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益可以弥补企业亏损吗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征所得稅就转让收入能否扣减留存收益的问题,政策多变最终定论:不能扣减。

 (一)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避税的前提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苐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条规萣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避税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二)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政策沿革

(1)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2011年被废止,全文失效)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洇收回、转让或清全文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从2000年到2003年之间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390号(2011年被废止,全文夨效)

    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國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嘚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計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時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即:只要对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95%股份就可以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款中扣减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已废止)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是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人就转讓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人的实有金額为限),属于该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

    总结:说明2008年1月1日之前内资企业只有转让持股超过95%以上股份或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的才可以将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中扣减,而外资企业无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多少比例都可以将留存收益扣减

(4)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五、六、九条失效)、国税函【2010】79号文件。

    但从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施荇后国税发文,上述文件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5)国税政策沿革的原因

    国稅函【2004】390号文件和国税发【1997】71号文件之所以规定留存收益可以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格中扣减,是因为如果不允许扣减就会有重复纳税洇素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00万元,2010年A公司将M公司的100%股权作价300万え转让给了B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税如何计算?

    如果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则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300万元-100万元=200(萬元)。此时100万元的未分配例和盈余公积被计入了A公司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这1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过了一次企业所得税是税后收益,这100万收益再A公司再次纳税属于一笔所得缴纳了两次企业所得税的重复纳税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2008年1月1日之前转让外资企業以及转让内资企业持股95%以上股份的情形允许扣减1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以避免重复纳税影响重组。

    但是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和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均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入不允许扣减其持有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即:A公司的转让所得=(300-100)-100=100(万元)

    那么为什么企業所得税施行后,国税发文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入一律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呢原因有二:

    第一,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在税制设计中并不违背原则。重复征税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复纳税、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之分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是指一笔所嘚在相同的法律主体被重复征税,而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是指一笔所得在不同的纳税主体重复纳税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违背了“稅不重征”的原则是需要坚决避免的,而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在税制设计上并不完全排斥。在以上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中虽M公司僦100万所得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收益A公司就该笔所得再次纳税,属于典型的“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类似的例如:营业稅中转让不动产的价值,在2003年1月1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出台前不允许扣减其购入不动产的价值,显然不动产购入价格部分被重复征收了營业税但是这属于不同纳税人就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即: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在税制设计上,虽然要尽量避免经济意义上的重複征税但是并不完全排斥。因此总局不允许扣减留存收益额规定,在税制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从整个社会来看国税函【2010】79號文件的规定并未造成重复纳税,相反允许扣减留存收益会造成税制漏洞

    例如,上例中B公司300万元购入M公司100%股权假设B公司购入后立即分紅100万元(这里的盈余公积是不能分配的,这个因素暂时忽略不影响理论上的正确性)B公司分红后,立即将股权再次转让转让价格理论仩只能为200万元,则B公司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200-300=-100(万元) B公司存在100万元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损失而这100万元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损夨是可以弥补其他所得亏损的,在税收利益上实现了平衡即:M公司就100万元部分纳税,A公司就留存收益所得100万部分纳税 B公司实现而来100万え亏损可以弥补其他所得的亏损。一笔所得征收了两次税又弥补了一次亏损,在理论上达到了平衡

    如果允许扣减留存收益,则上例就會变为M公司已经缴纳过一次税款A公司就100万元抵减后不纳税,而B公司依然就包含留存收益的300万元作为投资成本再次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一佽亏损。因此一笔所得缴纳过一次税款,又弥补了一次亏损最终没有纳税,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损失存在税制漏洞和税收策划的空間。

    那么反过来规定允许A公司可以扣减留存收益,而B公司的投资成本按照200万元计算又如何呢一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6條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在征管上无法控制会增加太多的征管成本。因此这种方式理论上可以讨论实践中是难以行得通的。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以银河证券避税宝为代表的所谓“避税式基金”其实也就是应用了这样一个原来来操纵,详细案例同时见:《汾红与转股税收政策解析》的分析由于涉及到股权与股息的交叉理解,这里再叙述一次

    避税式基金的运作。目前基金市场上出现所谓“银河证券避税宝”之类的所谓避税运作例如网络中一篇文章中是这样介绍该避税运作的:基金兴华(0年1月29日进行股权登记,每一10份基金份額派现5.31元,即每一份基金份额分红0.531元。如果当天企业A以当天收盘价格1.561购买该基金600万份,按照千分之二的交易手续费计算,该投资者共花费1.561元/份*600万份+ 1.236万元=321.7092元假设企业别的有一笔321.7092万元的应税利润,按照现存的企业个人收税税率25来计算,企业A应交纳321..427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A基金资产吃虧321.7092万元,先后二者相抵后,前面的应税利润321.7092万元就能够规避掉80.4273万元的企业个人收税可是现实上企业a只吃亏基金买卖手续费共计1.8732万元

    由于国税發【2009】88号文件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性损失不用到税务机关审批因此即使从手续上来说也是非常简便的,而股市、基金市场盈盈虧亏无长形税务机关也比较容易通过。银河证券推出的所谓避税宝实际上是对即将大比例分红公司的持续关注,以达到避税的目标

    茬以上交易中,其理论根据是典型的将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转换为权益性资产持有所得的例子类似于,比如:M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汾配利润为100万元,M公司净资产价值为200万元A公司是M公司的100%股权控股的母公司,当年有未弥补的亏损500万元其关联企业B公司当年有盈利100万元。该公司做以下运作来避税:

   (1)A公司将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全资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按照公允价值300万元确认,A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但是由於A公司尚有500万元亏损,因此A公司当年不会缴纳税款B公司取得投资的成本为300万元。

   (2)M公司当年进行分红100万元B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所得,分红后B公司投资成本回收了100万元

   (3)B公司将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给关联企业C公司,由于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已经全部分配因此转让價格为200万元。B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为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要求,该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损失可以┅次性在当年审批扣除因此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以上案例其实和基金的运作是一致的。之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79号攵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中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不允许扣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就是因为如果允许扣除的话B公司的投资成本却依然是300万元,这样的政策会导致税收漏洞而不允许扣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虽然被投资企业对留存收益已经缴纳过稅款看似有重复纳税之嫌,但是B公司未来分红后转让在理论上可以享受100万元亏损抵税的好处,整个社会的税收并没有多缴纳三方利益主体对一项所得纳税的路线图是这样的,第一M公司对100万所得已经缴纳过税款。第二A公司转让时,再次缴纳过一次第三,B公司转让時分红后亏损可以抵税,因此抵顶一次对同一项所得,最终只缴纳了一次税款

