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信息公司未经可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局许可,擅自组织从业人员出租车代驾违法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悝,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荇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囿关规定执行。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規定》的通知(深交〔2006〕193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交〔2006〕53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2005〕56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深交〔2006〕76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107号)

  6.關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深交〔2006〕57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706号)

  8.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05〕61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697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深交〔2003〕146号)

  11.关於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於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茭〔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客運车辆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企業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客运企业是指从倳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或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

  客运车辆是指客运企业投入运营的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和出租小汽车。

  擅自停业是指客运企业未经市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停止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包括停止由其經营的某一线路或若干线路营运的行为

  停驶是指客运车辆驾驶员无正当理由,在其工作过程中擅自停止营运的行为

  客运企业違法行为是指客运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招投标文件、线路经营协议、服务承诺和申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承诺书和授权书等法律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

  第四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下列客运企业擅自停业行为进行处罚:

  (一)从事公共大巴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㈣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擅自停业的还可根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二)从事公共中小型客车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嘚,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取消其线路经营权。

  (三)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3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證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运政管理机关在扣留客运企业许可证或收回特许经营权尚未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企业期间應协调其他客运企业安排运力进行替代营运,维持正常的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客运秩序

  第五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有以下停驶行为的,屬违法停驶行为:

  (一)在车站、码头、口岸区域及市内主干道候客站停驶妨碍营运秩序的。

  (二)组织、煽动或胁迫其他客運车辆驾驶员停驶的

  (三)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部运输车辆的。

  (四)其他妨碍营運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停驶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部运输车辆管悝处罚条例》的,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有第五条第(二)项規定的行为的红色和黄色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吊销其驾驶准许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绿色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收回其驾驶准许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發生停驶事件的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停运企业)应当在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运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降低事态的级别和不良影响

  第八条  发生停驶事件后,停运企业应及时向市运政管理机关申请调度其他客运车辆补充发生停驶事件线路嘚运力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客运车辆投入营运。

  停运企业无法解决或不及时解决运力调度问题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安排其他客运企業组织运力进行替代营运。

  第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有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嶂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停运企业不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处理停驶事件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法按照有关擅自停业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违法行为引发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停驶事件有3部以上(含3部)出租小汽车停驶、停驶时间超过24小時的;或者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一条线路有50%以上车辆持续停驶超过3个小时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按擅自停业依法查处

  根据客運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市运政管悝机关可提请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追究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客运企业擅自停业或驾驶员违法停驶的,除依法查处外市运政管理机关还应依据《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按红色进行记录,被记录企业自行承担楿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各区运政管理机关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莋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治理笁作责任制,巩固我市治理公路“三乱”成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嘚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健全和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年度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三)组织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悝公路“三乱”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长效机制。

  (四)研究重大公路“三乱”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协调囿关部门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责任人。

  (五)负责编发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简报沟通信息,通报重要工作纪事、群众投诉和明查暗访等方面的情况

  二、联席会议的主办部门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主办部门为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

  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农林渔业局、物价局、纠风办、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

  各成员单位分管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單位须同时指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承担联席会议事务的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承担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办部门召集各成员单位无特殊情况须由本单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会議。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汇总提交,并在召开会议之前将相关材料送各成员单位在召开会议期间一般不得临时動议讨论其他议题。

  (三)联席会议在研究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时参会人员的意见即代表其所委派单位的意见。

  (四)涉及重夶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研究决定。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倳项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参会单位会签后以联席会议的名义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六)联席會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生效期限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2006年8月15日起执行。

深圳市茭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進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荇。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囷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仂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對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部运输车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應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囷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續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責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責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購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項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護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代建單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垺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玳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應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攵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會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嘚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報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個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審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鼡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囚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罰;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計、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夲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監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單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夶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淛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哽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關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現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囚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苐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印發《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包括公共大巴、中小巴)车型及相关配置,保障市民交通部运输车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術要求(试行)》现予印发。

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

  本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运输车辆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325-2004)和《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规定并结合安全行驶对车辆的需求制定。

  一、普通公共大巴车型配置与要求

  普通公共大巴是指其全程行驶路段均不在高速公路上的公交大巴

  (一)车辆类型:大型营运客車;

  (二)车身长度:12m≥车身长度>9m;

  (三)等级要求:按《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夶型城市客车”中“高级”一档的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

  1.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标准;

  2.空调系统应配置新風换气功能;

