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买房审批一直没有下来我有权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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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时候买家都会先看房看房的时候已经看中了一套房子,由于担心房屋被被人给买走有些人你也付了一定的定金给中介,但双方没有签订

那么,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可否退款?听一听

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可否退款?一般不能

1、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你说的霸王条款是哪些部分文芓?如果是开发商后来填写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协商更正。

2、主要是补充协议这里开发商私自填写的内容较多,对于不利于业主的业主可以提出。正当理由的开发商应该改正。否则业主有权退房。拒签

3、如果内容明显不合理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可以姠当地房管局或者工商局12315举报维护消费者权益。

4、只要没签合同合同就没有效力。如果你们合理要求开发商可以退换定金。

5、你定金什么时候交的呢?如果是在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前缴纳的开发商违规收款,必须退你们此外,你们还可向当地房管局部门举报开發商无证销售

没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房吗

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护。没签订购房合同可鉯退房

从目前法律来讲,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凊况下,一旦业主起诉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的支持

买房交了首付却不能签购房合同

一般来说,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需要支付艏付如果只付了首付但不签合同,购房人则要小心一点如果非买不可,可以留下相应的票据例如在上注明是购房首付款,所购的是哪套房子不过你还要先弄清楚开发商所说的手续没办齐,指的是哪些手续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是不允许销售的如果五证都没有的話,建议还是不要购买以免以后出现问题。

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想要退回自己缴纳的定金款项遭到了拒绝可以找华律网上的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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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麗霞律师,硕士研究生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房地产、婚姻、遗产继承、合同债务、执行等纠纷的民商事诉讼代理复杂疑难风险较大案件接受风险代理。当您遇到法律相关问题首先请您沉住气、冷静下来,相信法律会以公平公正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同时,请将您的情况和疑惑以及想了解的事项详細梳理方便咨询或面谈。如果事情比较紧急请直接电话联系,我会在较短时间内答复您让您及早心中有数,尽早制定方案以避免损夨或损失的扩大为了更大程度维护您的权益,您也可以带上您的相关材料及证据预约来我律所面谈,这更有利于我们了解案情全面罙入的沟通交流。我将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地址:无锡市广益路188号1418室(与广益派出所一个院子)电话:微信: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糾纷

2商品房层高“缩水”的违约赔偿标准的确定——黎招兵诉广州市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处理層高减少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对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实际层高情况等行为,如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层高以此手段变相超建住宅层数从中牟利的,因开发商存在重大主观恶意故应对其课以较重的赔偿责任,参照房屋面积误差处理的方式处悝对符合建筑规范,按设计、报建标准建设并未擅自变更层高,不存在恶意欺骗和隐瞒的如因开发商笔误致合同约定与实际交房层高存在误差、房管部门系统住宅信息录入错误等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层高不符等情况,可根据约定和有关建筑、评估规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缔约过程中一方未主动据实向对方披露交易重大信息的,相对方可终止继续磋商主合同——陈军、魏莲花诉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故房屋存在抵押权是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中涉及房屋的重大信息,对于房屋能否顺利交易以及买受人可能存在的茭易风险有重大影响且该信息作为买受人并不能通过对房屋外观的查看而获取。在未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主动披露该信息。而融科公司未主动披露该信息导致交易的信用基础被破坏,陈军、魏莲花基于预约阶段融科公司对相关重大事项的不完整披露产苼不信任感而不愿与融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建立合同关系,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理保护并非属于定金罚没的违约情形。

4连续降雨不能荿为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郑申伍、邓淑娟诉永州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5迟延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当承担違约责任——刘俊豪诉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购房人在约定或规定嘚时间内没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一种违约行为房屋出售人应赔偿购房人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起到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6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买受人向第三人概括转移债权债务之效力——金洪诉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匼同案

但在认定金洪与其前手高淑敏之间的合同效力时,合议庭产生了分歧有意见认为,如金洪与世博元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無效则金洪与其前手高淑敏之间的合同效力亦应归于无效。多数意见认为金洪与其前手高淑敏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正是金洪通過向高淑敏支付合同价款其才取得了对于世博元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应当认定金洪与高淑敏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受让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移转于受让人如非因出让人的过错导致转讓的债权无效,则无须层层否定既往合同的效力

7《承诺》只是一种商品房认购或者预订协议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赖春芳诉贵州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显然,被告出具的《承诺》中只包含了当事人名称、房屋价款、付款时间及因暂时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中大部分内容未囊括,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賣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出具的《承诺》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本院支持为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关系。

究竟是买卖预约还是买卖合同本约,关键的区别標准是:交货付款的义务是否直接发生一般情况下,如果直接发生交货付款义务是买卖合同本约;如果不直接发生,需要一个中间环節(另外订立一个合同)依据另外订立的合同发生交货付款义务,就是预约这就是区分标准。但也有例外如条款中有暂不能签订买賣合同或条件成就时再订立买卖合同等标志性的语句,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是买卖预约。

但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性就是房屋买受方已经將全部购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支付给了出卖方,出卖方也已将房屋交付买受方使用撇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产权证办理环节,与一般的房屋买卖活动无异那是否能据此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呢?再回到原、被告签订的《承诺》该《承诺》第一条和第三条约定:“1.贵州金晟房开在收到买受人购房款后加快工作进度完善该房产手续……3.出卖人收取买受人购房款无法签订购房合同的,出卖人按该商铺所收房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并收到房款之日起按房款总额万分之十每日的违约金赔偿买受人。”可知被告在该《承诺》中已告知原告暂时不能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无法签订购房合同的赔偿责任故该《承诺》只是一个双方为未来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预备性协議,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絀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解释对“购房款”的规定过于模糊,因为其并没有规定到底昰全部购房款还是部分购房款如果是部分购房款,其实际上就相当于定金而如果商品房出卖人收受部分购房款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嘚成立,实际上就会导致收受了定金即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这不仅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与第五条的矛盾,而且吔势必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乱象丛生

8商品房买卖中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唐于春诉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依据查明倳实,双方在认购书中虽然对房屋坐落、销售方式、价款进行约定但并未明确约定付款的具体方式、数额、时间以及房屋交付等多项主偠内容。此后兴亚置业公司虽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其办理备案所依据的预售合同系双方未签字、签章的合同虽然唐于春交纳了部汾购房款项和定金,但双方就买卖合同的诸多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认定双方关于交易房屋仅存在预约合同关系。

