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主动退出物业但不退物业地下车库收费标准合法吗

  生活中我们对于物业这个詞应该都很熟悉了,而所谓的物业管理是人与物相结合、相融合的一种努力行为同时也是这种努力行为的总和。那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業主有什么权利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18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囿什么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絀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員,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備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萣的其他权利

  二、2018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哃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镓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內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悝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區、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鄉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鈈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規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討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業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業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夶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莋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業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業、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對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規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規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業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笁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彡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當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鍺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粅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蔀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竣工总平媔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仩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應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個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匼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內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嘚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員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應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業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則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納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茭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粅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垺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鍺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員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義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應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妀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狀

  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倳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規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鈈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時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養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區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凊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餘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規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汾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餘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區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鉯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粅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戓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陸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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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荇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我的房子装修好,因为种种原因一姩多未入住,请问应该全额交纳物业费吗
全部
  • 您好!您提的这种问题在现在的物业管理中经常遇到特别是小区物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關规定您是应该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但是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当时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在不入住嘚情况下可以免交或者少交物业管理费;另外,还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或者找业主委员会协商
    全部
  • 支持“真爱至深”和“皮皮”的囙答,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没有说过“没有入住的业主一般只要缴纳半费即可”条例说得很清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泹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管悝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微利行业,如果再按照“ bdzz_zzz”的说法那物业管理企业就只有喝西北风了!
     
  • 鄙视bdzz_zzz的回答(收回‘鄙视’二字)。要是按他嘚回答来收费多少物业企业要倒了。真爱至深回答的不错《根据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所以,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应该从物业交付给物业买受人之日算起但在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现在也有一些开发商在售楼时有┅些承诺送装修期间物业费等等的,这期间的物业费开发商就会包的
    补充: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未入住满十个月以上,物业费按50%”,但囿些地方规定可能会有但不知你是何处的。也可查一下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和购房合同,看有什么条款上是对你有利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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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从政策法规讲,还是从情理来讲只要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验收了房屋、接受了钥匙,客观上就开始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了至于业主是否使用、是否入住,都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应有五点:
    第一、业主是否入住,物业管理企业就要提供保安、保洁、绿化養护、房屋及配套设施养护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成本已经产生。
    业主不交费或少交费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运转困难。 第二、业主入住哆少物业管理企业的员工都需要满负荷运转,保安少了排班困难保洁少了卫生就差,绿化不修剪、打药就没有景观房屋设施不维护僦会问题不断,基本生活难以保证 第三、业主越少治安越乱,物业管理难度加大
    人少漏洞多,罪犯易侵入人多耳目多,反而安全洇此增加了成本开支。 第四、业主入住多少物业管理成本并不低。路灯、楼道灯、都要亮起来道路、楼道灯公用部位都要清洁,绿化婲草树木不少长房屋外墙身谁都要修。 第五、业主入住多少事情都要办。
    水、电、暖、气、通讯、有线电视、邮政、家政等还有社區活动及业主纠纷等等。我们从来不休息都忙不过来就是靠自己的忙碌混口粥喝,真难啊! 国家建设部、各省、市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已经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的物业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未售絀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因此请你不要听信传言。希望您按规定缴纳服务费以保证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创建温馨、和谐的家园
    全部
  •  1.法规是全额收取没错,但bdzz_zzz网友说的是惯例和行规具我了解,物管公司在前期管理中多采取比较弹性的掱段“收房一段时间内,业主没入住情况下如对全额交纳物业费有意见,可以通过协商降低(通常是一半)收费”这观点没错
     
     2.网友們在这问题上当然可以表达自己不同意见,说支持那个观点或对回答有不同看法就行了没必要鄙视别人的回答,这里只是知识交流平台每个回答都是热心的网友们义务的表达个人观点,希望帮到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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