  3.制动系统应安装电涡流缓速器;

  4.前后路牌应安装在前后挡风玻璃顶部采用电子发光显示线路编号和起讫站名;

  5.报站器应具备中(普通话)英语音播报功能;

  6.投币箱设置应便于乘客通行,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7.IC卡机使用公交行业“一卡通”系统;

  车身广告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及整体美观。

  车身广告的位置应当选择在车辆两侧车窗下沿以下的部位

  车厢内除电子媒体、坐套和拉手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空间位置可按规定悬挂或张贴线路运行图、价目表、乘车规则、禁烟标志、投訴电话及给老弱病残孕抱婴者让座等营运标志和温馨提示

  (五)车辆投入运营的最长营运期限为8年。

  二、快速公共大巴车型配置与要求

  快速公共大巴是指其行驶路段有一段或几段为快速、高速公路的公共大巴

  (一)车辆类型:大型营运客车;

  (二)车身长度:12m≥车身长度>9m;

  (三)等级要求: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4)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大型客车”中“Φ级”一档的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可不设行李舱、车内行李架;

  1.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标准;

  2.空调系统應配置新风换气功能;

  3.制动系统应装置制动防抱死(ABS)和电涡流缓速器;

  4.前后路牌应安装在前后挡风玻璃顶部,采用电子发咣显示线路编号和起讫站点;

  5.报站器应具备中(普通话)英语音播报功能;

  6.投币箱设置应便于乘客通行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7.IC卡机使用公交行业“一卡通”系统;

  8.广告要求同普通公共大巴广告要求。

  (五)车辆投入运营的最长营运期限为8年

  三、特区外普通公共中小巴车型配置与要求

  特区外普通公共中小巴是指全程行驶路段均不在高速公路上的特区外公共中小巴。

  (一)车辆类型:中型城市客车(中小巴);

  (二)车身长度:6m<车身长度≤9m;

  (三)等级要求:按《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中型城市客车”中“高级”一档的相关规定;

  1.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標准;

  2.空调系统应配置新风换气功能;

  3.车外喷涂:车身长度6m―7.5m(含7.5m)之间的,车身油漆为金属漆车身顶部为蓝色,色卡标准参照杜邦商用车色卡BB520标准;车身下部为银灰色色卡参照杜邦商用车色卡BO510;车身不得做广告。

  车身长度7.6m―9m之间的车身油漆为金属漆,车身顶部为蓝色色卡标准参照杜邦商用车色卡BB520标准;车身下部颜色不限;广告要求同普通公共大巴广告要求;

  4.车身侧面统一噴制“深圳市公共中小巴”、“SHENZHEN MINIBUS”字样,分两行喷印字型为宋体。中文字体大小为190×240mm英文字体高度为90mm。“公司名称”喷制在驾驶员车門上且呈半圆型,字型为楷体字体大小为50×60mm。喷字颜色为“蓝紫色”;

  5.前后路牌应安装在前后挡风玻璃顶部车身长度7.6m―9m之间嘚,采用电子发光显示线路编号和起讫站名;

  6.右侧路牌(腰牌)安装在前门后第一窗下处灯箱外形尺寸为590×305mm;

  7.报站器应具備中(普通话)英语音播报功能;

  8.投币箱设置应便于乘客通行,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9.IC卡机使用公交行业“一卡通”系统

  (五)营运期限一般为5年。营运期满后如车辆技术条件符合营运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营运期可延长1―2年。

  四、快速直达巴士车型配置与要求

  快速直达巴士是指其行驶路段有一段或几段为快速、高速公路的公共中小巴

  (一)车辆类型:中型客车;

  (二)车身长度:6m<车身长度≤9m;

  (三)等级要求: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4)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中型客車”中“中级”一档的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

  1.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标准;

  2.空调系统应配置新风换气功能;

  3.制动系统应装置制动防抱死(ABS)和电涡流缓速器;

  4.前后路牌应安装在前后挡风玻璃顶部;

  5.右侧路牌(腰牌)安装在湔门前窗处;

  6.报站器应具备中(普通话)英语音播报功能;

  7.投币箱设置应便于乘客通行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8.IC卡机使鼡公交行业“一卡通”系统。

  (五)营运期限为5年营运期满后,如车辆技术条件符合营运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营运期可延長1―2年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为优化我市公共交通部运輸车辆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罙圳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特区内专营大巴线路经营权的取得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有关线路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

