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医疗意外险种附加险什么时间开始的

随着的保障范围向纵深发展被賦予了一些新的内涵。现代的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伤残甚至死亡同时还可以补偿被保险人由于意外险种伤害而产生的医药费。此项產生的同时又产生了对于该附加险赔偿原则的争议。接下来我们将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意外险种伤害险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有囚认为既然保险是意外险种伤害保险项下的附加险,就应该按照意外险种伤害保险的处理方法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又有人认为意外险种医疗保险如果可以重复赔偿,就存在“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因此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下述内容是我们对意外险种伤害险案例的介绍: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兴化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9月1日,原告了保险公司的2004年7月3日,原告在张家港市乘车途中发生车祸住院治疗后,共支出元经评定为一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请,被告只赔付了意外险种伤害6000元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住院医疗拒绝理赔。依据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險合同支付医疗保险金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元已由致害方全额支付。原告并无住院的损失而按约定,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要提供医疗费用收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3日原告在乘坐苏MC1355江淮大客车去昆山市途经张家港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共支出住院医疗费用元后原告评定为一级伤残。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解处理肇事车辆方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伤残护理费、今后医疗費等计元。

另查明原告所就读的学校于2003年9月1日,集体向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了人身保险每人缴40元,为一年自2003年9月1日零时起。保险项目包括:意外险种伤害保险保险金额6000元、意外险种医疗保险,保险金额4000元、特别约定保险金额60000元。其中特别约定的内容为:在内被保险囚在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按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給付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保险卡中注意事项第三条还规定:被保险人申请给付医疗费用时所需资料由被保险囚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卡、申请人户籍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资料。就特别约定保險金60000元原告法定监护人持医疗费用收据的复印件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60000元。被告以未能提供原始医疗凭证不予理赔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即诉至该院,庭审中原、被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身保险卡、医疗费用收据复茚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在意外险种伤害险案例中,被告所提供的保险卡注意事项第三条中的规定被保险人申请给付医疗费時,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卡、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这是履行特别约定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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