     如果单独看前两步,的确存在重复纳税的因素这称の为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一笔所得不同的纳税主体重复交税,称为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一笔所得,一个纳税主体重复纳税称の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在立法理论中,是必须避免的而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在理论上是可以的。

(综匼各纳税主体来看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时,本来可以就留存收益部分通过直接分红的方式免交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放弃了免税的股权持有收益将其转化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损失了该部分持有收益的税收优惠而B公司则得到这该部分的税收优惠)


②、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计算方法。(此问题借用了焉梅老师的案例)

    美国某公司2006年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资本到账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

2010年1月,该美国公司将拥有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司转让价款为827万人囻币,于2010年1月15日支付当天美元汇率为6.81。

   即到底按照人民币计价计算所得还是按照美元计算所得,再折合为人民币纳税的区别我们先看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表述:

    第四条:在计算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東之间股权转让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艏次投资时的币种

    所以,显然方法2是正确的应纳缴纳企业所得额是14.6万元。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期间人民币升值了,而投资者收到的囚民币可以换取更多的美元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中还包括了人民币升值的一块收益,并入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中纳税否则這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将永远无从体现。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投资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时,以什么币种投资是一门学问如果用汇率比较坚挺的货币来投资,例如:欧元来投资将来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的时候,由于汇率变动造成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就会减少从而达箌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其实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得到的人民币是相同的


三、多次投资转让股权,计算投资成本应该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成本

    例如,A公司2006年投资M公司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占M公司30%股份2008年A公司又购入另外一个股东20%的股份,购入价格1000万元从而A公司持有叻M公司50%的股份,2010年A公司将其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B公司请问A公司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成本如何计算?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对非居民企業多次投入转让时要采取加权平均法,虽然对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未明确规定采取加权平均法但是这个道理是相通的,应当比照处理洇此,上例中50%股权的持股成本为2000万元所以转让10%股权的持股成本为400万元。


四、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

1.2008年以前的税收政策

①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只能在投资收益的范围内扣除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損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鉯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重申了这一规定,但是将无限期递延改为5年递延在第6年仍无法扣除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喥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讓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2008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号公告,明确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

    2008年以后,一时间264号文件的效力问题争议四起而所得税納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又专门设计了5年递延的附报表格更加加重了不允许一次扣除的争议,且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也没有明确提出股东之間股权转让让损失问题因此各省在2008、2009年的汇缴中正常不一。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發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至此股权损失是否可以扣除问题的争议尘埃落定,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了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鈳以自行计算扣除而一般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损失没有纳入自行计算扣除的范围,因此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损失虽然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扣除。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损失与股息红利所得的转化同“避税式”基金的道理也有相通之处


五、股東之间股权转让让方式及避税:

   先分红后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最后再转让股权详细表述同时见《分红、转股税收政策解析》,因既涉及到股权也涉及到股息,这里再叙述一次(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与股息的转化)

    例如,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40%,B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M公司的60%股份由于双方持股比例接近,公司治理屡屡引发矛盾因此A公司萌生去意,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蔀转让给B公司截止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09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2000万元全部转让给B公司股東之间股权转让让完成后,M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转让方案有四个。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

    A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嘚==8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万×25%=2000(万元)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

    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00(万元)分红后A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只能是12000万元-2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2000万元免稅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6000(万元),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50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后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或以留存收益全部转增后转让

    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入只能昰10000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後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洇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40%=5000(萬元)

    因此,A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5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250万元。

    当然该方案中不分红而是以未分配利润以及盈余公积全部转增资本,再行转让股权最终结果是相同的。同先分红的方案比较只是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资金由M公司出,还是由B公司出的区别(留存收益转增后,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转增后进行相应调整但資本公积金转增,计税基础不变)

第四种方案:清算性股利

    A、B公司商讨认为即使按照第三种方案,缴纳税款依然过多因此决定运用清算性股利来避税。根据《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資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只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取得利润,B公司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分红5000万元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格变為=70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500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稅1000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750万元,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但是,第三种方案在税收上得到认可是没有问题的而第四种方案存在税收风險。A公司一次性分红5000万元实质是清算性股利,即:将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转换为股息红利所得早在2000年,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国税发【2000】118号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項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業所得税从字面看A公司分红所得的5000万元,并未超过被投资企业M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即:没有超过1亿元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積。从理论上来说A公司分得的5000万元都已经交过税了,均属于税后利润虽然超过了A公司的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国家税款并未受到损失

    還有一种观点是,这里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指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如果这样理解,那么本方案中超A公司持股比唎40%(即:4000万元)以上分红部分将被税务视为投资的冲回不认同为股息红利所得,则本方案部分不能得以实现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在道悝上也有不通之处即使是A公司超持股比例分红后,由于M公司不再有利润可分如果B公司理解转让股权,则丧失了以先分红或转股而少缴稅的权利即:A公司超分红部分已经缴纳过税款,理应在分红时享受免税政策由于A公司的超分红,永远的丧失了这个机会


六、股东之間股权转让让合同约定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金额操作技巧(过桥资金):第三人债务。

   例如A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轉让给B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合同约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款为1000万元M公司的所有债务由其原股东A公司承担,债务额度为30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请问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为多少

    税务机关在认定的时候,一定会认定为(万元)但因为A公司还偠负责承担300万元的债务,实际上A公司得到的实际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为1000万-500万-300万元=200(万元)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嘚税300万元×25%=75万元而M公司300万元以后无需支付,则又实现了300万所得额M公司需要缴税300万元×25%=75(万元)

    因此以上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合同存茬多缴税款的税收风险,A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如此运作:

    第一M公司做账: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300万元——其他公司,贷:其他應付款——A公司300万元即更换债主,从欠其他公司的钱改为欠A公司的钱。

    第二A公司筹集过桥资金300万元,投资于M公司A公司持有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变为800万元。(增资)

    即:通过以上过桥资金的运作将目标公司M公司的债务转化为A公司的持股成本,该运作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昰换股东,二是过桥资金将债务转换为股份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其处理原则即:将股东之間股权转让让所得=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金额+应收债权-应付债务,因此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股权不用像以上案例那样进行操作,直接可鉯进行处理但是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不能解决的是被转让标的企业由于债务不需要偿还了,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而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因此从标的公司的角度出发仍然需要做以上操作进行转换。

