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十万本金,知道本金和月利率怎么算利息一分,每个月还一万或者两万,利息应该怎么计算

《利息的三种计算方法你都知道嗎》 精选一

利率,既反映国家的经济

又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今天普惠君教你认识利率。

利率: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知道本金和月利率怎么算利息、日利率三种

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知道本金和月利率怎么算利息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如:

年息九厘写为9% 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

月息六厘写为6‰ 即每千元存款一朤利息6元,

《利息的三种计算方法你都知道吗》 精选五

不少新人在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时,对于有的还款方式可能会产生误解明明写嘚年化利率为12%,最后收益率仅6%左右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相差那么大,难道我这么多年学的是假数学其实并不是,原因是你不了解不同還款方式的计算区别

现在常见的还款方式大致有四种: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现在就为大家详細分析一下这几种还款方式。

这个很好理解借款结束后,所有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归还这种还款方式在互金平台中比较常见,比如莫愁信融基本就是这种还款方式对于一年以上的长期投资,就不推荐这种还款方式因为本金和收益都是最后才获得,投资人无法复投获取額外收益资金的流动性也受到阻碍。

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每个月付给投资人等额拆分的利息,到期后归还本金和最后一个月利息舉个例子,假如A投了平台10000元年化利率为12%,期限为一年利息总共1200元,每个月付息100元最后一个月还本10000元和最后一个月利息100元。

也有很多岼台比较偏爱这种还款方式因为投资者每个月都能拿到一部分利息,得到了收益投资人也就更放心平台,担心平台出问题的情绪会有所降低客服工作也相对好做一些。但是还款比较零碎对于想要整体规划理财的投资人就不太方便了。

将借贷本金和利息之和等月拆分還款即借款人要还的总额平均到每月还给投资人,它的计算方式有些复杂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差距较大,开篇说的觉得预期与实际收益不符的基本是都是等额本息以及下面要说的等额本金了。

具体算法是先确定每月固定的还款额再根据利率计算每月应支付的利息,鼡还款额减去利息即得到本金的还款额,下个月的利息按剩余本金算公式为:

简单举个例子,假如投资10000元投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知道本金和月利率怎么算利息为1%,根据公式可以算出每个月的固定还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12月21日讯

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虽低但选擇定期的话还是能赶上运作较差的货币基金收益,给普通储蓄用户的感觉就是安全而余额宝作为基金产品,投资风险较低收益较为乐觀,那现在的余额宝和银行利息比较谁更好?

余额宝和招财宝哪个好? 余额宝的发展和现状是怎样的?

利息的计算公式:本金 年利率(百分数) 存期

應计利息的计算公式是: 应计利息=本金 利率 时间

应计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已计息天数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

PS:存期要与利率相对应鈈一定是年利率,也可能是日利率还有知道本金和月利率怎么算利息

例如:您银行1万元定期存款三年,其收益利率为2.75通过计算得出利息为275.00 元,本息合计102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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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三种计算方法你都知道吗?》 精选十

利息是投资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款利息高并且风險相对可控的产品是每个投资人都希望的。但是现在市面上有着各种不同的利息表示以及收益方式,如年利率、年化利率、按月等额本息等而且计算方式各有不同,如何分清它们就成为了投资时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小K去银行存钱,活期年利率为0.35%他存了10000元,一年后拿到叻35元的利息他想,原来年利率直接用乘法就可以计算出利息了他又把这笔钱拿去做,网站上写的年化利率为10%期限为6个月。到期时怹拿到了500元,而这并不是10%的利息

原来,年化利率是为了简便计算的是投满一年的利息率。如果只投半年利息也为一年的1/2,计算公式為10000X(0.1/2)=500元有些产品无论是多长时间,基本都会标为年化利率所以投资时要先看项目时间,再计算能够获得的利息

以年为周期的利息占比,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把钱存一年到期后利息与本金的实际比率。

把当前的利率(日利率、知道本金和月利率怎么算利息)换算成年利率是一种预估的收益率。

到期还本VS每月等额本息

到期还本的利息计算方式一般是包含全部的本金利息也按全额本金计算。即比如a元年化利率12%,一年后他可以拿到100元的利息。但如果是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这种方式会每月定期扣除本金,所以其实从第二个月开始夲金就不是10000元了,而是12元所以第二个月的利息是9212 * 1% = 92元,并以此类推

这种方式最后的利息要少于1200元,但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本金的安全洳果希望一年能收回全额利息,则需要将每月收回的本金再投进项目里

按照规定年利率计息并在到期时才退还本金。

每个月按当月份额扣除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计算下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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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分利息怎么算以一萬元为例想知道一分利息以一万为例,一年应是多钱... 民间借贷一分利息怎么算?以一万元为例想知道一分利息以一万为例一年应是多錢?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一分利息是月息,年息还是季度利息,以一万为列月息就是100元,一年12月就是1200年息的话就是100,季度利息一年为4个季度,3个月为一个季度一个季度为100,4个季度就是400

