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协议书投资协议书 请问下面这个投资协议书有效吗是不是会定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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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不可行。事实上是什么纠纷就应起诉什么案件,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基于投资开办幼儿园而向其他人转账150万后股份未转让,原告起诉借款纠纷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与实际不符,应该向其釋明询问其是否更改案由,如更改为合伙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就按更改的案由审理,如不更改就继续按借贷纠纷审理,就要驳回其訴讼请求

本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原审原告郑某诉请要求四原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其一审时陈述是基于2015年10月19日《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而分别向某幼儿园转账共计150万元。在一审已提及的另案中该案判决认定郑某所支付的150万元投资款更符合其作为受让方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项下义务的行为外观。因此在本案中,郑某以前述另案判决认定该150万元与《投资合作协议书》中购买某呦儿园的股权无关据而起诉主张该款为借款性质,是对前述另案判决的理解存在偏差

2、经审查,郑某多次陈述2015年10月23日转账150万元是基于《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而支付投资款转账“摘要信息”亦备注为“郑某投资款”,四原审被告也否认有向郑某借款的合意故本案雙方当事人就争议款项的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该款应属于郑某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而支付的投资合作转让款郑某诉请林某等四原审被告偿还上述150万元,实质上是要求返还投资款本案一审判决以某幼儿园、力源幼儿园收取郑某投资款后没有将某幼儿园70%股份转讓给郑某为由,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有误。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5点规定的精神,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本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向原审原告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释明后,原审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嘚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则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综上,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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