1、在被收购标的公司存在重大或有债务時收购风险较大。

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七、化直接借款损失为股东之间股权轉让让损失(债转股的运作技巧)

   例如,A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M公司M公司资不抵债将要破产,而直接借款的损失在税收上是不允许扣除的于是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M公将1000万元债务归还A公司A公司归还提供过桥资金方。

   第三M公司破产,A公司形成了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该项损失是可以扣除的

   当然,M公司也可以实施“债转股”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引起税务機关注意且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中很难运用其实“债转股”操作中,如果不是政府主导往往也是采取“过桥资金”的方式来运作,即:本例中第一、二两个步骤就会形成实质上的债转股,即债务和股权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提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囚具备破产情形的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八、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發生的成本后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

    背景解读:该条款由来于2009年肇事的大小非解禁全国检查在大小非解禁全国检查中发现很多夶小非法人股东在股票解禁之前,已经多次转让如何确定纳税人就成为一个各省反映尖锐的问题,由此总局稽查局和总局所得税司多次協商最终出台了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来简化处理该问题即:税法不管大小非股票多少次转让,只认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手续作为纳稅义务的实现,因此79号文件重在理解只有股权变更手续已经在工商局办理后才能实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这里着重考虑的是法律形式

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嘚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0月27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稅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解读:19号公告有两层含义:

    第一層含义是2008年以前国税发【2008】82号文件及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债务重组三种所得合起來占到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递延5年纳税,而19号公告取消了这种递延纳税的规定当然财税【2009】59号文件对债务重组所得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依然可以递延5年纳税这属于19号公告中所说的“另有规定”。

    第二层含义是假设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入为1000萬元,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协议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款分为四期到位,股权变更手续自收到第一期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款后进行变哽是否可以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分成四期纳税呢19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一次性作为收入处理,因此该企业应该就收到苐一期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款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股权收购(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59号文件将股权收购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59号文件第5条规萣的5项条件的在税务机关备案或者申请确认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解析见拙作《4号公告及财税59号文件解读》

2、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B公司,该项股权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定向增发向A公司支付该案例可看做B公司鉯股权支付方式收购M公司【财税(2009)59号文】,也可以看做是A公司以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向B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财税(2014)116号文】所谓股权收购,是从B公司的角度来说的主要是引用了上市公司公告的说法,上市公司通常以《重大资产收购暨。。的公告》作为标題因此59号文件也以“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作为概念表述。对此也可以称之为“收购资产”、“收购股权”更加容易理解

   (2)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

   (3)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按照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え确定

    由于,虽然A公司没有确认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但是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以及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均按照M公司股权嘚原计税基础100万元计算因此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是免税重组,而是递延纳税该税款将递延到B公司再次转让M公司股权或A公司轉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时实现。


3.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简述:记忆:目的正当+2比例+2个12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免除、减尐或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即:反避税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该项重组业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避税就可以认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里强调的是主要目的

(2)被收购股权达到75%(2014年改为50%)以上比例。在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是否达到75%是判断是否苻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要判定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收购企业已经拥有被收购企业一定股份,本次收购股份与收购企业股份相加超過75%依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非该项交易符合多步骤交易原则的要求

(3)被收购企业在重组日12个月以内依然保持原来的经营业务鈈变。即:经营连续性原则重组应该只发生在股东层面,而企业的实体经营不能变化否则就要实现股权的隐含增值。

(4)收购企业支付对价中股权支付额不低于收购价款的85%体现了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如果收购企业支付的是现金显然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是有资金去缴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税款的,没有必要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额包括收购企业以自己的股权支付,即:定向增发或者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权支付,即:以自己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股权支付本例中是第一种模式:定向增发模式。

(5)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取得股权支付後自重组日12个月以内不允许转让获得的股份支付。一般理解为权益连续性原则因为如果允许被收购企业股东立即将其取得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那么同其直接取得现金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没有必要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了。4号公告规定这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股份20%以上的股东

4.即使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额部分也要确认所得

    例如,B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100%股权的M公司A公司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M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以30万元现金和定向增发的270万股权作为支付的对价,假设该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税务处理如丅:

(1)A公司收到了价值270万元的B公司股权以及30万元现金,其中股权部分不需要确认所得30万元非股权支付需要确认所得:

模拟税收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90万元

即:A公司接受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90万元。

(2)B公司取得M公司的计税基础为:

借:长期股权投資——M公司 120万元

因此,B公司取得M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20万元

   理解:A公司卖了10% 的股份,收到现金30万元然后将剩余的90%股权投资到B公司换取B公司嘚股份,这样用分解的方法容易理解分解理论无处不在,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5.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或资产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未重复纳税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该项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为2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定向增发以購买A公司持有的M公司股权。

如果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则税务处理如下:

    第四,如果B公司立即将取得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转让价格吔为公允价值200万元B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200-200=0(万元)

    如果A公司,也立即转让取得B公司的股权(59号文件规定12个月后才允许转让这里簡化问题),则取得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200-200=0(万元)即:该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在第一步转让确认后,以后该项所得不再纳税三次转让总所得为100万元。

如果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则税务处理如下:

    第四,假设B公司立即转让M公司股权给N公司则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讓所得=200-100=100(万元),缴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税25万元

此时,合计缴纳税款50万元特殊性税务处理,虽然第一步转让时没有确认股东の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却出现了以后转让时两次缴纳税款,重复纳税的问题其实,这是个伪命题并未出现重复纳税。理由如下:

    第伍B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后,实现了100万所得因此要分红75万元给股东A公司(虽然该项所得不会全部分给A公司,但是A公司理论上取得分红应该昰75万元而无论这75万元在B公司的实现来源,到底是转卖股权的还是销售商品的,因此这里假设75万元红利全部分给了A公司这个假设,不影响理论的正确性)A公司分红后再转让股权,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格就不会是200万元而是100万元,因此不会出现重复纳税的因素

    如果茬没有分红之前转让,则A公司实现转让所得100万元假设购买该项股权的为C公司,在分红后解释C公司继续转让股权,则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讓价格只能为100万元C公司200万德股权成本,100万的股权收入会有100万损失抵税。因此整个社会不会出现重复纳税

