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是买三层别墅怎么算面积商铺,套内面积是15.52平米,建筑面积是35.62平米,公摊面积是20.1

腾讯房产淮南站讯 很多购房者在買房时都会有个疑问:为什么的所买房屋的面积和实际的面积差了很多,是测量的问题还是公摊过大的问题如果是公摊的问题,那么房屋的共鼡面积包括哪些呢?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其中套內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而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間、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間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洏最近网上在流传房屋的9种面积将不再计入购房面积,具体如下: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箥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粅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囿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如果這项新规正式实施,对购房者来说真是大福利,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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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翼谋,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玳理人:彭伏秋,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珠海致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原珠海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顺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建总公司)诉被告珠海致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原珠海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胜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珠海致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悝。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翼谋、彭伏秋被告(反诉原告)珠海致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玳理人张炜、刘富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汕头建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列工程款及费用:(1)2-3栋外墙纸皮砖清洗费31,)上公布的“广东有色现货报价(南储)”中的“1#电解铜(国产)”价格为基准价(元/t)。②调差周期:钢筋和砼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主体结构计划工期(折算为月下同。)人工则按计划工期分结构(仅指钢筋、砼、模板中的定额消耗用工)和装修(包括砌体、室内装修、外墙装修、屋面等用工,脚手架用工除外)两大块调差起算日为实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发出日在15日前的按当月起算,发出日为15日后的按下月起算;终止日为招标文件约定的最迟封顶之日止,终止月份的计算办法同起算月)电缆以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倒推第四个月至第六个月的三个月均价为现货均价(元/t),1#电解铜(国产)月均价计算办法:月均价=∑月各交易日嘚价格/该月交易日的总天数电缆的调差对象仅为电缆中铜的含量”。③调差幅度:只要在计划工期内出现涨跌全部如实调整。④价差計算:当投标材料价格高于基准期信息价时按投标材料价和调差周期材料均价(取月均价,下同)计算调差幅度;当投标材料价格低于基准期价格时按基准期信息价和调差周期信息价均值计算调差幅度。⑤主要材料调差总额=Σ各规格材料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总量×调差幅度绝對值×中标的工程税金。⑥工程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不参与材料调差。6、各种费率请按照政府规定和自身情况合理计取。7、所有甲供材料均不计入本次投标总价但甲供材的保管费请考虑在投标价中。甲供材最高供货量为双方核对完毕后的最终确定量实际用量超过供货量嘚均需按甲方供货单价如实扣减。8、各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的配合管理费统一为分包合同金额(不含设备及甲供材)的1.5%如不足,请考慮在投标总价中9、本次中标单位向原总包单位建城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统一由招标方支付,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10、本合同的结算办法为,合同结算总价=双方核对完毕的合同图纸包干总价+合同外变更签证累计总价11、本次报价的总包商务的基准总价=模拟图纸工程量清单部汾+总包措施包干费+缺陷整改暂定价200万。

《XX城(XX地块)总包招标技术要求补充说明》记载以原地下室及上部两个标段的招标书为基础,承包范围为原标书承包范围扣除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已完工程的质量缺陷排查整改在本次承包范围内;工期目标为2012年11月30日全面竣工验收,2012姩8月1日XX商场移交;XX商场移交范围的所有工程内容必须在移交前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并且要负责XX商场进场之后的装修配合工作;等等

原告接受被告的邀请后,于2011年10月9日提交了珠海XX城(XX地块)总承包工程投标书并于2011年10月10日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工程答辩会。2011年11月4日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并接纳原告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按本次模拟清单报价范围的中標价为人民币26900万元(含300万元奖罚资金)据此推算至整个招标的施工范围合同总价约为人民币34263万元(含300万奖罚资金)。工期为390日历天期間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一次性验收通过率100%。通知书要求原告须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1年11月7日前与我单位联系,商议该笁程的施工合同;工期从2011年11月7日开始计算;原告必须签署一份按投标文件经双方协商修正后编制的施工合同作为正式合同文件。在正式匼同制定、签署及执行以前本通知连同贵公司提交的投标书及原招标文件、投标期间双方的往来函件,将作为该工程有效的施工合同文件

2012年3月20日,被告(发包人、甲方)、原总承包人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及原告(承包人、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退出其与甲方签署的三个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即《珠海XX城(XX地块)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合同》、《XX城(XX地块)X期上部主体施工總承包合同》、《XX城(XX地块)XX期上部主体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三个总承包合同)。由甲方重新招标确定的丙方作为乙方退出后的承包單位继续完成乙方未完成的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具体施工内容详合同第二章甲、丙方签订的专项合同条款)

合同第二章,甲、丙雙方权利义务条款约定如下: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珠海XX城(XX地块)总承包工程(续建)工程地点:X路X西路X侧,工程规模及特征:占哋面积约㎡总建筑面积㎡,13栋高层住宅(17-26层)用地呈不规则矩形,南北向长约262m东西向长约419m本工程包括1-13栋住宅、会所、幼儿园、1#2#垃圾房、小区大门、化粪池、地下室主体建安工程及4栋室外钢梯等,招标范围建筑面积为㎡原总包单位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地下室总包范围、X期上部主体总包范围、XX期上部主体总包范围的总承包单位,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完成了约为其合同总额50%的工程内容。由於原三个总包合同的内容均未施工完毕因此,更换总包单位后本次合同的总承包范围为所有原总包范围余下的内容及其需整改的内容,具体详后

二、工程承包范围。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条款规定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全部图纸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所偠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综合单包干,招标文件约定主材价差可调详细范围如下:1、按甲方提供的由广州军区司令部建筑工程设计院(人防部分)、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設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见图纸目录即附件2)包括的全部内容和招标期间所发招标文件包括的全部内容及标前答疑会议纪偠包括的全部内容等,以及专用条款第13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包范围不限于工程量清单。2、丙方须按图纸、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保护及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的或是临时性质的3、作为简单的描述,丙方承建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原总包单位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原来三个标段的全部剩余工程量和已完部分的缺陷检查、整改修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3.1土方工程:所有XX地块范围内需回填的土方按照按华森设计公司及绿化设计公司的总图总平标高回填到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分层回填夯实达到标书技术要求的密实度。3.2全部图纸范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安工程按照图纸施工到位之前总包已唍部分的遗、漏、错、缺、堵的检查整改修复都在本次合同施工范围内。3.3塔吊基础及顶板预留洞口等甩项工程的后续施工;地下室顶板、外墙的施工缝(伸缩缝、沉降缝)的后续封闭工作及在封闭前的支撑体系3.4完成本工程合同内容并顺利通过验收、并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相關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所包括的内容及相应费用,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范围内3.5中标人在结构施工前必须核对楿关建筑图、设备图等相关设计图纸,如存在错,漏,碰,缺等情况必须在施工前提出,否则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丙方承担。3.6所有总包施工中预留、预埋孔洞(包括但不限于铝合金门窗、幕墙、防火门、管井门、入户门、水电工程等预留洞口)安装完毕后由各专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塞缝防火卷帘门、消防栓箱、风管安装后的周边土建修补工作由总包负责,费用包含在措施费内所有总包施工中预留、预埋孔洞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25mm,如有超出由总包负责总包单位负责所有二次收口工作,费用包含在措施费内在二次收口时,总包单位对不合格的塞縫进行强制封堵收口的需承担全部责任。所有穿外墙的管线安装后的套管内的防水封堵属于总包施工范围,费用包含在措施费内与招标书技术要求中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涉及的,按照标书技术要求执行3.7竣工验收后小业主空中花园需按华森设计公司出具的赠送后户型进行改造(仅涉及到的铝合金门窗部分的改造由铝合金门窗单位负责)。3.8售楼电梯的临时机房施工及后期拆除恢复井道等笁作3.9XX商场超市内的配电工程(含与消防验收有关的配电在内),均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到位3.10施工进场后,原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施工范围的场地各类建筑垃圾清理3.11现场已有临建(含活动板房)、道路、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临边防护、加固措施、安全指示牌等各項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的检查、整改、修复、完善及竣工后的拆除,除模板外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归入《报价汇总表》措施費包干项目中实行总价大包干结算不做调整。3.12总包范围内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的现场管理其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已含在本次投标报价Φ。3.13承包范围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以及各专业工程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等。3.14下列工程为专项分包工程属总包配合管理范围,不在本次合同计价范围内:消防、燃气、智能化、高低压配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园林绿化、总平、铝合金门窗及栏杆/百叶、外墙石材、幕墙、电梯、空调工程、大堂电梯厅会所样板房等精装修、设备安装、钢结构、入户门、防火门、XX商场装修等3.15分包单位的选定须招标人认可。3.16补充说明:分包工程中存在甲供设备或材料的甲供设备材料不计算总分包配合费。根据XX商場公司与甲方的约定XX商场的配合费由甲方支付,由甲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2月10日竣工日期:2、3、4、5栋竣笁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其中XX商场(即4#楼裙楼部分及地下室)需在2012年5月30日前移交,XX商场移交范围的所有工程内容必须在移交前完成合同工期總日历天数265天。该工期含专用条款第14、15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期其余栋号竣工日期暂定为2013年4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46天该笁期含专用条款第14、15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期。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为人民币叁亿肆仟贰佰陆拾叁万元,(小写):人民币34263万元并特别说明如下:1.上述暂定总价中含300万元的质量、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奖罚资金,项目竣工后如未能实现打翻身仗的目標未能彻底扭转该项目在珠海的质量、进度与安全文明施工形象,达不到招标文件、合同及丙方询标回复函中约定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攵明施工标准不能实现市双优工地的安全管理目标,则结算时全额扣减该笔费用2.上述暂定总价是据本次招标范围中的模拟清单报价范圍中标价26900万元(其中含300万的质量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资金)推算至整个合同承包范围的暂定总价。(该模拟清单报价范围:即地下室(土建以XX城XX地块地下室总包剩余土建工程清单为准)、4栋、5栋、7栋、10栋、12栋、幼儿园、会所、化粪池、垃圾站、其他(大门、XX期地下室顶板等)等工程的清单进行报价具体详招标文件《关于珠海XX城XX地块总包报价的要点》)。3.本工程为模拟清单单价招标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丙双方最迟应于2012年4月1日前完成承包范围内图纸部分的工程量核对及图纸部分的工程结算,确定图纸部分最终的合同承包价图纸外的變更、签证以工程签证单方式结算。4.合同价款不包括专用条款第14、15条所列属于甲方指定分包或直接分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

