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参与认购ETF份额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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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叻《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 监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 监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務。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 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二○一七年五朤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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