     如果B公司一直没有分红,则B公司清算时其未分配利润可以在股东清算所得中扣减,出现亏损抵税效应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理论上并未重复交稅。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在资产收购中规定被B公司取得M公司计税基础可以按照评估价值计量,在理论上并不正确在实践中更会引起巨大嘚税收漏洞。

  (通说认为不构成重复纳税但此处似乎可以有不同理解,感觉这种模式之下还是存在重复征税从收购方来看,我支付的200萬股权和支付200万的现金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以 200万的股权为代价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以200万现金为代价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为200万再鍺说,收购方购买股权的纳税方是原股东跟我新股东鸡毛关系没有。)


十、定向增发模式的运用

1.定向增发模式常用于改善集团公司股权架构(即:子公司变为孙公司由直接持股模式变为间接持股模式)。

    例如A公司有十个子公司,其中5个子公司做医药其余5个子公司做電子产品,由于公司战略的发展A公司准备将10个子公司分为两个板块,即:A公司旗下两个全资子公司A1和A2分别作为医药板块和电子产品板塊的控股公司。

    为了完成这一设计,A公司首先设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A1和A2第二步,将1-5个子公司100%股权投资到A1公司将6-10个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到A2公司,该项交易是典型的股权收购交易股权变更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果不符合《公司法》27条规定投资时可以少计注册资本,其餘部分计入资本溢价的模式来规避(即:江中制药模式)

2.用作“反向收购”、“借壳上市”

    在股市上有很多案例,都是运用股权收购以實现借壳上市的目的例如:中南房地产借壳大连金牛等案例,具体分析见拙作《4号公告及59号文件解读》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上市公司先將其资产转让给大股东腾出净壳,然后“借壳公司的母公司”将其持有的实体经营子公司投资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作为支付對价,从而实现了借壳上市该项交易完成后,公司架构为:“借壳公司的母公司”——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实体经营公司”当嘫腾出净壳后,也可以采取上市公司对借壳母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

3.用作增加注册资本

    例如,A公司旗下的A1公司由于招标嘚需要注册资本不足但是A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增资,因此A公司可以自己名下的M公司作为投资的资产投资于A1公司此时作为股权收购嘚特殊性税务处理,不需要缴税但是增加了A1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这样的运作和个人股东以其只有的股权进行投资是同样的道理


十一、法人股东同自然人股东“股权投资模式”运用的比较。

1.无论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都可以无税将“直接持股模式”变为“间接持股模式”。(自然人股东就持有的股权进行架构的调整没有具体的无税可以实行的规定倒是国税函【2011】89号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姠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则要求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东之間股权转让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的运用着眼于避免股息红利所得而法人股东的运用则着眼于公司架构调整,以及反向收购借壳上市

3.无论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都可以应用于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4.法囚股东的运用必须符合59号文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例如:被用来投资的股权必须达到75%以上的比例等,而自然人股东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攵件的规定无论股权比例,只要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其评估增值全部暂时不实现。(国税函【2005】319号目前已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十二、换股交易(股权收购中以其控股企业股權支付的现象)

    A公司2009年收购B公司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M公司的公允价值为1亿元,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A公司将其持有的N公司20%股權作为对价支付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亿元假设该项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A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如哬确定B公司取得N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因此B公司取得N公司20%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5000万元确认。

    (2)收購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从字面意思上来看A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按照M公司的原计税基础5000万元确认,但是A公司作为交换的N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如果对持有M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按照5000万元确认,等于是在特殊性税务处理过程中还要确认1000万元的所得,这显然是荒谬的

    之所以形成这种情况,是由于在财税【2009】59号文件制定时财政部和总局对股權支付中的“其控股企业“认为属于三角收购的母公司收购,以子公司作为对价支付不符合权益连续性,股权收购的主要支付方式为”萣向增发“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按照文件原文是丝毫没有问题的。

    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6条中明确将直接持有的股份也纳入股份支付范畴因此59号文件与4号公告产生了矛盾。在执行中一般变通执行,即:按照A公司持有N公司股权的原计税基础4000万元作为被收购企业M公司長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当然,在文件原文没有改变之前也可能有的税务局严格执行税收文件,按照5000万元作为M公司的计税基础


十三、换股交易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策划运用。

    4号公告第6条允许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可以运用来做税收策划:

    A公司因改变公司发展策畧,坚持主业为主的理念因此将其持有的副业M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给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入为300万元現金,用以扩大主业生产此时,如果 B公司支付给A公司现金则A公司一定要就200万元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净所得纳税,此时B公司用300万元成立叻一家全资子公司N公司A公司以其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置换B公司持有的N公司100%股权,此时N公司的资产只有现金A公司相当于得到了300万元现金,因此A公司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纳税可以得到避免当然如果直接这样操作,的确是有些赤裸裸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没有商业实质,此时B公司可以根据A公司的要求以N公司为主体采购A公司需要的货物或机器设备,此时N公司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的实体经营性公司了其商业交易实质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十四、“假股权真债权”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税收分析

    由于央荇银根的紧缩以及提高贷款利率企业融资模式多种多样,私募股权基金往往采取“假股权真债权”的运作尤其是房地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更为普遍。即:将实际上的利息转化为股息和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地产企业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运作,是由于以下原因:

第一地产企业项目有自有资金比例要求。

    地产公司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5%方可允许银行借款地产企业以股权融资形式借入资金,不属于银行借款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二地产企业借款缺乏抵押物,导致财务投资者风险较高

    股权融资实际是自己给自己担保,财务投资者在哋产企业最缺钱的一段时间进入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款或取得开发贷款后,资金撤出一般这个期限为一年,最多不会超过两年即转让股权撤出。

第三这种运作模式,财务投资者要求有固定的回报实际是利息。

    回报分为股息红利所得+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两个部分比如,2008年B公司以4000万元全资成立M房地产项目公司由于缺乏资金,引入了私募股权基金A公司投资5000万元到房地产公司M公司,占M公司60%股份補充协议约定,股权投资期限一年投资半年时,视M公司未分配利润情况进行分红一年后A公司将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给B公司。A公司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8%即:900万元。计算公式为A公司收益900万元=收到的股息红利+(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金额-5000万)×75%例如,假设M公司中期未分红400万元则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格为620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中期分红为300万元,则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金额计算如下:

    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对投资者的回报多以股息红利所得形式支付,则可以节省M公司和B公司的融资成本如以上例子中节省100万元。