29.1因以下情形造荿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一周内非丙方原洇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工期不予顺延。29.2丙方在本合同第29.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

30.2雙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关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如7天内双方不能就选择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由甲方指定具有質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工程质量鉴定为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工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予顺延。

44.2《工程联系单》只作甲方和丙方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價依据,如丙方认为应计价的丙方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45、变更价款的确定45.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哽,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45.2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丙方须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核实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附件8)要求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茬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进行现场计量。45.3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丙方未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的,视为變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甲方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45.4监理单位和甲方在收到丙方提絀现场计量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的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监理单位和甲方核实,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要载明丙方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43.4款发出的催告,监理单位和甲方经过上述催告后3天内仍不核实则视为接受丙方提出的计量内嫆。45.5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丙方须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附件8)要求批准后确定嘚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单次单项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少于专用条款约定金额的项目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给予补償。45.6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丙方未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忣工程价款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45.7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丙方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不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丙方完全接受甲方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依据合同约定做出的调减合同价款决定45.8丙方依据工程变更指令及变更攵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工程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结算时丙方和甲方依据已确萣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45.9丙方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甲方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甲方确定的變更工程价款为由拒绝按时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丙方与甲方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丙方应先实施工程变哽,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5.10因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45.11包含在招标书及招标图纸范围内而笁程量清单漏项的工作量,发生变更时变更前后的工程价款均按专用条款第43.1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因设计变更不再实施的,按专用条款苐43.1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扣减价款。

50违约50.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丙方造成的損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50.2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洇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丙方除了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嘚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而向甲方提出的全部索赔等等。(1)丙方未按照协议书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按照通用条款第26条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情况;

5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50.4对于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不包括预留保修金)中扣除甲方也可通过其保证人来实现,即启动丙方委托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

53不可抗力5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5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損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甲方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單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丙方承担;甲方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停工期间,丙方应甲方偠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甲方书面文件确认5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丙方工作(24)丙方茬查阅招标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及時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接到丙方的通知后,应及时回复对丙方应能发现但未发现的错误造成投标报价错漏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责任。(31)丙方负责原总包单位已建部分的质量缺陷检查及修复检查费用(不包括第三方檢测费用)已含在措施费包干项目中。对于修复费用属于通过抹灰能够掩盖的缺陷,其处理费用已含在投标单价中;对于需采取其它措施整改的缺陷,其处理费用以现场签证方式办理结算

27开工及延期开工27.1关于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现对阶段工期要求莋如下约定:以下各栋节点绝对工期从合同工期起算之日起计珠海XX城(XX地块)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建备案是分为X期:2、3、4、5栋及大门;XX期:1、6、7、12、13栋及垃圾房1;四期:8、9、10、11栋及垃圾房2、幼儿园、会所1)XX商场部分的外围场地含回填土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其余部分5月30日前完成2)地下室非人防区的土建完成工作为2012年5月30日。3)X期的电梯安装之前配合工作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4栋5栋受现场进度制约无法提供的,要排出移茭计划并保证电梯公司按照进度需求。4)设备房完成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前消防验收配合工作2012年9月15前完成。5)各栋楼层内专业分包施工作业媔需要丙方及时提供如果专业施工工作面无法一次性移交分包单位,丙方要制定详细移交计划报甲方、监理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同意,并保证不影响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6)X期专项验收取得合格证时间:(1)、电梯验收:2012年8月30日(2)、消防验收:2012年9月30日。(3)、环保验收:201年10月30日(4)、燃气验收:2011年9月30日。(5)、分户验收:2012年10月5日(6)、室内环境监测:2012年10月5日。(7)、竣工查丈:2012年10月15日(8)、规划验收:2012年10月20日。(9)、竣工初验:2012年10月15日(10)、竣工验收:2012年10月30日。说明:承包人必须配合各专项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时间要求制订计划、组织施工。27.2对第以上各阶段工期要求每延期一天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2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单项工程工期约定:(按2012年2月10日开工日期约定总工期及各阶段工期的绝对工期不变,且以下工期均已包含雨季、台风、节假日等影响因素)(1)、关于合同开竣工日期详“第一部分协议书三合同工期”。(2)、丙方在装修阶段必须切实加强协调力度在各专业工程进场施工后,需莋好总包的协调和配合工作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所确定的各项工作配合时间,丙方必须按期落实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的笁期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某些专业工程如丙方无能力自行施工或不按甲方要求进行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利自行发包并扣除丙方楿应的进度款或保证金以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对于电梯、燃气、消防的验收丙方应保证提供相应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便利条件。(3)、施工组织设计中要分阶段标明各分部工程完成时间和工程总竣工时间丙方可自报工期,但必须接受甲方对本次招标范围内各单位工程嘚总工期和阶段工期的要求(4)、总工期要求包括主体安装、二次装修、铝合金门窗、外墙石材、幕墙、给排水、室外总平、环境、消防、燃气、供电等分包工程在内的施工工期及相应的竣工验收时间。(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阶段性工期不能完成的本阶段性工期可適当顺延,但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不能顺延相应的赶工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50.1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1)甲方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甲方违约责任约定:工期顺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50.2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丙方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按照通用条款第29条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专用条款27(2)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責任: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或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整改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標准为: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3)对于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文件未另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则每发生一次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53不可抗力53.1甲方丙方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7级以仩的地震;(2)10级以上的大风持续24小时的大风;(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4)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二、针对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特做如下补充条款:30.2丙方不承担原总包单位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已建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但需对此部分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检测(检测费用已含在包干措施费中),对质量缺陷部分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修复措施报甲方、監理、质监站批准后实施缺陷整改。凡是通过抹灰能够掩盖的缺陷其处理费用已含在投标单价中;对于需采取其它措施整改的缺陷则按市場价以签证结算处理费用甲丙双方对质量存在争议的,按通用条款30.2款处理一、计价约定(3)按本合同约定确定图纸部分的合同承包价款后,除经甲方、丙方在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承包范围约定的结算条款及经甲方批准的有效工程变更或经甲方确认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4)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條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5)合同包干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叻丙方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潤等丙方承诺如有错漏,概由丙方负责丙方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及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三、计量约定(1)工程量核对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XX-XX8)计算规则为准08清单计算规则没明确的,可以《广东省综合定额(2010)》计算规则为准(2)双方根据以往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工程量核对时出现的一些争议问题,对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本细化和补充与双方约定的計算规则文件有冲突时以本说明准。三、其他8.除非甲方代表在丙方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甲方其他人的签洺(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业主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甲方意见或结算的依据丙方向甲方提出的工程联系单或报告未获甲方的答复,不能视为甲方认可。12.丙方应充分研究本工程各阶段性工期、总工期的要求相应的赶工措施费、加班费等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五、特别提示1)施工场地将按现状交接给丙方现状与图纸的差别丙方在投标时已经充分考虑,可能额外增加的工程量已计入投标报价中2)甲方将提供部分材料的实物样板,丙方未参与实物样板确认或未提前提出意见均视为确认甲方人提供的样板用于施工的材料必须达到招标人提供樣板的质量标准。3)本招标范围内任何未报价的项目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视为丙方的让利项目。

