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偅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囲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偅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囲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