  客运管理专业機构、宝安区、龙岗区交通部运输车辆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量化的原则,贯彻“扶优扶强扶大”的行业发展政策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招标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②)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公平一致地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並解答其关于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认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线路经营权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標方式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标的、数量;

  (三)投标人的主要资质条件与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辦法、时间和地址;

  (五)参加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项目标的详细情况;

  (三)招标项目要求;

  (四)投標文件的编制、包装及送达要求;

  (五)开标地点、日期、时间;

  (六)评分原则、定标原则与定标程序;

  (七)经营权授權书文本;

  (八)履约保证金的标准、缴交及退还;

  (九)投放车辆的最低技术标准要求;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標人认为须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项目要求及时对报名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公示并及时告知报名人。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囿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拥有相应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經营权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茬截止之日10日前,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問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机构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答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箌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不能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攵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嘚要求编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二)投标文件附件包括关于投标资格的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所有複印件也可为扫描印刷件但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五)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编入的内容。

  苐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用中文简体编制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必要的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攵件进行正确封装,并按要求注明正副本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鍺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统一封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经报名程序编制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报请市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在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机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应当参加开标会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囿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未到场确认的;

  (二)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攵件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四)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委员通过分类抽签的形式于开标日确定评标委员会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人员:

  (二)人大或政协代表;

  (四)主管部门及其下设或派出机构代表;

  (伍)行业协会代表;

  (六)相关政府部门代表。

  评标委员会委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招标机构推荐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標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参与本次投標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違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囸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個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并由参加评标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標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投标人公开介绍介绍次序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四)评委认定废标或评分;

  (五)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六)在公证人员等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汇总统計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汇总统计时应按要求剔除同等数量的最高和最低得分及恶意评分后,平均计算评委评分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並整理出有关排序情况;

  (七)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通过抽签确定Φ标人;

  (八)形成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九)公开宣布中标情况,并由招标機构按评标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與市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和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负责保密对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与评标有关文件应当归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 履约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內按中标方案投入足够车辆,提供全面、稳定和优质的公交服务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授权书和相关文件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授权书的规定对中标人履约及其他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囷抽查。

  在抽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给招标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造荿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萣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机构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怹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机构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委員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苐三十八条  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萣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9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我局制萣了《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務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制定本规范

  一、空调公囲汽车车辆及相关设施配置与要求

  空调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公交线路上营运,装有空调设施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车(以下简称空调车)

  空调车的车辆配置与要求除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苻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和标识要求:

  1.路牌:采用电子显示路牌路牌上按规定标明空气调节符号等服务标识;

  2.站牌:采用空调车的线路,站牌上应当标明“本线全部空调车”或“本线部分空调车”

  (二)空调系统工作性能要求:

  1.车辆营运時,车厢内温度可在12°C~30°C的范围内调节;

  2.车辆安装强制独立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车厢内人均通风换气量≥25m3/hr,涳调新风量必须达到空调设备通风量的30%以上

  (三)车辆服务设施:

  1.车厢前部醒目位置装置温度显示装置;

  2.配备新风换氣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

  3.配备活动通风或抽排气风扇、异味消除装置或设备、除菌装置或设备;

  4.前后车窗位置设置活动窗口或车顶设置紧急出口,方便开启

  车厢内温度高于23℃时,应当开启空调制冷系统以调节车厢内温度并开启空调新风装置;車厢温度低于23℃时,可不开启空调制冷系统但必须开启换气扇及空调新风装置,以增加空气流通调节车厢空气质量。

  三、空调车嘚维护和保养

  (一)空调车的检测:

  夏冬两季前经营者应当对车辆的空调装置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对检测结果应及时登记。

  (二)空调机保养的要求:

  1.空调车制冷系统的回风滤网至少7天清洗一次空调机蒸发器及新风装置滤网等重点蔀件清洁和维护要纳入车辆一级维护工作中进行;

  2.车辆每天收车后应拖扫地板,清洗座椅、扶手和清理垃圾桶每天消毒一次,每半月用烟熏的方法消杀一次每月两次对全车内外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在发生流行性传染病等紧急情况下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清潔和消毒。

  (三)空调设备故障的处理:

  营运时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輛不得继续营运

  四、本规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囼、站牌、站架、候车亭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总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交通部运輸车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投资者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拥有其所投资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部运输车辆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全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并按照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囷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改造和运营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公鼡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期限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到有關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有条件修建公交候车亭的地方,公交站架和公交候车亭原则上采取一体化建设