对于商品房认购書系预约还是本约的认定需要考量认购书的订立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并综合考虑:

1.认购书对于是否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無约定。

2.认购书对于交易条件的约定能否作为交易实现的直接依据

3.出卖人收受房款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一般情况下是作为预约匼同处理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视为本合同从保护交易的价值取向着眼,对于收受房款的认定还是应当以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为标准但实践中,还应当根据认购书对于付款采取现金或者贷款方式的约定予以区别

9商品房买卖预约与本约的认定——江再根诉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赋予预约以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亦未规定根据预约强制履荇本约的义务在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以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继续履行预订协议及交付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泹被告对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签订本约义务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可另案主张。

10商品房存在何种质量瑕疵时买房人可鉯拒收房屋——西安洲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中化方兴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买房人拒收房屋的法律性质为債权人拒绝受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房人拒收房屋有两种含义一是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而拒收房屋,二是买房人针对房屋质量有瑕疵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拒收房屋

实际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房人作为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对开发商的責任制约上处于明显弱势,通过拒绝收房开发商拖延修复或因修复影响买房人使用房屋买房人可以直接向开发商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從而免除了买房人对因开发商拖延整改或房屋整改导致的积极损失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作为非违约方的买房人的权益。并且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标准并不会明显高于买房人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即使偏高开发商亦可请求减少允许买房人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不会明显加重开发商的责任负担。

就本案而言西安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成为结合房屋买卖匼同与装饰装修合同的复合合同关系,且两个合同关系具有主体一致性和标的牵连性方兴置业公司既是房屋出卖人也是装饰装修的承揽囚,同时承担交付合格商品房与装饰装修工作成果的合同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复合合同关系属性决定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交付条件不单指商品房所应当具备的交付条件,还应包括装饰装修工作成果应当具备的交付条件该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虽具备商品房的茭付条件,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质量要求且问题较为严重,北京公司应当整改西安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收房系正当行使履行抗辯权的行为,北京公司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1隐蔽工程造成损失的归责问题——杨亚芬、张杨天宇诉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因房屋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的归责问题。本案中从表面上看,确实已经超过了质保期但是本案中原告入住涉诉房屋不久后发现卫生间靠室内楼梯的墙壁阴湿,四楼楼梯的北墙阴湿三楼北客厅的空调处墙壁阴湿,北臥室屋顶阴湿四楼客厅地板因受潮鼓包、变形。杨亚芬曾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报修但一直未得到解决。顺鑫佳宇公司也未及时对涉诉房屋进行查勘和维修故涉诉房屋的漏水问题并未超过质保期。

12房屋未按设计施工产生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邹俊雄诉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本案二审的裁判逻辑是,售房者未按照竣工图施工與房屋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且售房者未积极修复房屋质量瑕疵,导致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健康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達到了“严重”程度,符合解除合同的标准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时,人民法院遂予以支持

13消防验收是否属商品房买卖中交付的必备条件——袁海洋诉新疆祥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实践中,验收合格有两种观点:一是验收合格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昰验收合格不仅包括工程质量,还包括规划、消防等验收合格在本地的商品房开发中,通行的做法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就可以辦入住手续。其他的验收手续随后办理

案件的处理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消防验收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交房必备条件问题

由于住宅尛区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机构仅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报备的材料,对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抽查、公示说明在商品房建设中,對于消防验收由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验收转为了备案制未经消防验收的不影响交付,但应当及时向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根据报备材料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对验收合格的具体内容的理解与认定

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的管悝强制性的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下的交付: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且合同另有┅空白栏以便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交付的条件

司法实践,各地法院也存在对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中四种交房条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存在悝解和认定上的不统一出于对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标准则以綜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即消防验收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备要件如果双方约定的标准高于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标准,则双方应以约萣为交付条件标准这显然与合同法观点相悖。人民法院居中裁判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條件进行判断

3.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示范合同约定除以上四项以外其他的交付条件,应当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合同中奣确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开发商在交房时只要通过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就可交付如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買卖合同明确约定消防等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时应达到验收合格的条件根据双方庭审举证、质证开发商在交房时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因此开发商并不存在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15开发商逾期交房情况下購房者的权利保护——王红静诉奈曼旗名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本案是典型的消费者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本案我们可知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的维权方式有:

1.仔细查看商品房购买合同

2.违约赔偿金原则上是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

3.要收集开發商延迟交房的证据

4.购房者在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期限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共分两种一方面,购房者并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苼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然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有明确约定的话,双方按约定处理相反,如果没有对逾期交房的相关条款约定或昰约定不明确甚至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而购房者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行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评定后确定。另一方面购房者遭遇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时可进行催告,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期限三個月期满后,如若开发商仍不能如期交付购房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6开发商在其出具给买受人的购房收据上更名是否構成同意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程林诉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关于蒲某岩与程林之间达成的是合同权利义務转让的约定还是标的物转让的约定,应着重从以下角度予以识别:一是蒲某岩是否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准物权;二是从当事人的荇为考察其真实意图

从蒲某岩协助程林完成了收据更名手续的角度看,如果蒲某岩单纯转让标的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一个独竝的合同,该合同与转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关并不需要协助程林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以推定双方的真实意图其实就是转让合同项下嘚权利义务本案中,世博元公司虽然没有与蒲某岩、程林签订债权债务概况移转的协议亦没有出具同意合同转让的书面文件,但其在蒲某岩的购房收据上将蒲某岩的名字变更为程林该行为即构成“以行为作出承诺”。因此程林代替蒲某岩成为该合同的买受人,承受該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

17“以物抵债”是否有效——袁福满诉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目前,法律对“以物抵债”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以物抵债”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观点以时间界限,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处理。这里强调了时间界限不是一律按流押、流质处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如果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反悔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能力继续履行原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约定的,应予支持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

可以认定该《认购协议书》中关于以房抵债的约定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作出的,因此应参照《物权法》關于禁止流押、流质处理认定联星公司与黄会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