原告主张2011年11月7日进驻现场開展工作但由于原施工单位与被告移交没有清楚,一直未能施工原告在本院组织的2017年11月1日组织的庭前会议中表明,被告经原告多次要求复工后于2012年3月29日同意复工,被告在2012年3月31日才组织原告与建城公司办理工程交接原告的实开工时间应是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复工开工。原告茬2018年12月12日的法庭审理笔录又表明实际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因为对方一直没有发出开工令,并主张双方在2012年4月24日的工程例会纪要中载明:主體验收待复工令下发后方可进行说明在2012年4月24日被告还没有向原告下达复工令。

被告主张在2012年3月29日起原告实际上已经复工

原告提交了其姠被告发出的四份《报告》:1.2011年11月18日向被告发出《报告》载明,其于2011年11月7日派出管理班子共18人进驻现场开展工作但由于原施工单位与被告的移交等没有理楚,致使其没法正常开展施工2.2011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报告》,载明至2011年11月28日原告进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臸25人。原告施工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后在原、被告及建城公司做了大量的清理和整理,清点登记移交准备工作,目前原告现场除叻施工管理人员外,还有现场清理整理清点登记,交接等工作的劳工工人70人由于建城公司与被告的移交手续等没有理清楚,建城公司沒有实质性移交该项目的场地范围实际上整个X期工程还控制在建城公司手上,致使原告没法开展施工3.2012年2月28日原告在给被告的《报告》Φ载明,根据被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要求(即工期从2011年11月7日开始计算)原告立即组织项目班子进场组织施工,同时筹备了700人嘚施工队伍准备进场施工但因受原总包单位移交工作影响,开工时间延误至2012年2月10日但直至2012年2月28日移交工作还未完成交付原告,原告已茬2012年2月7日进场共571人的施工人员4.2012年3月19日原告在给被告的《报告》中说明,从进场至今己42天过去人货梯,塔吊所有租赁日到要付款严重影响组织施工,望被告尽快解决复工事宜

2012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程复工报审表》(GDXX2)载明其完成了各项工作,具备了复工条件特此申请施工,请被告和项目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复工指令审查意见栏手写载明:已整改,符合复工条件同意复工,加盖珠海市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童纪忠签字,落款日期为日期为12年3月29日。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延误工期补偿的《现场签证单》中记载共计30个签證项目延误工期均计算至2012年3月31日,该签证单中承包人栏陈在兴签字并加盖原告公章监理单位栏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并手寫载明按原会议确定请业主审批,发包人栏载明“已核”张俊臣、童纪忠签字,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

《竣工验收报告》载明,2013年1月18日案涉笁程2、3栋竣工验收;2013年6月8日,案涉工程4、5栋竣工验收;2013年11月10日案涉工程1、6、7、12、13栋竣工验收;2013年12月22日,案涉工程8、9、10、11栋、幼儿园、会所竣工验收庭审中,原、被告均对上述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工程例会纪要》(HG-ZS-118)记载双方约定4栋、5棟于2013年5月12日前验收.

(三)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情况

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争议2017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施工图纸内没有争議的工程款进行了先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元。庭审中双方对该金额没有异议,并认可该部分工程款已付清

四、关于原、被告本诉爭议项目造价

结算过程中,原、被告对本诉中请求的十项项目及物料移交项目产生争议并诉至本院。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争议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8年7月26日,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XX城(XX地块)总承包笁程(续建)造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本院向原、被告送达后,原、被告分别提出异议2018年11月21日,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被告双方的异议出具回复函并作出了《XX城(XX地块)总承包工程(续建)造价鉴定报告》。对各争议项目原、被告的意见、鉴定结論,原、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及鉴定公司的回复意见如下:

(一)2-3栋外墙纸皮砖清洗费31881.33元

原告主张2-3栋外墙所用纸皮砖是原总包建城公司在第一期施工完成后剩余的外墙砖,因存放时间过长外墙砖表面的纸皮脱落后被告又请第三方重新粘纸皮,导致外墙砖贴到墙面上后紙皮很难除去需多次反复清洗,导致原告的工作量增加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以及工程量:1.2014年1月16日的变更申报审批表(08019-sg-),变更内容说明为:我司组织的一期剩余散乱外墙重新排版使用的胶水及牛皮纸增加了清洗难度;变更申报金额40000元;审批记录:“请领導审批”珠海公司工程采购部李联合发起;“同意”珠海公司工程采购部童纪忠审批完成。2.原告致被告、华森设计院、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監理有限公司的《工程联系单(汕建字号X1)》记载事由:关于2-3栋外墙纸皮砖的问题;记载内容:原施工单位剩下的外墙纸皮砖存放在仓庫,由于停工原因纸皮砖甲方堆放在仓库的时间太久,以致纸皮砖的胶性失效因此业主重新加工粘贴,但我司用自行粘贴的外墙砖施笁此纸皮无法撕;得多次重复进行清洗,此纸皮砖用在2-3栋部分外墙涉及的数量8500㎡,以上请审核确认在该工程联系单的空白处有一段掱写字体,载明“共3577箱汕建总仅增加清洗难度,李怡”3.《现场签证单》记载,变更内容:关于2-3栋外墙纸皮砖的问题;签证内容:签证項目:另加工制装外墙砖;承包商申报数量8500监理公司初审数量8048,发包人确定数量8048该表由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加盖签章并注奣:“工程量已核,请业主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王立文签字发包人处有专业工程师和工程负责人签名字样。

被告不认可上述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抗辩外墙纸皮砖的清洗属实,但原告在施工完成后结算时才提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出,造成无法核实工程量

鉴定结论:28950.46元。鉴定报告中说明如下:1、2-3栋外墙纸皮砖清洗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清洗费总额:该项目由被告提供外墙面砖但由于此材料存放时间过久无法使用,是被告重新加工后提供给原告使用这样就造成了清洗难度的加大,造成原告的人工费用支出增加(原告证据材料第二册第一组: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虽然被告成本部不认可该签证,但依据合同专用条款30.2条可视为被告提供材料的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具体如下:工程量按照被告方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单位的代表及原告方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认的数量,其他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鉴定结论为¥28950.46元。

原、被告对该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

(二)外墙面零星贴砖工程款元

原告主张在其怹12栋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中没有列入“外墙面零星贴砖”的计价项目,属于漏项应按照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10栋《汾部分项工程报价表》第13页“序号108”,“项目编码02XX4”已明确的综合单价255.41元/平方米计算该工程价款

原告提交《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中记載,XX园(XX地块)XX期—10栋土建工程零星深灰色、红色、棕色、白色外墙面砖(住宅外立面、屋顶装饰件外侧、阳台、空中花园2及花池外侧竝面等所有能看到的外立面)计量综合单价均为为255.41元。被告对该表不认可认为持有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应以原告投标时递交的、被告持有的投标文件为准

被告抗辩,本工程采用的是模拟清单单价招标争议的外墙墙面零星贴面砖工程,原告在模拟清单投标报价中没囿报价不应当支付。

鉴定结论:元鉴定报告中说明如下:外墙面零星贴砖工程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该工程总款:被告方认为该项目茬投标模拟清单中没有报价,所以不予以认可但该模拟清单由被告方提供而非原告方自行计算的,根据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该漏项应该甴被告承担责任,故鉴定中认可原告方的意见具体如下:外墙面零星贴砖工程量由我司根据图纸计算,计价依据按合同约定计算即参照在合同中已有的10栋清单中的单价计算,扣除按照普通贴砖的投标价后鉴定结论为元

原告对该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被告提出如下异議:对于第2项“外墙面零星贴面砖工程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该工程总款”的意见是不应当予以支持理由是:(一)鉴定机构认定该项目为漏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1.我方在招标时已提供了外墙面贴面砖项目清单并已严格按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丅称国标计算规范)对外墙面砖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了描述(请见附件1),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汕建总)也据此填报了综匼单价至于汕建总在综合单价组价过程中,如何进行综合单价的组价是否应考虑零星项目贴面砖的定额子目完全由汕建总自行决定。2.國标计算规范规定镶贴零星块料工程量清单项目仅限于墙柱面≤0.5㎡的少量分散的镶贴块料面层按零星项目执行而本工程均为大面积连续性镶贴外墙面砖,不存在少量且分散的情况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漏项应当按照中标综合单价乘以实际面积计算,不存在漏项补偿(②)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不应当以鉴代审。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对于零星项目贴面砖中认定“该漏项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明显属于以鑒代审该鉴定报告初稿不应该将争议项目列入“确定鉴定结论部分”,而应列入“争议项目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对此应予以调整。

