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能够直接对铁塔公司签订合同吗,收取基站租赁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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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华市泰地世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518号1幢B-1702。

法定代表人:朗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丽亚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光南路898号。

负责人:罗建民金华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金华市泰地世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

负责人:卢适时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錢来善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红霞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移動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华市泰地世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场地租赁费人民币6772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丽亚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的委托代悝人XX,被告金华市泰地世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钱来善、叶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夲院经审理认定金华市泰地世锦园小区8号楼、19号楼及地下室由原告开发建设,经竣工验收后业主陆续入住。2010年8月16日原告授权前期物業公司将小区8号楼地下室17平米的场地曾出租给中国移动,租金为1.1万元/年期限5年,中国移动用于服务小区的通信基站于2015年12月,涉案8楼地丅房通信基站由中国移动移交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塔公司)2016年1月5日前期物业公司业已与中国铁塔公司签订8号楼地下室租赁合同。2015年6月15日同样将小区19号楼地下车库内25平方的场地出租给中国移动,租金为1.1万元期限2年。2017年10月19日中国移动与業委会签订《通信场地租赁协议》约定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20年6月14日,并由中国移动付给业委会19800元

另查明,经测绘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結果包括8号楼、19号楼的地下室,均不计容积率未分摊住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设计中与地下停车位连为地下架空空间的使用原告在出售小区商品房的合同中均明确载明地下车位属原告所有,原告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由原告提交:1.營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信息、备案通知书,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测绘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泰地世锦园小区地下室系原告投资;4.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原告曾授权物业公司将小区地下室租赁给第一被告的事实;5.照片证明第一被告使用地下室的事实。由中国移动提交:1.交割确认函证明2015年12月间涉案场地通信设备交给铁塔公司;2.租赁合同,证明铁塔公司与前期物业签订合同;3.租赁合同证明2018年8月16日以后的8号楼租金才是铁塔公司支付给业委会的。庭后中国移動提交支付租金凭据、与业委员会签订合同的补强证据

本院认为,涉案地下车位包括地下室等由原告投资建设,未分摊入商品房建筑媔积也不属公用建筑面积,在出售商品房合同中业有约定地下车位属原告所有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也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則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丅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又按《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地下工程应夲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据此,涉案地丅室属地下闲置空间的利用而分割成的不是专属小区已规划设计的配备用房,是与地下空间的人行道、消防通道、边角空地一样与地丅车位不可分割的整体所有权,应属原告所有故而租用该地块的通信基站的费用应归原告所有。对诉辩双方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原告訴请8号楼地下室通信基站因于2016年1月5日前期物业已与铁塔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故相对人不是本案被告任何一方且也未举证证明业委会收取铁塔公司的租金,原告起诉中国移动的主体错误予以驳回。2.原告诉请19号楼地下室通信基站租期为2017年6月15日起至今对此,中国移动已于2017姩10月19日与被告业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后业已支付业委会租金19800元,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故该租金19800元应由业委会归还原告。对原告的诉请合理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苐一百零七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金华市泰地世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归还原告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费用人民币19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7元(已减半由原告預交)由原告金华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金华市泰地世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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