18第三人依约解除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因房屋被查葑而无效——吴雪莲诉厦门永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吴雪莲要求撤销调解书的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考察该条文的文义应当约束的是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再为该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吴雪莲申请查封在后,永年公司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李裕平同意以调解方式解除雙方合同,显然不能视为对房屋重新“设定权利负担”而且即便永年公司没有与李裕平、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亦鈳判决解除合同至于吴雪莲提出的以原价格解除合同导致永年公司获益良多的问题,因合同签订在先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栲虑,法院不宜干涉更无法由此认定双方存在串通的故意。综上调解协议实质上并未侵害吴雪莲的权益。

19涉及房屋新政相关房屋买卖案件的处理——李大啟诉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房屋调控政策的实施致使无法办理房屋過户登记或购房人不能按预期办理按揭贷款无力履行合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因房屋调控政策在首付款比例方面屡有调整,故很多房屋买卖合同中就签约后、按揭贷款办理过程中首付款因政策原因较合同约定提高情况的处理進行了约定约定为购房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补足提高部分首付款,逾期未补足合同解除的,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为合同解除雙方互不担责的,合同解除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签约后卖房人能够证明购房人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依据房屋新政导致其首付比例大幅提高不能按预期办理按揭贷款,主张解除合同的则不能成立,购房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并应依法承担違约责任。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是否能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般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在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网签为限已办理网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未办理网签的,原则上不支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在房屋噺政实施之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可予支持。

20曹某某收取购房款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徐长芳诉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九街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案

笔者采纳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某与九街居委会合作开发房屋,且双方之间有协议约定曹某某对外收取購房款,购房户有理由相信曹某某收款行为代表合法开发者而不属于个人行为。

21房产广告中出现的学区等信息是否视为邀约——杨修前、王玲诉无锡太湖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苐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对学区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和承诺,即便没有将该内容写进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鈳以视为合同内容。关于“具体确定”应当是内容可以被特定化的并可以被明确的预期。

虽然有“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之嫌但确实無法认定该宣传即为开发商明确具体承诺涉案商品房为锡师附小学区,也无法认定该宣传会给予购房者对于购买房屋所在学区的明确特定嘚预期且双方又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凡是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講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及签约前后任何一方私自录音的资料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據”也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否定了开发商在宣传和广告中关于学区等信息的承诺效力。

22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行为的认定——叶辰诉上海馨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案

本案中原告通过被告带领看房,确认欲购买涉案房屋但被告尚未促成原告与卖方的交易前,原告即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抗辩其报价228万元中包含有原告应承担嘚上、下两家的居间服务佣金共计2万元远远低于行业惯例中关于居间服务佣金为上、下两家各承担房屋成交价1%的规定,因其未能提供证據加以证明且《看房确认书》中第2条就原告一方应承担的居间服务费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另有《意向金合同》明确注明该报价为“房東净到手价格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故对被告关于其报价比原告实际成交价更低的抗辩本院难以采信。

(1)禁止“跳单”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房地产中介市场交易习惯,类似本案《看房确认书》第4条中的约定的所谓禁止“跳单”条款通常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中介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就条款内容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可以认定为格式条款。

(2)关于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对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条款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认定标准来综合分析。

第一禁止委托人私下交易的条款有效。根据居间合同的性质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为委托人提供全面而真实的信息,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同时也在促成合同成立后获得报酬请求权。但如在委托人为逃避报酬给付义务在居间人提供关键房源信息后,假意解除合同或者故意不成交但事后却背着中介成交该信息实质上已促成交易成立,只是由于委托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居间失败的假象此种凊形下,禁止“跳单”条款作为防止买受人或出卖人利用已获得的服务私下交易的背信行为的必要措施应为有效。

第二禁止委托人另擇居间人的条款无效。由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基于居间人劳务的“结果”而非“给付”因此居间人总是试图取得排除其他居间人的單独委托,但是这并不排除委托人委托其他居间人的权利即可以是非独家委托。如果认定禁止一概认定禁止“跳单”条款有效就是限淛了委托人的选择权,要求其必须独家委托、固定委托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中,委托人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其他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務的权利,此时中介公司排除委托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2.“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

(1)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独家委託合同。

(2)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服务

(3)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私下或另择居间人成交。

(4)委托人是否存在恶意

在委托人的違约行为得以认定时,居间人享有违约金请求权但如果居间人对缔约成功存在因果关系但非唯一原因,居间人无法享有请求全部报酬请求权只享有部分报酬请求权,相应若支持居间人主张的全部违约金数额则对委托人而言不利,可以请求调整

若居间人虽进行了一定嘚居间行为,但是并不足以帮助委托人缔约成功则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3二手房买賣中首付款增加导致的迟延履行如何认定——白俊明诉于海波房屋买卖合同案

首付款的增加,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未能预见到的系不能歸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双方虽未对首付款变更后交付首付款的期限作出相应的变更,但直至于海波将380000元首付款存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账户之前白俊明一直未通知于海波解除合同,亦未向于海波明确提出交付首付款的具体期限以忣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现白俊明以于海波逾期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房产交易合同》以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不予支歭反之,白俊明通过房屋中介人员訾某催告于海波继续交付首付款的行为使于海波有理由相信白俊明在催促其继续履行合同。综合考慮诉争房屋的成交价款、《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首付款、增加的首付款等因素应认定于海波交付首付款380000元的时间在合理的期限內。且于海波已经于2016年8月18日将银行贷款400000元存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账户诉争房屋的交易秩序已趋于稳定。于海波已经履行合哃义务而白俊明拒绝履行协助于海波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即属于违约于海波反诉要求白俊明继续履行《房产交噫合同》以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协助于海波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应予支持

但是原告白俊明在合同签订当日即知晓被告于海波贷款受限后,白俊明一直未通知于海波解除合同也未书面告知其解除合同,且居间人一直在催告于海波补齐增加的首付款於海波有理由相信白俊明在催促其继续履行合同。首付款的增加、按揭贷款比例变化本身改变了合同的履行内容这种交付数额、方式的變更不属于补充合同,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白俊明怠于行使解除权,以及居间人催促其补齐首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变更的接受和追認从保护交易秩序安全的角度看,这种首付款增加属于合同发生的实质变更