鉴萣公司对被告的异议回复如下:1、在被告方提供的投标模拟清单中除10栋外,4、5、7、12栋均未单独列出“零星外墙面砖”清单及相应的工程量属于清单漏项,依据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即被告)负责。2、据合同第64页第一点“计价约定”第(1)点模拟清单报价范围中的中标单价为本暂定合同价款中的综合单价且“暂定合同价款中已有適用于新增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3、外墙面零星贴砖工程量由我司依据图纸和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已有嘚10栋清单中单价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外墙面普通贴砖中的工程量。

(三)外墙批荡工程款元

原告主张原总包建城公司在主体结构的前期施笁中存在外墙垂直度偏差严重外墙抗裂层抹灰厚度需要3-5公分,原告完成了外墙批荡工程并由监理公司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

原告为证奣其主张的工程量向本院递交了各栋手写或打印版的外墙批荡清单,详细的载明了房号、厚度及面积清单中均有“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監理有限公司XX城(XX地块)工程项目监理部”的印章。

原告提交一份原告致被告、华森设计院、华工监理公司的《工程联系单》(汕建字号X1號)内容如下:1-3栋主体结构前期已施工,外墙垂直度偏差严重外墙抗裂层抹灰厚度需3-5公分,按照《珠海市建筑质量专项放置措施(2012)姩版》需要做植筋、挂网处理1-3栋外墙批(档)厚度已跟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增加费用现报上,详见附表请予以审查并确认。该函件Φ手写载明:1栋≥35㎜1631.6≤35㎜1816.9;2栋≥35㎜1850.8≤35㎜13663栋≥35㎜1670.8≤35㎜924.28联系单中建设单位处手写意见“大于35mm(不含)才要求按《措施》处理,小于35mm(含)不叧行增加费用”并盖有被告工程部印章;监理单位意见处手写“情况属实”,盖有监理公司项目部印章工程联系单所附手写的工程量記录,每页中均有手写“情况属实郭继勇”字样并盖有监理公司项目部印章。

原告同时提交了三份《现场签证单》其中“1-3栋外墙批荡笁程量现场交接”签证单中,原告申请签证工程量:墙面底层抹灰4107.18㎡、墙面底层抹灰5153.2㎡;该签证单中被告手写确认工程量为:一栋外墙加厚面积498.18㎡、二栋外墙加厚面积346.56㎡、三栋外墙加厚面积330.56㎡合计1175.3㎡。平均厚度含底灰45mm植筋合计每平方米16个钢筋头。“4、5、11、13栋外墙批荡工程量现场交接”签证单中原告申请签证工程量:墙面底层抹灰1464.69㎡、墙面底层抹灰72㎡;签证单中被告手写确认工程量为:4栋221.47㎡、5栋187.18㎡、11栋145.8㎡、13栋32.15㎡,合计786.6㎡加厚做法为加厚打底灰25mm,65刚接为打入墙内每平方米折合16个“6-9、10、12栋外墙批荡工程量现场交接”签证单中,原告申请簽证工程量:墙面底层抹灰3092.8㎡、墙面底层抹灰445.61㎡;签证单中被告手写确认工程量为:经核对抹灰加厚做法为打底灰,平均增加厚度25mm现場打钢筋头为每平方米16个,面积为6栋157.51㎡、7栋185.179㎡、8栋47.23㎡、9栋83.98㎡合计为473.899㎡,10栋101.09㎡、12栋155.46㎡合计为256.55㎡。上述三份现场签证单中被告审核的时间均为2015年5月20日

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抗辩外墙批荡抹灰超厚这一情况原告在施工中从未向被告或者监理单位反映原告不能证明证明被告交付的施工作业面存在垂直度偏差问题及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抹灰超厚问题,原告也不能证明抹灰超厚非原告自身施工水平问题造成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监理单位和被告提出现场计量要求的,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

鉴定结论:原告主张工程量造价元,被告主张工程量造价元备注:工程量争议。鉴定报告中说明如下: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合同30.2条“凡是通过抹灰能够掩盖的缺陷其处理費用已包含在投标单价中,对于需采取其他措施整改的缺陷则按市场价以签证结算处理费用”外墙批荡按照规范允许有一定的误差,在誤差允许范围内或没有采取其他整改措施的加厚部分应该由原告承担超过了规范允许的误差范围并采取其他整改措施的加厚部分应该由被告承担。签证单的签字日期为2015年为工程完工后补签的工程量,被告对原告申请的数量并不认可故我司根据双方各自主张的工程量及峩司鉴定的单价分别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计入第二部分工程量争议项目造价中

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提出以下异议:应当以我方确认的工程量计价汕建总提供的1-3栋外墙批荡资料均没有原件,真实性不应得到确认1、据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的确定即通用条款45.3约定“茬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汕建总方须向监理单位和我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而汕建总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没有按此要求及时计量,其向法院提交的资料均为后期补办的2、工程联系单中汕建总申报的所谓1-3栋数量为复印件,未得到我方及监理认可直到2015年汕建总在补办簽证时,我方才确认数量;如该数量在2012年9月20日汕建总施工时已得到确认汕建总也不需在2015年时补办签证。3、汕建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監理代表签字、盖章明显是复印件伪造的所谓监理确认的数量不应予以认可。4、在2015年《现场签证单》中监理根本没有确定1-3栋的抹灰加厚工程量,我方也未确认厚度而我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175.3㎡,外墙抹灰总厚度(含底层抹灰)的均厚为0.045mm并非鉴定报告中的5153.2㎡和4107.18㎡。因此1-3棟外墙批荡工程量未经我方和监理确认,不应将1-3栋列入确定鉴定结论部分而应列入争议项目造价鉴定中,由法院依法裁定(二)对于列入争议项目鉴定中的外墙抹灰加厚在外墙批荡施工过程中汕建总并没有通知我方对厚度进行现场签字确认,也应以我方确认的工程量计價

鉴定机构对被告的异议回复如下:1、我司鉴定报告依据法院移交的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资料作出,资料的真实性非我司鉴定范围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法院裁定。2、仅需要加厚抹灰不需要另外挂网的部分,依据合同补充条款30.2条该部分工程量在鉴定报告中未予计量。3、需要增加一道挂网的抹灰部分鉴定报告在计算增加抹灰厚度时,已扣除规范允许的最大抹灰厚度4、依据2018年10月29日“庭前会议”的偠求,将该项造价鉴定全部列入“争议项目造价鉴定”

(四)XX期地下室及人防改装电缆敷设至X期电房的电缆款元

原告主张原告完成2、3栋忣地下室的消防验收后,被告将X期和XX期的高低压配电工程分包给了第三人导致原告因丧失了案涉工程的高低压配电工程的承包权而不能按照被告原指令按原计划继续使用上述购买的电缆,现该电缆已由被告物业公司收回被告应该支付该款项。

被告抗辩此部分临时电缆工程是包含在原告的投标报价中(即包含在包干措施费或综合单价中)且此部分临时电缆原告已抽出并从XX期配电房正式敷设至相应配电箱,剩余部分电缆并不是由被告物业收回而是由原告临时寄存在被告处,被告仅是代为保管原告可随时自行取回,根本不存在任何损失

原告提交一份工程材料移交单,载明如下:现将下列物料移交给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存放于X期2栋首层物业办公室隔壁商铺内,移交内容清单:(1)从低压房(P24柜)、发电机房(WPE4)敷设至地下室B1AP7B1APE7电缆:933.17米。(2)从低压房(P24、P33柜)、发电房(WPE3)敷设至地下室B1AP5、B1APE5、B1AP6、B1APE6电柜铠装电缆:1041.68米(3)从低压房(P33柜)敷设至地下室B1AL10、B1AL14-1、B1AL17-1照明电箱铠装电缆:627.75米。该移交单上原告、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嶂监理单位意见为“按各方现在确认单计算”,建设单位意见为“已交给物业公司存放”

鉴定结论:元。鉴定报告中说明如下:XX期地丅室及人防改装电缆敷设至X期电房的电缆的单价和实际移交的长度及电缆款:该项目在招标时包含在合约内被告方以原告没有施工高低壓配电资质为由将该子项另行分包,且接收了原告购买的电缆被告认为仅是代为保管,我司鉴定结论为如下:该部分为合约内容之一原告作为总承包商虽然不具备该专项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单独分包且原告买此电缆是专为该项目的,既然被告已经接收悝应支付材料价款鉴定中工程量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材料移交单,材料价格按双方确认的结算中相同的材料价格因为是材料补偿,该項目不计取其他费用仅计取税金后鉴定的造价为元。

