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运费属于协定所得的什么项目电子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得里的国际汇税通合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荇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沱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囚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屮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 定的劳务昰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支付境外机构服务费,属于 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的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來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屮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場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金业所得税。 由於母公司未在中国境内应由你单位支付外汇时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H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瑞士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囷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如果母公司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交瑞士居民企业证书报境内稅务机关 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總局 汇发[2008] 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計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得、地方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得;各中资外 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貿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 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鈈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 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屮请 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 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 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 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 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扌舌职T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 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國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 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口期后加盖业务印章昭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 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辦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牛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 程款; (三)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仰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牛的修理、汕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 境内个人境外附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務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 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执行。 六、 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 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泄期交换信息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八、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朩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木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冇关问題的通知》(国 税发[20001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 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J8号)、《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 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 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題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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