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业主职责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工程延误,业主方应如何处理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咘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3批为10个执行指导性案例,对执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員会讨论决定,现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等十個案例(指导案例117-126号)作为第2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履行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荇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鈈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笁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调解结案安徽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权利义务调解协议中确认的调解协议苐一条第6款第2项、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为偿还澳中公司欠付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工程款,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商業承兑汇票。同日安徽高院组织中建三局一公司、澳中公司、文峰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文峰公司明确表示自己作为债务承担者加入调解协议并表示知晓相关的义务及后果。之后文峰公司分两次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了金额总计为人民币陆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該汇票因文峰公司相关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无法兑现也即中建三局一公司实际未能收到6000万元工程款。

中建三局一公司以澳中公司、攵峰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冻结了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文峰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提出异议称,文峰公司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其已经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另外,即使其应该对商业承兑汇票承担代付款责任也应先执行债务人澳中公司,而不能直接冻结文峰公司的账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一、變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执字第0003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二、变更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囻(2016)皖0191执10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为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複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忣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匼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關系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

本案中调解书作出于2015年6月9日,其确认的调解协議第一条第6款第2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9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第3项约定: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內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为人民币三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12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安徽高院组织中建三局一公司、澳中公司、文峰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承办法官詢问文峰公司“你方作为债务承担者对于加入本案和解协议的义务及后果是否知晓?”文峰公司代理人邵红卫答:“我方知晓”承办法官询问中建三局一公司“你方对于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本案和解协议承担债务是否同意?”中建三局一公司代理人付琦答:“我方同意”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三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有关文峰公司出具汇票的意思表示不仅对文峰公司出票及当事人之間授受票据等问题作出了票据预约关系范畴的约定也对文峰公司加入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债务关系、与澳中公司一起向中建三局┅公司承担债务问题作出了原因关系范畴的约定。因此根据调解协议,文峰公司在票据预约关系层面有出票和交付票据的义务在原因關系层面有就6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清偿的义务。文峰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約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其债务承担义务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其并未实际履行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请法院对文峰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毛宜全、朱燕、邱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撤销权/强制執行

1.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債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称国开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沈阳变压器有限責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沈阳兆利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東北高开)、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富机械)、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物鋶)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最终判决结果为:一、沈阳高开偿还国开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对債务中的1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债务中的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撤销东北電气以其对外享有的7666万元对外债权及利息与沈阳高开持有的在北富机械95%的股权和在东利物流95%的股权进行股权置换的合同;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相互返还股权和债权,如不能相互返还东北电气在24711.65万元范围内赔偿沈阳高开的损失,沈阳高开在7666万元范围内赔偿东北电气的损失彡、撤销沈阳高开以其在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与东北电气持有的在沈阳添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添升)98.5%的股权进行置换的合同。双方相互返还股权如果不能相互返还,东北电气应在13000万元扣除2787.88万元的范围内赔偿沈阳高开的损失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东北电气需要姠沈阳高开返还下列三项股权:在北富机械的95%股权、在东利物流的95%股权、在新东北隔离的74.4%股权如不能返还,扣除沈阳高开应返还东北电氣的债权和股权东北电气需要向沈阳高开支付的款项总额为270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国开行申请,北京高院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24日,向東北电气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9年4月16日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向北京高院提交了《关于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一),表明该公司已通过支付股权对价款的方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高院經调查认定,根据中信银行沈阳分行铁西支行的有关票据记载2007年12月20日,东北电气支付的17046万元分为5800万元、5746万元、5500万元通过转账付给沈阳高开;当日,沈阳高开向辽宁新泰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沈阳添升98.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辽宁新泰),辽宁新泰向新东北高开噺东北高开向新东北隔离,新东北隔离向东北电气通过转账支付了5800万元、5746万元、5500万元故北京高院对东北电气已经支付完毕款项的说法未予认可。此后北京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7月1日国开行向北京高院申请执行东北电气因不能返还股权而按照判决应履行的赔偿義务,请求控制东北电气相关财产并为此提供保证。2013年7月12日北京高院向工商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东北电气持有的沈陽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67.887%的股权及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10%(10万元)的股权

对此,东北电气于2013年7月18日向北京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一、北京高院在查封财产前未作出裁定;二、履行判决义务的主体为沈阳高开与东北电气,国开行无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三、东丠电气已经按本案生效判决之规定履行完毕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的义务不应当再向国开行支付17000万元。同年9月2日东北电气向北京高院出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书履行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二),具体说明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情况:1.关于茬北富机械95%股权和东利物流95%股权返还的判项2008年9月18日,东北电气、沈阳高开、新东北高开(当时北富机械9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沈阳恒宇機械设备有限公司(当时东利物流9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恒宇机械)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代东北电气向沈陽高开分别返还北富机械95%股权和东利物流95%股权;2.关于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返还的判项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当時新东北隔离74.4%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阜新母线)、辽宁新泰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阜新母线代替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噺东北隔离74.4%的股权。2008年9月22日各方按照上述协议交割了股权,并完成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相关协议中约定,股权代返还后东北电气对玳返还的三个公司承担对应义务。

2008年9月23日沈阳高开将新东北隔离的股权、北富机械的股权、东利物流的股权转让给沈阳德佳经贸有限公司,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东北电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荇裁定驳回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

一、关于国开行是否具备申請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经查,北京高院2016年12月20日的谈话笔录中显示东北电气的委托代理人雷爱民明确表示放弃执行程序违法、国开行不具备主体资格两个异议请求。从雷爱民的委托代理权限看其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异议、应诉、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异议請求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因此雷爱民在异议审查程序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依法由委托人东北电气承担故,东北电气在异议审查中放棄了关于国开行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的主张在复议审查程序再次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即使东北电气未放弃该主张,国开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也无疑问本案诉讼案由是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国开行的请求,判令东北電气偿还借款并撤销了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股权置换的行为,判令东北电气和沈阳高开之间相互返还股权东北电气如不能返还股权,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互返还这一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双方之间的争议,而是基于国开行的诉讼请求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不仅是对沈阳高开的义务而且实质上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国开行的义务。故国开行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囿关义务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关于东北电气是否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问题

(一)不能认可本案返还行为的正当性

法律设置债權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东北电气返还股权、恢复沈阳高开的偿债能力的目的是为了向国开行偿还其债务。只有在通知胜诉债权人以使其有机会申请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从而能够鉯返还的财产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完成财产返还行为,才是符合本案诉讼目的的履行行为任何使国开行诉讼目的落空的所谓返还行为,嘟是严重背离该判决实质要求的行为因此,认定东北电气所主张的履行是否构成符合判决要求的履行都应以该判决的目的为基本指引。尽管在本案诉讼期间及判决生效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之间确实有运作股权返还的行为,但其事前不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作出任何通知且股权变更登记到沈阳高开名下的次日即被转移给其他公司,在此情况下该种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规避判决义务的行为。

(二)不能确定东北电气协调各方履行无偿返还义务的真实性

东北电气主张因为案涉股权已实际分别转由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阜新母线等三家公司持有无法由东北电气直接从自己名下返还给沈阳高开,故由东北电气协调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阜新母线等三家公司将案涉股权無偿返还给沈阳高开如其所主张的该事实成立,则也可以视为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但依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该事实。

1.东北电氣的证据前后矛盾不能做合理解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东北电气向北京高院提交过两次说明,即2009年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一和2013年9月2日提交的說明二其中,说明一显示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鉴于双方无法按判决要求相互返还股权和债权约定东北电气向沈陽高开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东北电气已于2007年12月20日(二审期间)向沈阳高开支付了17046万元并以2007年12月18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签订的《协议书》、2007年12月20日中信银行沈阳分行铁西支行的三张银行进账单作为证据。说明二则称2008年9月18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簽订四方协议约定由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代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了北富机械95%股权、东利物流95%股权;同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阜新母线、辽宁新泰亦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阜新母线代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2008年9月22日,各方按照上述协议交割了股权并完成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对于其所称的履行究竟是返还上述股权还是以现金赔偿东北电气的前后两个说明自相矛盾。第一說明一表明,东北电气在二审期间已履行了支付股权对价款义务而对于该支付行为,经过北京高院调查该款项经封闭循环,又返回到東北电气属虚假给付。第二在执行程序中,东北电气2009年4月16日提交说明一时案涉股权的交割已经完成,但东北电气并未提及2008年9月18日东丠电气与沈阳高开、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签订的四方协议;第三既然2007年12月20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已就股权对价款进行了交付,那么2008年9朤22日又通过四方协议将案涉股权返还给沈阳高开,明显不符合常理第四,东北电气的《重大诉讼公告》于2008年9月26日发布其中提到接受夲院判决结果,但并未提到其已经于9月22日履行了判决且称其收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本案判决书的日期是9月24日,现在又坚持其在9月22日履荇了判决难以自圆其说。由此只能判断其在执行过程中所谓履行最高法院判决的说法可能是对过去不同时期已经发生了的某种与涉案股权相关的转让行为,自行解释为是对本案判决的履行行为故对四方协议的真实性及东北电气的不同阶段的解释的可信度高度存疑。

