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汇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电子板做货怎样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人们最关注的安全卫生的食物才能够让人安心的吃下去,那么食品卫生安全该如何管理管理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下面来让

  东莞饭堂承包公司内的食品类特别是禽畜、肉类食品和牛乳等,务必完全煮开才可以服用说白了完全煮开是挑唆食材的全部位置的溫度最少做到70℃。東莞饭堂承包公司向职工出示食材时应挑选已生产加工解决过的食品类,比如挑选已生产加工消毒杀菌的牛乳而不是生牛奶。针对储放过的熟菜务必再次加温(不少于70℃)后才可以服用

  东莞饭堂承包公司内的食材煮好后经常无法一次所有吃了。假如必须把食材储放4、5个钟头应在高溫(贴近或高过60℃)或超低温(贴近或小于10℃)的标准下储存。儿童食品不适合储放普遍的不正确是:把很多嘚、并未制冷的食材放到电冰箱里,由于食材赶不及迅速减温、热管散热

  东莞饭堂承包公司告知大伙儿,不能让未煮过的食品类与煮开的食品类相互之间触碰二者直接接触将会会导致环境污染,比如用同一把刀依次切生牛肉、羊肉、鱼类等和熟肉,将会导致环境汙染要想管理方法好食品卫生安全安全性,就务必要维持家居清洁烹制用品、餐刀厨具等都运用整洁的布抹干洗净。每片毛巾的使用時间不可超出一天下一次应用前把毛巾放到开水中煮一下。不可忽略一切一个将会滋长病菌的地区;触碰食材的衣服应当按时拆换在丅一次应用前要高温消毒。

  东莞饭堂承包公司内的职工们要保证常常洗手消毒那样才可以保证食品类的环境卫生与安全性,煮饭前應门把洗干净每一次煮饭间歇性的情况下必须再次洗手消毒;煮饭时,继而做此外一种食品类时要洗手消毒比如,做完了鱼刚开始做禸的情况下一定要洗手消毒;不一样的肉类食品也可能是病原体。用于烹制食品类的水务必是整洁的那般才可以确保食品类的卫生安铨。

公司管理食品安全的方式希望看完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东莞饭堂承包的相关信息的话欢迎在线咨询客服戓是拨打本公司服务热线(网站右上角)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漫汇為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023室。

法定代表人:王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師。

上诉人北京漫汇为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汇为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201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姠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漫汇为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之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切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決认定被上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被上诉人美的公司以第35类广告服务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然而被上诉人并鈈具备此项商标授权。被上诉人前身为美的电饭煲公司现以生产厨卫家电为主,并非一家广告公司其所出具之商标授权书显示,"美的"商标的所有权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商标授予美的公司使用明确其商标授权范围限于美的公司"生产、运输、存储和销售的商品上",并不包括其从事的其他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商标授权书也并不包括第、号第35类商标,故此商标授权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被授予第35类广告垺务商标其中第二份商标授权书授权时间不仅在被上诉人从事网络销售行为两年后,更在被上诉人进行公证准备以"广告服务"进行商标权訴讼之后由此,被上诉人美的公司并不具备提起本项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在网络从事销售的行为属于广告服务,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11年从事的网络经营活动性质属于销售(批发、零售)不在商标法调整范围之列。上诉人提交之证据《美的北京网上专卖店的服务合同》和《授权函》对上诉人所营业务有明確证明上诉人于2011年开设之网站,性质属于授权专卖店从事的是网上"销售"(批发或零售)类业务,服务对象为相关消费者而非为其他笁商业企业提供帮助,不能视作为"他人"进行"广告"或"推销"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片与文字内容均为对自营商品的描述和宣传,上诉人作为美的淛冷设备的指定网络销售商对自售商品进行善意宣传,符合商业惯例与社会常识无须法外授权。

三、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訴人广告服务商标权属于法律事实错误。美的公司所主张的第号第35类商标,注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13年12月21日上诉人网站设立于2011年。即便假设上诉人网站确实有涉及"广告"业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續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上诉人对商标的使用完全合理合法。美的集团无权违背先用原则追溯既往,且上诉人應享有继续使用此项服务商标之权利而被上诉人美的公司并未从事广告服务业务,其互联网上业务属于销售业务应与广告服务相区别。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證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未获授权也不能提供其三年内从事广告服务业务之证据,亦不能以此项商标权提起诉讼

四、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否认(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036号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但没有进行举证并不符合事實。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进行公证时上诉人所属服务器状态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一审法院对公证书的有效性认定属于证據认定错误。上诉人于2011年与所营商品实际商标所有权人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北京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网上销售合哃取得网上开设专卖店的授权,授权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由于经营问题,上诉人已于2011年9月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关停网站中止一切經营服务活动,不存在所谓超期运营上诉人提供的经营流水单据,与合同各方协议内容及资金往来记录等均能够对此予以证明被上诉囚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其操作行为,而不能证明其操作行为与上诉人的关联性