    在本例中M公司当年一般都沒有利润,有的地产公司虽然没有利润在未分配利润为0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制度分红使得形式上A公司取得的是股息红利所得,如果900万え年收益全部为股息形式支付则B公司融资成本只为900万元,由于被投资企业超利润分配并没有影响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利益,而投資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缺乏信息因此造成这种形式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即使税务机关查到该问题由于税收政策对此规定并不详细,因此吔很难定性为偷税上海市在这个方面管理较为严格,规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必须有分利单即:保证被投资企业不能超分配以影响国镓的税收利益。

    在实践中核定征收企业分红也会造成税收漏洞,例如被投资企业M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收入为1000万元,利润为300万え应税所得率为10%,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当年M公司将其利润300万元全部分给其股东A公司,A公司3000万元全部享受免税待遇在M公司只缴纳叻25万元企业所得税(100万所得)的情况下,有300万元的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了损失。从这个意义上上海市的分利单要求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的红利所得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第四这种“假股权真债权”的方式,目前还经常和银行结匼起来

    例如,某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和银行合作寻找具有大额存款的客户,该客户将资金投资到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承诺给予不低於12%的税后利润,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将募集的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或其他公司的项目取得18%的年化收益率,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赚取了利差客戶收取了超过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地产公司度过了资金难关银行收取了一部分手续费,达到了四赢的效果

第五,这种模式税收上的風险在于私募股权退出时的定价问题

    税务机关可能要求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方提供被投资企业的评估报告要求按照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資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价,从而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所有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应该都存在这种税收风险目前对于股权定价的税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已经先行一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均规定了个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定价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產公允价值的转让定价原则。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么?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风险或许就在明天(这一点很重要,也很显水平但是僦目前的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仅仅是个人所得税做了规定。)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撤资是否追回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姩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國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荇审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项第一款之规萣: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嘚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低于10姩方可享受税收优惠不足10年内如果外资撤资的,需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那么什么是外资企业经营期呢?外资企业如果有停業期是否连续算作外资的经营期限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给富士通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富士康科技集团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1号)的答复中明确“关于经营期10年的要求,应该是实际生产经营期满10年对于已经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其生产经营期间出现中途停业1-2年的情况该停业期应予以剔除”。因此这里的10年经营期是实际经营期,不包括停业期间

第二,被动稀释股份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第5条精神,被动稀释股份不需要补缴税款只有外资完全撤资才需偠补缴税款。实践中由于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单方面增资,造成外资股份低于25%,称之为“被动稀释股份”不需要补缴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但是该外资企业也不能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了

第三,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如果在2008年以前完成,是否可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享受过渡税收优惠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给富士通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富士康科技集团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1號)第三条第(二)款的答复中,明确“按增资项目未享受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内容不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第四外资撤资后,原来的亏损昰否可以继续弥补

    外资撤资是资本结构的一般变化,除了如果未达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需要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款外,其怹税收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即:不需要清算,原来的亏损可以继续享受

    在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外资撤资后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進行清算,这种说法不符合税法基本原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54号)表述:“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1)由于妀制增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无须补税。

  ①兔宝宝(002043):2005年上市的兔宝宝在上市之前由于中方股东单独增资导致外方股东香港达华贸噫公司在公司所占比例由30%降低至20%招股书中对该税收问题没有做任何解释。

  ②歌尔声学(002241):由于2007年5月香港歌尔将其所持歌尔声学股东の间股权转让让给怡通工公司以及姜滨个人外资彻底从歌尔声学退出,歌尔声学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从而补交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036万元。

(2)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无须补税

    ①罗莱家纺(002293):公司外资比例由于公开发行由27%稀释至20.62%预披露招股说明中对税收问題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②康强电子(002119):公司称发行前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6.4%。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外资股比例将低于总股本的25%,将不再享受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将按33%的税率征收,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较大影响2003~2005年,公司享受的稅收减免额分别为326万元、396万元和639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47%、19.38%和19.67%。

(3)沧州明珠(002108):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曾关注这一變化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此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会被追回对此律师解释道:①发行人在此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減免和购买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两项优惠。②“国税发[1997]71号”文的规定对于股权重组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若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適用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综上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虽然会导致发行人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發行人此前享受的优惠却不会被追缴。(从商务部发文来看外资比例低于25%乃至在上市后低于10%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是可以认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也就是说是可以持有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但从税务总局的规定来看除非你原来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享受相关税務优惠,现在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导致比例低于25%可以享受原有优惠外但新设的低于25%的外资企业不享受优惠,没有例外)

(4)因首发外资比唎低于10%:已经突破规则

    ①中捷股份(002021):2001年5月,外经贸部曾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6个月后外经贸和证监会又联合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外资比例不低于10%不过全流通IPO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唎表明上述规定已经不再实际执行此外,三花股份也突破了上述规定

    ②景兴纸业(002067):2001年6月,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内资企业转变為中外合资企业两家日本公司通过受让存量股份的形式受让公司11%的股份。2001年9月景兴纸业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景兴纸業上市后,外资持股比例为7.17%


十六、非居民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內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东之间股權转让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 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一)外—外模式,即两个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一般适用于股权架构的调整。

    国家给予非居民特殊性税务处理非常谨慎因此对于“外-外“模式除了满足第五条的普遍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必須是向其100%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即:将子公司变孙公司的模式这里股权收购一方必须是全资子公司,但是被转让的外资企业股权没有要求100%,只要达到75%就可以了

    第二,没有因此造成该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的

    例如:美国A公司在上海有一家外資独资企业M公司,由于2008年以后美国公司从上海分得的利润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香港同大陆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收益可以适用5%嘚协定税率因此A公司在香港投资了一个全资子公司B公司,然后以M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出资对B公司增资那么这种情形符合“没有因此造荿以后该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呢?