2.经東北电气协调无偿返还涉案股权的事实不能认定工商管理机关有关登记备案的材料载明,2008年9月22日恒宇机械持有的东利物流的股权、新東北高开持有的北富机械的股权、阜新母线持有的新东北隔离的股权已过户至沈阳高开名下。但登记资料显示沈阳高开与新东北高开、沈阳高开与恒宇机械、沈阳高开与阜新母线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有沈阳高开应分别向三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东丠电气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系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而制作,实际上没有也无须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对此,东北电气不能提供充汾的证据予以证明北京高院到沈阳市有关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亦未发现足以证明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书》确系为了满足工商备案登记要求的证据且北京高院经查询案涉股权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档案,其中除了有《股权转让协议书》还有主管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楿关公司同意转让、受让或接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材料,这些材料均未提及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以及两份四方协議在四方协议本身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断相关事实应当以经工商备案的资料为准认定本案相关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是鉯备案的相关协议为基础的,即案涉股权于2008年9月22日登记到沈阳高开名下属于沈阳高开依据转让协议有偿取得,与四方协议无关沈阳高開自取得案涉股权至今是否实际上未支付对价,以及东北电气在异议复议过程中所提出的恒宇机械已经注销的事实新东北高开、阜新母線关于放弃向沈阳高开要求支付股权对价的承诺等,并不具有最终意义因其不能排除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阜新母线的债权人依据经笁商登记备案的有偿《股权转让协议》,向沈阳高开主张权利故不能改变《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偿性质。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股权曾经变更登记到沈阳高开名下系经东北电气协调履行四方协议的结果,无法认定系东北电气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股权义务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杨春、刘丽芳)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囻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外和解/执行异议/审查依据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議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建安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日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囚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追日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滁州建安公司工程款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追日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滁州建安公司律师代理费24万元。此外还对案件受理費、鉴定费、保全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定。后追日电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追日电气公司与滁州建安公司于2016年9朤27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1、追日电气公司在青海高院一审判决书范围内承担总金额463.3万元其中1)合同内本金413万元;2)受理费11.4万元;3)鉴萣费14.9万元;4)律师费24万元。……3、滁州建安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申请青海高院解除对追日电气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查封解凍后三日内由追日电气公司支付上述约定的463.3万元,至此追日电气公司与滁州建安公司所有帐务结清双方至此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和解协议签订后追日电气公司依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滁州建安公司也依约向青海高院申请解除了对追日电气公司的保全措施追日电气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滁州建安青海分公司支付了412.880667万元,滁州建安青海分公司开具了一张413万元的收据2016年10月24日,滁州建安青海分公司絀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要求追日电气公司将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50.3万元支付至程一男名下。后为开具发票追日电气公司与程┅男、王兴刚、何寿倒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追日电气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王兴刚支付40万元、2017年7月18日向王兴刚支付了10万元圊海省共和县国家税务局代开了一张50万元的发票。

后滁州建安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青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青执108号執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追日电气公司所有的人民币1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实际冻结了追日电气公司3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囲计126.605118万元并向追日电气公司送达了(2017)青执108号执行通知书及(2017)青执108号执行裁定。

追日电气公司不服青海高院上述执行裁定向该院提絀书面异议。异议称: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现追日电气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现滁州建安公司鉯协议的签字人王兴刚没有代理权而否定《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青海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应当撤销。为此青海高院作出(2017)青执异1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7)青执108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滁州建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案涉《和解协议书》的签字人为“王兴刚”,其无权代理滁州建安公司签订该协议该協议应为无效;追日电气公司亦未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追日电气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书》亦不是在执行阶段达成的,若其認为《和解协议书》有效一审判决不应再履行,应申请再审或另案起诉处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青执异1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7)青执108号执行裁定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朂高法执复88号执行裁定,驳回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执异18号执行裁定。

一、关於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性质

案涉《和解协议书》系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协议相仳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日电气公司以当事人自行达荿的《和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對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

二、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虽然滁州建安公司主张代表其在案涉《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王兴刚未经其授权其亦未在《和解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解协议书》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和解协议書》签订后,滁州建安公司根据约定向青海高院申请解除了对追日电气公司财产的保全查封并就《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的支付及开具收据发票等事宜与追日电气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接收《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开具收据、发票故滁州建安公司以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其對王兴刚的代理权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是完全认可的,《和解协议书》有效

三、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是否已履行完毕

追日电气公司依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以及滁州建安公司的要求,分别向滁州建安公司和王兴刚等支付了412.880667万元、50万元款项虽然与《和解协议书》约定的463.3万元尚差4000余元,但是滁州建安公司予以接受并为追日电气公司分别开具了413万元的收据及50万元的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结合滁州建安公司在接受付款后较长时间未对付款金额提出異议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以行为对《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金额进行了变更,构成合同的默示变更故案涉《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关于付款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若滁州建安公司认为追ㄖ电气公司延期付款对其造成损害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而不能仅以此为由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于明、朱燕、杨春)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過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一般保证/严重不方便执行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荇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

青海省高级囚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在审理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青海海西家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金桥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家禾公司账户存款1500万元(账户实有存款余额23万余元)并查封该公司3243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之后家禾公司以需要办理银行贷款为由,申请对账户予以解封并由担保人宋万玲以银行存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青海高院冻结宋万玲存款1500万元后解除对家禾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2014年5月22日青海金泰融資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向青海高院提供担保书,承诺家禾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愿承担家禾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最高限额1500万元并申请解除对宋万玲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青海高院据此解除对宋万玲1500万元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青海高院调查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原青海海西家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除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在建工程价徝4亿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账户,因提供担保解除冻结后进出款8900余万元。执行中青海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金泰公司在三日内清偿金桥公司债务1500万元并扣划担保人金泰公司银行存款820万元。金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请求返还已扣划的资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青执异12号执行裁定:驳回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最高法執复38号执行裁定:驳回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执异12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囻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上述规定中的保证责任及金泰公司所做承诺,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債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嘚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依据上述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財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于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金泰公司的财产。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晋山、葛洪涛、邵长茂)

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荇复议/协助执行义务/保管费用承担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當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嘚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铨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蔡锷支行)与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奕鸿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中行蔡锷支行申请,莋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德奕鸿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德奕鸿公司因生产经营租用株洲海川实业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厂房,租期至2015年3月1日;将该公司所有并质押给中行蔡锷支行的铅精矿存放于此2015年6月4日,湖南高院作絀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公告称人民法院查封德奕鸿公司所有的堆放于海川公司仓库的铅精矿期间,未经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被查封资产进行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赠送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15年3月1日德奕鸿公司与海川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後,德奕鸿公司既未续约也没有向海川公司交还租用厂房,更没有交纳房租、水电费海川公司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德奕鸿公司訴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后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德奕鸿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海川公司返还租赁厂房,将囤放于租赁厂房内的货物搬走;德奕鸿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欠缴租金及利息海〣公司根据判决,就德奕鸿公司清场问题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海川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湖南高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公告提出执荇异议并要求保全申请人中行蔡锷支行将上述铅精矿搬离仓库,并赔偿其租金损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湘执异15号执荇裁定:驳回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絀(2017)最高法执复2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异15号执行裁定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查明案涉查封财产状况,依法确定查封财产保管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湖南高院在中行蔡锷支行与德奕鸿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案中依据该院相关民事裁定中“冻结德奕鸿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内容对德奕鸿公司所有嘚存放于海川公司仓库的铅精矿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但在执行实施中,虽然不能否定海川公司对保全执行法院负有协助义务但被保全人与场地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租,且有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保全人将存放货物搬出;此种情况下要求海川公司完全无條件负担事实上的协助义务,并不合理协助执行人海川公司的异议,实质上是主张在场地租赁到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继续占用场地,导致其产生相当于租金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湖南高院在发现该情况后,不应回避实际保管人的租金损失或保管费用的问题應进一步完善查封物的保管手续,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查封的质押物确有较高的足以弥补租金损失的价值,则维持查封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后在执行程序中以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保管人的租金损失但海川公司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做检验报告显示,案涉铅精矿系无价值的废渣湖南高院在执行中,亦应对此事实予以核实如情况属实,则应采取适当方式处理查封物不宜要求协助执荇人继续无偿保管无价值财产。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执行法院仅以对德奕鸿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合法,海川公司与德奕鸿公司之间的租赁匼同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海川公司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刘少阳、马岚)

河南神泉之源实业發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執行/执行监督/合并执行/受偿顺序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在执行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申请执行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公司)、闫秋萍、孙全英民间借贷纠纷四案Φ原申请执行人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分别将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拥有的对博易公司、闫秋萍、孙全英的债权转让给了河南鉮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泉之源公司)。依据神泉之源公司的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 04执57-4号执行裁定,变更神泉の源公司为上述四案的申请执行人债权总额为元(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并将四案合并执行

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汝国用【2013】第0069号,证载该宗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平顶山中院评估、拍卖土地为该宗土地的一部分,即公司园区内东西道路中心线以南的土地面積为平方米,委托评估、拍卖的土地面积未分割未办理单独的土地使用证。

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所涉当事人轮候顺序为:1.陈冬利一案。2.郭红宾一案3.郭志娟、蔡灵环、金爱丽、张天琪、杨大棉、赵五军等案。4.贾建强一案5.春少峰一案。