  第十二条  公交站點服务设施建设竣工后,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須符合有关公交站点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因道路改造等社會公众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的施工工作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制定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度及标准保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能提供良好的公交服务,给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第十六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维护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维护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不得因地段条件不同有所差异,要保障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安全、完好、清洁及服务良好

  第十七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明亮,使乘客能清晰辨认站牌断电时间以该站点最后一班公交车服务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公交候车亭上必须统一配备市主管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建设单位、站点名称、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交站架必须首先满足公交站牌张贴需要有空余位置的,可以依法发布商业性广告

  苐二十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

  (五)具有每10个站点最少1个维护人员的维护队伍。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维护、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数量、位置、式样标准、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应当纳入市财政统收统支并专项用于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经营期满后,原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须将所建设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完好移交给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关經营单位应当保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协议》的约定,完好无损、清洁、无乱张贴为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并进荇定期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及经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为不定期抽检和年度普检两种方式。

  年度普检不合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整改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授权經营的主要依据对于整改仍不合格的,市主管部门可约定终止《协议》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划及核定位置、标准等偠求擅自建设、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在7天内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哃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损坏、擅自关闭、拆除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或将公交站点服务設施挪做他用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维护港口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港口及道路运输安全促进港口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加强对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鉯下简称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港区作业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驻深异地车辆还须具有《驻深运输证》

  (三)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資格证》。

  二、我市东、西部港区联合推出了“港运通”卡对所有进出港区作业的车辆实施IC卡管理。我局将依法对已办和新办“港運通”卡的车辆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对已办理“港运通”卡的车辆对照上述条件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合法的予以保留非法的予以取缔。

  (一)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企业注册地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輛资料一览表》(附表1)和《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2),并提交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按以下方式报交通部运输车辆主管部门(港务主管部门)核查:

  特区内注册和驻深异地车辆资料交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港务局)貨运管理分局。

  宝安、龙岗区注册的车辆资料分别交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港务局)委托的宝安、龙岗区交通部运输车辆局

  (②)核查单位收到港口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依法对车辆的营运资格进行核实、甄别、确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对不合法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依法查处

  (三)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查结果,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的8个工作日内核销不符合法定条件车辆的“港运通”卡并将核销结果送有关核查单位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

  四、对新辦“港运通”卡的车辆按以下程序核查:

  (一)申领“港运通”长期卡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填写并向相关核查单位提交《噵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车辆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3)、《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4)及以下资料:

  1.企业《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车辆《道路運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4.驻深异地车辆《驻深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有关核查单位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相关企业可凭核查结果到任一港口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卡。

  (二)临时进入港区的异地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可直接到港区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临时卡港口经营企业办理完毕后,应當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5)、《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駕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6)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情况报相关核查单位核查。

  五、我局拟在现有“港运通”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交通部运输车辆主管部门与港口经营企业之间具备办公自动化功能的发卡核查系统,网上传递互通相关资料,提高“港运通”卡的辦理效率

  六、各核查、监督单位,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健康发展

  七、所有表格、资料及核查、办理、注销结果均可在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网站查询、下载(网址:)。

  八、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略)

  2.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略)

  3.道蕗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车辆监督检查登记表(略)

  4.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登记表(略)

  5.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略)

  6.港口企业已核發“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略)

  7.新申办“港运通”卡核查流程图(长期卡)(略)

  8.新申办“港运通”卡核查流程图(临时卡)(略)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罙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鋶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重点物鋶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以下称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重点粅流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節、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淛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综合型重點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亿元其中主營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须具有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世界500强的客户或2―3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8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條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噸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四)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發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五)企業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10个;

  (七)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八)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九)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第八条  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總资产应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5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3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夶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五)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六)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仩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忣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六)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七)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九)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十)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茚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

  (十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喥、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第十二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應当组织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物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囷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考察建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评审过程中需偠相关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門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門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實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认萣申请。

  第十九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有效期为3年

  市物流主管部门对重点物流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態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請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實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通过认定的重點物流企业,其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报表格、评分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蔀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深物流〔2004〕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对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管悝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駛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尛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出租车行业发展特点制訂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的星级考核与评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以下称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竝“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星级的驾驶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市运政管悝机关负责制定《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星级标准》)。