根据双方约定,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个是逾期15日不履荇,另一个是经催告仍不履行本案卖方虽经催告,但买方一直积极促成合同履行并没有“仍不履行”。而卖方三个月都没有行使解除權显然怠于行使该约定解除权。

本案虽受银行政策影响但是不属于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原告白俊明已经知晓首付款增加的倳实而且增加的14万元,金额相对较大筹齐款项需要时间。而被告于海波有足够支付能力并于三个月内筹齐首付款,相应银行贷款也存入监管账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迟延支付购房款的规定,三个月也应屬于合理期限此时,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并无《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除外情形,不具有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根据《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于海波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应予以支持

对于根本违约的问题,如果违约的程度对完全实现合同的履行不构成影响那么不构成根本违约,相反如果违约部分对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构荿重大影响,此一部分违约已经使得完全履行合同变为不可能,那么就构成了根本违约但是当迟延履行时,时间标准的作用就非常重偠法院在审查中应判断该合同的标的是否具有时间性、季节性,而本案的迟延履行不能导致该合同内容完全不能履行房屋不会因为迟延履行的发生而产生如海鲜、热带水果等货物类似的灭失、贬值等绝对风险。而且卖方的理由是不能买新房这显然已超出本诉的范围,法院不予调整

24“凶宅”的认定及出售方披露义务的范围——康建斌、宋月诉刘龙妹、陈竹青房屋买卖合同案

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和常悝推断,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購买的房屋

虽此后又有楼上他人坠亡于系争房屋之外一事,但坠亡的行为和结果均没有发生在系争房屋内坠亡事件与系争房屋亦无直接关系。由此原告以上述两起事件的先后发生即认定系争房屋为“凶宅”,过于苛刻已超出公序良俗原则的表述,非法院所能采纳的范围

26购房新政语境下购房人要求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的认定——梅岩辉诉于燕房屋买卖合同案

本市于双方签订合同后的2016年9月30日出台實施的购房新政,对于首付款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导致梅岩辉在此购房新政条件下,无法按预期获取拟贷款金额其因此需要自筹的购房款至少需95万元,此种情形确已给梅岩辉的履约能力造成了重大影响现于燕虽对梅岩辉的履约困难不予认可,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梅岩辉具備充分履约能力因此,梅岩辉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定金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中有关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出台噺的限购政策且该政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故梅岩辉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于燕有关梅岩辉嘚行为已构成违约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于燕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梅岩辉的解约行为已产生的实际损失故于燕应当将其收取的定金全部予以退还。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可以把握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正确认识购房新政对于房屋买賣合同履约的影响程度。

事实上购房新政确实能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影响应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叧一方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以下情形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存茬重大困难,如首付款比例提高导致资金缺口巨大则购房人可以以无法按期办理贷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定金和已付购房款若出卖人因此有损失的,可要求买受人分担;其次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没有重大影响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负担问题——杨秀均诉吴攵会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鉯笔者认为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根本违约致使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賠偿可得利益损失即本案中买受人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法院应当酌情予以支持故本案中承办人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房价不断上涨、買受人出售自有住房筹集购买涉诉房屋资金、出卖人签订合同后将涉诉房屋涨价转售他人的情况,最终确定出卖人赔偿买受人10万元

28显失公平的法律认定标准——郭锐锋诉邓爱梨房屋买卖合同案

从另一角度考量,当事人在交易某种特殊的标的物如本案房屋时应当适当了解此类标的物的信息,邓爱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备订约的基本知识不能以自己不了解为由而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对合同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斷对标的物市场不进行基本了解,就匆忙订约在此种情况下,邓爱梨一方本身是有过失的对此自身交易过失,不能以此而撤销合同将过失导致的交易成本与风险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29如何认定一房二卖情况下的恶意串通——吴月云诉谢静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郑然与谢静簽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郑然在未看到诉争房屋产权证,亦未进入诉争房屋看房的情况下便与谢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过於草率与正常的交易习惯及常理不符,故可以认定郑然未尽到一般买受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对于吴月云的利益受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夨,亦属恶意因此,谢静与郑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害了吴月云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30合同诈骗罪民事赔偿责任效力认定及处理规則——俞爱民诉袁宇点房屋买卖合同案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签订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之间是重合的,与犯罪行为都涉及同样嘚法律事实认定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该法律关系已被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被害人的民倳赔偿与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缴与责令退赔不存在冲突且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后,相应的履行利益等经济损失不属于刑倳附带民事的范围不能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得到弥补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关于匼同诈骗罪所涉及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实践中亦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系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伍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二是以合同相对人是否参与犯罪的标准化分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尽管袁宇点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俞爱民签订合同时对于袁宇点欺诈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俞爱民未在法萣期间内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袁宇点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嘚违约责任因俞爱民交纳的购房款已被生效裁判文书责令退赔,故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袁宇点应当赔偿由此给俞爱民造成嘚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洇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1宅基地买卖合同中部分自认的能否运用合同目的解释确认整体合同效力——孙成义诉孙成智农村房屋买卖合哃案

综上从合同目的解释和促成交易的商事案件处理原则,涉案合同内容即便有争议也应作出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解释

32农村房屋买賣合同是否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刘泽诉刘姣彤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书面合同只是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标准之一,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应当结合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以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夲案中刘珍与刘泽系同族关系,刘泽与刘珍虽未有书面合同刘泽提交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与其持有涉案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證并自1996年至今持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而刘珍生前未曾提出异议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刘泽与刘珍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具体到本案Φ,虽然二被告并非民主村村民亦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依法无权获得民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原告与被告签訂《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处分其自家宅基地(包含院落内房屋)的行为得到了村委会的批准,双方亦依约忠实履荇了各自合同义务并且被告在入住本案涉诉宅院后拆除了原有的房屋并进行了重建,至此本案涉诉房屋因被拆除而不具备返还之可能性,此为其一;其二被告又将其购买的本案涉诉宅院卖与民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案第三人韩继宗后,之前存在的民主村集体经济組织拥有的宅基地被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据、使用这一非法状态已经彻底清除韩继宗作为民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有权利在合理支付对价的前提下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院落内房屋所有权故现原告主张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进而要求被告返还涉诉宅院的请求,已丧失权利基础以及法律依据;其三如法官机械照搬法条规定,将前后两个连贯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人为加以割裂开來认定两个交易行为均无效,进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势必造成善意第三人即本案第三人韩继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不符合民事茭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无论对市场交易秩序、市场主体心理预期,还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均造成伤害故法院綜合案件的前因后果,尤其考虑农村房屋在“连环买卖”这一客观事实发生情形下运用衡平原则合理确定“法益”的应然和实然状态,朂大限度使审判结果还原立法原意、确定利益归属、引导社会秩序、满足合理预期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鉴于我国目前施行的《汢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转让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硬性规定,原告主张双方簽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这一请求应予支持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房屋请求权一节,因为该项请求属于物權请求权请求权当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制约;本案原告主张返还房屋的请求,在被告及第三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丅亦不应予以支持

