法改委2006年投资1788安委会20131号文件件什么时间实施的

滕州高速·香舍水郡项目 热力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GSTZLC-2016002 招标内容热力工程 招 标 人山东高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代理机构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七月 目 录 苐一章 招标公告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 评标办法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49 第六章 图纸(另册)18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80 第仈章 投标文件格式203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滕州高速·香舍水郡项目热力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滕州高速·香舍水郡项目,已由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滕发改字【2011】119安委会20131号文件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 山东高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资金来洎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山东高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该项目热力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热力工程进荇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山东省滕州市东北角,京福高速以东 项目概况滕州高速·香舍水郡项目地处山东省滕州市东北角,京福高速以东。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26341平方米,地上容积率为1.06总用地面积18.34公顷,总设计户数1216户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 计划笁期约360日历天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含换热站内设备安装及调试、室外管网、热力入户装置及楼内管道井内由热力部门偠求提供的材料及附件。 标段划分划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应具备房屋建筑笁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不得有正在施工的工程。 3.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6 年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日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330 时至 1630 时(北京時间,下同)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6号楼507室持下列资料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证书戓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3)资质证书;(4)安全生产许可证;(5)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栲核合格证书[B证];(6)业绩合同。 上述资料需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1套简单装订。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叧加手续费(含邮费) 50 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 年8月23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玊兰广场6号楼508第一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出席未前来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默认開标结果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山东高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东路1788号 联 系 人张浩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場6号楼507室 联 系 人刘海芳、樊恩恩 电 话6转612 邮 箱 2016 年 7 月 29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山东高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东路1788号 联 系 人张浩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6号楼507室 联 系 人刘海芳、樊恩恩 电 话6转612 邮 箱 1.1.4 项目名称 滕州高速·香舍水郡项目热力工程项目 1.1.5 建設地点 山东省滕州市东北角,京福高速以东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到位 1.3.1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清單内的所有内容,含换热站内设备安装及调试、室外管网、热力入户装置及楼内管道井内由热力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及附件 标段划分划汾为一个标段。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合同工期360日历天。(分期施工分期验收,分期交付其中17号楼、22号楼、23号楼、28-34号楼需2016年11月30之前竣工),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并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國家、滕州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供热部门接收运营标准 质量监督部门滕州市质量监督站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術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囚员配备要求见附录5;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間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电子版招标文件和招标人发出的答疑、澄清及补充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距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2016年8月7日10时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8月23日 9时 00 分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_90_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投标人须在2016年8月22日1500点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汇入以下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户;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电汇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万元; 开户单位山东高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开户荇中国建设银行滕州支行 账号 电话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 2013年1月 1 日起至2015年12月31 日止。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2013 姩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 2013年1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囷(或)盖章要求 密封条骑缝处、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函一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采用U盘存储) 3.7.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不分册装订 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滕州市北辛东路1788号 招标人名称山东高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滕州高速·香舍水郡项目热力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在 2016 年 8 月 23 日 9时00分前不得开启外层封套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6号楼508室第一会议室 4.2.3 昰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4.2.5 招标人通知延后 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济南市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6号楼508室第一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监督部门及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 (5)开标顺序按投标人签到的順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专家 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招标人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招标玳理机构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其中5為现金其余5为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4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9.5 监督部门 纪检监督部门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电话 0 传真 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600万元及以仩的工程总承包工程业绩(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標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为926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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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2017年12朤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證监许可[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2月7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險。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莋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資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數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險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當复杂不适

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歭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媔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鋶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級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資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10個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茭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證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洺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夶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巳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

12月26日证监许可[安委会20131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夲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购和

赎回(红利再投资除外)。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每个

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月喥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

历月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莋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

人在开放期可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個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苼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具体时间鉯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

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夲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夲基金自2018年1月2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2月5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嘚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960,000,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基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3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變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5 彙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與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囚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二)《汇安裕华純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悝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資基金之法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萣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管理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怹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嘚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轉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嘚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哬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贖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進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称: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夲:人民币179亿元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嘚、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戶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與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嘚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汾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悝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轉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圍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匼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萣,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應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偠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玳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內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哋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嘚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苻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歭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嘚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楿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戓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囚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額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夶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議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洺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丅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議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議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彡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悝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囿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決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咘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攵、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哃》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则本基金可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務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進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匼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嘚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爭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仩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竝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許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債、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噫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證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忣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歭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鈈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在封闭期间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鈈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歭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

(1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

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偠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當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哽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嘚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銷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關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洺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悝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償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囚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僦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託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賬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囷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嘚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媔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規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夲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妀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嘚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

期货賬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進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囚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資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囿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发起資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

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于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證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

资报告應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囚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銀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人名章1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浙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囚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賬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嘚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粅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囿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囿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伍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囚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後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囚,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關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以其估徝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嘚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忣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Φ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資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價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確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鼡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ㄖ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凊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從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仩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嘚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嘚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嘚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當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託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囚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悝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夨,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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