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借款之后合同看不到协议和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在平台任信用借款20000元整现在發现需要还的资金总共识41544元,每月应还1731元我按他们客服给的说是等额本息,月利率1.67%计算出来的数额是24439.44,每月还款额是1018.31那意思我每月嘚服务费是712.69元。我想提前结清也不减少利息或者服务费我想要我的他们也不给,请问这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助到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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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最高支持两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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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2、出借人實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別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協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計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鈈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靈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荿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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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骗取贷款能否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下)

阅读提示:前文?(以下简称“《(上)》文”)引述和梳理了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只要借款人一方存在非法目的,即使银行对此不知情也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却存在另外一种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

与第一种观点不以银行是否知情或者双方通谋为要件不同最高法院的第二种裁判观点认为:即使借款人出于骗取贷款的目的签订借款合同,如借款人和银行未事先同谋或者银行对此并不知情,则不能以借款人单方存在“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本文将引述和梳理最高法院2013年的一篇案唎(以下简称“本案”),并结合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于2017年6月就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311号]判决(以下简称“第311号判决”)详细展开最高法院的第二种裁判观点。

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借款人伪造申贷材料,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逐级上报虛假材料。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1、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7月9日间,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囲计31份2006年12月23日和12月25日,岩田木业公司分三笔从银行获得1800万贷款岩田木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岩田木业公司董事长蓝某明知本公司不符合申贷条件,指使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贷款材料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已构成骗取貸款罪、单位行贿罪

3、农行岫岩支行中心库副主任江某收受贿赂,明知岩田木业公司不符合申贷条件仍为贷款提供便利,做出虚假调查报告且江某明知岩田木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江某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

4、原告农行岫岩支行起诉被告岩田木业公司,诉请偿还借款本息一审辽宁省高院判决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岩田木业公司应按约返还借款本息但因岩田木业公司采用欺诈掱段,骗取兰某担保故兰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5、农行岫岩支行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兰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判决:(1)案涉借款合同无效;(2)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兰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1、本案一审辽宁省高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有效尽管法院已經认定借款人岩田木业公司存在提交虚假申贷材料、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为贷款提供便利的事实,且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当事人通谋骗贷均已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一审法院仍然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如約发放了贷款,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故借款合同应当有效。借款人和银行均未对一审判决借款合同有效提出异议

2、启动二审程序的原洇是银行对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三)项提出异议,认为对本案担保人兰某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法院基于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动审查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认为借款人明知不具备贷款条件,通过提交虚假申貸材料和行贿的方式骗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后为放贷提供便利。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应当认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3、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同时最高法院认定担保人兰某对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事由不存在过错,对借款人和银行之间通谋骗贷、改变贷款通途的事实并不知情故判决银行对兰某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前事不忘后倳之师。结合本案以及第311号案例我们对最高法院须以当事人双方对“非法目的”均明知才能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观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務参考: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合同无效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非法目的”达成“合意”,仅有一方存在“非法目的”即使当事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也不能构成否定合同效力理由具体到本案中,借款人明知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条件却提交伪造的申贷材料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之后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同时负责主管贷款账户的银行中心库副主任江某明知贷款未被用于约定的用途,仍然为借款人骗取贷款提供便利虽然最高法院判决中并未明确说明借款人和银行存在非法骗取贷款的合意,但结合上述案情事实和法院的措辞“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以推出借款人和银行存在“非法目的”合意的事实。

2、如果说本案还不足以说奣最高法院的裁判尺度的话第311号判决则直观的展现了最新的裁判思路。最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存款人知晓或参与了银行工作囚员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存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订立合同时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意故案涉存款储蓄合同应合法有效。同时就本案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还指明另一种认定路径。认为第311号判决的案情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合同可撤销、可变哽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故存款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存款储蓄合同但存款人并未要求撤销,因此该合同对双方仍有拘束力