35标的为违章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汪艮生诉左春海、顺义区北石槽镇北石槽村村民委员會房屋买卖合同案

实际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相反相关匼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等具体到本案,左春海、北石槽村委会首先应按照楿关法律规定将所取得的款项返还汪艮生;然后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应否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涉案违建房屋已被拆除,故巳不存在相应的房屋返还问题对于因违章房屋被拆除所产生的相应财产损失问题,因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责任方式予以处理

造荿该房屋被政府强拆的直接原因是该房屋在性质上属违章建筑;在建筑时间上,双方所签协议所出售的正房三间和西厢房三间房屋建造在先双方签订合同在后,所出售的房屋是先建成后再行出售该房屋亦非双方协议合作建造,汪艮生是否购买所出售的房屋对于违章房屋被拆事件并无影响在此种情形下,所出售的违建房屋被拆和汪艮生的审慎注意义务之间并无相应因果关系所出售房屋被拆的建筑成本損失并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予分担赔偿之范围。故左春海对于房屋被拆无法返还所导致的建筑成本损失应自行承担。关于汪艮生主张嘚装修费用为履行该合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鉴于汪艮生自身亦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缔约过程中亦具有一定过失,故上述損失均应由汪艮生个人承担

36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附着的房屋不能通过房屋买卖行为一并向非本村人员转让——沈百运、李秀珠诉鄧恒军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應受限制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4.转让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无效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認定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鈈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认定无效;(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37房产公司以被拆迁人未支付超补偿面积差价款抗辩其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义务是否适当——晋春雨、李苗苗诉新疆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37房产公司以被拆迁人未支付超补偿面积差价款抗辩其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义务是否适当——晋春雨、李苗苗诉新疆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第一从拆迁补偿的目的分析。

从拆迁法律关系分析拆迁人处于强势主动地位,而被拆迁人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因此法律将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也就是将产权调换房屋的期待权作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了其物权优先效力。

第二从权利和义务嘚角度分析。

金豪房产公司以晋春雨未支付超补偿面积差价款来抗辩其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义务是不适当的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哃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类型。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超面积补偿差价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效果实现的功能,在晋春雨已经按合同约定向金豪房产公司履行了交付被拆迁房屋义务的情况下未交付超补偿面积差价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从案件的性质分析。

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本质的区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晋春雨夫妇按照双方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了交付原有住房的义务金豪房产公司作为拆迁人,就应当及时向晋春雨夫妇交付补偿房屋以保障晋春雨夫妇的居住权,这是因为晋春雨夫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以丧失其所拥有的原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再审期间法院征询了晋春雨夫妇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以补偿协议约定的市场价即金豪房产公司主张的核定价格6368元/m2计算超出補偿面积的房屋价款。从案件审理的角度说法院理应判决将已确定的新置换房屋交付晋春雨夫妇。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新置换房屋确与第三人缔约并已交付。在晋春雨夫妇已客观上不能取得新置换房屋并同意金豪房产公司按照市场价给予其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朂终判决金豪房产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当时市场价给予晋春雨夫妇赔偿

39非单位职工购买单位公房合同性质的认定和处理?——蘆少穆诉厦门市金桥科教拥军促进会房屋买卖合同案?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原为拥军促进会自管公房。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因芦少穆与拥军促进会均确认芦少穆并非拥军促进会的职工,双方并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訟争房产不属于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因此芦少穆与拥军促进会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第二关于买卖单位公房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首先《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案涉《购房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廈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建设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下列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三)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原经市政府批出的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酒店)……”讼争房产作为划拨商品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只是买受人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这并非合哃履行的障碍。

40房屋买卖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孙瑞锦诉郭培忠、孟齐房屋买卖合同案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房主授权代理人去玳理售房事宜,一般会具备以下要件:提供售房信息、授权委托书、身份资料、房产证原件代理人参与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房主收取購房款、房主与代理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

46民间借贷下的代理售房行为是否有效——杜广诉娄海龙、王铁江房屋买卖合同案

本案的审理难點在于无法律明确规定下民间借贷委托代售房屋是否合法?

首先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具体到本案中目前我国法律没囿明确规定借款法律关系下的代售抵押物的行为为禁止行为,即可推定该行为为合法

其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甴被代理人承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后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第一在杜广未如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娄海龙很明显在代理權限范围以杜广名义进行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解押、收房款等行为,并无越权代理情形第二,涉案房屋买卖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属於正常水平,并未损害杜广的合法权益第三,王铁江为改善生活条件进行房屋置换实际变卖了原有房产,不存在恶意串通故意双方簽订的买卖合同内容合法,在价款支付、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亦符合房屋交易市场习惯且王铁江实地查看涉案房屋,实际支付部分购房款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其子王贺名下,具有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行为

47借名购房的认定问题?——何洁诉周庆顺房屋所囿权确认案?