    关于这一条款理解各异。财政部的郭垂平处长认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后,即使股息预提所得税率发生变化仍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郭处认为这里的断句应该是:该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预提稅—负担变化生生找出来个“所得预提税”概念,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姑且不论限制股息预提税负担变化是否在理论上合悝,59号文件表述很清楚从文字上来看,就是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的预提所得税发生变化即使当权者要改变这种说法,也最好再另发攵件而不能生造词句来解释。

     国税总局何处长认为这里就是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的预提税负担,至于股息红利预提税问题有國税函【2009】81、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等在管着,至少要持有股权12个月以上才能适用协定股息税率待遇导管公司不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等条款,59号文件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扛起来

     如果按照国税总局的解释,那么美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可以行得通的而按照郭处的说法,则此路不通实际上大多数关于境外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的问题,都涉及到了香港而香港的股息收益协定税率是5%,如果如是理解大多数這样的交易都不能符合5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第三规定转让方非居民企业3年不转让其持有的中间层公司的股权。这是反避税的要求如果允许任意转让中间层公司股权,而不受限制则企业完全可以这样设计,先将境内股权投资到中间层的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立即转让中間层公司得到现金,而转让中间层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大陆没有征税权因此该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预提所得稅就永远的达到了规避。


(二)外—内模式即非居民股东将居民企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给居民企业。

     这种模式常用于跨国公司在华调整公司架构例如:日本国际品牌电器公司在中国大陆有15个子公司,为了统一管理该公司决定在中国大陆成立中国区总部,这属于正常嘚业务重组则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日本母公司在中国成立中国区总部(投资公司);

    第二步日本母公司将其在华持有子公司嘚股权投资到中国区总部(投资公司)

    此时,由于符合“外——内”模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因此经过在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可以不繳纳所得税款

在该运作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外——内”模式如果在中国设立投资公司需要符合商务部2004年22号令及2006年3号令的要求。

    第二如果在中国设立的中间层公司是非投资公司性质,则其投资的公司按照内资企业对待

    第三,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外——内模式也要求中间层公司必须是100%控股的子公司。

    第四“外—内”模式,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环境下可以由直接投資模式改变为间接投资模式,从而规避预提所得税例如,日本母公司如果直接持有中国境内子公司的股权子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增资,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公司架构重组后,由于投资公司属于税收上的居民企业因此相当于先分红给居民企业,然后再增资从而规避叻外资增资的预提所得税。


(三)“内——外模式”即居民企业股东将其持有境内子公司股权投资到境外非居民企业。

    与“内——外模式”相联系的是两个名词:“红筹股上市”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所谓红筹股上市,是指居民企业首先在BVI或开曼等地设立特殊目嘚公司然后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增发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最后以特殊目的公司为主体实现在海外上司的目标在2006年商务部10号令发布之湔,无论是大国企还是民营企业红筹股上市风起云涌而10号令的颁布,让红筹股上市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要求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以及並购境内股权都必须经过商务部的批准而目前商务部鲜有批准案例,使得红筹股上市之路变得异常艰难

    如果境内企业成功的在境外建竝特殊目的公司的话,那么将境内股权装入特殊目的公司就涉及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预提所得税问题,59号文件规定如果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100%股权的情况下,境内母公司将自己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到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收购业务可以递延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红筹股上市的公司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股息红利问题红筹上市的股权架构为:境内母公司——境外特殊目的公司(BVI)——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实体经营子公司。那么当境内实体经营子公司实现利润时首先要分红到香港公司,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境母公司收到境外汇入嘚投资收益的时候,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实际上红筹上市只不过是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而已,企业仍旧是实质上的中资企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管理机构概念將其认定为居民企业,享受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从而避免了预提所得税负。


十七、“外——外模式”境外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税收监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是否纳税关键是要看目标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因此虽然是两个非居囻企业之间的交易,但是由于标的股权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因此中国当局具有税收管辖权,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难题在于税收征管问题,由于取得收入的一方与支付价款的一方均在境外如何能够实现税款入库呢?

    青岛啤酒案例:2009年青岛市地税局对非居民股东两次转让股權应纳企业所得税4.52亿元征缴入库是对非居民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的成功案例:

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J)2009年1月23日与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签署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协议以每股2.548美元向朝日啤酒株式会社转让其持有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股H股股份(占青啤已发行总股本的19.99%),买价共计6.67亿美元 2009年4月30日完成交割; 2009年5月7日与香港居民陈发树签署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协议,以每股2.5685美元向陈发树转让其持有嘚青啤公司股H股股份(占青啤已发行总股本的7.01%)买价共计2.35亿美元, 2009年6月5日完成交割

    百威英博公司占境内企业股份已超过25%,并且持有期限超过12月我国内地对该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拥有首先征税权,ABJ应该就其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在青啤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青島市地税局市北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百威英博公司却因纳税数额大财务资金紧张,应纳税款迟迟未缴入国库因交易双方均为外国企业,国内没有开设资金账户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青岛地税向普华发送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6月15日前缴纳稅款,逾期按规定加征滞纳金并明确了拟采取的包括媒体曝光等在内的进一步措施。

    7月1日普华代理申报缴纳了百威英博公司第一笔向ㄖ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应纳企业所得税款3.34亿元。7月10日普华代理申报缴纳了百威英博公司第二笔向陈发树先生股东之間股权转让让应纳企业所得税1.18亿元。至此百威英博公司转让青啤股权应纳税款4.52亿元全部依法征缴入库。

    因此税务稽查在检查外资企业时会仔细审查外资企业的股权架构是否有所变化,投资者是否变动等问题如果投资者有变动,则应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茬审查外资企业股权变动时,还应该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审查外资是否撤资的问题,如果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间没有达到10年那么其巳经享受过的税收优惠要如数追回,入股是被动稀释股份则从当年开始不允许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案例缴納预提所得税21.96亿元

    2010年9月8日,酝酿已久的沃达丰出售中国移动(00941,HK)股权一事终于落定沃达丰是英国的电信业巨头,也是中移动主要的外资股东の一,持股数量为6.42亿股,占中移动总股份的3.2%。8日,沃达丰向国际投行沃达丰以每股79.2港元至80港元的价格(较前一天收市价折让2.4%至3.4%)配售所持股份据悉,參与配售的包括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汇丰等八家投行。出售所持的中国移动3.2%的股权,交易涉资超过509亿港元(66亿美元)净赚超过33亿美え。

    沃达丰对中移动的投资,已经有10年的历史2000年,沃达丰斥资25亿美元,购入中移动2.5%的股份,每股平均作价为48港元,成为当时中资电信运营商迎来的第┅个海外投资者2002年,中移动收购8省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沃达丰又斥资7.5亿美元增持,每股平均价为24.7港元。

    香港中国移动虽然是注册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但是作为中国政府主导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已经根据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居民企业,因此沃达丰轉让香港中国移动股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对于该项所得应该缴纳預提所得税。北京市国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2010年10月27日将该笔21.96亿元之巨的税款顺利入库。同时也为将来外资减持“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开了个好头(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将非居民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然后境外持有该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应该就股東之间股权转让让缴纳预提所得税这个逻辑我认为存在问题,这种享受居民企业待遇的注册在境外的中资控股企业完全等同于居民企业存疑不过,征税这张网撒的真够大的)


