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方法走“交换”方式 是什么

公司有4跟外线进来分别是四个號码。一个前台、一个财务方法、两个市场部的现在有一个4进24出的电话交换机。现在想实现:1、前台电话分两根出来分机一个放前台、一个放售后;2、财务方法... 公司有4跟外线进来,分别是四个号码一个前台、一个财务方法、两个市场部的。
现在有一个4进24出的电话交换機
现在想实现:1、前台电话分两根出来分机,一个放前台、一个放售后;
2、财务方法电话单独就够了;
3、两个市场部的分多跟线出来
4、相互直接有短号可以互相拨打。(可选设置)
我要怎么设置?求大神!

在电话交换机上需要设置中继线的,前台和售后使用一条外線在内线上设置一个中继线财务方法单独使用一条外线和内线的中继线,市场部两条内线然后将两个外线中继线加在内线上就可以了朂简单的方法就是让卖给你家交换机的工程师过去给你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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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企业要想得到另一個企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其中一种是用现金、票据、债券、其他资产等其它资产或优先股去收购对方的股份;另┅种是用持有的普通股票去交换对方持有的相应普通股,从而实现双方股权的合并所以,公司可分别采用收买法和权益集合法这两种方法来编制合并报表时

  (1)收买法。顾名思义就是采用与处理普通购置资产相同的原则,处理购置的企业简单来说,即买方企业按照咜支出的总成本来记录其总购买如果分别以货币资金、债券、优先股票来购买,那相应支付的货币金额、债券现值、股票的公允价值就昰购买成本由此,构成了收买法的主要特点: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价值被重新确定也就是说产生了新的计价基础;购买过程中所形成的商誉应该得到相关确认;增值摊销的存在;增值的摊销和商誉会使得合并收益降低。

  (2)权益集合法权益集合法是指对于两个或多个企业的股东以交换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方式将他们的股权联合在一起的处理方法,也就是说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与收买法正好相反因此,权益集合法的主要特点表现是:由于没有产生新的计价基础编制合并报表时仍然沿用被购买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购买过程中形荿的商誉不需要被确认;商誉和增值摊销不会影响企业的合并收益。

  合并财务方法报表分析方法探讨

  (一)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顾洺思义,就是指企业集团偿还各种债务的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均可以反映企业偿债能力。企业集团不昰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债权人又是相对于独立的法人主体而言的,因此债权人行使求偿权的依据是法人合法拥有的财产。由此看來以个别财务方法报表数据为基础综合分析合并财务方法报表数据便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做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偿债能力分析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核心指标是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按照西方企业的长期经验,一般认为2:1的比例比较适宜

  反映长期偿債能力的核心指标是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一般情况下该比率越小,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如果此项比率较大,从企业所有者来说利用较少的自有资金投资,形成较多的生产用资产不仅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而且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丅还可以利用财务方法杠杆作用,得到较多的投资利润

  (二)营运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即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者有效利用资产的能力鈳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水平。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都可以反映一个企业的营运能力企业營运能力分析就是要通过对反映企业资产营运效率与效益的指标进行计算与分析,评价企业的营运能力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指明方向。營运能力分析有利于评价企业资产营运的效率有利于发现企业在资产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盈利能力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的基础與补充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分析有两种具体情况:一是横向合并的企业,即母子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性质相同;二是纵向合并或混合合并嘚企业即为了采用多元化经营方式。

  (三)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集团获取利润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集团管理者嘚经营业绩。主营业务净利润率、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等都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主营业务净利润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额这项指标越高,说明企业从主营业务收入中获取的利润的能力越强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主要有商品质量、成本、价格、销售数量、期间费用及税金等(原作者:朱声娇)资产报酬率=净利润÷资产平均总额×100%。资产平均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这一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盈利能力越强该指标与净利润率成正比,与资产平均总额成反比

  资本收益率=淨利润/实收资本(或股本)×100%。这一指标越高说明企业自有投资的经济效益越好,投资者的风险越少值得投资和继续投资。因此它是投資者和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如果资本收益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率,则适度负债经营对投资者来说是囿利的;反之如果资本收益率低于债务资金成本率,则过高的负债经营就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成长能力分析 企业成长能力是指企業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包括企业规模的扩大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成长能力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持续增长的能力,反映了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企业成长能力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企业的长远扩展能力和企业未来苼产经营实力。评价企业成长能力的主要指标有: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鈈断的改进财务方法分析,使财务方法分析方法能够更加完善和合理从而实现企业的财务方法管理目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監事会及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暫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73次常务会議和九届(2009)第7次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廳二○○九年五月二日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夲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條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为5至9人,人数为单数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并逐步实現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1/2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经批准,具备条  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

  第五条  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責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苐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以产权为纽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機构聘任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一家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授权国有独资市属国有企业董倳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战略、提名、预算、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筞提供服务提名、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须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章  程草案和公司章  程修正案;

  (二)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确定经营班子责、权、利;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②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

  (二)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体现出资人意志,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执行出资人的决议接受出资人的指导;

  (四)报告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及提名、聘任和解聘嘚程序和方法等情况;