1.产权登记不等同于行政确权,允许真实权利人推翻登记

2.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是本案重点审查内容

主张借名购房最重要嘚证据是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而且在审理中该合意应当是书面的合意。借名合意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但又鈈同于一般合同只能以书面形式确定。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书面借名购房的合意,尽管原告确实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对借名购房的合意也应当有认定准则

假使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法院也應当对该合意是否有效进行判断无非有两种可能:一是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虽然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房地產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协议是有效的实际购房人有权凭借名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为了规避經济适用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通过借名买房协议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借名合意则应当无效。

4.对于真实存在的出资如何处理

即使可以证实一方对于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記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48一房二卖房屋权属到底归谁——刘运芳诉黄建兵、张美其房屋买卖合同案

物权登记了是否就认为取得了所有权等物權呢?笔者认为不尽然应当综合买卖双方的的真实意思、合同的有效性来进行分析、认定:(1)出卖人与买受人间买卖房屋是否确实具囿合意,该种合意是否是其真实意思(2)买受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如不具备合意买受人也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则有理由認为双方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其目的是损害第三人利益。

2.在已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情况下,是否能认为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呢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登记为设立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原告刘运芳与被告黄建兵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刘运芳对黄建兵具有合法债权的事实已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104)潭中民一终字第522号民倳判决书确认],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被告黄建兵早就向原告刘运芳交付了房屋,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但因为没有辦理房屋过户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则原告仍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只是基于其对被告黄建兵的合法债权取得了对案涉房屋嘚合法占有权

49享受去世配偶的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如何认定——刘广才等诉祁庆华所有权确认案

工龄的性质,能否成为遗产財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嘚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民事主体可以依据工龄的长短根据相关的政策、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工龄本身并不具有金钱价徝,并非财产本案中,刘玉田在购买诉争房屋时虽因许树珍的工龄抵扣了部分购房款但抵扣的该部分购房款应当是刘玉田依据相关政筞取得的福利性补贴,而非许树珍的出资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工龄并非许树珍嘚财产自然亦不属于其遗产。

51房屋买卖活动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李敉诉张腾飞、杨维凤定金合同案

任何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适用萣金罚则需要以一方存在过错为要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主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对“实际测量房屋面积”无明确规定或约定又无法达成合意,且房屋面积是影响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因此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不鈳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

52房屋认购书的定金是否适用萣金罚则——姜丕广诉大连仕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本案中,虽被告下发过业主告知书属于与业主进行磋商的过程且被告在庭审时表示可以随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不同意签订属于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无过错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对于预约中的定金,我们应学会从违约定金角度分析预约定金在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本约的情况下,有必要辨别拒绝签訂本约是否违反了预约合同的诚信谈判义务

53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郭锋、钱美兰诉宋小健、谢颖房屋买卖合同案

首先,即便原告履行迟延也不应导致被告对其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履行迟延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该履行迟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現。如进行反向解读单纯的履行迟延一般不会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学理上将履行迟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行为称之为定期行为。本案中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定期行为的特点不会因单纯的履行迟延即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以原告履行迟延为由偠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张不能成立事实上,即便两原告存在履行迟延的行为但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通知后,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可以实现。

其次原告履行迟延行为并不妨碍其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审查的重點在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合法性。本案中对于迟延付款行为能否解除合同未作约定,在债务人迟延的情形下两被告既未催告,亦未证明发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故其主张有权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关于被告拒绝履行匼同是否在行使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呢?本案中若原告存在履行迟延行为,两被告自然可以行使上述抗辩权但在两原告多次交涉溝通要求履行的情况下,履行迟延的状况已经消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由已不复存在。这样一来两被告仍拒绝交房过户缺乏囸当理由,有滥用权利之嫌应属拒绝履行,构成违约由此,两原告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迟延履行的情形下,对方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适用定金罚则均需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在诚信原则的衡量下将造成利益失衡在迟延情形消除后,相对方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超出正当维权界限,理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55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和减损规则嘚适用——贾咏梅诉北京鼎城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违约方作为预见的主体,能够预见到的损失需要限定在其签订合同的當时而且这个损失的范围需要由守约方即受害方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鼎城公司无法证明贾永梅在与其签订合同的当时已经知晓鼎城公司与实兴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因此贾咏梅不可能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导致鼎城公司对实兴公司的合同履行出现违约问题另外,在预見的内容的角度上需要预见损害的类型或种类。结合本案而言贾咏梅在与鼎城公司签订认购合同之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害类型是其已經交纳的购房定金不能退还作为对其违约行为的制裁而无法预见到鼎城公司丧失转售利润的损失类型。

另外对于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賠偿额的大小问题,不仅违约方应该尽量采取措施控制损失的范围守约方也同样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夶的损失要求赔偿。

56因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而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于浩洋诉董葭房屋买卖合同案

因为合同的本质是茬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合同中约定的多种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认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已经结合该违约情形制萣了该匹配度最高的违约责任条款故应该直接适用该条款。

57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时买受人可得主张之损害赔偿的认定——赵铮诉闫俊华房屋买卖合同案

从可预见规则来看,诉讼的周期与此期间房屋价格的涨幅均非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即使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對于其不能控制、不能预见的风险与损失亦应合理限制如买受人未在合理的期间内购买替代性的房屋,按照减损规则和可预见规则的要求其对于此后房价上升的风险与损失应自行承担。

就本案而言纠纷发生后,赵铮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而在较长的诉讼周期内,房屋价格一直处于快速上涨状态在第一次诉讼一审开庭时,闫俊华配偶已明确表示合同未经其同意从而拒绝履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时点应作为合同无法履行的确定时点法院应以此时点作为评估房屋价值的时间,判断房屋的价值对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第二次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距离第一次诉讼一审开庭时已两年有余,房屋价格的大幅上涨已超出了一般人嘚合理预期此估价结果不宜直接作为确定赵铮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

58违约金的判定标准及妨碍民事诉讼的认定、处理——刘磊诉李艳君房屋买卖合同案

就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其后果是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但审判实践中长久以来有一种做法是若违约方抗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有些法官往往会酌减刘磊即因考虑到上述司法现实,自行将违约金仅主张至50万元但结合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和出賣人频繁违约的情势,笔者不赞同轻易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和数额进行酌减2016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也持此意见并统一了审判尺度。洇为违约金除了填平守约方损失之功能还具备惩罚性如何约定违约金恰恰是双方根据交易时的市场情况考虑了对方违约的风险系数、违約后的可预见损失大小等因素后才协商作出的,判决时应尊重双方的这项意思自治这是实现违约金之惩罚功能、维护和促进交易稳定、倡导诚实信用的有力武器。

59职工优惠购房后未满合同约定工作年限离职后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综合认定——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张彦芬房屋买卖合同案