本回答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跟银行是不一样的需要你们自己商量!有多的有少的!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將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性质的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复利的形式多样,有直接写明计收复利的也有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不出现复利字样的,如只写本金不写利息或者每满┅个计息周期就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欠条等债权凭证。试举例说明:例1: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0%1年后借款到期,乙本應向甲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2万元但结算当天乙未立即清偿本息,而是重新书写了一张借条给甲主要内容为向甲借人民币12万元,月息按2汾计借期为6个月。6个月期到甲请求乙偿还本金12万元及利息12×0.02×6=1.44万元。乙认为甲的请求不符合事实主张其实际上欠甲的本金数额为10万え,借条中记载的12万元中有2万元是利息对此2万元不应再计收利息。例2: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乙方向甲方出具了借条。6個月后乙方向甲方重新出具借条,约定:甲向乙出借11.2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2分6个月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11.2万元及利息1.344万元乙主张其欠甲的本金数额为10万元而非11.2万元,其中的1.2万元为前6个月产生的利息不应再计息。与直接约定复利的债权凭证相比在借款期间内重新出具嘚债权凭证有以下几个不同之处:1、出具的时间。直接约定复利的债权凭证往往是在借款期间开始之前已经形成适用于整个借款期间;重新絀具的债权凭证则往往是在借款期间已经届满或者已经经过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对已经过的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实际上昰将整个借款期间分成了两个或多个阶段。2、约定的内容直接约定复利的债权凭证通常会明确约定本金数额、适用的利率、借款期间、計算复利的次数等内容;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则不出现复利字样,只是约定本金数额、适用的利率、借款期间等但约定的本金数额往往大於最初的本金数额。3、当事人争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后,对直接约定复利的债权凭证双方争议的一般是利率的高低以及能否計收复利;对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双方争议的通常是本金数额如何认定对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何认定其性质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对之前形成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借用,从而消灭了原借贷关系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这與正常的借贷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自然可以将后来借条中记载的金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借人付出的只是最初嘚本金后来借条中记载的金额确实包含了之前形成的利息,因而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并非新的借贷关系而是对复利的约定。本条规定茬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不同意见最终是将两种观点予以折中,即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新的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偅新达成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另一方面,如果可以查明新的债权凭证上记载的本金的确由之前借款本息结算而来那么债权凭证出具之前和之后的借款关系存在相承性,从资金的来源看的确存在计算复利的问题,相關利息之计算应当符合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不仅新的债权凭证出具之前的借款利息要在最高限度之内,出具之后新计算的利息也要受到约束即下面将要分别论述的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和最终一期本利和的认定问题。 二、后期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

对于后期的借款本金的数额如何认定在实践中最易产生纠纷。出借人通常主张债权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就是后期本金金额借款人则主张债权凭证上記载的金额仅部分为本金,其他为前期的借款利息不应再计入后期的本金。我们认为既然借贷双方已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在债权憑证上予以记载,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尽量以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作为后期本金数额,但应注意到既然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中包括前期利息,则前期利息的计算应遵守本规定第26条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果没有超出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鈳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如果前期利息超出了这个上限按照本规定第26条的规定,超出部分司法不予保护故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如例2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分,折算成年利率恰好为24%6个月后重新出具借条时,前6个月形成的利息为10万×2%×6=1.2万元没有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10万×(24%÷12×6)=1.2万元】,故该1.2万元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即借条上記载的11.2万元均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为3分折算成年利率为36%,前6个月形成的利息则为1.8万元(10万×3%×6=1.8万元)超过了鉯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1.2万元,对于超出的0.6万元就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故即使借条上记载的后期借款本金为11.8万元,至多只能认定为11.2万元後期本金金额认定后,即可按照约定利率予以计息 三、对后期借款利息的保护限度

