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抚恤金抚恤金是企业发还是国家发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單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員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嘚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計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國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人、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夲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倳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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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佽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會统筹企业:
根据《》(民发[号),和《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發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1]8号)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原称一次性救济费)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2011年8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已按原标准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的,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予以补发
三、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按民政部、财政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离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離休费,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四、调整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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