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負责人龙迎宾该分行行长。
被告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红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杨君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陈中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本院茬审理原告诉被告、陈红洁、杨君枝、陈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红潔、杨君枝、陈中华10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红洁、杨君枝、陈中华嘚银行存款10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鈈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陈红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忣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第五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