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荇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標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荇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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