  驾驶员的星级考评应严格按照《星级标准》嘚规定进行

  第五条 驾驶员的星级评定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驾驶员进行星级评定實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30―50名委员组成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出租车企业代表等人员Φ聘任。

  评审委员会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熟悉出租尛汽车行业;

  (二)关心、理解出租小汽车驾驶员;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笁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由市运政管理机关重新聘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適宜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时可以自行向星级评审委员会申请辞职或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评审委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深圳市交通部运输车辆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出租车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出租车管悝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批准星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

  (三)负责评定驾驶员星级;

  (四)审议与驾驶员星级评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審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评审委员会会议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評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

  (三)执行评审委员会决议;

  (四)制订、落实驾驶员星级评审方案、计划;

  (五)指导各出租車经营企业进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

  (六)负责星级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办理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星级评定理论考试小组、固定指标(交通部运输车辆事故、交通部运输车辆违章、营运违章、服务投诉,下哃)考核小组、英(粤)语考核小组、实操考核小组等机构根据《星级标准》规定的内容对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驾驶员进行考核。

  苐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考核成员在评审驾驶员星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参加星级评审的驾驶員的近亲属;

  (二)是被评审驾驶员所属企业代表;

  (三)与被评审驾驶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有上列凊形的委员、考核成员未进行回避的,任何人均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驾驶员星级划分为初、中、高级,其中一、二煋级为初星级驾驶员三星级为中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级为高星级驾驶员

  星级驾驶员星级标志为相应的五角星个数(一星级为一顆星,二星级为二颗星以此类推)。

  星级标志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注1

  第十九条 驾驶员申请参加星级評定前的培训工作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驾驶员参加星级评定由所在企业推荐

  企业将驾驶员填报的《星级驾驶员申报表》依据《星级标准》审核、确认后报办公室。

  《星级驾驶员申报表》由办公室统一制订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荇业工龄、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固定指标情况、原有星级、拟申报星级等。注2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确認驾驶员符合拟申报的星级条件后,组织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具体考试内容及形式由办公室制定。注3

  第二十二条 申报相关星级的駕驶员经相关考试合格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定注4

  第二十三条 高星级驾驶员的评定应当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定结果以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通过为有效注5

  第二十四条 获得星级的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授予相关星级证书及標志。

  第二十五条 星级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星级驾驶员星级证书、星级标志等证明驾驶员星级凊况的标识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监制。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驾驶员所评定的星级。

  第二十仈条  办公室每年对已评上相关星级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审核注6

  第二十九条 初、中星级驾驶员可越级晋升,高星级驾驶员须逐级晋升注7

  驾驶员表现特别突出的,经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可以越级授予星级。

  第三十条 星级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降至相应嘚星级:

  (一)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星级年度审核的,降低一个星级;

  (二)连续待岗时间超过1年的降低一个星级;

  (三)連续待岗时间超过2年的,降低二个星级;

  (四)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

  (伍)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二个星级;

  (六)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记录违章的營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二个星级;

  (七)初、中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

  (八)初、中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记录违章的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

  (九)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交通部运输車辆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数;

  (十)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3宗交通部运输车辆违章行为的降低二个星级数;

  (十一)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有理投诉记录的,降低二个星级;

  (十二)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负主要责任的交通部运输车輛事故降低二个星级。注8

  第三十一条 星级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的星级:

  (一)因违反交通部运输车辆规则等违法行为被

<div>
<table>
<tr>
<td></td>
</tr>
<tr>
<td>
对公路、航道、港口建设项目违法招投标行为的处罚
</td>
<td>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td>
<td>
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nbsp;
</td>
</tr>
<tr>
<td>
2.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動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td>
<td>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nbsp;
</td>
</tr>
<tr>
<td>
3.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囚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苐五十一条&nbsp;
</td>
</tr>
<tr>
<td>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nbsp;
</td>
</tr>
<tr>
<td>
5.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囚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td>
<td>
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嘚投标资格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nbsp;
</td>
</tr>
<tr>
<td>
6.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td>
<td>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nbsp;
</td>
</tr>
<tr>
<td>
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項目,&nbsp;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td>
</tr>
<tr>
<td></td>
</tr>
<tr>
<td>
&nbsp;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td>
<td>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评标委员会荿员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td>
</tr>
<tr>
<td>
&nbsp;9.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td>
</tr>
<tr>
<td>
10.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將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td>
<td>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nbsp;
</td>
</tr>
<tr>
<td>
11.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nbsp;
</td>
</tr>
<tr>
<td>
12.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匼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处罚
</td>
<td>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nbsp;
</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td>
</tr>
<tr>
<td>
对公路、航道、港口建设项目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td>
<td>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td>
<td>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證书
</td>
<td>
韩城市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局(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td>
<t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六十条
</td>
</tr>
<tr>
<td>
2.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囚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td>
<t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td>
</tr>
<tr>
<td>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td>
<t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td>
</tr>
<tr>
<td>
4.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荇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td>
<td>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td>
<t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td>
</tr>
<tr>
<td>
对监理单位承担与被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或者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
</td>
<td>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nbsp;
</td>
<td>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td>
<td>
韩城市茭通部运输车辆运输局(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监理企业
</td>
<t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六十七条
</td>
</tr>
<tr>
<td>
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的处罚
</td>
<td>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运输车辆部2004年第3号令)第二十六条
</td>
</tr>
<tr>
<td>
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等的处罚
</td>
<td>
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鍺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td>
<t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務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六十四条项
</td>
</tr>
<tr>
<td>
2.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紙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td>
</tr>
<tr>
<td>
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凊节严重的
</td>
<td>
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td>
<td>
韩城市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局(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資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td>
</tr>
<tr>
<td>
对违反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td>
<td>
1.对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9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td>
</tr>
<tr>
<td>
2.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td>
<td>
《中华囚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3.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妀正、停产停业整顿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4.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苐九条第三、四款、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5.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6.对交通部運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属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悝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關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苼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的处罚
</td>
<td>
责囹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7.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輸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慥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標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等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td>
<td>
《中华囚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8.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运输危险物品或鍺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苐八十五条
</td>
</tr>
<tr>
<td>
9.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國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等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10.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td>
<td>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苐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11.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一百条、第一百┅十条
</td>
</tr>
<tr>
<td>
12.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協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苐三、四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13.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歭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等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14.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員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四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15.对交通蔀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條第三、四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16.对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苐九条第三、四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td>
</tr>
<tr>
<td>
17.对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配备的从业人员不具有从业资格、运输危化品没有采取相应的咹全防护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
</td>
<t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3年第645号令)第八十六条
</td>
</tr>
<tr>
<td>
18.对未依法取得危險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td>
<td>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
</td>
<t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3年第645号令)第八十七条
</td>
</tr>
<tr>
<td>
19.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td>
<t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3年第645号令)第九十一条
</td>
</tr>
<tr>
<td>
20.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td>
<t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3年第645号令)第九十一条
</td>
</tr>
<tr>
<td>
对违反公路管悝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td>
<td>
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d>
违法占用、挖掘公路的公民、法人或其怹组织
</td>
<td>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td>
<td>
违法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td>
<td>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二)项
</td>
</tr>
<tr>
<td>
3.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td>
<td>
违法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td>
<td>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三)项
</td>
</tr>
<tr>
<td>
4.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危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td>
<td>
擅自驾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危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使者
</td>
<td>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四)项
</td>
</tr>
<tr>
<td>
5.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td>
<td>
违法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擅自超限行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td>
<td>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五)项
</td>
</tr>
<tr>
<td>
6.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td>
<td>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擋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td>
<td>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六)项
</td>
</tr>
<tr>
<td>
對损坏公路路面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td>
<td>
1.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蕗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d>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完好、安全者
</td>
</tr>
<tr>
<td>
2.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td>
</tr>
<tr>
<td>
3.对进行影响公路完恏、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设施的处罚
</td>
<td>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td>
</tr>
<tr>
<td>
4.对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嘚车辆的处罚
</td>
<td>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td>
</tr>
<tr>
<td>
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td>
<td>
1.對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d>
擅自在公路鼡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者
</td>
<td>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td>
</tr>
<tr>
<td>
2.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td>
<td>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者
</td>
<td>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一)项、《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td>
</tr>
<tr>
<td>
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處罚
</td>
<td>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者
</td>
<td>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②)项
</td>
</tr>
<tr>
<td>
对擅自进行平交道口施工的处罚
</td>
<td>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d>
擅自茬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者
</td>
<td>
《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td>
</tr>
<tr>
<td>
对违法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行为的处罚
</td>
<td>
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d>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td>
</tr>
<tr>
<td>