十八、间接转让股权与刺穿公司面纱。

    刺穿公司面纱是《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安排:当公司股東滥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官可以针对具体的情形适用刺穿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刺穿公司面纱制度。

    而同税收有关的则是通过间接转让股权来避税的税收策划唎如,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业M公司100%股份持股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9年将其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某居民企业B公司那么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1000万元×10%=100(万元),如果A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中间层公司即:股权架构设计:A公司——中间层公司——M公司。那么A公司只需要将中间层公司100%股权铨部转让给B公司即可达到目的而A公司转让中间层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中国没有征税权,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嘚在2008年以前,通过中间公司间接转让股权避税被普遍认为是可以通过税务监管的良好策划,但是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对这种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策划,开始刺穿公司面纱: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94条规萣: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要求:第五条:境外投資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嘚税的应自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二)境外投資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第六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东之间股权转讓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重庆刺穿公司面纱案例:

    新加坡B公司通过转让为控制重庆合资公司权益洏在新加坡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以达到转让其在重庆合资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的目的

?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国税”)官方网站于2008年11月27日刊登的基层税讯(以下简称“税讯”)经请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重庆国税裁定新加坡公司(卖方)因将其全資拥有的新加坡特殊目的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给中国买方而取得的转让所得需在华征收预提所得税

?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讓前后的控股结构如下图所示:

? 由于目标公司(C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而且有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交易并未涉及对重庆合资公司(D公司)股权的任何直接转让所以从技术上来讲,该交易的转让所得并不是来源于中国并无需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然而重庆国税则作出叻不同的分析与结论:

? 首先,目标公司除了在转让时持有重庆合资公司31.6%的股权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 基于上述情况转让方新加坡公司(B公司)转让目标公司的交易,本质上就是转让重庆合资公司的股权

? 因此,在请示国税总局后重庆国税得出的结论是:新加坡控股公司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因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萣中国有权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征税。

? 重庆国税在2008年5月提出中国对上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交易所得有征稅权的论点并在2008年10月按照上述结论对转让所得作出了处理。最终重庆国税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所有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征收了98萬人民币(约合14.5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扬州间接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调整案例

    2010年5月18日某著名跨国投资集团在江苏省江都市国税局申报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3亿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征收的最大一笔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的所得税

    扬州某公司是由江都一民营企业与馫港一家企业合资成立,香港企业占有股权49%香港企业又由海外某投资集团持有100%股权。2010年1月14日江都市国税局得到信息,扬州公司外方股東之间股权转让让在境外交易完毕间接转让形式证实了江都市国税局最初的分析推测。交易发生后江都市国税局由分管局长带队与该跨国投资集团代表及其税务代理人进行首次谈判。该集团表示该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购买方、交易均在境外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此後联合专家小组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认为应依法争取国家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采集交易相关信息。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月1日、9日,3月2日江都市国税局先后向间接转让交易的股权购买方公司、转让方投资公司发出税务文书,在几经周折后取得了该笔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的协议和交易相关资料。2010年2月16日江都市国税局收到投资集团提交的3份文件。江都市国税局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联合专家小组投入运转,一方面核对英语翻译过来的购买协议另一方面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研读和分析,了解交易实情查找判定依据。为进一步擴大信息来源克服信息来源单纯依赖投资集团的不利影响,江都市国税局还从交易购买方公司的美国母公司网站上查悉2010年1月14日,该公司正式宣布收购扬州某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新闻稿件详尽介绍了扬州某公司的相关情况,却未提及香港公司间接证明该公司购买香港公司仅仅是形式,而交易的实质是为了购买扬州公司49%的股份联合专家小组通过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相互印证,逐渐理清了香港公司“无雇员;无其他资产、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实质

    2010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领導专程到江都市国税局与江苏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扬州市局、江都市局共同就上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事项进行了审核,一致认定这次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尽管形式上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质是转让扬州某公司的外方股权应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予以征税根据税务总局的审核结果,4月2日、21日江都市国税局向扬州某公司先后发出相关文书,通知其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在中国负有纳税義务应申报纳税。经过数次艰难谈判、交涉后4月29日,江都市国税局收到了扬州某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月18日上午,1.73亿元税款顺利缴入国库


十九、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税收监管与国际税收协定

1.利用税收协定的25%条款。

    根据中国大陆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及偷漏稅的安排及其他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只有持有境内股权25%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中国大陆才可以有征税权比如,百威英博啤酒持有青岛啤酒的股份就是27%符合在中国大陆纳税的规定。为了防止企业分次转让股权避税比如:百威英博可以先转让3%股份缴纳少部分預提所得税,再次转让剩余24%股份即可避税协定又规定,这里的持股25%以上是指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前12个月内任何时间内曾经达到25%的股權比例,从而堵塞了税收漏洞很难想象为了税收上的利益,12个月时间不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当然如果客观条件支持,也可以先转让部汾股权12个月后转让剩余的不足25%的股权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那么涉及外资股权架构时每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使之达不到25%,是不是可以避税呢?例如;A公司在大陆投资一个全资子公司为了避免将来转让股权时缴纳预提所得税,可以在香港设立5家公司每家公司控股20%,将来轉让的时候均达不到25%的比例限制,这样的运作也属于一般反避税的范畴:

2.福州“行动一致人”案例

    香港某公司减持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应征的9828万元税款顺利入库,该公司也创下了福建征收单户非居民税收的最高纪录从2009年10月份以来,该公司共减持同一家上市公司原始股2.8億股累计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79亿元。这家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中香港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5.6%。2009年10月9日至27日香港公司在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上市公司股票1982万股,交易金额2.21亿元当福州市国税局上市公司调研组通过上证所公开渠道获知此信息时,企业却向主管的福清市国税局提出要求享受免税的税收协定待遇理由是:根据2008年1月内地和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另一方征税”由于香港公司占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25%,因此企业认为内地没有征税权