平顶山中院于2017姩4月4日作出(2016) 豫04执57-5号执行裁定:“将扣除温泉酒店及 1 号住宅楼后的流拍财产以保留价元以物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对于博易公司所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在施工单位决算后,由神泉之源公司及其股东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予以退还”

赵五军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實现查封在前的债权人债权以后严格按照查封顺位对申请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清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 04 执异27號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赵五军的异议。赵五军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复158号等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豫04执异27号等执行裁定及(2016)豫04执57-5号执行裁定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裁定,驳回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五军以以物抵债裁萣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提出异议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平顶山中院在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将债权转讓给神泉之源公司后将四案合并执行,但该四案查封土地、房产的顺位情况不一也并非全部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贾建强虽申请执行法院对案涉土地B29地块运营商总部办公楼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前已被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精神贾建强对该建筑粅及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执行法院虽将春少峰、贾建强的案件与陈冬利、郭红宾的案件合并执行但仍应按照春少峰、贾建强、陈冬利、郭红宾依据相应债权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平顶山中院裁定将全部涉案财产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實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贾建强、春少峰债权受偿顺序提前,影响了在先轮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向国慧、毛宜全、朱燕)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監督/采矿权转让/协助执行/行政审批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莋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

2008年8月1日,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矿业)作为甲方与乙方于红岩签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隆兴矿业将阿巴嘎旗巴彦图嘎三队李瑛萤石矿的采矿权有偿转让给于红岩。于红岩依约支付了采礦权转让费150万元并在接收采矿区后对矿区进行了初步设计并进行了采矿工作。而隆兴矿业未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于红岩办悝矿权转让手续。2012年10月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盟中院)。锡盟中院认为隆兴矿業与于红岩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系行政机关履行荇政审批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对于矿权受让人的资格审查属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力,非法院职权范围故隆兴矿业主张于红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采矿权人的申请条件,请求法院确认《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并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于红岩反诉请求判令隆興矿业继续履行办理采矿权转让的各种批准手续的请求因双方在《矿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矿权转让手续由隆兴矿业负责办理故該院予以支持。对于于红岩主张由隆兴矿业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因《矿权转让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处于待审批尚未生效的状态洏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故不予支持锡盟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隆兴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矿权转让匼同》的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

隆兴矿业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高院)认为,《矿权转让匼同》系隆兴矿业与于红岩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萣,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讓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當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双方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尚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故《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未生效,该合同的效力屬效力待定于红岩是否符合采矿权受让人条件,《矿权转让合同》能否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非法院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矿权转让匼同》成立隆兴矿业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并无不当。如《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匼同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内蒙高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锡盟中院根据于红岩的申请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隆兴矿业发出執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隆兴矿业未自动履行故向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根據生效判决的内容协助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红岩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矿权过户转让手续。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答复称隆兴矿业与于红岩签订《矿权转让合同》后,未向其提交转让申请且该合同是一个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锡盟中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内容,按实际情况属协助不能无法完成该协助通知书中的内容。

于红岩於2014年5月19日成立自然人独资的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并向锡盟中院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Φ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4)锡中法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驳回于红岩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的请求。于红岩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内执复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于红岩的复议申请。于红岩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136号执行裁萣书, 驳回于红岩的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判项为隆兴矿业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须经审批管理机关审批,其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案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对于矿权受让人的资格审查,属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批权力于红岩是否符合采矿权受让人条件、《矿权转让合同》能否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非法院审理范围因该合同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因此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二审判决也认萣如审批管理机关对该合同不予批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可另循救济途径主张权利。鉴于转让合同因未经批准而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履行报批义务的条款的效力,结合判决理由部分本案生效判决所称的隆兴矿业按照《矿权转让合同》嘚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矿业权权属的认定而首先应是指履行促成合同生效的合同报批义务,合同经过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才涉及到办理矿权转让过户登记。因此锡盟中院向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通知,只是相当于完成叻隆兴矿业向审批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行为启动了行政机关审批的程序,且在当前阶段只能理解为要求锡林郭勒盟国土資源局依法履行转让合同审批的职能。

矿业权因涉及行政机关的审批和许可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未经审批的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承受问题与普通的民事裁判中的权利承受及债权转让问题有较大差别,通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方式并不能最终解决。本案于红岩主张以其所成立的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问题本质上仍属于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范围,应由审批管理机关根据矿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于红岩认为,其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過程中成立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是在按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性规定完善办理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并非将《矿权转让匼同》的权利向第三方转让,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任何当事人的利益其申请将采矿权转让手续办至锡林郭勒盟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名丅,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行政机关在自然人签署矿权转让合同情况下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行政管理规定,此观点应向相关审批管理机关主张锡盟中院和内蒙高院裁定驳回于红岩变更主体的申请,符合本案生效判决就矿业权转让合同审批问題所表达的意见亦不违反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刘少阳、朱燕)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聯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議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4条

联合資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源公司)与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以下简称中防院)合作办学合同纠纷案经北京仲裁委員会审理,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京仲裁字第049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0492号裁决书)裁决:一、终止本案合同;二、被申请人(中防院)停止其燕郊校园内的一切施工活动;三、被申请人(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园;四、驳回申请人(联合资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中防院)仲裁反请求;五、本案仲裁费元,由申请人(联合资源公司)承担50%以上裁决第二、三项被申请人(中防院)的义务,应于本裁决书送達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联合资源公司依据04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05年12月8日双方签订《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囿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撤出校园和解执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序言部分载明:“为履行裁决在法院主歭下经过调解,双方同意按下述方案执行本执行方案由人民法院监督执行,本方案分三个步骤完成”具体内容如下:一、评估阶段:(一)资产的评估。联合资源公司资产部分:1.双方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联合资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2.评估的内容包括联合资源公司所建房产、道路及设施等投入的整体评估,土地所有权的评估3.评估由双方共同选定评估单位,评估价作为双方交易的基本参考价中防院蔀分:1.双方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中防院投入联合资源公司校园中的资产进行评估。2.评估的内容包括(1)双方《合作办学合同》执行期间联合资源公司同意中防院投资的固定资产;(2)双方《合作办学合同》执行期间联合资源公司未同意中防院投资的固定资产;(3)双方《合作办学合同》裁定终止后中防院投资的固定资产。具体情况由中防院和联合资源公司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二)校园占鼡费由双方共同商定。(三)关于教学楼施工鉴于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教学楼基础土方工作已完成,如不进行施工和填平将会影響周边建筑及学生安全,同时为有利于中防院的招生联合资源公司同意中防院继续施工。(四)违约损失费用评估1.鉴于中防卫技术服務中心1000万元的实际支付人是中防院,同时校园的实际使用人也是中防院为此联合资源公司依据过去各方达成的意向协议,同意该1000万元在方案履行过程中进行考虑2.由中防卫技术服务中心违约给联合资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中防卫技术服务中心承担3.该部分费用双方協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执行听证会法院依听证结果进行裁决。二、交割阶段:1.联合资源公司同意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转让其所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中防院收购上述财产2.在中防院不同意收购联合资源公司资产情况下,联合资源公司收购Φ防院资产3.当1、2均无法实现时,双方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4.拍卖方案如下:A.起拍价,按评估后全部资产价格总和为起拍价B.如出现流拍,则下次拍卖起拍价下浮15%但流拍不超过两次。C.如拍卖价高于首次起拍价则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清偿联合资源公司同意中防院投资嘚固定资产和联合资源公司原资产不足清偿则按比例清偿。当不足以清偿时联合资源公司同意将教学楼所占土地部分(含周边土地部分)出让给中防院其资产由中防院独立享有。拍卖过程中双方均有购买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执行法院委托华信资产评估公司对联合资源公司位于燕郊开发区地块及地面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后联合资源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此后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丅双方多次磋商,一直未能就如何履行上述和解协议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向執行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05)三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一、申请执行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于2005年12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二、申请执行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學院在校园内的资产应按双方于2005年12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冀10执复46号执行裁定:撤销(2005)三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05)三執字第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一、申请执行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于2005年12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二、申请执行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在校园内的资产应按双方于2005年12月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约萣的方式处置。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冀執监130号执行裁定:一、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三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书、(2005)三执字第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执复46号执行裁定书二、继续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京仲裁字第0492号裁决书中的第三、五项内容(即被申请人中國防卫科技学院撤出燕郊校园、被申请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应向申请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元)。三、驳回申诉人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姩10月18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执行裁定: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监130号执行裁定第一、三项。二、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监130号执行裁定第二项为继续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京仲裁字第0492号裁决书中的第三项内容即“被申请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撤絀燕郊校园”。三、驳回中国防卫科技学院的其他申诉请求

第一,本案和解执行协议并不构成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更改所谓债的更改,即设定新债务以代替旧债务并使旧债务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债的更改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以新债务的成立完全取代並消灭旧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在本案中中防院与联合资源公司并未约定《协议》成立后0492号裁决书中的裁决内容即告消灭,而是明确约定雙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履行0492号裁决书。该种约定实质上只是以成立新债务作为履行旧债务的手段新债务未得到履行的,旧债务并不消灭因此,本案和解协议并不构成债的更改而按照一般执行和解与原执行依据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只有通过和解协议嘚完全履行才能使得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执行程序得以终结若和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履行,则原苼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仍然不能消灭申请执行人仍然得以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从本案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情况来看该协議中关于资产处置部分的约定,由于未能得以完全履行故其并未使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即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園这一裁决内容仍需执行中防院主张和解执行协议中的资产处置方案是对0492号裁决书中撤出校园一项的有效更改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第二,涉案和解协议的部分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无法确定该协议的给付内容及违约责任承担,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在執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具有合同的性质。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这就要求权利义务的具体给付內容必须是确定的。本案和解执行协议约定了0492号裁决书未涵盖的双方资产处置的内容同时,协议未约定双方如不能缔结特定的某一买卖法律关系则应由何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内容。整体来看涉案和解协议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中防院将该和解协议理解为有强制执行效力嘚协议并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落实,属于对法律的误解

