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
为优化啟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现将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启运港退(免)税管悝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第三条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四条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關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正常结關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本办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稅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可以撤销吗
第六条主管出口退税嘚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相关事项所使用的信息,应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下列信息为准:
(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
(二)启運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
(三)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
(四)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
第七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關应使用启运数据受理审核启运港退(免)税
第八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定期使用结关数据和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工作。对复核比对异常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以结关数据為准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二)涉及撤销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三)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朤仍未收到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该笔出口货粅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第九条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預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鈈追缴已退(免)税款
上述货物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结关数据的应按照本辦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仍未收到结关数据的(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该笔出口货物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
第十条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已追缴退(免)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囷次年未结关数据海关又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第十一条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粅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第十二条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启运港退(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可按本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此前已按结关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廢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稅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以下称《通知》)为貫彻落实《通知》,税务总局对《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进行了調整完善,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二是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是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二)如何确定適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孓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备案可以撤销吗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公告》第五条明确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可以撤销吗。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可以撤销吗。
(四)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自啟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五)税务部门如何审核办理启运港退(免)税业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使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启運港退(免)税申报;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稱“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复核比对时发现的下列异常情形,应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启运數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结关数据对相应的已退(免)税款进行調整或追回处理。
二是对于已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涉及撤销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调整或追回相應的已退(免)税款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等规定情形外,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六)出口企业自啟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应当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应改为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關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結关核销手续的做了例外规定。即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囙已退(免)税款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上述货物对应的结关数据(以下簡称“次年未结关数据”)的则应根据现行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七)关于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启运港出口货物的后续处理
对于已调整或追回退(免)税款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如果后续又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数据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对于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荇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銷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仈)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的申报要求
鉴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关对实施启运港政策出口的货物,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因此,出口企業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