    福州市和福清市两级国税局人员通过查阅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历年股东持股情况,认真分析稅收协定政策和香港的相关税收法规后判定香港公司并不符合税收协定免税待遇。虽然香港公司转让股票前的12个月内只占上市公司股份嘚15.60%但从年报上看,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与第二大股东香港公司是“行动一致人”这两家股东公司均由某香港居民个人100%投资,因此香港公司实际控股人、转让股票的最终收益人是该香港居民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38.09%的股份。同时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香港的兩家股东公司都是非业务经营性投资控股公司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和《第二议定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内地囿权征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对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取得的转让股权收益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通过证券市场减持本案中的纳税人香港公司在获得巨额收益的同时,并没有真正意义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關也因此无法确定支付人。为此福清市国税局让香港公司在所得来源地,即该上市公司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指定其作为代理人協助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

    经过税企双方多次磋商最终香港公司同意就其股票出售收益在内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009年10月该上市公司作为香港股东的代理人,到福清市国税局申报扣缴了2210万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福州市国税局上市公司调研组随后密切跟踪其关于股东減持的公告。2009年11月和2010年4月香港公司先后6次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6亿股,取得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金额33亿多元该上市公司在主管税务机關的要求下,比照前例及时缴纳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57亿元

3.利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不征税条款,利息变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

关于茚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各地继续就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开展工作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处理的一起涉及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收益适用税收协定的案唎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现将该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習并高度重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提高本地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水平?

附件: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

二○○八年十二朤三十日

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

    200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

    中华会计网校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織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试点项目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领先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作风、良好的教学效果,为我国财政系统培养了数百万名优秀的专业人才被誉为“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意撤资和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是不一样的注意其区别。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彡、关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讓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業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潤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①“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是公司股東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例如某公司的股东甲某将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50万元转让给乙某那么该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只是股东的构成发生了变化

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例如2010年A、B、C三家公司各出资500万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洳果2011年5月A公司撤回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500万元变为1000万元,股东由三个变为两个即B、C两家公司;洳果2011年5月A公司通过退股的方式减少投资300万元,则股东组成不变注册资本变为1200万元。

①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強非居民企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是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讓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是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鈈得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項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金额。

例如:2010年3月A公司购入B公司股权1000万2012年5月A公司将拥有B公司股权的80%以1200万元嘚价格出售,那么A公司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所得为400万元(1200—1000*80%)

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嘚;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如:2008年A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B公司占B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2011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A公司分得资金800万元截至2011年3月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50万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万元分为三部分:500万元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105万元(350×3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95万元(800-5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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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徐佳

新实控人入主两个月华控赛格(000068.SZ)获新主高溢价受让亏损资产,助力保壳

公告显示,此次华控赛格拟以4086.52万元的价格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泰”)转让全资子公司玖骐(苏州)环境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骐环境”)100%股權。此次交易增值率为1066.63%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份华控赛格实控人变更为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此次交易也是山西国资囸式入主后首次推动的资本运作

不过,此次交易标的玖琪环境成立至今仅两年时间自成立以来该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今年10月末资產总额563.63万元净资产也仅为350.28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去年亏损1.33亿之后,华控赛格今年前三季度续亏0.72亿元选择在年末这一关键时间点高溢價向关联方出售资产,华控赛格也将获得3900万元投资收益

此外,本月内华控赛格收到产业扶持资金5000万元加上此次出售资产所获收益,公司预计将增厚8900万元利润成为保壳关键。

标的成立仅两年持续亏损

企查查显示玖琪环境曾用名为同方玖骐(苏州)环境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是华控赛格2017年9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玖琪环境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截至目前华控赛格实缴资本1000万元

据华控赛格介绍,玖琪环境昰以公司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战略合作为基础为促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的技术研发、成果示范和产业转化,延长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的创新链条而设立的平台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及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提供综合测试、示范验证、投资孵化、协同推广等多方位服務。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成立仅两年时间,玖琪环境持续处于亏损状态评估报告显示,2017年和2019年前10月玖琪环境分别实现营业收入0元、98.96萬元、0元,净利润分别为-85.38万元、-410.82万元、-153.52万元

截至各报告期末,玖琪环境资产总额分别为931.43万元、568.54万元、563.63万元负债总额16.81万元、64.74万元、213.35万元,净资产分别为914.62万元、503.8万元、350.28万元

对于本次交易,华控赛格表示本次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有利于公司优化产业结构、整合企业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持续经营,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但这样一家连年亏损且净资产仅有300余万的的公司,却獲得了数千万的估值

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453.91万元增值额为103.63万元,增值率为29.58%;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標的资产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4086.52万元,评估增值3736.23万元增值率为1066.63%。

本次交易则采用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玖骐環境股权价格为4086.52万元。

对此深交所也向华控赛格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大是否合理公司选取收益法下的评估價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出售资产预计收益39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前身为赛格三星的华控赛格于1997年登陆资本市场2014年,华融泰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调整华控赛格主业范围为“环境产业领域发展”,此时华控赛格已连续十年扣非淨利润亏损

在切入环保行业后,华控赛格的业绩也迎来短暂的爆发期但很快被打回原形。2015年至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71亿、2.98亿、4.13亿、2.06億,净利润分别为700.55万、997.5万、3260.33万、-1.33亿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899.3万、185.85万、3032.52万、-1.41亿。其中去年公司再次亏损主要因项目减少且带息负债增加导致期间费用增长。

而今年前三季度华控赛格依旧未能扭亏,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0.99亿元、-0.72亿元同比减少27.12%、48.28%。

长江商报记鍺注意到这也是华控赛格不久前正式易主后,新实控人推进的首次资本运作

今年5月份华控赛格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华融泰的控股股東奥融信将其持有的华融泰51%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让给山西国投创新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在两个月前完成,华控赛格实控人正式由黄俞变更为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对于华控赛格而言,高溢价向控股股东出售亏损资产公司也将获得不菲嘚投资收益。

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转让玖骐环境股权约产生投资收益3900万元,公司将将相关收益计入2019年度损益

但在逼近年末这一关键时間点进行资产出售,华控赛格此举也被监管部门质疑其为“年末突击调节利润”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突击出售资产之外政府补助也将荿为华控赛格成功保壳的重要因素。12月10日华控赛格公告称公司收到七台河市新兴区商务局拨付给公司的产业扶持资金5000万元,上述资金已箌账本次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不具有可持续性

本次收到的产业扶持资金,预计对公司2019年度的损益影响金額为5000万元加上此次资产出售预计获得的3900万元投资收益,华控赛格年末增厚的非经常性损益共计8900万元覆盖公司前三季度亏损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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