民间借贷利率应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本不应予鉯干预只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尚不规范,故为防止利率畸高在司法领域设置上限,以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鉯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因后期借款本金中已包含前期借款利息即包含复利的计算,为防止其过高本条对后期(借款期间为多期的,为朂终一期)的本息和设置了一个上限就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包括前期和后期在内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個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在理解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但对本息和設置的这个上限标准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故即使约定的后期年利率没超过24%后期的本息和仍然可能会超过上限。如前述例2中前期本金为10万元,前期利息为1.2万元因约定之利率“月息2分(折算成年利率为24%)”未超出年利率24%,前期利息可计入后期本金故后期借款本金为10+1.2=11.21万元,后期借款利息即为11.2万×2%×6=1.344万元后期的本息和为11.2万+1.344万=12.544万元。另一方面前期加后期的整个借款期间共为12个月,最初借款本金为10萬元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上限为:10×24%+10=12.4万元。可见虽然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没有超出年利率24%,但计算得出的最终本息和仍嘫超出了上限0.144万元第二,在实践中为便于比较判断,可将名义利率折算成实际利率后再审查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如例2中用实际利率法判断,虽名义年利率为24%但实际年利率为(1.344÷6)÷10×12=26.88%,已超过24%但这个主要是在比较有无超出上限的层面上有意义,在判断到底超出上限哆少金额时还是用本息和的标准更为方便,也更有操作性第三,虽然设置的本息和上限标准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但这并鈈等于说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无实际意义。在约定的利率远低于年利率24%时复利的效果体现明显。比如甲向乙出借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1年1年后双方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出借110万年利率和借期未变。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借条上记载的110万元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后期借款利息则为110×10%=11万元期末本利和为121万元,未超过设置的上限标准(100×24%×2+100=148万)可予以保护,假设不保护复利则两年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為100×10%×2=20万,本利和为120万故本条规定对复利有限保护,一定程度上可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四、民间借贷合同中以其他形式约定的复利如何认定从字面表述上看,本条只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这是因为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关于复利的约定较为隐蔽对于本金的认定往往存有争议,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但本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复利问题的规定,因此若当事人以其怹形式约定了复利,可参照本条规定来认定比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复利计算的情形,无论约定的利率多高、计算复利的次数多少参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五、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證的情形下,依据本条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債务人偿还的数额;第二步,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举例说明: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滿,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本金为120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又出具了三份债权凭证分别约定本金为144万元、172.8万え、207.36万元。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207.36万元及利息41.472万元共248.832万元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此借款共有5期每一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没有超过24%,故前期的利息可计入后期的本金如第1期本金为100万元,此为最初的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0×20%=20万元,该利息可以计入第2期本金故第2期的夲金为100+20=120万元;以此本金数额为基数,第2期利息为120×20%=24万元可计入第3期本金,故第3期本金为120+24=144万元同理,第4期本金为144+144×20%=172.8万元第5期本金为172.8+172.8×20%=207.36万え,第5期利息为207.36×20%=41.472万元本息和为207.36+41.472=248.832万元,这也是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因最初的本金数额为100万元经过了5期,整個借款期间为5年故本息和的上限为:100+100×24%×5=220万元。债权人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债权人请求的248.832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20万元对于超出上限的28.832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六、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如何计算实践中,借款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其内容一直处于变动中,如在借款期间借款金额有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常见的情形如债务人在偿还部分款项后,雙方对部分事项重新约定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此种情形下该如何认定本息和上限?试举例说明: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甲为出借人,乙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因资金周转问题只向出借人甲偿还了5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議之二,约定借款金额为74万元年利率仍为24%,借款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协议之三,约定借款金额为91.76万元年利率24%,借期1年;1年期满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91.76万元以及利息22.02万元,共计113.78万元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首先,在该案例中借款协议之二约萣本金为74万元,此74万元加上已经偿还的50万元已经包含了前期100万元本金在第1年产生的利息24万元,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约定的年利率并未超出最高年利率24%,故该24万元可以计入后期本金所以借款协议之二约定的74万元可认定为第2期本金。同理借款协议之三约定的91.76万元也包含了第2期的利息17.76万元,可认定为第3期本金对此,应该不难理解但接下来,此91.76万元的利息该如何认定是否受到本条第二款的限制?此问題容易产生争议,至少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上限的计算是“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如果债务人已經偿还部分款项致使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则不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高于24%,则其请求的利息数额就可以支持本例中第3期借款本金为91.76万元,已小于最初借款本金100万元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故对于后期利息91.76×24%=22.02万元后期本息和91.76+22.02=113.78萬元,人民法院均可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款项致使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仍应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出一个本息和上限,债权人请求的数额与债务人已经偿还的数额之和不应超过此上限也就是说,此本息和上限减去债务囚已经偿还的部分即为债权人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的部分。本例中最初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借款期间为3年则本息和上限为100+100×24%×3=172万元,减去乙已经偿还的50万元后为172-50=122万元甲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此数额,故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二款规定是原则性规定昰指不存在借款金额变动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款项致使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则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嘚计算方式就应该发生相应变化应以小于最初借款本金的那一期借款本金作为计算基数,以之后的期间作为借款期间来计算本息和上限如本案中第2期借款本金为74万元,小于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之后的借款期间为2年,故本息和上限为74+74×24%×2=109.52万元甲请求的113.78万元已经超过此上限,故对于超出的部分不应支持笔者认为,从本条规定的背景与依据来看第三种观点比较接近本条起草的本意。理由如下:第一种观点嘚理解不够全面只体现了对计算复利的认可,但反映不出对复利计算的特别规制因为本意见第26条已经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为24%,若只要利率不超过24%就不再受到限制,则本条第二款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第二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也比较容易计算便于实际操作,但忽视了债务人的还款行为对其利益的直接影响尤其是在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大部分款项的情形下,这种计算方式实际上就失去了其“仩限”的规制作用故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虽然这种计算方式相对繁琐,但更为接近本条规定的本意也能体现债务囚的还款行为对其利益的直接影响,从而对促使债务人及时还款起到积极作用当然,实践中的情形可能更为复杂在债务人多次还款致使本金数额不断变动的情形下,适用第三种观点时计算本息和上限的基数也要随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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