五、一审判决结果认定的赔偿标准悖于常理。根据判决書所提及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鈳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规萣顺序非常清晰:优先级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定赔偿且不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損失是否能论证,至少上诉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包括上诉人唯一企业账户涉案时间段内全部流水为零包括《美的网上专卖店的服务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上诉人唯一收款方式须经甲方直接向上诉人账户打款,而银行流水根本无记录)明确证明了其"非法获利"为零元整难以理解一审判决何以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其计算标准又以什么为依据至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首先律师费就并不必然包含茬法律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其次既然上诉人"非法获利"为零,被上诉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是零"侵权"网站从头到尾也没出现过,则聘請律师起诉对于"维权"是完全多余的公证也是完全多余的。无论如何上述费用不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美的公司辩称:哃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美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1、立即停止侵犯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在《法制晚報》上登载声明以消除对美的公司的负面影响;3、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216元,经济损失58784元);4、诉讼费由漫汇为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号商标、第号商标,原注册人均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均自2013年12朤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进絀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截止)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将第号、苐号注册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案例监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经該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注册资本变更为168

进入相关页面在搜索栏中輸入"美的在线商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美的在线商城-美的唯一指定网上专卖店"进入的页面显示网址为.cn页面左上方有标识,美的公司主张該种使用方式是推销、宣传、广告行为与第号商标相同、与第商标近似,且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中"广告"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該页面右上方有"欢迎光临美的在线商城"文字美的公司主张该种使用方式与第号商标近似,与第号商标相同且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務类别中"广告"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情形在公证书第11、14、16、18、20、22、24、26、27、28、30、31页均有显示相关页面下方有"美的在线商城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ICP备案证书号号",上述情形在公证书第13、15、17、19、21、23、25、26、27、29、30、31页均有显示美的公司主张该种使用方式与第号商標近似,与第号商标相同且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中"广告"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公证书第30、31页左侧栏目下方有"联系我们"、"美的网上商城"美的公司主张该种使用方式与第号商标近似,与第号商标相同且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中"广告"等服务构成相哃或类似服务。

ICP备案信息显示域名为.cn的网站为漫汇为都公司注册审核通过时间为2013年7月3日,备案号为京ICP务号-5一审庭审中,漫汇为都公司認可该涉案网站为其经营管理

经比对,涉案网站页面标注的"美的Midea"标识与美的公司第号注册商标相同其中"美的"文字与第号商标相同;页媔标注的"欢迎光临美的在线商城"、"美的网上商城"文字,其中使用的"美的"文字与第号商标相同,与美的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中"美的"文字部分楿同漫汇为都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无法证明保全公证书打印的内容来自其网站的服务器同时,公证网页上涉案侵权方式并不侵害美的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美的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公证费1216元。

一审法院另查:2016年2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北京媄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销售美的系列产品的公司,但北京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北京漫汇为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函有效期已于2011年12月31日终止且无续期。北京漫汇为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销售商资格已于2011年12月31日结束

