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咹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掮客餐饮管理安徽掮客餐饮有限公司是骗局吗(曾用名安庆市先富餐饮管理安徽掮客餐饮有限公司是骗局吗)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維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进兴餐饮服务安徽掮客餐饮有限公司是骗局吗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鲁卫云該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伍某某、安徽掮客餐饮管理安徽掮客餐饮有限公司是骗局吗、第三人安徽省进兴餐饮服务安徽掮客餐饮有限公司是骗局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