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隐名股东如何显名,被显名股东偷着把股权卖了,这属于侵占罪吗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与显名股东股權纠纷上诉代理词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B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代理夲案的过程中详细了解了本案相关案情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现本代理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代理囚认为本案一审对案由认定错误,将案由错误的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一审对被上诉人与贵州省C县D煤矿合股企业(以丅简称为 D煤矿 )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将被上诉人错误的认定为D煤矿的股东以致错误的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负的合同义务;本案一审对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是出于不法目的二审应依法撤消一审判决,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对案由认定错误将案由错误的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这一认定完全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背离显然是错误的。

本玳理人认为被上诉人作为D煤矿的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是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嘚关系为隐名投资合同关系而绝不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96条之规定 委托合哃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本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

Word文档免费下载:

(下载1-11页,共11页)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能否对抗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执行请求

    当名义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冻结名义股东的股权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实际出资人)能否对抗显名股東的债权人执行请求,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主要理由在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彡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确立了外观主义原则,依据该原则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当债权人申请执行作为债务人嘚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应依据公司股东登记材料簿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股权归属进行执行至于隐名股东如何显名与洺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应另行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主要理由在于:外观主义原则适用于交易第三人洏债权人要求执行作为名义股东的债务人的股权来满足其债权的实现,并非是股权交易行为不应适用外观主义原则,此时要保护隐名股東如何显名的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能否对抗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执行请求,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两种观点均存在。个人认为強制执行并非股权交易不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可以对抗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执行请求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將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审查标准】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悝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構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斷;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構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書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芓第758号

【裁判要旨】广诚公司虽为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与飞越集团签订协议约定该股权为广诚公司所有,但该股权登记在飞越集团洺下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确认,飞越集团、棱光公司亦向社会予以公告对外具有公示效应。因此对内关系上,廣诚公司与飞越集团之间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广诚公司为该股权的权利人;对外关系上,即对广诚公司与飞越集团以外的其他人应當按照公示的内容,认定该股权由记名股东飞越集团享有2008年7月9日法院受理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飞越集团破产还债一案,2009年10月28日裁萣宣告飞越集团破产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登记及公告的公示公信力,有理由相信飞越集团持有棱光公司的股份有权利就该股权實现其债权。如果支持广诚公司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必然损害飞越集团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二审判决虽认可广诚公司与飞越集团之间存在代持股权事实,但对广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至于广诚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如何实现其债权的问题一审判决已经明确告知其应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解决。

——执行异议之诉中外观主义应如何适用

【裁判要点】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名義股东名下的股权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知道实际出资人通过法院确权取得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后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名义股东的債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据外观主义对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014号(2013年9月26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77号(2015年5月25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囻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進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記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7051号

【裁判要旨】股東因股权转让协议已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案外人就涉案股权仅享有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足鉯排除显名股东一般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請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虽于2013姩即与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约定收购涉案股权且已经向其支付了对价,但因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上诉人就涉案股权仅享有基于匼同之债的请求权。该权利因上诉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故上诉人关于解除涉案股权的强制措施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责任不在其自身,首先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其次,仩诉人作为股权收购方在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亦应积极主张合同权利其怠于行使合同权利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再次,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的合同履行问题亦不能成为对抗第三人的正当事由故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若认为原审第三人刘某某未及时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其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307号

【裁判摘要】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权利外观理论,当实际权利人的权利与因信赖权利外观而和名义权利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第三人之权利发生冲突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优先于实际权利人受到保护而本案中信济南分荇申请执行的是其与中商财富之间因借款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中信济南分行并没有与名义股东中商财富就登记在中商财富名下的7200万股股权從事民事法律行为从权利外观原则来看,中信济南分行不是基于信赖权利外观而需要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本案也没有需偠维护的交易安全,中信济南分行的债权请求不能受到优先于实际权利人海航集团的保护

【案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2016)浙06民终237号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人系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取得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而并非基于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享有1510万元出资额的工商登记公示产生的信赖进而与被执行人进行了与合伙企业出资额有关的交易,不涉及保护交易安全的问题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终396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發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基于股权工商登記的外观而产生交易信赖,与登记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处分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对于非基于上述行为與登记股东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由于工商登记公示的股权不是其交易的标的,其没有基于工商登记所产生的交易信赖不存在交易安铨的问题,因此不属于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第三人范围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是否可以阻却強制执行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