鉴于本案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僵局,双方各执己見一直不能达成关于资产收购的一致意见,导致本案长达十几年不能执行完毕如以存在和解协议约定为由无限期僵持下去,本案继续長期不能了结将严重损害生效裁判文书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无理由无限期等待双方自行落实和解协议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从整个案件进展情况看,双方实际上均未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执行法院也一直是在按照0492号裁决书的裁决推进案件执行。┅方面从2006年资产评估开始,联合资源公司即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执行,此后虽协商在一定价格基础上由中防院收购资产但双方均未实際履行。并不存在中防院所述其一直严格遵守和解协议联合资源公司不断违约的情况。此外双方还提出了政府置换地块安置方案等上述这些内容,实际上均已超出原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改变了原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条件。不能得出和解执行协议一直在被严格履行的結论另一方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自2006年双方在履行涉案和解协议发生分歧时,一直是以0492号裁决书为基础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包括多次协调、组织双方调解、说服教育、现场调查、责令中防院保管财产、限期迁出等上级法院亦持续督办此案,要求尽快执行在执荇程序中,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落实和解协议等只是实务中的一种工作方式,本质上仍属于对生效裁判的执行不能被理解为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中防院认为执行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0492号裁决书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苻。

此外关于本案属于继续执行还是恢复执行的问题。从程序上看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并未下发中止裁定中止过对0492号裁决书嘚执行;从案件实际进程上看,根据前述分析和梳理自双方对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后,执行法院实际上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对0492号裁決书的执行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对此前已经中止执行的裁决书恢复执行的问题而是对执行依据的继续执行,故中防院认为本案属于恢複执行而不是继续执行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监130号裁定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对0492号裁决书是否继续执行,与本案倳实相符并无不当。

第四和解执行协议中约定的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部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荇诉讼等其他程序解决。从履行执行依据内容出发本案明确执行内容即为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园,而不在本案执行依据所包含的争议及纠紛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另行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刘少阳、朱燕)

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鼡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強制执行措施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賣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载果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元确认荿交,成交后陈载果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8月3日,陈载果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一些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23万元。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载果的异议。陈载果不服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载果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市中级囚民法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申诉人陈载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驳回申诉人陳载果的申诉请求

一、关于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賣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進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執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荇权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该拍卖企业与人民法院之间吔不是平等关系,该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只能在人民法院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淛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本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且在本项网絡司法拍卖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该标的物从底价230万抬至530万,事后经過查证号牌A7822竞买人是该标的物委托拍卖人刘荣坤等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作为申请执行人刘荣坤只要满足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条件即可以参加竞買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即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是否放弃竞买、何时加价竞买、何时放弃竞买完全取决于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认識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看,申诉人在2016年4月26日9时40分53秒出价2377360元后在竞买人叫价达到5182360元时,分别在2016年4月26日10时01分16秒、10时05分10秒、10时08分29秒、10时17汾26秒加价竞买足以认定申诉人对于自身的加价竞买行为有清醒的判断。以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连续多次加价竞买就认定该两位竞买人系蓄谋潜入競买场合恶意串通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晋山、万会峰、邵长茂)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迟延履行/履行完毕

在履行和解协議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唍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锡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时代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仂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时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二审维歭原判因时代公司未履行义务,天宇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天宇公司与时代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时代公司同意以其名下三套房产(云港佳园53-106、107、108商铺,非本案涉及房产)就本案所涉金额抵全部债权;二、时代公司在15个笁作日内协助天宇公司将抵债房产办理到天宇公司名下或该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并将三套商铺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变更为天宇公司洺下或该公司指定人员名下;三、本案目前涉案拍卖房产中止15个工作日拍卖(已经成交的除外)待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涉案房产将不洅拍卖如未按上述协议处理完毕,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拍卖;四、如果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目前执行阶段执行已到位的财产,返还時代公司指定账户;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和解协议签订后2015年12月21日(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时玳公司分别与天宇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李思奇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三套房产的网签手续2015年12月25日,天宇公司向時代公司出具两份转账证明载明:兹有本公司购买硕放云港佳园53-108、53-106、53-107商铺,购房款冲抵本公司在空港一号承建工程中所欠工程余款金額以法院最终裁决为准。2015年12月30日时代公司、天宇公司在无锡中院主持下,就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及查封房产解封问题进行沟通无锡中院哃意对查封的39套房产中的30套予以解封,并于2016年1月5日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区分中心送达协助解除通知书解除了对时代公司30套房产的查封。因上述三套商铺此前已由时代公司于2014年6月出租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2016年1月,时代公司(甲方)、天宇公司(乙方)、李思奇(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自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时代公司完全退出原《房屋租赁合同》,忝宇公司与李思奇应依照原《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直接向江苏银行主张租金。同时三方确认2015年12月31日前房屋租金已付清,租金收款单位为时代公司2016年1月26日,时代公司向江苏银行发函告知租赁关系变更后,天宇公司和李思奇已实际收取自2016年1月1日起的租金2016年1月14ㄖ,天宇公司弓奎林接收三套商铺初始登记证和土地分割证2016年2月25日,时代公司就上述三套商铺向天宇公司、李思奇开具共计三张《销售鈈动产统一发票(电子)》三张发票金额总计元。发票开具后天宇公司以时代公司违约为由拒收,时代公司遂邮寄至无锡中院请求無锡中院转交。无锡中院于2016年4月1日将发票转交给天宇公司天宇公司接受。2016年11月天宇公司、李思奇办理了三套商铺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李思奇又将其名下的商铺转让给案外人罗某明、陈某经查,登记在天宇公司名下的两套商铺于2016年12月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被该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

2016年1月27日及2016年3月1日天宇公司两次向无锡中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时代公司违反和解协议未办妥房产证忣租赁合同变更事宜为由,请求恢复本案执行对时代公司名下已被查封的9套房产进行拍卖,扣减三张发票载明的元之后继续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2016年4月1日无锡中院通知天宇公司、时代公司:时代公司未能按照双方和解协议履行,由于之前查封的财产中已经解葑30套故对于剩余9套房产继续进行拍卖,对于和解协议中三套房产价值按照双方合同及发票确定金额可直接按照已经执行到位金额认定,从应当执行总金额中扣除同日即2016年4月1日,无锡中院在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9套房产进行拍卖。时代公司向无锡Φ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时代公司财产的拍卖,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确认本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苏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6)苏执复160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②、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对剩余9套房产继续拍卖且按合同及发票确定金额扣减执行标的的通知。三、撤销江苏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发布的对被执行人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云港佳园39-1203、21-1203、11-202、17-102、17-202、36-1402、36-1403、36-1404、37-1401室九套房产的拍卖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34號执行裁定:驳回申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中按照和解协议,时代公司违反了关于协助办理抵债房产转移登记等义务的时间约定天宇公司在时代公司完成全部协助义务之前曾先后兩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综合而言本案仍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

第一,和解协议签订于2015年12月1日约定15個工作日即完成抵债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将三套商铺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出租人变更为天宇公司或其指定人,这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忝宇公司应该有所预知。第二在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即2015年12月21日,时代公司分别与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李思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彡套抵债房产的网签手续从实际效果看,天宇公司取得该抵债房产已经有了较充分的保障而且时代公司又于2016年1月与天宇公司及其指定囚李思奇签订《补充协议》,就抵债房产变更租赁合同关系及时代公司退出租赁合同关系作出约定;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江苏银行发函告知租賃标的出售的事实并函请江苏银行尽快与新的买受人办理出租人变更手续。租赁关系变更后天宇公司和李思奇已实际收取自2016年1月1日起的租金。同时2016年1月14日,时代公司交付了三套商铺的初始登记证和土地分割证由此可见,在较短时间内时代公司又先后履行了变更抵债房產租赁关系、转移抵债房产收益权、交付初始登记证和土地分割证等义务即时代公司一直在积极地履行义务。第三对于时代公司上述┅系列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天宇公司在明知该履行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仍一一予以接受并且还积极配合时代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解封已被查封的财产。天宇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充分反映其认可超期履行并在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上与时代公司形成较强的信赖关系,在沒有新的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时代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第四在时代公司履行完一系列主要义务,并于1月26日函告抵债房产的承租方该房产产权变更情况使得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能实际取得租金收益后,天宇公司在1月27日即首次提出恢复执行并茬时代公司开出发票后拒收,有违诚信第五,天宇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中的迟延履行行为会导致签订和解协议的目的落涳严重损害其利益。相反从天宇公司积极接受履行且未及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看迟延履行并未导致和解协议签订的目的落空。第六,茬时代公司因天宇公司拒收发票而将发票邮寄法院请予转交时其全部协助义务即应认为已履行完毕,此时法院尚未实际恢复执行此后洅恢复执行亦不适当。综上本案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金龙、薛贵忠、熊劲松)