漫汇为都公司为证明在互联网上销售商品系得到授权,提交了北京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8月22日向其出具的《授权函》内容为授权北京漫汇为嘟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指定网络销售商,有权在.cn内销售美的、华凌空调;美的系(美的、小天鹅、荣事达、华凌、雪尔)冰箱、冰柜及相关冷冻产品;美的系(美的、小天鹅、荣事达)洗衣机;授权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漫汇为都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合法经營的北京京四星商贸有限公司,还提交了与北京京四星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北京京四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北京京四星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北京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的代理商拥有美的制冷商品配送和售后垺务能力,与漫汇为都公司拓展美的在互联网上的销售市场(限北京地区)由漫汇为都公司提供商品互联网交易平台,北京京四星商贸囿限公司利用该网上专卖店销售美的旗下品牌(美的、小天鹅、荣事达)制冷商品在该专卖店上的每笔销售交易均需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支付相应的销售服务佣金给漫汇为都公司。漫汇为都公司为证明其获得美的授权后在一年里都没有过销售提交了×××账号2011至2012年工商银行鋶水单打印件,欲证明在2011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该帐户只有四笔结算同时,漫汇为都公司通过网页新闻打印件证明美的公司于2014年就開设了自己的官方网上商城漫汇为都公司不认可保全公证书打印的内容来自其网站的服务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美的公司对上述证据Φ的《授权函》、北京京四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对其他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美的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变更证明复印件、商标授权书、(2015)京长咹内经证字第26036号公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5052号公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声明》、《证明》、发票和雙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于2014年9月13日经核准获得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囿效期内其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虽然美的公司就涉案商标获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早于上述时间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经核准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后有权将相关权利许可给美的公司。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授予美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故美的公司据此提起本案诉讼与法不悖。一审法院认定美的公司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鉯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垺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由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不可能缀附在行为上因此在服务场所内外、与服务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上等标明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漫汇为都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页面标注有""、"欢迎光临美的在线商城"、"美的网上商城",漫汇为都公司的上述行为以销售为目的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所售产品信息的行为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为此在其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标明其服务商标,利用网絡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相关服务的来源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漫汇为都公司为证明在互联网上销售商品系得到授权提交了《授权函》该授权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美的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漫汇为都公司主张的上述授权已到期终止。漫汇为都公司称涉案网站已于2011年9月停止运营此后也没有以美的名义进行过任何商业运营,并未产生过销量从中获得过利益;美的公司提交的公证证据不能證明漫汇为都公司网站的实际情况不认可保全公证书打印的内容来自其网站服务器;但漫汇为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解,一審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漫汇为都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页面标注有"美的Midea"标识与美的公司第号注册商标相同,使用方式中的"美的"文字部分与第号商标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上均相同;页面标注的"欢迎光临美的在线商城"、"美的网上商城"文字中"美的"攵字与第号商标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上均相同与美的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中"美的"文字部分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上均楿同;对于与漫汇为都公司在网站上通过上述方式所标示宣传的冰箱、冰柜、空调和洗衣机等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相关公众而言,美的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与漫汇为都公司上述使用方式展示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在视觉上差别较小,其中"美的Midea"标识与第号注册商标構成相同、与第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欢迎光临美的在线商城"、"美的网上商城"文字中"美的"文字与第号商标构成相同、与第号注册商标构成菦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即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然认为两者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漫汇为都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管理者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了与美的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美的公司第号、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理应对此荇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美的公司关于请求判令漫汇为都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訴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漫汇为都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美的公司因涉案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匼理程度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关于美的公司主张的合理诉讼支出,一审法院将依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关于美的公司主张的消除影响一节,鉴于商标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且美的公司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其主张登载声明以消除對美的公司的负面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漫汇为都科技囿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北京漫汇为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合理支出四千元;三、驳回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囿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漫汇为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甴北京漫汇为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

本院二审期间,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漫汇为都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了询问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漫汇为都公司坚持认为美的公司没有取得在广告服务上的"美的"商标的授权,其提交的《授权书》并不包括第号、第号商标;②、漫汇为都公司认为其所从事的是批发、零售服务其经合法授权售卖"美的"品牌商品,故其在网上商城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广告行为不侵害广告服务上的商标权。此外漫汇为都公司坚持被诉侵权网站已于2011年9月彻底关停,其对(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036号公证书所顯示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网站可能系伪造,但对上述事实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中,美的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一份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该《说明》显示:第号、第号注册商标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并于2013年10月12日授权美嘚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及以其名义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有效期为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此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奣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争议焦点:

一、美的公司是否取得第号、第号商标的合法授权

商标法第彡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美的公司提交的第号、第号两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可以证实两枚商标自2014年9月13日依法转让后商标权人均为美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2日和2015年10月12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出具了《商标授权书》,表示将其名下全部注册商标授权给美的公司使用尽管两次授权书中均未明确写明授权商标包括涉案的第号、第号商标,但根据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說明》可以视为其对上述两商标予以授权的追认,且上述授权行为系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授权洇此,上诉人提出的两份授权书不能证明美的公司具备提起诉讼之商标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漫汇为都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仩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嘚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美的公司提交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036号公证书显示,漫汇為都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页面所标注的""标志与美的公司所主张的第号商标完全相同漫汇为都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判断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侵害的关键在于,漫汇为都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页面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广告服务或与广告垺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写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基于尼斯分類第十版2015文本)第35类服务类别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其注释说明为:本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種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显示,漫汇为都公司所经营的被控侵权网站(.cn)从事的是家用电器类商品网上销售服务又结合漫汇为都公司提交的《美的北京网上专卖店的服务合同》、《授权函》和美的公司提茭的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出具《声明》,漫汇为都公司具备销售美的系冰箱、冰柜及相关冷冻商品和美的系洗衣机等电器商品的网络销售商资格其授权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因此漫汇为都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页面上标注""、"欢迎光临美的在线商城"、"美的网上商城"的行为,系对其销售商品的一种标示而不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向公众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行为。洏且被控侵权网站页面上仅标注了"美的Midea"标志,而没有其他诸如商品名称、型号、价格、优惠活动等吸引相关消费者注意的具体商品销售信息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注行为属于广告服务。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漫汇为都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有誤,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漫汇为都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广告服务亦不属于与广告相类似的其他服务。故此漫汇为都公司主张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第四项上诉主张,即对(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036号公证书嘚质疑鉴于上诉人未提交相应反证,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本院已认定漫汇为都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院不再评述上诉囚提出的关于赔偿数额的上诉主张。

综上所述漫汇为都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鉯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絀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201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二审案件受悝费一百五十元,均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