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江苏长江商业长江银行姜堰支行行的工作人员“点钱点到手抽筋”是怎么回事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负責人:刘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桂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毛可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唐庆忠男,****年**朤**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谢冬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与被执行人许桂凤、毛可卫、唐庆忠、谢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確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许桂凤、毛可卫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许桂凤、毛可卫欠

本息220000元诉讼费及公告费3905元,合计223905元两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前给付償还50000元,同年8月28日前偿还8905元余款165000元,自2018年9月起至同年12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各偿还5000元;2019年1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自2019年2月起至同年12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各偿还5000元;2020年1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自2020年2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的28日前各偿还5000元;2021年1月28日前、2月28日前各偿还10000元、5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二、如兩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自逾期之日起申请人有权按照(2016)苏1204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内容扣除已给付的部分要求恢复执行。

上述事實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議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4执26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債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ㄖ

A. 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證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

B. 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

C. 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D. 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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