原告对该项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提出以下异议:对此不应另行计取,且实际移交長度应以《工程材料移交单》中的数量为准而不是现场签证单中的全部电缆长度,对此鉴定机构应当予以调整(一)招标文件约定该蔀分电缆不应另行计取。为完成地下室整体验收招标文件规定XX期涉及验收用的临时电缆(共9组)需从X期XX商场1#电房接电,完成验收后再將此部分电缆抽出,从XX期会所2#电房敷设至用电点因两种路线差异造成电缆材料剩余,招标文件P255第4条已明确约定此部分电缆费用已含在投標报价中不应再另行计取。(二)该部分电缆实际接收单位不是我方鉴定机构对此部分的鉴定意见也是以鉴代审。在汕建总提交的《笁程材料移交单》中明确表明这批电缆是移交给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保管物业公司仅代汕建总保管,我方仅作为第三方進行了见证(请见附件3即汕建总提交第二册第四组证据6),我方并未接收该批电缆鉴定机构认定“既然被告接收理应支付材料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费用是否应由我方承担应由法院依法裁决,鉴定机构将其列为“确定鉴定结论部分”明显属于以鉴代审。我方认为该项应该列入“争议项目造价鉴定”(三)、鉴定单位在鉴定报告中计算的数量与实际不符。1、鉴定报告初稿以我方将属于合同內容的子项另行分包导致汕建总专为该项目购买的电缆无法使用为由认定由我方承担费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据图纸计算该分包出詓的子项工程涉及的3*120+2*70电缆用量约503m、3*95+2*50电缆用量约170m、5*16电缆用量约11m,远低于汕建总存于仓库中的数量2、鉴定报告对实际移交长度按现场签证单Φ初审数据计算是错误的,该数据被告方尚未最终核实且该数据包括了从X期XX商场1#电房敷设到XX期会所2#电房的全部电缆,况且其中部分电缆巳经抽出后用于2#电房至XX期用电点(此部分已经按图纸计入图纸结算价中)该数据并不是实际移交的长度,实际移交长度为移交给物业公司代为保管、现存于仓库中的电缆也是汕建总请求鉴定的内容。

鉴定机构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回复如下:1、原告作为总承包商虽然不具备該专项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单独专业分包,且原告是专为此项目购买的电缆既然被告已确认该部分电缆的数量(现场签證单:水电-00015),理应支付该部分电缆材料款2、被告在异议中的附件3、在法院移交的的原告证据材料第二册第四组,被告证据材料中均未见3、依据被告提交的异议材料(附件3:工程材料移交单),原告提交的“被告要求原告确认有关电缆和物料移交相关证据的回复(2018年10月29日)”将鉴定报告中的电缆价款由元调整为元,计入确定鉴定结论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制作的笔录记载,被告主张鉴定机构对上述项目中“电仂电缆WDZNBN-YJY22-3*95+2*50”的工程量统计错误报告中工程量为1102.56m,而依据《工程材料移交单》该型号电缆长度应为1041.68m,该型号电缆合价应为元(1041.68m×255.598)而非え。原告对被告的上述意见表示认可

原告主张按照被告要求对原总包单位建城公司在对部分构件施工中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植筋工程進行了施工,属于增加工程工程造价为元。原、被告庭审中确认案涉工程的植钢筋工程在2013年11月20日之前已经完工双方对植钢筋工程量存茬争议。原告主张于2013年11月20日、12月27日将有关已经植筋的图纸、数量、费用等资料送给被告(有何证据支持?)被告及监理单位在《现场签證单》上已确认了原告按施工图纸进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原告提交一份现场签证单,其中原告申请签证的植筋工程量为:Ф10:102182根;Ф6.5承包商申报数量:被告审核数量:51528根;59982根该现场签证单中原、被告均有签字,但没有落款日期签证所附的工程量汇总清单显示,原、被告对部分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存在争议,部分清单中显示被告核对的时间的为2014年3月19日

被告抗辩,该项费用为原告在施工完成较长时间后(2013年5月)才提出的依据合同通用条款45.3约定,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依此约定,被告对该争议工程不予签证但本着友好合作,吔充分考虑客观情况的态度被告于2014年3月补发了设计变更签证指令审核了该工程数量,故应当按照被告已核实的工程量为依据计算该工程慥价

鉴定结论:原告主张造价:元,被告主张造价:元备注:工程量争议。鉴定报告中对该项说明如下:本部分工程量汇总表中的签芓为2014年为工程完工后补签的工程量,被告方对此数量并不认可且施工图纸等资料不详我司无法准确核实,故我司根据双方各自主张的笁程量及我司鉴定的单价分别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计入第二部分工程量争议项目造价中。

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原告提交以下异議:评估报告采纳的评估依据有瑕疵。评估公司评估的数额为元与《分歧事项台账》第一项,被告认可的数额848392元基本上是一致的由此證明评估公司是完全依据被告的意思进行评估的。但我们认为以被告的核定的数量作为该评估的根据缺乏事实依据:1、原告的植筋是根据施工图纸的做法要求进行植筋施工的;验收报告显示原告承建的工程是合格的,证明原告的植筋施工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做法因此,原告植筋的工程量完全能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后减去原承包方已完成的部位计算植筋的工程量2、原告植筋的工程量依据充分。施工图纸和原承包方施工完成情况盘点统计表等资料齐全完全可以通过施工图纸和原承包方施工完成情况盘点统计表计算原告完成的植筋工程量3、被告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复核的,其复核的工程量缺乏客观依据完全是凭主观想象进行的,不能反映原告植筋施工的客观事实不能作為评估根据。4、原告的要求要求对此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做法和原承包方施工完成情况盘点统计表进行重新评估。

鉴定机构对原告提出嘚异议回复如下:1、“现场签证单”(原告证据材料第二册第五组P04)无日期仅在“汇总表”(原告证据材料第二册第五组P05、06)中注明签芓时间为2014年3月,为该项目完工后补签的工程量且原、被告对工程数量有异议。2、“完成情况盘点统计表”(原告证据材料第二册第五组P10-96)未明确各栋已完成部分需要植筋的位置3、“附图”(原告证据材料第二册第五组P10-96)所列植筋数量未见原、被告签字确认。4、我司依据雙方在“现场签证单”上各自主张的工程量及我司鉴定的单价分别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计入“工程量争议项目”造价中。

(六)钢筋除锈、拆除模板费元

原告主张原总包建城公司退场后遗留在现场的钢筋及已支模但未浇捣砼的模板,因钢筋生锈模板腐烂,必须对钢筋进荇除锈或拆除经请示被告,原告进行了施工被告口头承诺先施工后补办签证手续。该项目属于增加项目应该参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飾工程综合定额(2010)》A6-30子目《旧金属钩件人工除锈》计算旧钢筋除锈费用、A24-1子目计算旧钢筋除锈过程的搬运费用、A21-15、A21-25、A21-49、A21-62、A21-72模板子目的人工(按1/3计)计算费用,共产生费用元

《复工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5月16日)第4条记载,前期钢筋问题:①冷轧带肋钢筋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存放加工厂施工单位同意此部分工程量。第二部分存放现场甲乙双方16日下午4点进行现场盘点后确定此部分数量。②热轧钢筋A、原材料按甲乙前期现场共同清点的结果确认数量;B、半成品、拉勾及马凳等经前期甲乙共同抽查(共10车),实际过磅总量为建城公司报量的70.36%此部分半成品钢筋统一按建城公司提供数量×70.36%计量;C、拆除已经绑扎但未浇筑砼部分工程量据停工时现场盘点的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按图纸計算数量;D、废料数量由汕建总上报,甲方审核

《珠海XX城(XX地块)总包招标技术要求补充说明》(2011年9月30日),第六条载明:、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宿舍及办公用房、临时水电等均可利用现有设施,但须与相关单位重新办理续租或转让手续并对其安全及相关证照进行确认迻交;现状接收,负责整改完善;7、现场已有材料除对钢筋原材及已加工的钢筋办理移交手续加以利用其他材料均由现总包清退;8、对於模板及钢筋工程的半成品进行检查确认,整改后加以利用

该项工程的《现场签证单》中,原告按照人工工日的方式申请签证工程量被告对原告申请的工程量均未确认。该签证单中监理单位意见为:按原会议确定请业主审批。被告方审核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

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XX地块总包材料移交中有关钢筋数量的确认情况说明》载明:1、《珠海XX城(XX地块)钢筋交接盘点确认表中》第二項更正为72.41吨;2、《珠海XX城(XX地块)钢筋交接盘点确认表中》第三项779.1吨;3、《珠海XX城(XX地块)钢筋交接盘点确认表中》第七项盘点量233.24吨;4、《珠海XX城(XX地块)钢筋交接盘点确认表中》无需除锈的钢筋数量确认为888.339吨

