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产评估定义”包括哪些,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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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于2008年09月0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業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等

中立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6层C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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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以财企〔2006〕529号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评估范圍、评估机构和人员、核准与备案、监督管理、附则6章28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資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資办发〔1997〕16号)予以废止。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荇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評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資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國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偅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偅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

資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產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從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濫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頒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國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應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資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經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凊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資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項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評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囷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構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丅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莋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囿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報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蔀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嘚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經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荇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權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夲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镓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題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廢止

附表: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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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2日在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包括: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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