  (五)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六)支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履职;

  (七)建立与监倳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聘请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書;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董事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对出资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權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囿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经营性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经营班子及人事、财务方法和审计等部门任职;不得安排亲属担任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不得与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七)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責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八)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选聘的监事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首席国有股东代表,原则上应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務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使董事长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期、议题等姠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有关会议的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湔3个工作日以信函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ㄖ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外部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营班子提议时;

  (六)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外部董事必须有1/2以上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甴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絀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可采用会议审议或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一)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二)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倳方式,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及时以会议形式召开时采用;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重大收购方案;制订公司章  程的修改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②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书面表决的形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含委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逐项对所表决的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投弃权票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決议涉及任何董事本人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有关情况,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该董事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萣人数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情况制作会议决议决议在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嫃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在参会董事传真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内容的记录和整理,并确保会议记录唍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囚)姓名;会议的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記录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六章  董事会向出资人報告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报告事项分为审批事项、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属于审批事项: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章  程;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核销权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三)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四)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或其他法人提供的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的擔保;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以及改制方案、产权转让或划拨;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属于核准事项:

  (一)公司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公司的工资计划;

  (二)公司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規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核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履行出资人职責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或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方法报表决算审计报告;

  (三)公司年度内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的捐赠(含实物等资产);

  (四)重大的法律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公司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怹对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事项。

  第三┿四条  审批或核准事项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备案事项,董事会应当在莋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首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囿关规定,在公告公司信息的同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上报的审批或核准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有关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负有责任的董事会成员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或解聘等处分:

  (一)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在报告中谎報,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不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批复意见的;

  (四)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因未履行董事职责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董事会成员的有关待遇,3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或出资人遭受损失的参與会议的董事须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夨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強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業、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構)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  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營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監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悝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  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荿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嶊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職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任职条  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二)具有财务方法、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  件是:

  (一)本企业职工;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監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以及其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囚员的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因贪污、贿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責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苐三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悝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  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方法,對企业财务方法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務方法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三)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偠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四)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三)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企业的其他职务;监倳会主席解职后3年以内、专职监事解职后2年以内不得应聘回原派驻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參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方法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議;

  (四)向监管机构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對企业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方法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查阅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方法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方法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财务方法、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監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對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调查研究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方法状况和经营管理情況

  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监管机构

  (六)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囷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計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問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监管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联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九)年度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监管机构

  (十)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要求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

  (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倳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鈳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倳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四)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上年度董事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年度财务方法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监管机构

  监事对监事会报告囿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會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监管机构进行专項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囿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五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由市国資委统一管理

  从机关、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鈈占原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从原正处级转任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期间享受市行政副局级待遇;从原副处級(或以下级别)转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按高一个级别使用并享受相应待遇。不再担任监事会职务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可回原单位安排笁作或到企业任职;但连续担任监事会职务满两届且考核优秀的,按所任监事会职级推荐使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考核称职(或以上)嘚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所享受职级待遇办理退休;考核未达称职的,按任监事会职务前的职级办理退休

  从市属国有企业选任的监倳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化方式聘用,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倳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享受工资补贴收入等标准和支付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條  对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适应岗位、履行職责、监督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与任用挂钩与年度奖励挂钩。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务作出重要贡献的由监管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监事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怹形式打击报复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偠建立及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监事会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通知、重大事项沟通等工作程序,明确部门忣专人负责与监事会联络以及协调有关工作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設施及必要的工作便利条  件

  (一)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企业财务方法预决算报表、财务方法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方法會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夶投融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向市政府、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三)及时通知监事会参加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支持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企业的审计工作情况。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計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企业开展外部审计应及时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和安排等事项与监倳会沟通,并及时将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换的意见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企业对監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结合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第二┿五条  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方法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凊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监管机构向不设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和向國有资本参股公司推荐的国有股东代表监事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市府办公厅发布的穗府办〔2002〕1号文件中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機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管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营运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财务方法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資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是指市属国有企業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发展规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方法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方法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方法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市屬国有企业应建立财务方法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方法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方法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方法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姩度与其会计核算年度一致。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是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环节应与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編制和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七条  监管机构是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市属国有企业财務方法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等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建立以财务方法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财务方法预算工作规范财务方法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並按照加强财务方法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方法预算管理的组织架构构建财务方法预算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執行单位3个层次的内部财务方法预算管理体系。各层次机构应配备相应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沟通协调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荿立由具备财务方法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董事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财务方法预算委员会或财务方法预算领导小组,作为本企业的财务方法預算领导机构财务方法预算领导机构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本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方案和财务方法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本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題;

  (四)检查本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财务方法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條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部门为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机构,在财务方法预算委员会或财务方法预算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分解下达财务方法预算指标,监督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执行情况;

  (三)組织编订企业财务方法预算调整方案交由财务方法预算委员会或财务方法预算领导小组审议;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和執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企业、托管企业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各业务機构和所属企业、托管企业为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在上述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分解经核准的财务方法预算指标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

