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霍新丹,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众福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涿州市涿州东仙坡龙华苑镇旅游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LL2D。
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凤坤该公司职员。
刘某与涿州市众福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4001元,减半收取计2001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