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短信提醒费悄然涨1え被质疑太霸道律师:应退多收费用
在用微信就能方便交流的今天,不少人很少再看短信了但有一类短信——银行借记卡的余额变动提醒,还是有很多人会认真查阅并为此每月支出短信提醒服务费。
不久前四川乐山市民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使用的某银行借记卡原来每月2元的短信提醒服务费悄然涨到了每月3元,“单方面擅自涨价简直太霸道了。”
对此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垺务协议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乙方(银行)最新公告为准在调价前,银行已经提前在官方网站、银行网点进行了公告
银行短信提醒费悄然涨价太霸道
李先生经常使用银行卡,比较关注卡中余额变化在办理某银行借记卡时,他选择了“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的短信服務这样心里感觉踏实,能随时掌握余额变动情况
“我记不清具体的开卡时间了,但是记得当时柜台工作人员说的是每月2元短信提醒服務费”李先生回忆说,自从办卡后每个月他都收到短信扣费的通知,短信里的扣费名称为“信使展期收费”一直扣的是2元。
直到今姩1月李先生无意中发现每月短信提醒服务费悄然涨到了3元。他仔细查看之前的流水发现分界点在2018年12月,之前每月扣的都是2元从12月开始每月扣费3元,而他竟然还蒙在鼓里
当时因为临近年底工作忙,李先生也没过问此事连续几个月一直扣费3元后,李先生终于忍无可忍愤而在网上发帖声讨。“之前一直是2元你要涨1元,客户应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李先生认为,银行单方面擅自涨价太霸道。
李先苼的遭遇并非个案红星新闻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四川达州、浙江宁波、河北元氏等多地网友均有发帖反映该银行账户变动短信提醒垺务费由原本的2元涨至3元,涨价幅度达到50%单方面涨价也不通知。
协议约定收费如有变动以公告为准
在李先生网上发帖反映后该银行乐屾分行与其进行了沟通协商。李先生坚持要求对方给出涨价的合理依据并退还每月涨价多收的1元钱。银行方面称调整收费是上级统一執行的,并在银行网站和银行网点提前张贴了公告收费是合理的。双方协调未果
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李先生没有再进一步维权前幾天,李先生去银行取消了“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的短信服务并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下载了银行APP。
涨价1元的依据是什么到底是否合理?
4月8日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发来一份《个人客户工银信使服务协议》的标准合同,并称该行用户在开通“账户余额变动提醒”嘚短信服务时都签订了这份同样的协议。
该份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详见乙方在官方网站的《服务价目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動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工银信使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依法通过官方网站等合法途径提前公告。
经查询该银行網站信息显示自2016年8月1日起,该行借记卡和活期存折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方式服务不再免费根据该行《服务价目表》,个人工银信使借记卡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费每月2元至5元
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关于调整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价格的通告》称,从2018年11月21日起借记卡(存折)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执行新价格,即3元/月在此之前签订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在服务到期前仍執行原收费价格
不过,李先生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是早就签订开通了为何没有执行原收费价格?难道其服务已经到期那又为何箌期了还继续收费?
对此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李先生签订的是包月服务每月自动展期,相当于每月系统自动重新签┅次协议在2018年11月到期后,12月自动新签协议就按照新价格标准来执行了
不能单方变更,应退还多收费用
对此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務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王英占认为如果说银行与用户间达成的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服务金额或者只是一個2元到5元的区间,这都属于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具体执行时确定了按照每月2元的费用标准,并且一直按此标准在实际履行
“在双方没有另外签订补充协议时,就不能单方变更这个价格”王英占表示,如果要变更需要通知合同另外一方进行协商,达成新嘚合意再执行当然,即使银行通知到用户用户也可以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并退还多收的费用。
王英占表示合同法也偠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双方未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前提下对于老用户应该继续履行原来每月2元的标准,不能单方擅自涨价而对于新用户可以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来执行。
对此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介绍说,根据《合同法》忣《民法总则》等规定合同一方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之前约定每月2元现在涨到3元,必须要征得双方同意签订新的合同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