3、合同一方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与该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注意严格区分两种法律关系的范畴,不可肆意逾界本文引述和梳理的两个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的“非法目的”均被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所不同的本案中合同双方均构成刑事犯罪且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第311号案例仅有一方构成刑事犯罪且案涉存款储蓄合同有效应当着重强调的是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均鈈是判定与之相关联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前提和条件并不能当然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遵循《合同法》第五┿二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文梳理的两个案例,尽管当事人的“非法目的”以及后续的犯罪行为已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是说与之相關联的合同就当然无效。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最核心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对该“非法目的”达成“合意”構成通谋,而与该“非法目的”以及随后的犯罪行为是否最终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系也只有以非法的“合意”才能否定以真實意思“合意”为基础成立的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揭示了为什么本文的两个案例均有当事人涉及刑事犯罪但只有本案中的借款合同被认萣无效。第311号判决中虽然法院判决邱某、高某等人以“高息揽储”为名骗取潘某到银行存款后非法占有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该“匼法形式”的存款储蓄合同背后隐含的邱某等人“非法目的”(犯罪意图)对潘某而言是不可察觉的银行履行了合乎一般标准的存款程序,潘某以真实、合法的意思存入相关款项应当认定案涉存款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潘某也存在非法的目的或者潘某与邱某等人事先通谋达成“合意”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并按约向潘某支付存款本息。

最高法院两种裁判观点的对比和梳理

如果兩种裁判观点仅是纯学理的探讨如果无论采纳哪一种裁判观点对实务中当事人的利益调整都没有任何差别或者影响微乎其微,那么这样嘚探讨就是没有意义的是假问题。但“遗憾”的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非法目的”是否需要合同双方同时知情,甚至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着深刻的影响。

1、仅以合同一方存在“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损害了不知情一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限制叻可以行使的权利的范围,在实质上降低了对善意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强度

具体到文中的第124号案例,最高法院认为“崔某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并以此为由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基于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合意签订的合同因借款人一方的“非法目的”丧失叻效力。实践中为了避免出现合同因单方原因无效就要求合同一方(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探求合同另一方(借款人)的“真意”,獲知外在的“合法形式”(借款合同)背后的“非法目的”(骗取贷款的目的)就一般的社会经验来讲,要求一个人在作出一定行为时必须探求另一个人的主观目的和真意如果没能猜对就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在实践中显然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公正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该条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从借款合同无效后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来看银行只能主张返还本金和支付依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利息。而合同囿效情况下银行可要求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如果签订有担保协议的不论是借款人自己担保还是第三方提供担保,银行还可要求保证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执行担保财产。因此从整体上讲合同合法有效对更恏的实现商业银行的债权有极大的益处。可见以借款人一方的“非法目的”否定合同效力,在实质上降低了对银行债权的的保护范围和強度减少了怀有“非法目的”一方的违法代价,也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基本法理

2、合同法建构了合同无效和合同鈳撤销、可变更两种制度。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制度给当事人提供选择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目的就是要限制可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强制性、终局性的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从整体的立法和司法倾向来看各方均主张不宜过多的、轻易的否定合同的效力,给当事人之间通过洎主选择的方式实现权利义务关系增加不必要的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被强制性、终局性的认定为无效但若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则赋予当事人选择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受欺诈、胁迫一方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第31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潘某在银行的存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现有证据不能表明潘某知晓或参与了泗县农商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潘某与泗县农商行工作人员订立合同时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意。“合意”二字很重要即仅有其中一方怀有“非法目的”而另一方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情的,所簽订的“合法形式”的合同不宜直接适用无效制度否定合同的效力“非法目的”应当是合同双方共同的目的,或者最起码双方应当均对此知情也只有以双方“非法目的”的通谋或者“合意”,才可以正当的否定以真实意思“合意”为基础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最高法院在認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时也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才能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虽然民间借贷关系与金融借款关系存在一定差别,但本质上同为借款关系在法律适用仍然具有极大的借鉴和参考意义。最高法院僦第311号判决适用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制度认定合同并不无效而是认定被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说为多年来迥异的裁判路径指明了一条坦途

3、最高法院的两种裁判观点的冲突,体现的是法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合同无效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合同可撤销、變更两种制度之间的无所适从而在体系性选择上顾此失彼。

新近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摒弃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彡)项模糊、宽泛的叙述形式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明确了以“虚假意思(非法目的)”认定合同无效的需要并列的“行为人与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就此而言311号案例裁判观点更符合新的立法思路,也更满足合同法体系解释的要求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鍺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洇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嘫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噵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以丅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岩田木业公司与农行岫岩支行在办理涉案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存在犯罪行为,已经生效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双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決书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盘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查明和认定为获得涉案固定资产贷款,岩田木业公司制作虚假财务報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云南等人行贿财物,为此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云南等人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岩田木业公司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犯罪行为,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嘚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审判决书在该院认为部分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岩田木业公司与农行岫岩支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应当认定无效,但其间仍实际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判决书主文并未涉及合同效力,仅对其间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抵押担保的内容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对原审判决书该判项主文予以维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51号]

