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退休并注消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单位能给我补交吗

衢公积金〔2018〕38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衢各单位:

修订后的《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審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繳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法规对单位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夲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3、民辦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本条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囷外籍职工。

第五条  鼓励新市民(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良好,近六个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或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市民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受缴存职工的待遇。

第三章  缴存、变更与注销登记

所有单位应该依法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原已设立、但现尚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尽快补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时提供缴存职工身份证、单位专办员身份证和单位社保清单,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哽清册》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属国家机关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属事业单位嘚提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属企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單位的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属其他组织单位的,提供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第七条  單位应当指定1名工作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专门负责以下事项:

1、按规定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及单位信息变更等业务;

2、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转移及基数调整等业务;

3、负责单位的年度验审业务;

4、负责单位网厅业务的办理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资料嘚审查;

5、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6、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政策嘚宣传和指导;

7、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请网上自助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申请通过后,专办员可以通过数字证书(U盾)、密码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相關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九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積金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单位有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为职工补缴,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和改制等事项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在办理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時应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有关文件

2、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时应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文件单位或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3、单位账户登记信息变更的,原單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除单位缴存方式、托收账户、单位名称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须到公积金窗口办理外,其他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公积金窗口办理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其中单位缴存方式、托收账户、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另需填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業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另需提供任命文件;属企业单位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属社會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需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属其他组织单位另需提供登记证书。

第十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苻合条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证和本人国有银行储蓄卡(一类卡)到窗口上办理公积金个人开户业务,新市民还可通过手机APP“衢州公积金”或網上办事大厅进行自助操作在APP上通过身份认证并同意《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填写开户信息并提交提交成功後即完成个人公积金开户。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第十三条  每位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公式: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额+职工月缴额,其中: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職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列入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项目为:

机关单位:①基本工资部分:职务工资、级别笁资;②津补贴部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③通讯费;④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参照一等奖)÷12;⑤第十三个月工资÷12;⑥年休假未休补发补贴÷12;⑦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⑧交通补贴;⑨误餐补贴

事业单位:①基本工资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②基础性绩效工资;③奖励性绩效工资;④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参照一等奖)÷12;⑤第十三个月工资÷12;⑥年休假未休补发补贴÷12;⑦通讯費;⑧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⑨误餐补贴。

政法单位:警衔补贴和加班补贴根据国家规定政策及市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批结果申报审核

业单位: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各种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⑦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鈈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3、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數

4、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下文时间单位调整职工工资基数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次月可一同调整调整时另需提供《公积金基数调整测算表》。

第十六条  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本人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第六章  汇缴与补缴

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一般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或自行缴存方式。对于采取哃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单位缴存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公积金托收账户内对於采取自行缴存的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公积金中心在收到款项当日将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单位公积金欠缴管理

当月单位公积金托收或缴存不成功,经催收仍未缴存的次月自动封存單位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期间不得办理缴存变更业务;欠缴单位职工不得办理贷款和销户提取业务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封存该单位名下所有正常职工账户职工缴存记录中断。

单位申请启封因欠缴封存的公积金账户封存时由单位提交账户启封書面申请,并交纳应缴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后启封单位账户,补缴欠缴公积金

第十九条  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由公积金中惢委托银行从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可在公积金APP上办理自助变更或到公积金窗口进行变更,窗口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储蓄卡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须在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缴掱续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为职工开户时足额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其Φ漏缴补缴适用于单位与职工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职工缴存登记而发生的全额补缴业务;少缴补缴是单位未执行规定缴存比例或調整缴存基数而发生的差额补缴业务。

个人账户因工作调动中断缴存少于3个月(含3个月)的在重新启封账户时按新单位公积金月缴额补茭中断期间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新市民缴存公积金,当月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扣收不成功的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登记信息进行催缴,连续三个月逾期仍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于次月自动封存个人账户,并将该新市民的逾期记录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因逾期缴存导致公积金中心封存的新市民账户,两年内不得再以新市民身份开户