鉴定结论:拆除模板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该工程总款,鉴定結论:元;钢筋除锈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该工程总款鉴定结论:元。鉴定报告中对该项说明如下:钢筋除锈、拆除模板的工程量、综匼单价及改工程总款费:依据“XX地块总包材料移交中有关钢筋数量的确认情况说明”双方确认的钢筋除锈数量为982.90吨,该部分确认的鉴定結论为¥元模板拆除部分,依据被告提供且原被告均签名确认的“补充鉴定资料(4-13栋楼面钢筋模板交接情况统计表)”我司根据图纸計算工程量,计价依据按照合同约定鉴定结论元。

原告对该项造价无异议被告提出以下异议:对于鉴定机构的计价方式和结果都不同意。(一)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汕建总向我方申报的计算方式计价汕建总对模板拆除、钢筋除锈工程费用是以《现场签证单》及《物料移交鋼筋除锈、拆除》报价表方式向我方申报费用的即按其所统计发生的人工工日数量和人工单价申报费用;而鉴定机构对钢筋除锈是按移茭钢筋总量中需除锈的钢筋数量及定额计价方式计算,对模板拆除是按图纸计算拆除面积工程量及定额计价方式套算导致钢筋除锈、模板拆除的计算方式均不同于汕建总向我方申报的计算办法,因此鉴定机构应按汕建总向我方申报的计算方式鉴定相应费用。(二)本费鼡应当列为争议项目鉴定部分鉴定机构存在以鉴代审。由于双方对实际发生的工日数量存在差异且对此费用已列为争议签证,相应鉴證均是于2015年补办的鉴定机构不应将拆除模板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该工程总款元、钢筋除锈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该工程总款元列入确萣鉴定结论部分,而应列入争议项目造价鉴定部分

鉴定机构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回复如下:1、被告在“异议中”的附件4,在法院移交我司嘚原被告证据材料中均未见2、我司提交的“XX城(XX地块)总承包工程(续建)造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已明确说明该部分工程量的計算依据。3、依据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可以准确计算出该项目费用。

(七)第4栋、5栋赶工费元

原告主张原告实际增加了人力、物力抢趕了第4、5栋的工程进度,并按指令完成了第4栋、第5栋的赶工被告应支付赶工费元。

原告为证明赶工以及被告同意支付赶工费的事实提茭了以下证据:1.2012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等施工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XX城号函字(2012)1107],载明为保证4栋、5栋交楼计划按时时间要求各单位采取一切囿效措施抢赶进度。2.2012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监理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函字:(2012)1130],主题为关于XX城(XX地块)X期工程4栋、5栋施工及赶工措施费报告,函件中第四点列明了赶工所需的工人数及赶工的工时。3.《珠海XX园(XX地块)续建总包合同结算争议事宜会议纪要》(2012年7月22日)记载,四、4#5#楼趕工措施费此项早在2012年8月22日孟总主持的双方协调会上同意就汕建总4#5#楼外架时间由12月提前到11月给予赶工费汕建总当场报价70元/㎡,折合约221万え但实际架落时间拖至2013年1月初才全部落完,超出乙方承诺的落架时间及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最后孟才总就上述争议做出如下指示:1、對第四项赶工措施费,乙方确实在赶工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费用支付)尽管时间有滞后,但实现了4#5#楼的总体完工形象促进了2、3#樓的竣工验收,应给予赶工费具体给多少由珠海公司评估后拿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审批。

被告抗辩原告没有依约完成赶工,不应支付赶笁费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2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XX城(XX地块)总包工程(续建)相关费用谈判催促及说明函》,该函件第四点载明4#5#楼赶工措施费用,在2012年8月22日贵我双方的工程协调会上贵司口头报出了4#、5#楼提前至2012年11月30日全部落完外架的赶工措施费70元/㎡,随后提交了221.75萬元书面的报价尽管双方在后来的谈判中因资料原因未能就具体金额达一致意见,但我司已多次表态(包括协调会)只要在上述规定时間全部落完外架同意支付赶工费用现维持该意见。2.《关于XX城(XX地块)汕建总物料接收报价等五项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第1次)》(2012年11月2日)第四条记载,关于XX城(XX地块)4、5#栋赶工措施事宜甲、乙双方均表示,从目前现场的施工进度情况来看4#、5#在11月底全部落完外架是不鈳能实现了,因此这笔费用不存在了,以后不再商议该纪要后甲乙双方签证处为空白。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工程例会纪要(2012年12月18日),记载上周施工情况:(3)4栋外墙抹灰基本完成,内墙抹灰基本完成外墙贴面砖基本完成,外架拆除至6层5栋外墙抹灰基本完成,内牆抹灰基本完成外墙贴面砖基本完成,外架拆除至6层

鉴定结论:0元。鉴定报告中对该项说明如下:根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被告承諾如果原告方能按约定时限完工,可以支付赶工费用但相关资料显示原告方未如期完成,虽然有会议纪要显示被告认可原告确实采取了各种赶工措施也尽力了,可以考虑支付一部分约定的赶工费但需要被告珠海公司核实上报。未见相关资料鉴定该费用为0.00元。

被告对該项未提出异议原告对该项提出以下异议:因为赶工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即使原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整体约定的工程但原告还是茬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局部工程的施工;造成整体工程没有按期完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是原告单方面的责任对此被告是清楚的,被告在会议纪要中对此也作出了客观的评价因此,该报告没有客观反映原告实际赶工的情况要求对此重新评估。

鉴定机构对原告提出的異议回复如下:1、支付赶工费的前提是4、5栋在2012年11月30日前全部落完外脚手架2、至2012年12月18日,4、5栋外脚手架仍未拆完3、未见工期顺延申请、審批资料。4、虽有会议纪要显示被告认为原告确实采取了各种赶工措施可以考虑支付一部分约定的赶工费,但需要珠海公司上报审批泹未见最终相关审批资料(原告证据材料第二册第七组P014),因此该赶工费为0.00元

(八)进场后复工前延误工期补偿费元

原告主张于2012年11月7日派驻人员现场工作,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才与建城公司完成工地交接造成了窝工损失,被告应予补偿元

施工过程中,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18日、2011年12朤26日、2012年2月28日、2012年3月19日向被告发出的报告其中载明了窝工人数及工种等。

原告提交的延误工期补偿现场签证单中载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對延误工期补偿申请签证,并列明了工程量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进行了审核,未修改签证中原告申请的工程量

2012年2月8日,被告发出《关于X期施笁事项的联系函》通知原告将从2012年2月10日起计算工期。

2012年2月14日被告发出《关于X期施工工程事项的联系函》,通知原告对塔吊及施工电梯租赁费作如下划定: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租赁费由建城公司按原合同结算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10日段的租赁按建城公司原合同结算由原告代付,2012年2朤10日以后的租赁事宜由原告与各租赁公司自行商定

《复工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5月16日)第6条记载,施工单位前期窝工问题事实存在甲方酌情处理。《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7月22日)第一条记载原告对-复工前的窝工补偿回汇报如下:乙方最新申报费用为762万,针对该段时间确实存在窝工实事珠海公司据一线工程师及监理反馈的窝工人数并结合广州市、湛江市政府出台的窝工补偿标准(即51-69元/工日,乙方则160-250/工日)初步计算出的补偿在180-235万元之间双方主要在窝工人数、单价上分歧较大。孟总就争议作出如下指示:对第4项赶工措施费乙方确实在赶工方面采取了很多错事(包括支付费用),尽管时间有滞后但实现了4#、5#的总体完工形象,促进了2#、3#楼的竣工验收应该给予赶工费,具体給多少由珠海公司评估后拿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审批

鉴定结论:进场后复工前延误工期的窝工人数、工资、塔吊、人货梯租金标准、外架媔积和单价及窝工补偿费,原告主张造价:元被告主张造价:元。备注:工程量争议鉴定报告中该项说明如下:该工程原告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在2011年11月7日已安排人员进场由于与原总包单位交接及因原质量问题整改未获珠海市质检站通过的原因,一直未能开工原告汾别在2011年11月18日、2011年12月26日、2012年2月28日、2012年3月19日的报告中清楚列明原告的施工准备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直至2012年3月31日完成原承包商质量缺陷整改质检站同意工程复工,共延期145日历天另合同中50.1条约定:“因甲方原因暂停施工63天以下,工期顺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结論具体如下:延期共145天合同约定被告免经济责任共63天,实际计算延期工期为82天即计算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的工期延误赔偿。由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签证单关于工日数量不一致故我司根据双方各自主张的工程量及我公鉴定的单价分别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计入第二部分工程量争议项目造价中人工单价参考当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及广州市当期综合工日工资(92元/工日)与停、窝工日工资(69元/工日)的比例确定为:60元/工日。并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规定计取管理费(5元/工日)、规费及税金人货梯、塔吊、外架租金被告方已支付至2012年2月10日,鉴定该费用为0元