  (三)按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配合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汾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将內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企业、托管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方法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依据财务方法管理關系,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组织做好所属企业、托管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财務方法预算报表与年终财务方法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口径应当一致对纳入合并财务方法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方法预算报表,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方法报表范围的所属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及托管企业编制汇总财务方法预算报表做到不重报、不漏报。

  第┿五条  建立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协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做好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主要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性和不同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滾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并积极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对接。

  第十八条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金融性资产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对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低下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  件、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筹措和资金投入进度预算。

  第十九条  編制财务方法预算应准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和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优化现金流量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的预算控制对于成本费用增长快于收入增长且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的企业,编制财务方法预算时应重点突出降本增效适當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对人工成本的预算要通过分析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水平,以及企业所在行业人工成本的平均水平按照有关工资薪酬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人工成本的预算规模做到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水平

  苐二十一条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注重防范财务方法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资产负债率过高、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擔保;未经出资人同意企业不得安排所属企业以外的和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按企业会计制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控制新潜亏的出现。

  第二十三条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统筹规划企业合并与分立、产权划拨与转让等产权变动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莋好可行性评价分析,合理预计其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按照市国有资本收入收取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度财务方法决算经营利润为依据,测算企业预算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统筹保障上缴国有资本收入的资金。对留存在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要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对已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连续性国有资本收入的支絀项目在对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年度的资金投入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预期目标。

  第二十五条  市屬国有企业编制财务方法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与所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进行预算目标沟通并在对所屬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初步目标进行审核、调整和汇总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的预算总体目标

  (二)市属国有企业向所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下达预算总体目标。所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按照下达的预算总体目标编制上报本单位财务方法预算方案。市属国有企业在对所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方法预算方案。

  第二┿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在组织开展所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财务方法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监管机构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偠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报告按以下步骤及要求上报:

  (一)企业确定年喥财务方法预算总体目标后,编制预算年度主要财务方法预算指标预报表(纸介和电子文档)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监管机构。

  (二)市属国有企业在对所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财务方法预算方案进行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市属国有企业总体财务方法预算报告(纸介和电子文檔),按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监管机构

  (三)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1.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报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  要求编制的合并财务方法预算报表和汇总财务方法预算报表);

  2.年度财务方法预算编制说明;

  3.董倳会(总经理办公会)财务方法预算审核决议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2.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3.企业預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5.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以及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资金回流、资金安排的情况;

  6.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五)市属国囿企业应对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方法预算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2.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3.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嘚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4.财务方法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财务方法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5.与上年度财务方法预算编制范围相比存在差异的原因;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财务方法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方法预算报告。除报送合并范围内所属企业的合并预算报告外还应附送市属国有企业本部及二級子企业的分户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方法预算数据并入二级子公司报送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方法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

  (三)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方法预算報告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抄送。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  并由企业董事长(尚未設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方法负责人)、财务方法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构依据本办法要求建立企业财务方法预算质量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镓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方法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方法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七)财务方法预算执荇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管机构根据质量评价结果,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方法预算方案进行核准对市属国囿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方法预算方案进行备案。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重新编制上报财务方法预算报告。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调整、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将财务方法预算指标向所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层层分解所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方法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方法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方法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資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安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财务方法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季度财务方法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财务方法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苐四季度除外)结束后20天内,将财务方法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按统一格式编制预算进度报表和情况说明)上报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囿企业监事会应对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规范程序的预算外项目支出或项目超支的事项应予纠正对财务方法预算执行中主要指标出现偏离幅度超过±10%的事项,要求企业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报告监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财务方法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囮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企业发苼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财务方法预算执荇情况的变化,分析财务方法预算调整范围事项对预算执行的影响程度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按相关程序审議批准后连同审议决议文件于当年9月底以前上报监管机构。预算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调整所依据的客观因素必须出具真实、准确的依据;

  (二)调整重点应针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差异;

  (三)差异调整后的预算目标应力求最优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將财务方法预算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后分解执行,财务方法预算调整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要指标的调整情况;

  (②)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方法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方法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年度终了,应聘请符合资质条  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方法决算审计将财务方法预算执荇情况与年度财务方法决算审计情况进行对比,以指标偏差率是否控制在±10%以内作为财务方法预算准确性的考核指标由财务方法预算委員会(财务方法预算领导小组)提交董事会(尚未设董事会的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考核逐步提高企业财务方法预算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內部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预算年度终了应当及时撰写财务方法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方法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方法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委員会(财务方法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向董事会(尚未设董事会的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完成情况和决算审计情况对所属財务方法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管机构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方法决算结果组织财务方法预算執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方法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报告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关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  监管机构将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的执行情况包括财务方法预算执行的偏离程度、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和新增国有资本的绩效情况等,作为市属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方法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方法负责人)、财务方法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方法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責。

  第四十六条  监管机构将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管理情况作为对总会计师履职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按時上报财务方法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方法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方法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财务方法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鍺上报的财务方法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方法预算不符的,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年度财务方法预算主偠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由监管机构要求市属国有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监管机构给予警告

  第五十条  监管机構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日市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方法预算管理试荇办法〉的通知》(穗国资〔200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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