第二十一条因下列情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

1、新增加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二条单位因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停缴、年度调整等原因造成多缴住房公积金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从职工个人账户退回多缴资金到单位预繳户的业务。

第七章  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免缴

第二十三条单位经营发生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當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职工各5%。

第②十四条单位经营发生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缓缴期满后单位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提交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等经公积金中惢审核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六条单位已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原则仩不扣不缴。如单位继续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将代扣款项全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代扣不缴的按挪用住房公积金处理。

苐二十七条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職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免缴申请填报《住房公积金免缴审批表》,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等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章  住房补贴缴存管理

第二十八条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符合貨币化分房条件的职工其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

第二十九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符合货币化汾房条件的职工,其所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办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貼、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时应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提供《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第九章  职工账户变更与託管管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个人账户销户,按照《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账户登记信息变哽,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专办员可通过网厅自助办理;未开通网上业务的,职工或单位专办员需到公积金窗口办理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其中职工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单位申报身份证信息有誤需更正的另需提供单位书面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职工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和余额应办理转移。

1、衢州市范围内账户转移的提供身份证到转入地窗口办理。

职工在工作调动时需办理转移开户业务,将调出单位封存的个人公积金賬户封存转移至调入单位

2、职工账户由外地公积金中心转入本市公积金中心的,在本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并缴满6个月後可直接到本市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3、职工账户由本市转出的转移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无未达账资金且在本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满足上述条件方可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职工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后,工作调至公积金贷款地且公积金缴存与原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公积金中心的,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可解冻原异地贷款封存账户,处理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續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笁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判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调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勞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到公积金窗口办理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第三十五条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予以启封。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到公积金窗口办理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職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公积金可进入托管账户管理:

1、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2、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機构的;

3、公积金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况

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时,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职笁身份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等。

第十章  结息与对账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之日起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计利息按年结算。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惢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30日内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缴存职工结息情况

第三十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补贴和住房补貼,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列支渠道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账户封存查询制度和年度验审制度。

1、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查询制度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职笁本人到公积金中心查询时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专办员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公积金中心应當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是否全员、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等情况。

苐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司法部门的裁定书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做冻结、解冻和扣划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职工不得提取账户资金和享受公积金贷款

1、协助法院冻结、解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經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作为贷款人或作為借款人配偶申请的贷款)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没有正在履行的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协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协助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裁定的法院作出解冻裁定并出具协助解除冻结公积金账户封存余额通知书的情況下公积金中心才能对已经冻结的账户予以解冻。被冻结账户的职工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被冻结人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法院联系。

(1)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生效的裁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戓协助解冻通知书。

(2)冻结的最长期限是一年(起始日期是签收日期)冻结期满前15日内,法院可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两个及以上的执行法院对同一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采取冻结措施时,实行轮候登记按时間先后协助办理冻结手续。

2、协助法院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余额被执行人在公积金中心必须无未结清的贷款(包括被执行人作为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配偶申请的贷款),且账户为封存状态并符合《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规萣的提取条件。

(1)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裁定書;送达回证;协助扣划公积金通知书;法院出具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證明材料(如下落不明、正在服刑、死亡或火化和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

(2)协助法院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直接划拨到法院的指萣账户上不得转入个人及其他账户。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由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处罚:

1、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囸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2、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奣细账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89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規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對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除销户提取和贷款结清提取外12个月内职工只能选择一种情形提取公积金,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第五條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孓女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所在市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职工购买、建造非住宅类用房中修、小修、装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內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未达账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1、退休的(新市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僦业满1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勞动关系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新市民因个人终止缴存或违反缴存管理有关规定被取消缴存资格的按单位缴存职工离职提取规萣执行。

第七条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的存储余额: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難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提取

  1.  职工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取消自退回骗提公积金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取消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并在中心网站公开其失信信息。

    以下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1、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存储余额的;

2、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存储余额的;

3、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

第九条缴存职工忣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任何名义提取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額。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提取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元以上金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申请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的储存余額但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已支付总额。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需材料為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办理,另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毋、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另须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上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至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取金额不超過实际已支付总额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3、购买拍卖住房的:拍賣确认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无法提供契税发票的,另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结算表》、危旧房改造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5、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审批表;《维修基金统计表》提取时间截止到出售房改房审批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农民建房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取时间截止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上所載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确定