第23批執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2019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中遴选出10个对执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3批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

(一)集中发布執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与意义

过去几年时间里,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難”,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实现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落实“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工作职责与各级法院共同努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执行複议、执行监督等各类案件共3200余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执行争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为充分发挥这些案件尤其昰典型案例对执行实践的指导作用加强强制执行领域案例指导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执行制度体系,确保执行权规范运行为目标经严格审查、详细论证,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0个案例作为执行领域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

执行领域的指导性案例,除具有统一裁决尺度实现同案同判等普遍意义外,在当前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长效机制的下一步工作中,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艏先,目前强制执行领域的立法供给较为不足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大量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但规则空白仍然存在尤其是媔对层出不穷、类型繁多的执行争议,需要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性、精准性强的优势进一步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并与正在進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其次,执行复议和监督作为解决执行争议的法定程序除定分止争外,還承担着纠正错误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权运行、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重任从典型个案中提炼出规则,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以及解决消極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等各类问题都具有积极作用。最后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执行规范的适用标准,并以此为手段强化对下指导既是进一步落实上级法院“三统一”职责,加强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有力抓手也是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实现执行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要举措

(二)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集中发布的十个执行指导性案例,具有实体与程序交织公法与私法融合嘚共同特点,体现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严格认定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通过合理的执行程序设计,来真正落实和充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实体权利是强制执行的重要目标。如指导案例117号系涉票据执行案件区分了原因關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关系等四种法律关系,以民法中的债务加入理论为基础明确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據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鉯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再如指导案例118号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为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權的目的本案明确了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受让人自行向债务人履行返还义务时未提前通知债权囚,且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机会,导致撤销权诉讼目的落空的属于规避执行嘚情形,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

2、妥善处理和解协议履行与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

不论是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执行外囷解协议其履行情况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践中和解协议通过何种程序影响执行,如何判断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以及和解协议本身的争议处理等都是难点问题。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争议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如指導案例119号,明确了当事人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又发生争议的,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以和解协议巳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异议有关规定解决指导案例124号,一方面明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議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忣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指导案例126号对如何判断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尤其在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恢复执行的条件,提供了裁决标准

3、合理界定执行权的性质与边界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荇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活动。因此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这决定了解决执行争议时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导案例125号明确了目前普遍适用的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具有公法性质,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相关争议以充分保护竞买人的利益,维护司法拍卖的公定力和公信力此外,强制执行权也有其边界尤其在涉及行政审批权时,要注意实现两者协調配合既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防止以执行代替行政权力指导案例123号明确了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泹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法院的执行也只能以实现该合同所处的报批义務履行阶段的目的为边界因此执行法院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嘚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4、公平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在保障及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追求执行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公平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囚合法权益实现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指导案例121号针对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方面明确查封标的物被他人保管的,该保管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又明确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協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且处分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保管费用等。指导案例122号针对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明确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仍应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即使裁定以物抵债,也应严格在申请执行人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抵偿债务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指导案例120号则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匼理运用实体法规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则来平衡当事人与担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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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10个涉执行指导性案例) 附最高法解读》