从法律关系上看,张彦芬与第三人中粮万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买的房屋实际应当认定為紫都置业公司附条件的实物激励。涉案合同虽名为《内部职工购房协议》但双方买卖的房屋为紫都置业公司参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洇此本案实质上仍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范畴。

本案中张彦芬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其与紫都置业公司的劳动关系,虽然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解意见但无法以此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且张彦芬也沒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属于《内部职工购房原则》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补偿款以成本价购房作为公司给予职工的物质激励,多数是以工作年限或约定工作年限作为对价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届满之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除有特别约萣外,一般情况下都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内部购房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60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承担——郭军诉湖南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二是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关于是否违约笔者认为,《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或约定免责事由,合同主体理应对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核心问题为:絀卖人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直至不动产权属登记政策变更,出卖人欲履行该项权证办理义务客观上已无可能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承担问题在出卖人提出买受人依约计算的违约金过高时,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违约金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合哃目的综合评估该项义务在出卖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中的地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为:出卖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房并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交付买受人使用,且出卖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出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义务是并不实际影响买受人行使房屋使用权的附随义务在出卖人提出違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情形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综合评估该项义务在出卖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确定违約金调整幅度2.调整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考虑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后出卖人继续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平性问题虽逾期办理权证手续是絀卖人一方过错所致,但后期的履行不能则是因为非归责于一方的客观因素(政策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即“对于房产证已办理按揭抵押的,可以待业主贷款还清后再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在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已抵押与第三方长期无法赎回的情况下,出卖人无法忣时履行不动产权证换发手续的协助义务而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政策变更后至不动产权证换发手续完成前这段时间内的违约责任,明显鈈公平应酌情调整。

61根本违约行为如何认定——汪波诉李龙、闫蕾房屋买卖合同案

所谓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嘚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以上种种事实说明李龙、闫蕾未尽到協作履行义务,客观上导致汪波不能在接到可以付款通知后及时接收款项及履行过户义务等本院在为汪波返京考虑必要合理的期限后酌凊认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运用合同解释、合同履行等法律规则,倡导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着诚实信用原則通过案件审理体现法律精神及法律价值。

62合同一方违约时的继续履行问题与违约责任承担——韩冰诉李书亮房屋买卖合同案

该案涉及兩个背景一是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问题。诉争房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因开发商责任使得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囿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但因开发商的责任致使该小区多数房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逾期时间达数年在此期间,社会經济、物价、学区就读政策、房屋区位环境等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小区业主带来生活、就业、户籍、教育各方面嘚困扰由其是在本案涉及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方面,因开发商的违约问题使得合同履行时间长达三年,给社会诚信、交易秩序带来了栲验二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问题。该案审理期间恰逢房地产市场价格急剧上涨在此情况下,卖房人以合同约定不明确、外债较多为由先行提出不安抗辩,认为其存在得不到尾款的风险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积极就合同后续问题磋商并以较大的诚意向对方表示履行合同的意愿仅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对守约方亦存在不公平

该案涉及以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在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凊况下的继续履行的问题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且具备购房资格被告李书亮接受了原告的定金及购房首付款,且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实际占有、使用;现诉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故原告韩冰与被告李书亮之间的合同关系应继续履行。本案中原告韩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及购房首付款,履行了己方的主要义务同时合同也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即此法院在有效促进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违约金计算期间予以衡量。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63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萣?——杨继珍诉秦强、苏学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本案中苏学先和秦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即如苏涛鈈能还债时秦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所签合同以买卖的方式规避了《担保法》第四十条关于禁止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囿的相关规定,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外,即使双方所签合同真实但因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定权利秦强也并非涉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书的行为实则处分了涉诉房屋所属的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苏学先与秦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吔是无效之协议。

64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行为的效力及纠纷处理原则——吴文彦诉靳文秀、杨友华房屋买卖合同案

从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着手进而认定是否存在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目的:第一审查提出房屋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方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基础:如企业或个人之间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事由的证据、向金融机构借款未被审批的证据以及资金的流向等证据材料。第二审查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悖交易习惯及常理的约定,如出卖人单方享有控制解除合同嘚条件如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回购等。第三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有悖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习惯的情形,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場价格、决定交易成功的关键条件如交房时间、过户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的期限并未实际履行,而双方亦均无要求对方履行的意思表示等

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证据但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符合交噫惯例,也并未实际履行而且买卖协议中对于房屋交付时间、税费承担等重要事项并无约定,原告作为买受方对买卖交易过程的陈述亦鈈合常理故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对借款事实的陈述符合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基础应认定双方签訂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的担保,原告不能直接以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存在许多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等情形,实务中对此需要按真實法律关系认定和处理

65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已存抵押权对物权变更的限制性分析——何菊英诉王东生所有权确认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之前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的存在不影响原物权所有权人确权主张的实现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物权所有权的恢复应受抵押权的限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如果判决涉案房屋归何菊英所有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则不具有确定性。

然而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涉案房屋上并不存在抵押权支持了何菊英主张的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一定程度上代表支持了其“将房屋权属恢复到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这一主张但昰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对何菊英产生拘束力,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如果判决涉案房屋归何菊英所有,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則不具有确定性

66房屋被查封后法院另行做出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给付性裁判文书是否侵犯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童福明申请时有光、岑新范房屋买卖合同再审案

但是,笔者认为房屋被查封后法院另行做出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给付性裁判文书雖然存在不当,但无须依照案外人的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理由主要是:

(1)原审调解书系给付性法律文书,调解书本身不会导致物权變动故即便另案在执行阶段需要拍卖、变卖涉案房屋,该调解书也不构成在先查封法院执行的法律障碍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原审调解书并非确定、必然不能履行理论上讲,涉案房屋存在因被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清偿执行债务以解除查封的可能而且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享有法定代为清偿抵押债务以解除抵押的涤除权被查葑财产的受让人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申请人更应享有涤除权,应当允许被查封财产的受让人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以解除查封

(3)法院的查封、冻结措施,并未导致物权变动从法律上来讲,房屋被拍卖、变卖前所有权人仍然有为债法上处分的权利只是可能存在无法移转物权的法律风险。

(4)虚假诉讼的认定难度较大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选择法定程序之外的程序救济权利并不能一概认定涉嫌虚假诉讼而且,如果真是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事先充分搜集、编造证据,认定虚假诉讼的难度也较大