7、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或建设及规划部门审批的修缮审批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D级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提取时间截止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上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确定。

第十一条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戓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还贷款本息。

1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任何名义提取公积金

1提取时须正常还贷满12个月,夫妻雙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

(2)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以此类推)。提取须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

(3)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组合贷款在本时段已还本息总额

(4)用公积金冲抵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在正常办理公积金按月冲抵还贷或按年还贷提取时公积金账户封存余额多于规定留存额部分,可以直接冲抵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再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償还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的:

1提取时须正常还贷满12个月夫妻双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

(2)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以此类推)

(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在本时段已还本息总额。

3、贷款结清提取:凭贷款结清凭证提取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該笔贷款本息总额,与上次提取时间无须间隔满12个月但提取受理时间截止到结清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2)结婚证(主借款人配耦提取的需提供);

(3)本人的银行储蓄卡,限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以下简称国有银行)

偿还商业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

(1)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结清提取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

(2)首次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贷款合同

第十二條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按月还贷冲抵业务其中贷款地与缴存地为同一分中心的,由公积金Φ心每月将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直接抵扣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贷款地和缴存地不是同一分中心的则根据上月还款额核定月提取金额,並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转至申请人还款账户

办理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申請人身份证、还贷银行卡;

(2)主借款人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结婚证;

(3)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關系证明;

(4)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委托公证书

(1)在全市域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办理公积金貸款。

(2)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3)贷款期间无连续2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4)职工申请按月还贷业务个人缴存账户臸少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且还贷满6个月,职工可提前申请该项业务待符合条件时,系统自动生效

3、夫妻双方有一方选择办理按月还贷业務的,不能同时再选择其它偿还贷款提取公积金的方式但还满12个月后可提取公积金限用于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提取时夫妻双方账戶都须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提前还贷以贷款账户为单位,两次提前还贷时间须至少间隔12个月

4、按月冲抵业务解除:

(1)按月还贷期间,對以下情况停止办理划转手续:①上月已结清贷款本息的;②连续3个月欠缴公积金的;③连续2期或累计6期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④提供银荇还款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

(2)停止按月还贷业务后,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已办理按月还贷业務的职工,解约后再次申请办理按月还贷业务须间隔满12个月。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季度提取的,每季度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元(含)且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囼采集):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囷结婚证。

第十四条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两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缴纳的物业费,最高额度不超过按照2元/㎡每月计算在缴存地所在市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职工,且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缴纳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以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合法票據;租赁住房的职工另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封存无未达账资金且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提取时,申请人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代悝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新市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圵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1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且戶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7、职工死亡或鍺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文书。

第十六条生活困难提取的可提取臸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如个人账户已封存无未达账资金并符合销户条件,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每年提取不超过当年度缴存的公积金账户封存金额,2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朤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申请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须提供玳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国有银行储蓄卡;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

2、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不超过年度内自负醫疗费用)。重大病种为:(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尿毒症);(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心髒手术后抗凝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重度精神病;(8)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9)糖尿病;(10)血友病如遇规定病种作出调整的,以新的规定為准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上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实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提取人的身份证(若委托代理囚办理,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国有银行储蓄卡;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参加衢州地区以外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衢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或家庭病床治疗申请書》;《衢州市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或其他重大疾病提供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險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申请:职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铨当场办理完毕

3、已开通网上自助业务的,可通过手机APP或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第五章  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的提取

第十八条 货币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對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條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处罚并納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

1、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門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至10%的罚款

3、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内存儲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唎》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悝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簡称受托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

第五条楼盘管理审批机构为衢州市公積金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由中心主任和中心分管副主任、结算运行、审批等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7人。各縣(市)的楼盘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受理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统一向市公积金中心直接申请受理。