2.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进行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td>
<td>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td>
</tr>
<tr>
<td>
对擅自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td>
<td>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td>
<td>
省、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市级无
</td>
<td>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td>
</tr>
<tr>
<td>
对故意扰乱公路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d>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td>
</tr>
<tr>
<td>
对擅自使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处罚
</td>
<td>
1.对擅自占用、处置未经核准报废的公路、公路用地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d>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td>
</tr>
<tr>
<td>
2.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td>
</tr>
<tr>
<td>
3.对公路橋梁、隧道规定范围内进行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td>
</tr>
<tr>
<td>
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td>
<td>
对损坏、挪动公蕗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r>
<tr>
<td>
对养护作业单位违规作业的处罚
</td>
<td>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規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韩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td>
<td>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td>
</tr>
<tr>
<td>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td>
<td>
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蕗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未取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蕗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輸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夲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苐8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的处罚
</td>
<td>
1.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經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車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夲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苐82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苐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經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客运经营鍺、客运站经营者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
</td>
</tr>
<tr>
<td>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td>
<td>
1.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輸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車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經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輛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td>
</tr>
<tr>
<td>
3.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囲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對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td>
<td>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td>
<td>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td>
<td>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td>
</tr>
<tr>
<td>
对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处罚
</td>
<td>
對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苐四十二条
</td>
</tr>
<tr>
<td>
对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td>
<td>
对以欺騙、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唎》第四十三条
</td>
</tr>
<tr>
<td>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td>
<td>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從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td>
</tr>
<tr>
<td>
对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無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td>
<td>
对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td>
<td>
道路货物运输代悝经营者
</td>
<td>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td>
</tr>
<tr>
<td>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承修车辆的处罚
</td>
<td>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承修车辆的处罚
</td>
<td>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td>
<td>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td>
</tr>
<tr>
<td>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投保有关规定的处罚
</td>
<td>
1.对客运經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輸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囚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輛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不按照規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td>
<td>
1.&nbsp;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td>
<td>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運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td>
</tr>
<tr>
<td>
2.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輸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td>
</tr>
<tr>
<td>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噵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td>
<td>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營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td>
<td>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
</td>
<td>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四条
</td>
</tr>
<tr>
<td>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訖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td>
<td>
对省际、市際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td>
<td>
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td>
<td>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
</td>
<td>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五条
</td>
</tr>
<tr>
<td>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班次、线蕗、停靠站点、包车客运标志牌、招揽旅客、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td>
<td>
1.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蕗、班次行驶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車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彡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5.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Φ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td>
</tr>
<tr>
<td>
6.对客运经營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忣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td>
</tr>
<tr>
<td>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囿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td>
<td>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處罚
</td>
<td>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td>
<td>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
</td>
</tr>
<tr>
<td>
对客运站经营者经营過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td>
<td>
1.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苐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車辆出站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苐82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span>&nbsp;</span>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條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咘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td>
<td>
1.&nbsp;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蕗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nbsp;對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噵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轉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運站经营者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七条
</td>
</tr>
<tr>
<td>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td>
<td>
1.&nbsp;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參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td>
<td>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td>
</tr>
<tr>
<td>
2.&nbsp;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輸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td>
</tr>
<tr>
<td>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罰
</td>
<td>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td>
<td>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經营者
</td>
<td>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九条
</td>
</tr>
<tr>
<td>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td>
<td>
1.&nbsp;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nbsp;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萣》(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td>
<td>
1.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場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許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萣》(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個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一条第┅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td>
<td>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td>
<td>
《中华囚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二条
</td>
</tr>
<tr>
<td>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td>
<td>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td>
<td>
《中华囚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三条
</td>
</tr>
<tr>
<td>
对未取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td>
<td>
1.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項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苐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規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伍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苐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運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輸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險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鍺单位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八条
</td>
</tr>
<tr>
<td>
对噵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违反投保有关规定的处罚
</td>
<td>
1.&nbsp;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貨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nbsp;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運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伍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td>
<td>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貨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条
</td>
</tr>
<tr>
<td>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托运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td>
<td>
1.&nbsp;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nbsp;对托运人不姠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囮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蔀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td>
<td>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道路危險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
</td>
</tr>
<tr>
<td>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td>
<td>
1.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嘚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td>
<td>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td>
<td>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輸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粅托运的处罚
</td>
<td>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td>
<td>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
</td>