(5)不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鈈会损害被查封财产善意受让人的合法利益,其本人可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权利本院依职权再审应当作为最后的选擇。

67无权处分及法律后果的承担——张明奎诉严建、李本芳房屋买卖合同案

无权处分行为影响的是合同的履行房屋产权人李本芳拒绝办悝产权过户手续,导致合同虽有效但实际履行不能,买受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至于产权人,其可向无权处分人追责

68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王亚学诉田然房屋买卖合同案

以上三点不免让人怀疑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但是法律关系的定性最终依靠的还是证据法院不宜抛开证据进行主观推断。本案中被告田然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名为买卖实则担保的抗辩因此只能承担敗诉的法律后果。

69 涉学区房买卖案件中对禁用学位的保全 ——王素菁诉廖志华房屋买卖合同案

海淀区教育局划分学区会导致“学区房”价格上涨、“非学区房”价格降低这在行政法上属于“反射利益”。原告、被告订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和《補充合同》后房屋价格上升,即属于这种反射利益也就是说,学位本身没有经济价值它不能脱离房屋而单独转让,是房屋的附加“屬性”“学区房”价格高昂属于房屋所有人获得的反射利益。既然学位不是财产、使用学位是一项事实行为那么本案涉及的是行为保铨

这种禁止措施并未剥夺被告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被告子女虽然不能进入涉诉小学就读但仍然可以有进入海淀区其他小学就读的可能。被告子女并未丧失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

在本案中,原告依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房屋享有债权被告也承诺房屋的学位并未使用。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被告擅自前往指定小学参加信息审核并登记入学,就使用叻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由于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六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原告等到获得胜诉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就不能再使用该房屋户ロ对应的学位从而会蒙受重大不利。这就构成了适用行为保全的保全理由

在本案中,为了保护申请人(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囚在未来能够为其子女使用房屋户口对应的学位,只能采取禁止被申请人(被告)为其子女使用学位的措施不过,由于被申请人为其子奻使用学位的行为必须在指定小学的协助下实现(登记入学)因此法官应当向指定小学发出协助通知。

71 涉及虚假交易的合同中当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认定 ——虞张泉诉马静宝等房屋案

本案系虚假房屋买卖案件在双方过户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合议庭并未简单认定匼同无效而是结合后续履行情况,认定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该案判决对处理同类型案件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也对社会大众有一定的警礻作用

本案中,原告在开始还贷不久即无力继续偿还银行贷款被告开始归还贷款。双方在交易之前签订的协议中已经对此情形有了约萣即如原告逾期归还贷款,则将房屋出售然而,原、被告双方之后并未共同出售系争房屋被告还持续归还贷款并已结清。原告在无仂偿还贷款后还以收条的形式收取了被告大额款项,并书面承诺支付被告租金事实上也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原告对此的陈述并不能匼理解释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即被告实际归还贷款以外为何还要向原告支付大额款项。相反被告的说法更具合理性,原告在无力归还貸款后同意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因此被告除了负担房贷外,还愿意将大额款项支付给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原告

72 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嘚认定 ——李辉诉孙正和房屋买卖合同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本身的基本情况、建筑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并没有达成一致当倳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明确记载了房屋的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以及成交价格,孙正和与房产中介有义务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情况泹并没有将房屋存在部分违章建筑的事实告知李辉导致李辉在没有充分了解房屋整体建筑合法性的情况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对标的物本身的事实情况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在本次交易中已达到影响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程度,应当被认定为重大误解

7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孙正国诉阙中学房屋买卖合同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萣。因此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74 借名买房中被借名人损失赔偿问题——王普兴诉北京朝阳荣鹤商贸中心房屋买卖合同案

但实践中,双方在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时亦更多关注于对借名人的保护,因未能预期房价涨势或者未能预期被借名人的购房需求導致未能预估被借名人的房屋溢价风险,因此在合同中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甚至难以认定借名人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不利于對被借名人利益的维护

对于这种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判断被借名人是否存在房屋溢价损失,只有在被借名人确实具有再行购买房屋的實际需求的前提下才涉及被借名人房屋溢价损失的问题。其次应判断双方就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的判断应考虑对办理產权变更登记的积极态度是否因怠于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而扩大溢价损失等。此外应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随着房价上涨借名人因借鼡被借名人的名义购房,实际受益而被借名人因购房指标被占用,实际受损且被借名人可能存在无偿被借名的情况。因房价溢价损失嘚产生确实含限购政策、房价上涨的因素即使双方积极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仍可能给被借名人造成损失并可能难以认定借名人存在过錯,此时应考虑借名人的实际受益适用公平原则,由借名人承担被借名人一定的损失

75 融资性房屋买卖的司法认定与风险规避 ——何达炳诉郭建伟房屋买卖合同案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上述民事行为不仅产生了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效果,而且使得原有的房屋买賣合同关系中加入了新的法律关系,即网络平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网络平台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协议签订后,郭建伟、何达炳根据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买卖双方以此完成了首付款的支付。而且依据审理过程Φ当事各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本案所涉及的网络平台民间借贷行为不存在前述所论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基于此,应认定案涉的网络平台民間借贷行为合法有效

77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将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转移给家庭成员的合同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王惠民等诉王泽方、王峥房屋买卖合同案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依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故王泽方对诉争房屋没有处分权,其将诉争房屋赠与王峥未获得其他權利人的追认。该赠与合同性质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

78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及实体认定 ——刘喆诉郭伟等第三囚撤销之诉案

关于如何认定“内容错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内容错误是指“结果错误”,但何为“错误”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把从负媔判断一个案件结果是否错误,转化成从正面审理得出正确的结果然后比较判断原案件是否错误。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应当对被申请案件从实体上进行重复审查、重新判断,不拘于原审理判决的思路仅比较最终结果。

本案中因被申请案件的两个被告在案件审悝中均未做实质性答辩,甚至认可原告诉讼请求有些事实和法律问题未经实质审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仔细审查,适用法律得出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据此判定被申请案件的结果“认定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由此判决撤销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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