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不动产 权证的最新尛知识
为每一个人实现家的梦想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宣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記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证便民”政策,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全面取消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简称“权证”)上加盖相关证章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对新受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加盖“已办理抵押”章;同时对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不再收取权证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加盖“已注销抵押”章。
二、針对2018年10月29日前权证附记栏中已加盖“已办理抵押”章的后续业务按如下办理:
(1)抵押登记已注销,但权证附记栏中未盖“已注销抵押”章的不影响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2)抵押登记已注销但权证附记栏中未盖“已注销抵押”章的,后期产权人若确需加盖“巳注销抵押”章的可至我中心窗口补加“已注销抵押”章。
三、抵押登记已注销此前权证附记栏中加盖的“已办理抵押”、“已注销抵押”章,不作为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依据抵押登记信息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针对2018年10月29日之后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收回的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证上不再加盖“注销”章。
五、企业和群众可到不动产登记大楼“查询窗口”和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不动产情况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