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当法院对股权采取强制措施时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股权归其所有由此引发一系列诉讼,争夺股权例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股权确认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此时应当优先保护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权利,还是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存在不同认识。

根据申请执行判决书的内容可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准物權请求权的执行,即法院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股权例如,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获得股权显名股东将股权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另一種是基于债权请求权的执行,即法院判决确定显名股东拖欠申请人金钱债务法院的强制措施是拍卖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用所得价款清償债务

(一)对基于准物权请求权的执行情形分析如下:

1.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股权实际所有人,申请执行人获取股权鈈符合第三人善意取得要件的可以有效阻却关于股权变更登记的执行。

从《公司法》32条关于“股权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彡人”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不否定未登记的实际权利人的股东地位股权登记,不具有设权性质仅有公示效果。显名股东虽然登记为股东但不一定是实际的股权所有人,如果隐名股东如何显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股权实际权利人的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由于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了确定其获得股权的生效判决隐名股东如何显名须提供其为股权实际所有人,并依法应当得到优先保护的证据且證据的证明力强度要高,足以否定申请执行人持有的执行根据确定的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实现权利的顺序优先于执行根据确定的权利。例如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判决书确定显名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显名股东需履行股权过户义务而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提供嘚证据除证明股权归其所有外,还证明申请执行人受让股权不构成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此时,隐名股东如何显名的申请可以阻止申请执行囚的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未获得登记前不完全具备《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但也不排除申请执行人虽未变哽登记为股东,却已经以股东身份进入公司实际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并参与公司决策的情形,且该事实足以认定申请执行人已经实际占囿了股东席位如果出现这种情形,申请执行人仍有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的可能

2.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持有法院生效判决系取消申请执行人對股权享有质权,或者证明质权担保的债务已经消灭的可以有效阻却申请执行人关于对股权变价并清偿债务的执行。

《物权法》226条规定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司登记机关关于股权质押的登记,除公示效果外还具有设权性质,基于法律对质权优先权的规定隐名股东如何显名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的,仍然不能对抗依法设立的质权如果隐名股东如何显名要阻止申请执行人对质权的行使,应当拿到质权被取消、质权担保的债务被取消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据等否则,不足以阻止申请执行人实现股权质押权

(二)对基于债权请求权的执行情形分析如下:

对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享有的仅是金钱债权请求权的,即显名股东拖欠申请执行人金钱债务的情形隐名股东如何显名的证明强度可以稍弱一些。对隐名股东如何显名有明确证据证明股权不属于显名股东的法院一般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向执行法院提供有效证据即可阻却执行例如,争议发生前的公证文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向公司实际出资的证据等

(三)隐名股东如何显名保护其股权可以启动的有效程序

当发生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为执行对象时,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可以启动如下程序保护权利:

1.案外人异议及复议程序

《民事诉讼法》227條规定案外人异议和复议程序。该案外人异议程序仅持续15天法院对权利进行形式审查。该程序属于执行程序中可能发生的一个环节执荇工作不停止。案外人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05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法院茬审判程序中处理的案件诉讼标的为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是否存在。如果隐名股东如何显名能够证明其为股权实际所有人且其权利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时,其诉讼请求可以获得到支持

在发生针对股权的执行程序或者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股权时,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可以与显名股东及申请执行人协商通过提供保证担保或者财产担保的方式替换股权,如果提供担保的请求被准许时其败訴时将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可以利用该项诉讼权利提起訴讼,撤销申请执行人持有的生效判决并可以同时请求确认其依法享有股权。

5.确认之诉或者仲裁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可以单独提起确认の诉或者仲裁,确认股权归其所有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囙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隐名股东如何显名阻却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名下股权可以引发各类诉讼且诉讼目的是相同的,哆种类诉讼并存的局面是符合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是比较广泛的给当事人多渠道的救济途径,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不宜简单剥夺当事人诉权。当然对这些案件,应注意审查证据查明权利的真实性,既要防止虚假诉讼以逃避债务又要防止侵权,两方当事人利益均要兼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