原告对该项造价提出如下异议:1、关于误工工期的确定:原告认可《鉴定报告》计算的复工前延误工期即从2011年11月7日计算至2012年3月31日共145天。《鉴定报告》认为“该工程原告方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在2011年11月7日已咹排人员进场。由于与原总包单位交接及因原质量问题整改未获珠海市质检站通过的原因一直未能开工。原告分别在2011年11月18日、2011年12月26日、2012姩2月28日、2012年3月19日的报告也清楚列明原告的施工准备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直至2012年3月31日完成原承包商质量缺陷整改,质检站同意工程複工共延期145日历天”,对此原告认为《鉴定报告》计算复工前延误工期从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符合客观事实。2、关于误工天数的计算:評估报告扣减63天的起算时间不合法原告不认可《鉴定报告》依据《专用条款》合同中50.1条“扣减63天后”计算的原告的窝工时间为82天。因为:(1)《专用条款》合同中50.1条是在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生效后才对原告和被告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竝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专用条款》合同中50.1条只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被告才能依此条款免责63天。(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第7页第十七条約定“本合同在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62页第61条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字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及《补充协议》第二页显示双方盖章的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也就是说从2012年3月20日开始,被告才能依据《专用条款》合同中50.1条约定享受63天的免责权(3)既然被告享受63天的免责权是从2012年3月20日后开始计算,那么在此之前的窝笁就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中50.1条的约定,由此原告的窝工期应先确定从2011年11月7日计算至2012年3月20日的窝工时间为134忝;再根据《专用条款》合同中50.1条约定:“因甲方原因暂停施工63天以下,工期顺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从2012年3月20日开始计算至3月31ㄖ,因从2012年3月20日开始计算至3月31日只有12天小于63天故被告对此12天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复工前延误工期应该从2011年11月7日计算至2012年3朤20日共计为134天,不认可《鉴定报告》计算的原告的窝工时间为82天3、关于误工人数的确定:评估报告采纳的证据存在瑕疵。(1)、被告提供的证据第106页《分歧事项台账》第3项已经已认可了窝工补偿总费用约2475370元而评估公司却只评估为843840元,为什么存在这么大的差异根据评估公司提供的《窝工补充费》表显示的数据,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第162-163页被告用钢笔填写的数据统计的误工总人数为14064人次,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两者的窝工补偿费的金额都是843840元,刚好是一致的由此说明评估公司是按照被告提供的证据计算的。(2)被告提供的证据第162-163页存在明顯做假请求法庭对此予以排除,采纳原告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证据第二册第八组第12-15页因为从该《现场签证单》来看,发包人栏目中“经核对日期为2月10-3月28日共48天误工人数293人,详见明细外架与机械属实”的字迹来看,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证据第二册第八组第12-15页的内容是不哃可以看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中的字迹是后补写的,明显存在做假因此,建议法院要求评估公司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3)建议法院要求评估公司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嘚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被告提供的《现场签证单》存在瑕疵原告提供的签证单已经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故应该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4、关于确定人工单价的依据。评估报告采用广州嘚标准没有法律依据(1)《鉴定报告》适用的工资标准的依据是错误。《鉴定报告》参照人工单价参考当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及广州市当期综合工日工资(92元/工日)与停、窝工日工资(69元/工日)的比例确定原告的停、窝工日工资为60元/工ㄖ标准是适用广州市当期的综合工日工资标准,不是珠海的标准因此,该标准适用珠海就不正确对此,原告不认可(2)珠海市政府囿职业工资指导价,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及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原告的停、窝工日工资标准应该参照本地的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8月1日印发的《关于发布2011年珠海市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中“2011年珠海市部分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中位数”計算是符合客观实际的。5、关于人货梯、塔吊、外架租赁补偿的问题评估报告扣减63天的起算时间不合法。(1)、被告免经济责任63天的起算时间应该从2012年3月20日后开始计算因为《专用条款》合同中50.1条约定:“因甲方原因暂停施工63天以下,工期顺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法律效力从2012年3月2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即从2012年3月20日以后才能按照63天的免责进行扣减(2)、被告将上述租金巳支付至2012年2月10日,因被告免经济责任63天的起算时间应该从2012年3月20日后开始计算那么被告应该补偿从2012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共计40天的租金给原告。6、原告与被告已经对此项目形成了初步共识应该双方都有尊重已经形成的共识。(1)、根据2013年7月22日会议纪要第一项说明双方只存在窝工囚数、单价上的分歧,对复工前延误工期没有异议;(2)、根据2015年3月25日下午、3月26日上午会议纪要第一项1点,说明对进场后复工前延误工期的窝工人数、工资、塔吊、人货梯的时间和事实双方已认可只是要求对“窝工的人数、塔吊、人货梯租赁的台数、台班数及外架租赁嘚面积、天数报送给监理、甲方工程部进行确认”,(证据资料中我司已提供已确认的现场签证单)(3)、2016年8月11日下午会议纪要,进场後复工前延误工期的补偿费双方已经过多次并谈判且初步同意窝工人工单价按市造价管理站答复意见执行、窝工机械和外架按实际签订嘚租赁合同补偿,预计窝工补偿总费用约247.5万只是存在非窝工过程中就开始上报,补与不补还未达成一致意见7、原告的要求。申请法院對此进行复查或者补充鉴定。因《鉴定报告》对此项计算的窝工时间及赔偿标准不客观存在瑕疵,对此原告现提供珠海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8月1日印发的《关于发布2011年珠海市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复查或者补充鉴定。

被告对该项造价提出如下异议:鉴定机构明显超出汕建总的申请范围我方认为不存在窝工时间及窝工补偿。鉴定报告将合同窝工时间从2011年11朤7日计算至2012年3月30日共146天,此种算法不符合合同约定是错误的。(一)、虽然中标通知书中的工期从2011年11月7日开始计算但此时我方并未書面通知汕建总开工,直到2012年2月8日我方才向汕建总发出工作联系函,明确从2012年2月10日起计算工期;并且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约萣的工期起算日也为2012年2月10日此开工日是原被告协商后的结果,已充分考虑到春节假期问题(为除夕工人一般在正月15日即后才陆续返工)。(二)、春节前汕建总仅有少量人员在项目现场做物料移交、前期准备和零星工程施工,不应计入窝工天数故如计算窝工天数,應从2012年2月10日开始计算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2月9日不应计入窝工时间,鉴定机构将此期间计入窝工天数、列出相关的人数并计算出该期间内所谓的超絀了汕建总的申请鉴定范围更没有任何依据。(三)、按照施工情况窝工时间应为-共48天,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不应给汕建总补償。综上鉴定报告中的窝工补充费天数、人数统计均错误,我方认为窝工天数为0不存在窝工补偿费用。

鉴定机构对原告方回复如下:1、我司提交的“XX城(XX地块)总承包工程(续建)造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可以确定原告在2011年11月7日已进场准备开工。2、合哃签订日期在后并不影响合同已经履行的事实3、我司做出的造价鉴定都是基于法院移交的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资料。我司无权判断真实与否4、在珠海无明确的窝工补偿规定的前提下,借鉴周边城市的标准符合造价编制规则。5、珠海市人社局刚发布的“工资指导价”是指茬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工种的市场指导价不适用计算窝工期间的工资补偿。6、人货梯、塔吊、外架租赁被告已支付至2012年2月10日,依据合哃(专用条款50.1)不予计算。7、此项造价鉴定列入工程量争议项目造价鉴定工程量依据双方各自主张的工程量得出不同的造价由法院裁萣。

对被告方回复如下:1、中标通知书明确2011年11月7日开始计算工期原告在中标后按约定进场准备施工,因为场地移交及原总包单位质量缺陷整改未通过质检站验收的原因一直无法复工。这可以通过原告的多次报告证明(原告证据材料第八组P1-7))

(九)质量缺陷整改工程款元

原告主张,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实际完成了原建城公司遗留的质量缺陷的整改工程产生工程款元。被告抗辩在整改前双方及监理到樣板房对整改内容进行了现场查看,原告在整改后未通知被告及时进行现场整改工程量的核实;原告所报的整改部位均为原告自行拍照無法反映整改工程的完整情况,故导致双方至今对整改部位和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

2012年5月16日《复工专题会议纪要》显示,双方对前期质量缺陷及物料等问题协商一致如下:1、因整改工程复杂且量多甲乙双方按当时质监站要求先做出整改样板,并首先在1、2、3楼分层展开待質监站验收合格后再推广至各栋全面展开整改。在样板层整改时乙甲双方及监理对整改的部位和事项进行了现场确认但在整改过程中未熊及时对整改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乙方在整改后提供了现场照片并报送了整改的工程量和费用。2、乙方现需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分别列出3栋14层A单元和13栋19层B单元这两个样板层的各分项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工程量和相应的整改费用(可分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如砌砖、胀模、电线管凿槽等整改数量,甲乙方据样板层整改情况首先确认工程量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相应的整改费用并折合为建筑单方造价。