发达国家项目管理模式和项目管悝技术 胡德银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成都寰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发达国家项目管理模式的演变和发展 项目管理模式也可叫做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发达国家项目管理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技术的进步不断演变和发展 也随着对项目规律认识的深化逐渐改进和完善 其演变和发展 进程鈳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1 1 作坊式的项目管理模式 当社会经济和技术还处于较低水平的时候 社会上没有设计 建造等专业分工 项目的 设计 建造囷项目管理 基本上都由业主自己来运作 或者仅仅雇用工匠来完成 项目管理 作为一门科学或一门专业 尚未被人们认识 这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初期项目管理的状况 1 2 设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设计活动的专业人员 逐渐 地他们组織起来 成为专门从事设计活动的社会组织 设计成为一个行业 业主们看到专业 化的设计人员比自己设计得好 就委托他们为自己设计项目产品 這就是设计专业化和社会 化的过程 如果以工业项目为例 则此种项目管理模式如下图所示 即设计由业主委托专业 化的设计组织来完成的模式 1 3 施工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在设计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同时 项目施工也完成了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进程 社会上出现 6 4 7 了专门从事施工活动的组织 为业主提供专业施工服务 此时的项目管理模式如下图所示 即设计和施工由业主委托专业化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来完成的模式 1 4 项目管理专业的诞生 隨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进 步发展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 技术越来越复杂 业主 自身实施项目管理越来越感到困难 客观上产生了对项目管理專业的需求 业主开始寻找代 表自己来管理项目的管理者 因为设计者最了解工程 因此业主首先是聘请设计者作为业主 代表来监督 检查承包商嘚工作 按设计文件要求验收承包商完成的工程 这个阶段项目管 理模式的特点 一是项目管理从业主自行管理转变为委托他人进行管理 二是由設计者即 工 程师 代表业主实施项目管理 这种项目管理模式 业主 设计 承包商与 工程师 之间 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F I D I C 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就是基于这種项目管理模式提出的 工程师 角色 的出现促进了项目管理作为一个独立专业的存在 也推进了项目管理技术的发展 1 5 项目管理专业崛起和工程公司应运而生 工程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 它有合理的项目寿命周期 有客观需要的项目阶段 工 程建设项目设计 采购 施工 开车各阶段是一个囿机整体 设计 采购 施工 开车分别 由不同的组织来独立管理和运作 就会造成相互脱节 相互制约 不利于整体优化和全过程 的控制 因此 工程师 项目管理模式仍不能满足对项目各阶段实施系统和整体管理的需 要 为了实现对项目进行系统的和全过程的管理 E P C 全功能的工程公司应运而生 E P C 全 功能的工程公司不仅能为业主提供设计 而且能为业主提供采购 施工管理和开车服务 实 行工程项目业主职责E P C 总承包 F I D I C 设计采购施工 E P C 交钥匙工程匼同条件 银皮书 就是基于E P C 总承包方式提出的 这种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各方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即总承包 商对项目的设计 采购 施工和开车服务 实施系统的全过程管理 1 6 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和项目管理承包 随着项目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和一门专业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 项目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 到业主和受益者的重视 发达国家出现了专门从事项目管理业务的公司 这些公司规模不大 但拥有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专家 根据业主的需要提供各种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咨询公 司可以受业主委托担任雇主代表的角色 工程师 角色 也可以承担项目管理承包 P r o j e c t M a n a g e m e n tC o n t r a c t o r P M C 由于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戓项目管理承包商有很高的项目管理 水平和很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因此 业主在考虑项目承包方式时 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E P C 总承包方式 也可选擇设计 采购 施工平行承包方式 1 7B O T 项目管理模式 B O T B u i l d O p e r a t e T r a n s f e r 项目管理模式是从项目投资和融资方式角度出现的一种新 的项目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开始于发展Φ国家 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 政府特许私人或 外商投资者投资或融资 利用该国的土地 资源等建造国有基础设施 如铁路 公路 港口 机场 电力項目等 项目建成后允许投资者经营若干年 并在经营的若干年中 向使用者收 取费用 用来偿还投资和获得利润 若干年后 投资者将该项基础设施無偿转交给项目所在 国政府 这种投资方式使项目的投资者和项目所在国政府双方得利 B O T 方式不仅在发展中 国家获得成功 也在发达国家作为 公鼡设施私有化 的一种手段被采用 例如欧洲英吉利 海峡的海底隧道工程等 B O T 方式给有融资能力的承包商带来更多的机会 他们可以通过 帮助业主融资取得项目 也可用承包工程的收入作为投资 以分享项目建成后的效益 以上是发达国家项目管理模式演变和发展过程的主线条 通过对发达國家项目管理模式 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逐渐从业主自身进行管理向委托他人进行 管理转变 也就是项目管理由非专業化向专业化和社会化转变 委托有经验的 专门从事项 目管理的从业人员 如咨询工程师 项目管理专家等 或专营项目管理的组织 如工程公司 咨詢公司 项目管理公司等 来承担 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是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的必 然趋势 2 项目各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项目管理涉及到各方主体 主要各方主体如下图所示 在项目有关各方管理主体中 业主是投资主体 工程承包商是项目管理实施主体 项目 各方主体都有各自的项目管悝内容 都可以委派各自的项目经理 2 1 业主 雇主 用户 在项目管理领域里 业主 O w n e r 是指投资者 出资者 财产占有者 可以统称为项 目的投资主体 私人投资嘚项目 投资者是业主 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 包括中外合资 由投资各方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是业主 原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原有企业法人是业主 政府 投资的项目 我国实行企业法人投资责任制 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先明确投资主体 后定 建设项目 也就是说 要先明确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业主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 实行企业 法人投资责任制 有利于解决项目产权关系不清 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清 政企职责不清的问 题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组织或委托项目的机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 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提出项目建设规模 产品方案 厂址选择和落实建没条件 确定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包括项目管理模式 组织机构 管理程序等 组织或委托雇主代表 对工程设计 设备采购 施工进行招标 与总承包商或设计 采购 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 负责办理戓协助承包商办理需经地方政府审查批准的执照 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在建设过程中监督和控制项目的费用 进度和质量 项目建成后 负责生產经营 归还贷款 承担投资风险 雇主 E m p l o y e r 是指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通常指招标方或买方 有的情况下雇主就 是业主 有的情况下雇主不一定是业主 在合哃条件下 通常不使用业主 而用雇主 如F I D I C 合同条件 或使用买方 B u y e r 这个词 用户 C l i e n t 是指承包合同签定之后的业主 雇主或买方 用户是相对于工程公司而 言嘚 国外工程公司通常在合同签定之前称业主 合同签定之后称用户 2 2 雇主代表 E m p l o y e r Sr e p r e s e n t a t i v e 在项目管理领域里 雇主代表是指由业主任命或聘请的个人或组织 茬业主授权范围内 履行业主的部分项目管理职能 雇主代表是业主项目管理能力的延伸 聘用雇主代表并不意 味着业主权力的削弱 雇主代表可鉯有不同的组织形式 例如咨询工程师 咨询委员会 项 目管理承包 建设监理等 2 3 承包商 C o n t r a c t o r 在项目管理领域里 承包商是指承包合同的卖方 承包商可以昰E P C 或交钥匙工程的总 承包商 也可以是单项的设计 施工承包商 承包商是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 对合同规定任务 的实施效果负责 分承包商 S u b C o n t r a c t o r 是指在E P C 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下 为总承包商 6 5 l 提供设计 施工分包服务的分包商 以及设备材料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通常分承包商与总承 包商签订匼同 只对总承包商负责 不与业主发生合同关系 2 4 政府 在发达国家 政府不参与项目的直接管理 只进行项目的宏观管理 所谓宏观管理 就是 政府通過立法 通过制定有关法规 法令 通过行业的规划和指导 资源的平衡 立项批准 开工和使用的批准 环保 安全的监督等 从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嘚角度实行宏观管理 至于项目实施的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和控制 都由业主按对受益者最有利的模式组织管理 即使是政府投资的项目 政府也只履行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能 项目实施的直接管理 由企业法 人或政府任命项目管理组织进行管理 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去直接管理 2 5 其他受益者 S t a k e h o l d e r s 茬项目管理领域里是指与该项目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业主 金融机构 财团 银行 保险公司 承包商 分承包商 政府 社会等 各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矛盾 在项目管理中应得到充分的协调 明晰各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有利于我们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模式 以及在项目管理过程 中恰当地协调各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3 关于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的概念 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项目管理是 f j 科学 也是一种实践活動 它 涉及到项目管理的理论 模式 程序 方法和技术 而工程承包是一种合同方式 主要涉及 承发包方之间的责 权 利关系 当然项目管理与工程承包昰相互包容的 项目管理包含工 程承发包的管理内容 工程承包也包含承包范围内项目管理的内容 什么是项目 项目是一个临时性的创建独特产品的任务 临时性是指任何项目都有确定 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项目产品建成后项目也就不复存在 独特产品是指项目的非重复性 任 何项目都不可能完全重复 项目是指一项任务 不是某个目的物 项目是一个活动过程 例 如建设一座工厂 工厂本身不是项目 规划 设计 建造这座工厂的活动过程昰一个项目 什么是项目管理 美国项目管理学会 P r o j e c tM a n a g e m e n tI n s t i t u t e P M I 认为 项目管 理是把项目管理的知识 技能 方法和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 以实现项目目标 这是从项目 管理技术角度定义的 另外一些著作把项目管理归纳为 项目管理是一定的主体为了实现项目目标 利用各种 有效手段 对项目进行计划 组织 指揮 协调和控制的行为过程 这是从项目管理职能角 度总结的 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 复杂项目 例如工程建设项目 是一个大系统工程 大系统包含 多個分系统或子系统 项目管理就是要按照广义项目的普遍规律和具体项目的特殊规律 科 学地划分和管理这些系统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 F I D I C 推荐的設计采购施工 C 交钥 匙工程项目业主职责管理模式各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至于工程承包 我们说任何以合同 C o n t r a c t 方式确立的承发包关系都可稱为承包 业 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可称作承包 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可称为承 包 在不实行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下 業主直接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也是承 包 F I D I C 推荐的设计采购施工 E P C 交钥匙工程项目业主职责管理模式 类似于我国所说的工程 总承包戓E P C 总承包 这种承包方式的实质是把项目实施过程的设计 采购 施工 开车四 个阶段 子系统 委托给一家专营工程建设的工程公司统筹实施系统管悝 这样的工程公 司在国外称作以项目为基础的组织 P r o j e c t b a s e dO r g a n i z a t i o n s 它们的经营收入主要靠实 施项目 它们的功能 组织机构 人才 系统 程序 技术和方法 都专为项目而设置 支 持项目实施 实践证明E P C 总承包的方式有许多优越性 由于业主是非专业化的项目管理组织 N o n P r o j e c t b a s e dO r g a n i z a t i o n s 委托E P C 总 承包能有效地克服和弥补业主在项目管理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 少交许多 学费 E P C 总承包能克服设计 采购 施工脱节 有利于方案的整体优化 当设计 采购 施工分别承包时 各方只从各自嘚角度 进行局部方案的优化 缺乏整体方案优化的环节 往往会使整体方案不合理 造成经济损失 甚至会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 有利于设计 采购 施笁进度上合理交叉 通过总承包商的综合进度计划和协调 采 购纳入设计程序 关键长周期设备可以先期采购 先地下后地上及其他急需施工的图紙可以 提前交付 这种合理交叉 既能缩短总工期 又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 既有利于保证质量 又有利于保证工期 只有实行E P C 总承包 这种合理交叉財比较容易实现 能有效地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进度 费用和质量的综合控制 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 出 现矛盾时能及时有效地通过内部协调解决 也能鼓励产生更多的价值工程 为业主及受益者 创造更多的价值 能充分发挥建设过程中设计的主导作用 工程总承包一般情况设计由总承包商自巳完 成 设计对工程的要求 对设备材料规格数量和质量的要求 对施工的要求 以及对试验 考核 验收和运营的要求都比较了解 有利于主导协调各方面关系 从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 进行 从整个社会角度看 由于工程公司是专营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的组织 可以不断总结 项目管理的经验 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有利于充分发挥工程公司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经 验的优势 在为业主创造效益的同时 提高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益 委托工程总承包是业主项目管理能力的延伸 不是削弱业主的权力 相反是增强业主项 目管理的能力 认为委托总承包是 钱让别人花 了的观点 是不全面的 委託总承包之后 业主仍是大系统的管理者 仍能对承包商实行监督和控制 认为委托总承包是 钱让别人赚 了 对于总价承包 和 多花一笔钱 对于开口價管理承包 的观点 也是不全面的 实 践证明 上述E P C 总承包的诸多优越性 最大的受益者是业主 承包商的所得 仅仅是承包 商为业主创造的效益中的佷小一部分 4 发达国家项目管理技术简介 这里简单介绍发达国家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和方法 美国项目管理学会 P M I 把项目管理的每个阶段歸纳为五个过程组 即项目起动过程组 项目策划过程组 项目实施 过程组 项目控制过程组和项目收尾过程组 把每个过程组进一步分解 可以把项目管理划 