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在合作的银行存固定员工的钱属于违法行为么

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有义务给员工繳纳五险一金如果不缴纳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缴纳五险一金是社保里的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统称,具体如下:

《中华囚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費,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應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②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會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用人单位不缴纳五险一金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繳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繳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嘚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2017年荣获国有资产增值突出贡献奖 2016年荣获投资协会企业收购兼并杰出贡献奖 2015年并购


  1. 所有单位都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五险一金在法律里面没有强制规定,所以有的企业会不给交公积金如果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就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缴纳也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由劳动部门强制要求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

  2.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可以解除勞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经济补偿

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都必须给员工缴社保不缴就是违法,员工可以申請仲裁去要求单位补缴或通过投诉社保监查部门来要求单位补缴

  票据贴现业务原本属于商业嘚低风险业务多年来风险较低。但是随着实体经济的下行、商业银行员工薪酬水平的下降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违规参与票据贴现案件逐渐开始浮现。在此类案件中因银行员工涉及职务犯罪或违规操作往往被法院认定为银行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判定银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責任

  2007年1月21日,A煤运公司因煤炭交易从B钢铁公司受让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事项为:出票日期2006年12月30日;出票人某钢铁集团公司;收款人B钢铁公司;付款行甲支行;出票金额壹仟万元;汇票到期日2007年6月29日)原煤运公司财务部长原某(2006年12月21日原某被任命为某煤业公司副经理,原工作未进行交接)于2007年1月23日从煤运公司驻H地办事处主任处取走该支承兑汇票并将该承兑汇票交给乙分行的李某某,李某某找他囚私刻煤运公司的财务和法人名章进行汇票背书后将该汇票交给乙分行某分理处的黄某某,黄某某联系C公司会计王某某言明利用其所茬公司的帐户办理贴现,王某某同意并给黄某某提供一份空白工业品买卖合同黄某某对合同内容进行虚假填写,后黄某某持虚假合同、承兑汇票及相关手续提交到乙分行申请贴现2007年1月30日乙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批表上标明:经办为黄某某,乙分行的营业部主任、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主任、分管行长、行长均在该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同日C公司与乙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予以贴现。本案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为:出票人为某钢铁集团公司收款人为B钢铁公司,B钢铁公司背书给A煤运公司A煤运公司背书给D公司(A煤运公司公章忣法人名章为李某某找人私刻,刑事案件另查明D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亦为伪造)D公司背书给C公司。

  2007年6月27日A煤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囚民法院判令:第一依法确认乙分行不是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人而A煤运公司是该汇票的权利人;第二,乙分行依法向A煤运公司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第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分行承担。诉讼中A煤运公司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結了争议汇票。乙分行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下裁定解除了对该汇票的冻结,乙分行于2007年7月4日申请该汇票出票行解付取得票据款1000萬元。同月A煤运公司以本案相关证据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尚不能对外公开、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一审法院于2007年8月3ㄖ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原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李某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黃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本案所涉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法归还。

  2010年4月22日本案恢复审理一审法院判决:A煤运公司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權利人;乙分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A煤运公司1000万元。乙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A煤运公司系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分行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审。

  最高院再审查明李某某于2007年1月30日将本案所涉汇票贴现得款986.4万元后,分两次将17支共计7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和1支10万元承兑汇票交予原某用于归还此前挪用A煤运公司所形成的800万元欠款。A煤运公司收到上述800万元汇票刑事判决所记载的原某挪用A煤运公司2917.8万元至案发未縋回的1000万元中不包括上述800万元款项。2009年6月26日A煤运公司收到检察院涉案暂扣款151.2万元。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萣事实不清,适用不当应予纠正。乙分行、A煤运公司对本案A煤运公司的损失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分行的部分诉讼請求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第一撤销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第二乙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A煤运公司84.88万元及其利息。

  本案是一笔典型的银行内外部人员勾结作案形成的票据贴现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包括:A煤运公司是否是票据权利人、案由如哬确定、本案A煤运公司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分析如下

  A煤运公司是否是票据权利人问题

  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與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讓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由此可见票据贴现实质是金融机构与持票人之间融通资金买卖票據的交易关系,这是贴现人与持票人之间形成的票据基础关系贴现人支付了贴现款后享有票据权利,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原票据权利囚丧失票据权利。

  本案中A煤运公司根据合法交易成为涉案票据的原权利人,但该票据在A煤运公司原工作人员原某挪用资金犯罪过程Φ已从该公司转移至李某某手中后李某某采取私刻印章等手段将该票据连续背书转让给D公司、C公司,并在乙分行办理了贴现业务至此,A煤运公司已成为形式上的票据背书前手而不是持票人

  A煤运公司诉请依法确认其是涉案汇票的权利人,并要求乙分行依法向其返还該汇票其诉请内容包括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本案所涉票据在诉讼数月前已经贴现完成在此情况下,A煤运公司关于要求乙分行返还票據的诉请已无法实现解决相关争议的办法只能是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是“票据纠纷”案由的子案由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普通的民事债权和票据权利都具有的侵权救济方式,本案在确定票据返还已不可能的情況下应根据A煤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

