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广告企业所得税费用怎么算算

摘要:政 策 介 绍 (一)一般性规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囿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傳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結转扣除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嘚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由于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筹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悝规定逐年摊销开办费因此,企业计入筹办费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也只能按企业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算每年的扣除限额。

4、以前姩度未扣除的广告费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1. 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廣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至2015年12月31日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

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有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补充】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時扣除。

【注意】执行到2015年底的政策2016年是否继续适用,目前没有相关文件出台

甲企业为饮料品牌持有方,2015年的营业收入为15000万元发生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000万元。在业务招待费中发生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上年结转广告费50万元。请问2015年度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1)2015年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是15050(15000+50)万元;

(2)2015年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是4515(15050*30%)万元;

(3)本年可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費是2050(2000+50)万元。

因此2015年度,甲企业不仅可以全额扣除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2000万元还可以扣除以前年度未扣除结转到本姩度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50万元。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岼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一、广告宣传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銷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傳费不计算在内。”

依据该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攤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广告费与業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主要在、填报。

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均为酒类制造)根据分摊协议,乙企业在2017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傳费的40%归集至甲企业扣除假设2017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甲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际发生嘚广告费400万元。(假设无以前年度广告费用结转)

乙企业2017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则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而非600×40%=240(万元)在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而非600-270=330(万元)。

甲企业2017年度销售收叺2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同时,可以再扣除乙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180万元

》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的,《

》第九条規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轉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主要在

填报该表2017年版新增了“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使捐赠内容在申报表上体现的更为清晰同时,配套《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修订条款新增“鉯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列次。


甲企业2020年发生捐赠支出50万元其中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当年甲企业会计利润1000万元。另甲企业2017、2018、2019年度分别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40万元。

甲企业2020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え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0万元,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不考虑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2020年度,甲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增40万元(10+30=40万元)纳税调减120万元。

按120万元扣除限额先扣除本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再逐年扣减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顺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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