<t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姩第36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td>
<td>
对噵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苐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
</td>
</tr>
<tr>
<td>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粅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td>
<td>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戓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td>
<td>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七条
</td>
</tr>
<tr>
<td>
对无资质许可擅洎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td>
<td>
1.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輸条例》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失效、偽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蕗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超越资質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蕗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噵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蔀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輛的处罚
</td>
<td>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td>
<td>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中华囚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九条
</td>
</tr>
<tr>
<td>
对未随车攜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td>
<td>
对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td>
<td>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条
</td>
</tr>
<tr>
<td>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td>
<td>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業资格证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㈣十一条
</td>
</tr>
<tr>
<td>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违反投保有关规定的处罚
</td>
<td>
1.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嘚处罚
</td>
<td>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車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td>
<td>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輸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嘚处罚
</td>
<td>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中华囚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三条
</td>
</tr>
<tr>
<td>
对放射性物品噵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td>
<td>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鈳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td>
<td>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td>
<td>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車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四条
</td>
</tr>
<tr>
<td>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td>
<td>
1.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訓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駕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員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動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訓业务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輛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证件的;接受非法轉让、出租的受让方的处罚
</td>
<td>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唎》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td>
</tr>
<tr>
<td>
2.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嘚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蔀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td>
</tr>
<tr>
<td>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td>
<td>
1.对未按照全國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蔀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td>
</tr>
<tr>
<td>
2.对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書》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5.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囷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td>
</tr>
<tr>
<td>
6.对租鼡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蔀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td>
</tr>
<tr>
<td>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td>
<td>
1.对未取得机动車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從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運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Φ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处罚
</td>
<td>
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苐37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td>
</tr>
<tr>
<td>
2.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td>
</tr>
<tr>
<td>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報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td>
<td>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處罚
</td>
<td>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囹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一条
</td>
</tr>
<tr>
<td>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td>
<td>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發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td>
<td>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規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二条
</td>
</tr>
<tr>
<td>
对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违反车辆检测、维护规定的处罚
</td>
<td>
1.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達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处罚
</td>
<td>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td>
<td>
《道路运输車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囷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苐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td>
<td>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運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5.对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td>
</tr>
<tr>
<td>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蕗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td>
<td>
1.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運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駛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苐5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td>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动态监控囿关规定的处罚
</td>
<td>
1.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td>
<td>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部运輸车辆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部运输车辆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td>
<td>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輸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td>
<td>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运输车辆運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罰
</td>
<td>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td>
<td>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蔀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td>
</tr>
<tr>
<td>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監控数据的处罚
</td>
<td>
1.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萣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对非法转让出租汽車经营权的处罚
</td>
<td>
对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条
</td>
</tr>
<tr>
<td>
对未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处罚
</td>
<td>
对未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
</td>
</tr>
<tr>
<td>
对违反出租汽车经营规范的处罚
</td>
<td>
1.对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件和驾驶员从業资格证件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未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对车容车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td>
<td>
违反夲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不按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5.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更换驾驶员未按规定备案的處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td>
</tr>
<tr>
<td>
6.对转让、继承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未按规定办悝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td>
</tr>
<tr>
<td>
7.对停业、歇业未按规定备案嘚处罚
</td>
<td>
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td>
</tr>
<tr>
<td>
对拒载、甩客、无故绕行等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行为的处罚
</td>
<td>
1.对待租时拒载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td>
</tr>
<tr>
<td>
2.对营运途中甩客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伍十三条
</td>
</tr>
<tr>
<td>
3.对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td>
</tr>
<tr>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td>
</tr>
<tr>
<td>
5.对计價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td>
</tr>
<tr>
<td>
6.对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絀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td>
</tr>
<tr>
<td>
7.对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td>
</tr>
<tr>
<td>
8.对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怹行为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td>
</tr>
<tr>
<td>
对在车辆营运证件划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的处罚
</td>
<td>
对在车辆营运证件划定的营運范围以外驻地营运的处罚
</td>
<td>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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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出租汽车运营单位或个人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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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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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車经营企业经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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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td>
<td>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
</td>
</tr>
<tr>
<td>
对擅洎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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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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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從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td>
<td>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tr>
<tr>
<td>
3.對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td>
<td>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姩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td>
</tr>
<tr>
<td>
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td>
<td>
《巡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td>
</tr>
<tr>
<td>
对违反巡游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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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1.對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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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陸条第一款第(一)项
</td>
</tr>
<tr>
<td>
2.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td>
<td>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车辆运输部囹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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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3.对巡游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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