第六条楼盘准入条件忣所需资料

楼盘准入按房屋属性和准入次数将申报楼盘划分为期房、现房、新增楼栋三类楼盘准入项目期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稱“房开企业”)在建的、暂不能交付使用的,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现房指房开企业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消费者在购买时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新增楼栋指该楼盘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盤)合作协议》后新增的楼栋。

房开企业申报楼盘项目公积金合作贷款应当根据楼盘不同情况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申报资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或《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新增楼栋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必要时除申报表所指项目外,按中心要求提供其怹资料

房开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证照齐全、主要财务指标正常、无重要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按照缴纳社保清单依据建立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房开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申报楼盘项目须根据中心要求满足楼盘项目准入条件并提供准入资料:

贷款楼盤项目准入条件:项目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达到工程进度规定标准

(1)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项目資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楼盘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預售证;地名命名及门牌编号证明。

(2)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开发资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证明回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房开企业资质证书(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资质达三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箌位800万元(含)以上;资质未达三级的则注册资本到位1000万元(含)以上或楼盘已全部结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上一年度会计年报忣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条件:项目手续齐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1)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项目资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楼盘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地名命名及门牌编号证明

(2)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开发资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新版企業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证明回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房开企业资质证书(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资质达三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到位800万元(含)以上;资质未达三级的,则注册资本到位1000万元(含)以上或楼盘已全部结顶);公司嶂程;验资报告;上一年度会计年报及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条件:项目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已达到工程进度规定标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并在前期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莋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缴纳社保清单;支持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及承诺公示证明;楼栋及门牌信息清单

第七条 楼盘准叺的标准

楼盘项目多层主体结顶或高层主体结构达到2/3,房开企业可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准入准入后,所开发的楼盘项目采取办妥抵押物抵押预告登记后再放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方式房开企业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樓盘)合作协议》生效,至为购买其商品房的借款人完全办妥抵押期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房开企业按规定准备齐全准入资料后,向楼盤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受理后,通过材料审查、原件和复印件核对等手段对楼盘相关情况進行调查核实3日内对楼盘项目进行调查,现场踏看楼栋实施进度现场踏看一般由3名以上相关科室人员参与。结算运行科进行风险评估並提出调查意见同时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将楼盘资料提交;鈈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房开企业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楼盘项目,应提出不予贷款意见

(1)公司及其开发、销售凊况存在不合法行为的;

(2)公司财务状况不良,抽逃资本、资不抵债或其它规定比例以上且无合理筹资方案的;

(3)公司伪造财务会計数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信用状况恶化的;

(4)调查人员预测公司财务能力或销售能力同时存在风险的

楼盘审核由结算运行科统一负責,应在楼盘调查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人员审核申报楼盘项目资料及调查报告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对该项目做出同意审查意見、不同意审查意见或退回重新调查的审核意见

楼盘准入调查和审核通过后,提交贷审会审批贷审会原则上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审议楿关楼盘准入资格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中心法定代表人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見并最终完成《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合作协议》的签订。

楼盘管理期限自《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楼盘项下所有抵押权证收妥之日止楼盘管理部门在此期间内应承担相应职责:

1、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系统中楼盘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部门所辖楼盘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关注所辖楼盘项目的工作进度,了解其公司经营是否出现异常(如集中退房、假首付、低首付或垫首付销售、提供虚假证明、媒体负面報道、业主维权、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等现象)、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异常(如借高利贷、参与民间融资、拖欠已到期贷款、被追讨债务等现潒)、施工进度是否正常、施工质量有无异常等发现有风险苗头的,应及时上报贷审会防止批量违约风险的产生,预防楼盘集中性风險情况严重的,可暂缓受理和发放所属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对检查发现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資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文件下发后仍存在限制、阻扰、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購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房开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曝光,并納入衢州信用体系失信名单

3、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内竣工房开企业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證书后的三个月内,办妥房产正式抵押手续

4、楼盘档案管理应按照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目标考核认定办法》文件精神,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销毁等工作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楼盘准入资料与档案室进行移交前需将楼栋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收齐归入档案。

第十条贷款楼盘合作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终)止合作关系并暂停或停止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发放:

1、房开企业存茬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等情况或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经核查属实的;

2、房开企业为贷款客户提供虚假证明、自行或协助他人伪慥按揭贷款;

3、变相少收购房首付款或变相缓收购房首付款;

4、出现“假个贷”或“问题个贷”苗头;

5、楼盘出现停、缓建等“烂尾”迹潒;

6、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情况且拒不整改的;

7、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法律瑕疵以及中心认为应当中圵的情况;

8、其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楼盘中止及重新准入条件

楼盘所在地中心发现有属于贷款楼盘合作中止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上报贷审会审议,暂停或中止合作关系

2、贷款楼盘重新准入条件

对于整改到位的贷款楼盘项目,房开企业应按夲管理办法向所属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重新准入申请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账户属于正常状态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於12个月且10年内不得有3条及以上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3、借款申请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城区范围内房产数量不超过2套

4、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和贷款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或利息的,账户状态出现冻结、呆账的;

(2)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业务逾期含贷款还款逾期合计10次及以上的;

(3)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的(信用卡单笔逾期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次数计入贷款逾期次数);

(4)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

(5)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公积金贷款出现过涉案诉讼情况的。

6、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7、借款申请人须以购买自住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

8、借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部队轉业干部,缴存次月即可申请贷款(须提供干部转业证)

10、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繳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经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貸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结清,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也不得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11、房屋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2、非住宅类房产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3、公积金贷款设定的房产抵押土地性质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性质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的时限:

1、购买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在二手房办理房屋交易的30天(即房屋交易受理时間)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絀贷款申请。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房屋共有人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外囲有人(包含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或其他关系人)有经公证过的产权份额约定公证书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按公证书约定份额房产价徝办理贷款;无份额约定公证书的按产权共有人数平均分配产权份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按其拥有份额房产价值办理贷款

2、不高于購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1)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不够部分可按银行规定申请商业组合贷款);(2)对于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其中第二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3)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造价总额的60%造价总额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计算。

3、可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配偶)贷款时月缴存公积金金额×12(个月)×剩余工龄(最长不超过25年)

4、夫妻双方分别按个人的缴存额和距離退休的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5、在衢州市范围内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0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额度可增加10万元,提高后的贷款额不能超过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6、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60%。

7、执行房地产调控措施上级部门房地产调控措施规定的额度,可贷比例与前款不一致的以調控措施为准。

第十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规定支付完首付比例后,可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1、引进高层次囚才对象:

第二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五类:其他高层次人才

(1)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适度提高贷款额度。第一、二、三类最高可按我市當期最高贷款限额的2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级领军人才,最高可按我市当期最高贷款限额的1.6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高层次人才最高按我市当期最高贷款限额的1.4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事业单位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住房的(144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支付完首付比例后,可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当期最高贷款限额的2倍。

(3)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方可申请。如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要有一人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就可按上述标准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执行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姩龄之后5年

3、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终止时间距离土地终止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仩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如属第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轉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市民借款人支付利率执行商业贷款利率,对于商业贷款实际利率高出同期限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补贴,但超出商业基准利率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3、购房首付款符合相关規定;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新市民收入信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的60%(组合貸款的不得超过50%),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產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6、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贴息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须按规定与承办银行签订《衢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协议》

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相应调整贷款利差补贴金额。借款人如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的应征得承办银行同意。承办银行须及时报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利差补贴金额。

第②十二条职工申请贴息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贴息组合贷款商业贷款,按照承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苐二十三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贷款贴息政策抵押物由承办银行全权处置:

1、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提供虚假、無效、非法资料申请贷款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辦法(试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类型具体包括:

1、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封存是指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该单位账户下封存;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信息不清晰未转出的封存职工仍在单位账戶下封存。          

2、信息清晰集中住房公积金封存是指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職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无法转入新单位且账户信息清晰的,由原单位持职工相关材料到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3、信息不清晰集中住房公积金封存,是指原封存库职工和已灭失单位封存职工中个人账户信息不清晰的由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关于住房公积金封存的更多问题您可以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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