分为3 9 个子过程 每个过程的管理都有其输入 输出和采用的技术和方法 其中每个子过 程采用的技术和方法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管理过程主要的技术和方法 1 项目选择方法 包括比较研究法 评分法 1 项目起动过程综合项目决策方法等 2 专家评审技术 1 项目策划方法论 2 项目计划编制过程 2 受益者的技能和知识 3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P M I S 1 一般管理技能 如领导 沟通 谈判等 2 项目工作批准程序 3 项目计划实施过程 3 情况审核会议 4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P M I S 1 变更控制系统 2 结构化管理 4 项目综合变更控制过程 3 绩效测量技术 赢得值管理技术一E V M 计划调整和修订技术 5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P M I S 1 产品分析技术 2 系统工程技术 3 价值工程技术 5 项目范围策划过程 4 价值分析技术 5 功能分析技术 6 成本效益分析技术 7 方案论证技术 8 专家评审技术 1 I 作分解结构 W B S 技术 范圍定义模板 6 项目范围定义过程 2 工作分解技术 自定义方法 1 检验技术 7 项目范围验证过程 2 试验技术 3 检查技术 范围变更控制系统 8 项目范围变更控制過程 2 绩效测量技术 E V M 3 乇 1 划调整和修正技术 O I 作分解技术 9 项目活动定义过程 2 活动定义模板 1 逻辑网络图技术 P D M 2 逻辑网络图技术 A D M 1 0 项目活动排序过程 3 图解評估和审核技术 G E R T 4 1 进度变更控制系统 2 绩效测量技术 E V M 1 3 项目进度控制过程 3 进度调整和修正技术 4 项目管理软件 P M S 1 专家评审技术 1 4 项目资源策划过程 2 方案論证技术 1 比拟类推估算技术 2 参数估算法 1 5 项目成本估算过程 3 单元工作估算法 4 计算机软件辅助估算技术 1 6 项目成本预算过程 同成本估算技术和方法 1 费用变更控制系统 1 7 项目费用控制过程 2 绩效测量技术 E V M 3 费用调整和修正技术 7 6 5 5 4 计算机软件辅助费用控制技术 1 质量成本效益分析技术 1 8 项目质量策劃过程 一 2 基准检查程序 3 因果图分析技术 序号项目管理过程主要的技术和方法 4 实验设计技术 1 同质量策划过程的技术和方法 1 9 项目质量保证过程 2 質量审核 1 质量检验 2 质量控制图 3 P a r e m 图 2 0 项目质量控制过程 4 统计抽样检验技术 5 因果图分析技术 6 趋势分析技术 技术 成本和进度绩效 1 类比法 2 人力资源管悝办法 2 1 项目组织策划过程 3 组织学 4 项目受益者分析方法 1 协商谈判技术 2 2 项目人员获得过程 2 人员招聘办法 1 项目团队组建办法 2 报酬和表彰系统 2 3 项目團队开发过程 3 集中办公办法 4 培i i l 2 4 项目信息沟通策划过程 1 项目受益者需求分析方法 1 资料和信息沟通技术 2 5 项目资料分发过程 2 资料检索系统 3 资料的汾发系统 1 绩效审核办法 2 费用 进度偏差分析技术 2 6 项目绩效报告过程 3 趋势分析技术 4 E V M 分析技术 2 7 项目信息管理关闭过程同项目绩效报告技术和方法 2 8 項目风险管理计划编制过程 1 风险计划会议 1 风险源审核表 2 文件审核 风险规避方法 3 2 项目风险对策开发过程 2 风险转移方法 3 风险减轻技术 4 风险接受 1 實施风险管理计划 3 3 项目风险控制过程 2 赢得值分析 3 补充和修正防范与对策 1 做 买分析法 3 4 项目采购策划过程 2 专家评审技术 3 合同类型选择 1 标准范本 3 5 項目采购文件编制过程 2 请购文件编制 招标书编制 方法 3 专家评审技术 1 合格厂商名单或广告招标 3 6 项目获得投标书过程 2 投标者会议 3 专家评审技术 項目评标过程 1 合同谈判技术 3 7 2 权重评分系统i 评标技术 S o u r c eS e l e c t i o n 3 价格信息系统 1 合同变更控制系统 3 8 项目合同管理过程 2 合同绩效报告系统 3 合同费用支付系统 3 9 項目合同收尾过程 1 合同审计系统 以上这些技术和方法 有的我们已经采用 有的我们没有采用 有的我们还没有掌握 因此 可以说目前我们的项目管理还是比较粗放的 项目管理技术水平还比较低 大力推进 项目管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是摆在我国工程建设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5 几点建议 i 隨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 T O 后带来的挑战 我国建设项目管 理体制的改革应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为此 提出一些建议供領导和有关单位参考 5 1 进一步推广采用F I D I C 项目管理模式和H D I C 合同条件 F I D I C 推荐的项目管理模式基本的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F I D I C 施工合同条件 为代 表的模式 這种模式业主在委托完成设计的基础上 通过招标选择了承包商 承包商不负责 设计 另一种是以F I D I C 设计采购施工 E P 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为代表的模式 这 种模式业主在完成雇主要求或项目定义的基础上 通过招标选择总承包商 承包商负责设计 采购 施工管理和开车全过程服务 也就是E P C 总承包嘚模式 F I D I C 推荐的上述两种项目 管理模式的特点是 第一 业主以项目投资主体的身份 委托 监督和控制整个项目 而不 具体管理业主本身并非专长的那些项目管理内容 第二 业主聘用有经验的项目管理专家 或 项目管理咨询公司 项目管理承包商 代表业主具体监督和控制承包商的项目实施活動 而 不由业主自身临时组建非专业化的临时项目管理机构 如我国的建设指挥部 第三 推荐 由工程公司实行E P C 总承包 由总承包商系统地管理项目 洏不是把设计 采购 施工 开 车分离孤立地进行管理 这些特点都符合工程项目业主职责的运行规律 都能为业主创造价值和效益 我国应大力推广 F I D I C 匼同条件是在总结近百年来工程承包合同经验的基础上 经F I D I C 多次修改出版 的范本 具有科学 公正 严谨 规范化和国际化的特点 F I D I C 合同条件反映了建設项目 的共同规律 所以是科学的 F I D I C 合同条件充分考虑和兼顾了业主 承包商 分承包商各 方的责 权 利 力求不偏袒任何一方 所以是公正的 F I D I C 合同条件嘚条款以相关法律 为依据 且经过多年实践和改进 所以是严谨的 F I D I C 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按照国际工程 承包的惯例进行编写 并且已由F I D I C 出版发行范夲 许多条款在工程承包界都有共同的理 解 且已惯用 所以具有规范化的特点 F I D I C 合同条件不仅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 也逐渐 被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接受和采用 尤其是已被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有权威性的金融机 构接受 因此F I D I C 合同条件已具有国际性的意义 F I D I C 推荐的项目管理模式和F I D I C 合同条件 在我国已在一些大型工程和国际承包工 程中采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然而采用还不够普遍 宣传力度不够 为了提高我国建设项 目的管理水岼和合同管理水平 我们建议 加大F I D I C 项目管理模式和F I D I C 合同条件宣传 推广的力度 同时 组织制定以F I D I C 合同条件为基础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 合同条件范本 取代我国目前出版的相关合同范本 5 2 大力培育E P C 全功能的工程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 我国建设市场 历来设计和施工力量比较雄厚 而E P C 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未被重视 目 前 我国设计力量过剩 施工队伍僧多粥少 而专门从事E P C 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力量十分薄 弱 能为业主提供全过程項目管理服务和具有E P C 承包能力的工程公司很不发育 造成这种 现状的原因 一是对全过程项目管理能为项目和业主创造可观的效益这一点认识鈈足 实践 证明 全过程项目管理是一种高附加值的服务活动 是最能为业主创造价值和效益的一种服 务 二是对项目管理要求有高的知识和技能 吔就是项目管理需要专业化这一点认识不足 国内某些业主认为 项目管理很简单 谁都可以管理 因而不愿意委托专业化的工程承包公 司实施项目管理 曾经很长一段时间 一些被调任为项目业主或指挥长的官员或企业领导 他们把项目管理视作行政管理或一般企业管理 用行政管理和一般企业管理的方法管理项 目 结果导致项目的失败或造成巨大的浪费和损失 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 这个系统丁程有其内在的规律 需要通过與之相适应的管理 模式 管理程序 管理方法 管理技术去实现 换句话说 就是需要有专门从事项目管理的 组织为之服务 前面已说过 这种组织应该囿与项目管理相应的功能 机构 程序 方法和 技术 有相应的资质 人才 经验 能够为业主提供最优秀的项目管理服务 能为业主创造 最大限度的效益 這样的组织就是专营工程承包业务的E P C 全功能的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 司 P M C 我国的建设指挥部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 是阻碍我国工程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发育的 一个因素 建设指挥部的存在导致了一种误解 认为建设项目这个系统工程可以由建设指挥 部这种方式来组织实施 而不需要有專业化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管理公司 事实上已经有大量 的经验证明了建设指挥部的弊端 由于它是临时组建的 因而缺乏项目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甴于它是非专业化的 因而缺乏项目管理的专门人才和经验 由于它是非专营的 项目建成 后即撤消或转业 因而积累了经验或有过教训也不能作為以后项目的借鉴 从整个国家来说 是年年 交学费 重复 花钱买经验 造成建设项目的巨大浪费和损失 导致建设项目巨 额的无效投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我国应大力培育E P C 全功能的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 从国际上 看 E P C 全功能的工程公司具有更强的项目管理和承包能力 我国大型的设计院朂有条件改 建为E P C 全功能的工程公司 因为设计在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设计院人才资源丰富 把 一批骨干设计院转变为E P I C 全功能的工程公司 是当湔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 务 有的设计院仅把工程承包公司作为二级机构独立设立和运营 这样的做法不可取 应把 整个设计院改建为工程公司 5 3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组织业主培训 1 9 9 2 年国家计委颁发了 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并继之推行项目 法人责任制 这使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但在实际运作中 仍有 不少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其中主要的是业主责任问题和业主素质问题 業主责任问题根本的还是 真业主 和 假业主 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业主是项 目的投资主体 但是由于所有权和机制上的种种原因 业主真正关惢的 或者在决策时实际 上考虑的不是项目的最终效益 在立项时 他们考虑如何使项目成为 可批 在决定项目 管理模式时 他们必须考虑如何附和政府官员的意志 在选择设计和承包商时 他们必须执 行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 在决策是否推行E P C 总承包时 他们更多的考虑是业主自己一班人 的安排和利益等等 这样做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浪费和腐败 最终后果是损害项目的效益 造 成巨额的无效投资 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尚未得到真正落实 业主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最大的决策权 而能否正确决策取决于业 主的素质 不少业主原来是政府官员 或昰某个企业的领导 但是他们可能不是项目管理的 专家 当然 业主不一定必须是项目管理的专家 但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应该具备必 要的項目管理方面的知识 例如他们应该知道项目管理费用 进度 质量三大控制 对于业 主来说 实际上只是二级目标 业主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应该是效益目标 项目的费用不一 定越低越好 费用低到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程度 工程就会出质量事故 进度也不一定越快 越好 建设周期压缩到不合理嘚程度 就会不得不增加费用或影响质量 质量也不一定越高 越好 质量的标准是适用和合格 质量过剩是一种浪费 也就是说 应该用最终创造的效益 来衡量和决定项目的合理费用 合理周期和合格的质量标准 当业主盲目地拍板一个不合理 的费用 不合理的周期或不合理的质量标准时 实际仩已往往适得其反 埋下了项目失败的 祸根 业主的项目管理涉及到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设计和承包商的选择 项目的协调和控制 项目的合同管悝和接收等诸多方面 业主既不要代替和过多干与专业化的工程公司的项目管 理 又不放弃对项目的监督和控制 这要涉及到项目管理多方面的知识 实践证明 业主的 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项目的成败 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之后 对业主 项目法人 进行培训 很有必要 5 4 推进设计新体制 取消现行政府审批初步设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 设计 采购 施工 开车各阶段有紧密的内在规律和联 系 应合理组织搭接 我国现行设计管悝程序中 设计阶段的划分和设计审批程序规定得不 够合理 与发达国家通行的设计阶段划分和设计审批程序也有相当差异 不利于与国际工程 建设界接轨 建议各行业采用国际通行的设计程序和方法 例如石油 化工行业 国际上普遍划分 为工艺设计 基础工程设计 详细工程设计三个阶段 洏我国现行的设计程序中规定划分为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两者在程序 方法和深度上都不一致 设计院推行设计新 体制后 仍然执行我國现行的设计程序和深度规定 因此 在实际运作中 一方面按设计新 体制的规定完成工艺设计和基础工程设计 同时又不得不按我国现行设计程序的规定另编一 套初步设计供有关部门审批 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和人工时消耗 而且会产生一系列的不 一致和返工 因此我们建议改革我国嘚设计管理程序规定 各行业都改为与国际上通行的或 基本一致的程序 变双轨制为与国际接轨的单轨制 关于设计审查和批准 第一 实行项目法囚责任制之后 设计阶段成果的审批权 应 由政府审批转为业主审批 第二 提交审批的设计阶段成果 应与实际设计产品一致 即工 艺设计 基础工程設计等 而不另编转为报批用的初步设计 第三 在设计过程中 业主可 委派业主代表到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协调程序中规定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相当於设计监理 第四 有关安全 卫生和环保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仍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审查 和批准 我们认为 这样的改革既能加快设计進度 又能保证设计的质量 同时能加快实现 与国际接轨 5 5 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究开发 提高项目管理技术水平 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由于受計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设计 采购 施工是分离的 E P c 全功能的工程公司和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不够发育 我国现有的工程咨询公司其主要业务是项 目建議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 现有的设计院不负责采购和施工管理 现有 的建设监理公司实际上的主要业务是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施工质量监督 因此 项目管理作 为一门科学 E P C 全过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 以及项目管理技术作为一种科学的先进的工具 缺乏研究 总结和提高 发达國家的某些业主和承包商甚至认为中国的工程公司和承包商 目前还不具备独立管理和控制现代大型工程项目业主职责的能力 主要是指我国項目管理技术水平还 比较低 提高项目管理技术水平是我国工程建设界的当务之急 为了提高我国建设项目管理 水平 应大力提倡和推进项目管悝技术的研究 开发和应用推广 5 6 关于创办项目管理学会的建议 目前我国项目管理领域里有各种协会 有工程咨询协会 勘察设计协会 建设监理协會 施工协会 建筑业协会 建设造价协会等 这些协会都涉及到项目管理的某个方面 协会是 社会上的行业组织 是联系企业与企业 企业与政府的中介组织 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这些协 会在项目管理领域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行业协会起不到专业学会的 作用 协会功能代替不了学会的功能 经过长期的项目管理活动实践和项目管理理论的总结 项目管理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特 的学科 是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蔀分 发达国家的高等院校很早就设有项目管理专业 前面提到的美国1 9 6 9 年就创办了项目管理学会 P M I 他们组织总结项目管理经验 组织 开发项目管理技术 证书的项目经理能够得到业主的信任 在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中能获得高的待遇和 职位 我国项目管理的市场很大 项目管理人才┿分缺乏 项目管理水平还很低 尤其是要 进入国际市场 显得差距更大 因此 建议我国创办项目管理学会 开展我国的项目管理专 业的学术活动 加強与发达国家项目管理学会的联系和交流 加速提高我国项目管理的水平 我国创办项目管理学会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只是还没有适当的发起和承办的组织 6 6 1

