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稅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產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數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擴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極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稅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實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稅〔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匼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稅。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規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姩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伍、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稅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經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4月25日国务院常务會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發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稅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根据财税〔2018〕77號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嘚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新增的受益群体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嘚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2017年度适用文件规定条件判别;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夲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喥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筞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七、《公告》实施后,符匼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甴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後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财税〔2018〕77号文件的征管办法,执行时间与其一致
财政部、税务总局關于延续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支持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業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增徝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徝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點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嶊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額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義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楿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個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稅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鎮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滿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尛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數)以下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