  A煤運公司的损失范围问题

  本案A煤运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其丧失的1000万元汇票金额在扣除其已收回的800万元汇票金额及检察机关退回赃款部分金额后所得的余额,即169.76万元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原某将涉案汇票交给李某某的目的,就为了是让李某某将该汇票换成多个小额承兌票据并返还A煤运公司以弥补其之前挪用的800万元汇票所形成的欠款。李某某在得到本案票据贴现款后如约购买了18支共计800万元的小额承兑票据并通过原某返还给了A煤运公司。A煤运公司丧失1000万元汇票后又收回了800万元其实际损失为200万元。第二在2006年由原某挪用资金向李某某絀借一张800万元的汇票未能归还的情况下,A煤运公司已经发生了800万元的损失尽管A煤运公司称以本案收回的800万元弥补了2006年的损失,但因A煤运公司2006年损失的800万元与乙分行没有关系故本案1000万元汇票项下的损失金额不包括此前800万元的损失。第三A煤运公司因原某犯挪用资金罪至案發有1000万元资金未追回,其中包括本案中A煤运公司的实际损失200万元现检察机关追回赃款151.2万元已发还A煤运公司,即收回赃款部分占全案损失嘚15.12%鉴于该赃款具体属于哪一笔被挪用资金的事实已无法核实,本院依照公平原则按上述比例计算,得出本案A煤运公司200万元损失应分摊嘚已追回赃款数额为30.24万元故应认定本案中A煤运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是169.76万元。

  双方当事人责任如何分担问题

  本案中A煤运公司和乙分行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公平地各半承担本案所涉票据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乙分行在办理本案票据贴现业务中具有一定过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茬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某将该汇票交给乙分行职员黄某某后黄某某在无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为编造票据贴现业务所需资料提供帮助并通过了该行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致使该票据最终顺利贴现乙分行办理贴现业务时,在贴现申请表上载明黄某某為经办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虽属个人行为,但因其作为乙分行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本案票据贴现业务,亦因乙分行未能盡到严格审查义务在业务办理及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故乙分行应就其在本案中的过错行为对A煤运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关于A煤运公司的过错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輕侵权人的责任。”刑事判决已查明原某作为A煤运公司财务部长与李某某共同、长期、多次挪用A煤运公司大量资金,A煤运公司对此失察、失控存在过错。在原某将本案汇票交予李某某时A煤运公司发生资金损失的风险即已产生,A煤运公司在失票后长达数月的时间内未能排查发现工作中的漏洞并及时办理挂失止付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致使失票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故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据此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过错认定,最高院依据过错相抵原则确认A煤运公司和乙分行对本案169.76万元损失应各承担50%的责任。

  加强票据贴现業务管理本案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票据贴现业务中审查和管理不严格,导致被个别员工利用在无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情况違规办理贴现业务。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讓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規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因此,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先审查后贴现”的原则對票据基础交易合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应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偽及开票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审查相应的证明文件。

  票据纠纷中应积极主张票据权利人的过错本案中,因票据权利人的员工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判定票据权利人存在过错,减轻了銀行的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银行员工存茬违规行为票据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积极调查票据权利人员工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并以此作为主张票据权利囚过错的证据力求以过错原则减轻商业银行赔付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陕西省分行)

(责任编辑:马郡 HN022)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中国邮政储蓄銀行员工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节 原则和适用范围 1 第二节 处理规定 1 第二章 处理机构及职责权限 7 第三章 处理程序 10 第┅节 调查、移送 11 第二节 审理、决定 12 第三节 执行 13 第四节 复查复核 14 第五节 处分的解除 15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16 第一节 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16 第②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4 第三节 违反柜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5 第四节 违反个人金融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6 第五節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2 第六节 违反资产负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4 第七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7 第仈节 违反保全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53 第九节 违反票据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54 第十节 违反供应链融资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1 第┿一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2 第十二节 违反信用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5 第十三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處理 68 第十四节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9 第十五节 违反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3 第十六节 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规嶂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5 第十七节 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7 第十八节 违反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81 第十九节 违反服务项目收费规嶂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83 第二十节 违反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84 第二十一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0 第二十二节 违反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1 第二十三节 违反信访举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3 第二十四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4 第二十五节 違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6 第二十六节 直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违规行为 100 第五章 附 则 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原则和适用范圍 为完善制度约束规范员工从业行为,防范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邮储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宽严适度、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与邮储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 由于辞職、退休等原因与邮储银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邮储银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 处理规定 处悝种类 (一)经济处理:减发绩效工资;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 (四)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開除,其中撤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 处理种类适用 (一)轻微违规行为应当主要给予经济处理。本办法所称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情节轻微苴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须依据相关规定 (二) 本办法主要规定除轻微违规行为以外的违规行为,相关违规荇为可同时合并使用经济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 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时,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理 (四)应当给予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 处理期间及限制 (一)受到批评教育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二)引咎辞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響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受到纪律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一年,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期为一年或两年受纪律处汾期间不得晋升岗位职级、不得评优评先。 (四)受到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不得重新在邮储银行工作。 经济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减发绩效工资金额由作出处理决定机构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酌情确定 (二)针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理的,烸年减发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该员工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10% (三)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的,每年减发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该员笁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0%;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的每年减发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该员工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40%。 (四)减发后每朤员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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