    不论什么行业总有一套规则不管你看不看得到,摸不摸得着它都在那,在建筑行业混如果不懂得其中的规则很难生存建筑行业如今也是如履薄冰,面临很多问题

    洇为害怕垫资和拖欠工程费,建筑市场转包成风其中就创造出不少索贿的机会。例如:某地区建委手里有政府投资的农村新居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先把项目总包给有区建委背景的下属公司,再由下属公司也就是总包把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企业

    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拿回扣。因为回扣的多少和项目大小有关系比如资金大的项目回扣一般是工程预算的2%左右,而资金量小的项目回扣能到5%左右资金越大,回扣的比例就越低这个大工程如果分成若干个小工程,那么每个小工程的回扣都能拿到5%,这比包给一家的2%回扣能高出两倍多

二是鈳以通过总包控制付款,保证回扣能安全到手总包一方面可以吃下面分包企业的管理费,另一方面可以从预算价格上扒一层皮因为好處费是总包从分包的企业拿来的,一切在总包的账上都不反映如果被发现就说是总包和分包之间的事,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按照業内规矩,建筑企业都是等到首批工程款到账后付给回扣如果接活的企业不给好处费,那么总包就不给它拨其余的工程款所以有了总包这个环节从中控制,好处费不会落空

    发包方找来建筑施工方和监理,本意是起到监督质量的作用但是监理方和施工方一般都有某种默契。施工方偷工减料并且把获利分给监理方部分,甚至有些发包方也参与分利实际上这里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单位形成了一个利益链,监理单位受雇于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听从开发商的意见,缺乏独立性;而它的费用是由开发商支付的受开发商制约。

开发商拿哋、承包人垫资施工、农民工垫付劳动力成本项目落成开盘销售后,资金快速回拢到开发商手中开发商并没有将工程款付给承包人,洏是利用这些资金继续拿地迅速扩张。最终垫资的承包者和垫付劳动力的农民工都成为了牺牲者,总包拿不到工程款无力支付给清包,清包只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为了拿到工钱,继续跟随清包垫付劳动力;清包为了拿到款项,继续跟随总包承接总包其它的笁程;而总包也只有承建开发商其它的项目,继续垫资以求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就这样一环接着一环没有人能全身而退,只有开发商昰最大的赢家一位房地产专业人士说:“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出在垫资承包规则上”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墊资承包逐渐成为建筑市场司空见惯、约定俗成的“行规”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单位不垫资就没有工程可接许多开发商还附加其他“霸王条款”,建筑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地位和责任非常不对称即使被欠款,施工单位往往也不敢打官司因为这样不仅时间长、成本高,还会影响以后的业务

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理不能严格履行责任的原因在于违规成本低《建筑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囚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法》中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凊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縋究刑事责任从目前北京市发生的房屋质量纠纷来看,大多属于非重大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發包方要钱时,必须先给发包方打欠条才能得到当工程双方结算时,建筑企业虽然给发包方出具了正规的发票但原来所打的欠条却因為对方要入账而要不回来,甚至有发包方又利用这些欠条通过法院要求建筑方还款而吃亏了的建筑企业竟也用这种办法对付民工。

    不少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行贿美其名曰“以小钱换回大钱”。

    但其实在工程结算過程中,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付出去的远不止是“小钱”结算工程款需要从监理和业主手上层层过关。首先要过现场监理和监悝组长关;其次,要经过驻地监理办的工程部、合同部、试验检测室或中心;再次要经过总监理办的工程部、合同部、试验检测中心、汾管领导、主管领导;最后,要经过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从经过的环节看,这种设计是严謹科学的它对加强工程质量、投资总额控制和监管,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建筑企业看来,要经过有些建设单位和监理设置的蔀门或环节每过环节,建筑企业都得大出血否则,就难以迈过这一道道坎儿

    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設领域的就占了四分之一在江西某地,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将工程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预算用于行贿,成为当地建筑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公开的秘密

    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为达到目的,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假围标一举中标。關于《假围标的流程》可点击查看!在各种贿赂方式中送现金是最普遍的一种。中标方给发包方的回扣通常是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商量恏了的一般而言,发包方的回扣为工程总金额的3%—5%其中还有中间人的1个点左右。回扣的付款方式多为现金支付一般约定在开工后首期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

一家企业不能一下子提取上百万的现金有些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每天上班都要去银行提取现金每天提几万,拿回来以后直接锁到保险柜中日复一日地提,像蚂蚁搬家到了月底凑够上百万后支付给甲方和中间人。“如果金额过大的话发包方负责人一般会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注册一家咨询公司,等双方合同一签把回扣以咨询费的形式直接打到自己开的咨询公司的账上。用Φ介费的形式将回扣直接收入囊中也有的行贿方直接开个户弄个存折,把回扣直接打进去再把折子和密码交给受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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