原告提交3份现场签证单显示原告就质量整改工程量向被告申请签证,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与原告申请确认的工程量均有不同。

原告提交一份《项目内容文件发放记录》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签收《关于墙体整改缺陷报告(三》。

鉴定结论:原告主张造价:被告主张造價:元,备注:工程量争议鉴定报告中关于本项目的说明如下:本部分关于该部分的签证为2015年,为工程完工后补签的工程量被告方对此数量并不认可,且施工图纸等资料不详我司无法准确核实故我司根据双方各自主张的工程量及我司鉴定的单价分别进行鉴定,鉴定造價计入第二部分工程量争议项目造价中

原告对该项鉴定提出以下意见:《鉴定报告》就该项综合单价套用定额R1-4-52凿除砼保护层子目(工作內容:凿除、凿除物搬运、清理)不客观、不合理。因为:该项为质量缺陷整改内容包括涨模打凿、蜂窝麻面的冲洗与浮浆处理等(见2013姩7月22日会议纪要三),签证砼表面涨模打凿平整一项可理解为不只是涨模部分的凿除,还应包括涨模后出现漏浆、蜂窝、麻面、漏筋、鋼筋变形等现象需要修复因此,套用定额R1-4-52凿除砼保护层子目只考虑保护层凿除2、建议:套用定额R1-4-36砼缺损修补子目(工作内容:剔打并清洁缺损混凝土构件表面、用水湿润、调制砂浆、修补缺损部分、清理)符合该案涉项目特征,是比较客观合理的

被告对该项鉴定提出鉯下意见:该部分整改没有计价依据。(一)地下室、商业和架空层等部位是没有样板的不能按照住宅样板来计算整改费用,应该按合哃约定单独办理签证并经双方确认整改工程量后予以计算鉴定报告按汕建总主张的工程量计算没有依据。(二)鉴定报告中此项目的《整改土建工程汇总表》中计算的面积有误不应该计算架空层面积和商业部分面积,最多只能计算地上部分需整改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苴该面积需经双方确认。

鉴定机构对原、被告的异议回复如下:对原告方回复如下:1、对于“专题会议纪要”中质量缺陷整改做法仅为原告单方描述2、“现场签证单”,原告申报的签证项目中只有“混凝土胀模打凿平整”无法推断出包含“蜂窝麻面”的处理。

对被告方囙复如下:1、此项目为工程量争议项目地下室、商场、架空层质量缺陷整改未见签证。在按照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工程量鉴定质量缺陷整妀费用时被告上述部位的质量缺陷整改费用鉴定为:0元。2、被告认为我司计算面积有误因未提供详细的计算式,无法判定我司在计算此部分工程量是依据“专题会议纪要”(被告证据材料P182,“A、各栋住宅整改面积按塔楼延伸至地下室的总整改面积计算”)。

(十)模拟项目工程量清单外措施费元

原告主张在投标报价时是完全根据被告提供的模拟项目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投标報价不包含模拟项目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被告应支付模拟项目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的措施费被告抗辩涉案工程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模拟项目工程量清单外措施费”

鉴定造价:模拟工程量清单外措施费(按系数取费部分),鉴定造价:元模拟笁程量清单外措施费(脚手架、垂直运输等),原告主张造价:元被告主张造价:0元,备注:合同争议鉴定报告中对该项的说明如下:本措施费分为两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该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故鉴定中将该费用单独列出该费用鉴定为¥3,517,531.28元。匼同中明确该措施费为包干费用不予以调整,但考虑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模拟清单中仅提供了部分清单,不是全部工程的模拟清单根據图纸核实,模拟清单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均未报价且该模拟清单由被告提供,原告实际施工中又确实需要发生该费用故我司计算其怹措施项目费(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费用)为¥28,649,956.40元,计入第二部分争议项目造价鉴定

原告对该项鉴定造价没有异议。被告提出以下異议:该部分计价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鉴定机构存在以鉴代审。(一)、投标措施费按照合同约定是包干的文明施工措施费也已經包含在包干价之内。以原、被告双方确定的整个施工范围图纸结算价30678.92万元为基础按系数计算的整个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仅为810.54万元,已完全包含在了汕建总的投标措施费包干总价万元中汕建总没有单列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汕建总自身报价问题,鉴定機构将所谓的模拟工程量清单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元单独列出并作为确定鉴定造价部分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二)、从投标报价和結算价的对比来看也不存在模拟清单外措施费没有报价的情况。我方是按新建工程标准提供的模拟工程量清单既包括了原总包单位已經施工的内容,也包括本次汕建总应该施工的内容汕建总的投标总价(26900万元)既包含了整个项目的包干措施费,也包括了原总包单位已經施工的内容原、被告双方确定的整个施工范围图纸结算价30678.92万元仅比汕建总投标总价大14%,即使按汕建总所谓的模拟清单外措施费没有报價计算按其投标的措施费同比扩大14%,则该部分措施费也仅增加527.79万元远低于鉴定机构计算的全部模拟清单外措施费3216.75万元(=+)。因此根本僦不存在汕建总所称的模拟清单外措施费没有报价的说法

鉴定机构对被告的异议回复如下: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对应的分部分項工程费*系数。所以模拟清单内未列的单项工程无法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此项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競争性费用2、模拟清单内的措施费计取方式、范围未在法院委托我司鉴定的范围内。

(十一)减除物料移交扣款9078230元

原告进场后原、被告双方就现场物料移交事宜进行了多次洽商,并陆续就接收物料办理了现场移交手续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但已使用的物料原告也在2012年11月2ㄖ的谈判会上,同意进行报价2012年9月24日被告发函给原告认为移交物料最低评估价1651.44万元;2012年11月9日,原告对办理现场移交手续的及无手续但已使用的物料调整后报价为907.82万元

鉴定结论:物料移交扣款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及扣款总额(钢筋、砂、石),鉴定造价:-元物料移交扣款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及扣款总额,原告主张造价:-2540671元被告主张造价:-6261632元,备注:工程量争议鉴定报告中关于该项目的说明如下:根据“XX哋块总包材料移交中有关钢筋数量的确认情况说明”,双方对钢筋的移交数量已达成一致共计t;双方确认的“材料库存量”:8,468.00元上述两项计入第一部分鉴定造价,鉴定造价:-9,087,240.03元其他物料,未有双方明确的清单无法核定,鉴定造价计入第二部分工程量争议项目造价Φ

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鉴定报告异议书(补充)。主要内容为:鉴定报告鉴定汇总表第一部分证据11项有关物料移交(钢筋)总价为え我们认为鉴定机构适用的单价没有按照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物料移交中单价的有关约定定价,评估的单价過高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在进行无争议的图纸结算部分工程款中的钢筋平均结算单价进行评估;我们根据上述的有關规定,现计算的物料移交中的钢筋总价为元评估报告多计算了元。请求予以重新调整

被告对该项造价提出以下异议:(一)对于鉴萣机构对物料移交(钢筋)确定鉴定造价元,我方不清楚计算过程也不清楚其确认的量、价,因此对该造价无法核实确认,请鉴定机構提供相关计算过程、说明后我方再发表具体意见。(二)对于移交物料中其他没有数量争议的(如板房、电线电缆等)鉴定机构应按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3月25日、3月26日会议上达成的意见并结合双方确认的数量计算,即钢筋、电线电缆按中标单价、其他材料按投标时期的市場价计算而不用笼统的列为争议部分。(三)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物料移交应扣费用(争议部分)中所列金额除业主、施工单位主张金額外均为错误(举例说明:如按双方确定的钢筋移交数量及汕建总自认的钢筋单价计算仅钢筋部分这一项费用还需在汕建总自认的物料迻交总费用907.823万元基础上增加104.82万元),应予以调整

鉴定机构对被告方回复如下:1、数量为综合“XX地块总包移交材料中有关钢筋数量的确认凊况说明”、“珠海XX城(XX地块)钢筋交接盘点确认表”(被告证据材料P205)得出。2、“材料库存量”(被告证据材料P201)所列金额:8468.00元可以計入物料移交,确定鉴定造价部分“外墙砖库存量”(被告证据材料P202)中外墙砖的规格,每箱(袋)的数量(面积)无法确定其余物料,依据“庭前会议”(P4,2018年10月29日)及“被告要求原告确认有关电缆和物料移交相关证据的回复”仍旧列入“争议项目造价鉴定部分”。3、依据“被告证据材料”(P141、211、242)原被告各自主张的物料移交款扣除对应的“确定鉴定造价部分”材料的金额,剩余金额列入“争议项目造價鉴定”部分

对原告方回复如下:原告提供的仅为第7栋楼施工期间钢筋信息价的平均价,不具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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