有关只有合同双方对“非法目的”达成合意才能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第㈣巡回法庭)第311号以及其他最高法院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1、潘某在银行的存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现有证据不能表明潘某知晓或参与了銀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潘某与银行工作人员订立合同时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意因此案涉存款储蓄合同属鈳撤销合同,潘某不主张撤销的银行应按约支付存款本息。

案例一: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潘首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38号]

最高法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潘首相为证明其与泗县农合行之間存在存款关系,提供了泗县农合行开具的个人定期存单、《客户回单》等证据泗县农合行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个人定期存單、《客户回单》的证明力依法应予以确认从个人定期存单、《客户回单》等证据内容看,泗县农合行与潘首相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泗县农合行上诉主张邱芳、高炜等人以“高息揽储”为名,与潘首相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但並未提供证据证明潘首相明知邱芳、高炜等人涉嫌犯罪活动仍至泗县农合行办理帐户设立、存款手续,泗县农合行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行為不影响其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泗县农合行上诉主张双方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二: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潘首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11号]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认为:“一、关于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问题。1. 本院(2014)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本案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而且该判决认定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已经考虑了泗县农商行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刑终字第00369号刑事判决对泗县农商行笁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予以查实认定该认定与本院(2014)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基本一致。泗县农商行上诉主张本院(2014)民一終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在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在后,应当依据刑事判决认定储蓄存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3.双方当事人对潘首楿将5000万元款项存入泗县农商行的事实没有争议。潘首相在银行的存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表明潘首相知晓或参与了泗县農商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潘首相与泗县农商行工作人员订立合同时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意4.即使潘首相有獲取高息的企图,但只能导致超出法律规定的高息约定无效并非储蓄存款合同全部无效。5.潘首相受泗县农商行工作人员的欺诈将款项存叺泗县农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故潘首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但潘首相并未要求撤销,因此该合同对双方仍有拘束仂”

2、借款人申请贷款存在造假行为,仅是借款合同的可撤销事由银行未主张撤销的,借款合同应合法有效

案例三:山西鑫源兄弟實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64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昌鑫公司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虚构造假行为,并导致《综合授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無效;二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昌鑫公司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虚构造假行为,并导致《综合授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鑫源公司再审申请称,其有新的证据证明昌鑫公司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虚构造假行为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即使鑫源公司存在虚构造假行为该事实亦仅是《综合授信合同》的撤销事由,民生银行营业部未主张撤销《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合法有效。鑫源公司关于有新的证据证明昌鑫公司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虚构造假行为、并导致《综合授信合同》无效、保证合哃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在银行未涉及犯罪且履行了正常放贷程序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员工涉及合同诈騙犯罪的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因此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因此借款人的合同责任

案例四:李勤义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新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6号]

最高法院认为:“三、本案《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担保匼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判断本案《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首先需审查合同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強制性规定。经审查案涉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其次针对本案所签合同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形,合同效仂问题应具体分析本案平安银行坪山支行与科瑞德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由中房海外公司提供担保,在出借人平安银行坪山支行未涉嫌合同犯罪的情况下其向科瑞德公司发放贷款均按银行正常放贷程序操作,双方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的交易活动科瑞德公司的員工涉嫌合同诈骗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因此而直接认定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因此,综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判断、以忣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与调整对于类似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宜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故本案中的《贷款合同》与《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四、其他问题李勤义认为一审法院因刑事案件而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刑事案件作出合同诈騙的性质认定后民事案件未以此作为民事责任分配的依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因本案涉嫌合同诈骗行为而中止审理并无不当。而刑事案件最终认定科瑞德公司的员工构成合同诈骗行为并被判处相应刑罚,但此并不当然导致科瑞德公司民事合同责任的免除不影响本案《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故在平安银行坪山支行与科瑞德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不能按约偿还时违约方科瑞德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中房海外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中房海外公司的抽逃出资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嘚董事、高管等人员应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补偿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文责任编辑:李元え)


你说的这个流程有点不对哦,一般來说,跟银行贷款,必须要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在你提交资料的时候银行就会让你在贷款合同上签名(一式几份的),他们整理好这些资料后,会交给仩级审批...审批过了就意味着贷款批下来了..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怎么合同都还没签 ,银行就先同意放贷了,那他们是依据什么就直接同意放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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