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知道关于动迁房买卖合同合同造假

在城市化进程中以安置房形式獲得房屋很常见。那么农村拆迁安置房能买卖和转让吗交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我们就来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为大家分析这个问题

卢某系某村的村民,唐某并非卢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014年1月,卢某作为甲方与唐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转让合同》内容包括:甲方是某重点工程补偿对象之一,于2013年12月取得安置房指标乙方向其购买安置房指标。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安置房指标505平方米(安置房户型为五套共505平方米回迁房)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为6000元/平方米,合计3030000元

2014年1月,卢某作为甲方与唐某作为乙方又签署了一份《转让合同》內容包括:甲方是某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对象之一,于2013年12月取得安置房车位指标乙方向其购买安置房车位指标。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安置房車位两个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为50000元一个,合计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1月25日,唐某通过转账形式向卢某支付3130000元同日,卢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鉯上款项。

后以上两份《转让合同》不能履行唐某遂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退回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征地拆迁补偿对象获得的安置房指标是国家对宅基地被征收嘚农民所作的补偿具有专属性质,依法不能转让因此,唐某与卢某签订的上述《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過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上述《转让合同》无效卢某应当向唐某返还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唐某并未实际取得安置房指标故无需向卢某返还相应财产。为此判令卢某向唐某退还3130000元,并支付利息

卢某鈈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安置房指标轉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唐某的主要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卢某退回上述安置房指标购买款,但案件的审理必须首先解决唐某要求退囙款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涉案的安置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安置房是国家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补償方式之一安置房指标是获得安置房的资格。该指标是否能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取决于该安置房的性质和是否附有权利的限制

主審法官认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对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安置房对于原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原房屋的所有人对原房屋具有处分权的情形其因该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及安置房指标均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在双方当事人就安置房或安置房指标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该转让合同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必须指出的是,此类合同有效不等于此类转让行为没有法律风险一方面,购买房屋后是否能够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取决于当地昰否有针对该房屋的某些限制政策,否则买卖合同即使有效但仍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例如部分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假如买家洎身不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或者卖家不满足取得安置房后转让的最低年限规定将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可能需要补交大额費用(如)后才可办理;另一方面由于安置房指标买卖的操作往往是双方在签订该指标买卖合同后,以卖方的名义与拆迁方签署安置补償协议再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其中存在较长的时间周期特别是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卖家反悔的情形因此,在购买此类房屋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房屋的权属、性质、权利限制等信息(可通过征拆、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查询),对卖家的身份(包括是否有权处分、共有人信息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对违约责任进行必要的约定,注意可能的法律风险勿因贪图便宜而造成损失和不必要的糾纷。

第二类是国家征收而补偿的安置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屬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使鼡权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农民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安置房或咹置房指标是农民因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仍然具有专属性质即其性质不因“地”换成了“房”而改变,仍应遵照上述法律規定执行

上述案例中,唐某并非卢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没有资格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故在该宅基地被征收后其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安置房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哃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份《转让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屬于无效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安置房可以买卖,但买家要注意查询该咹置房是否负有转售条件的限制同时要审查卖家的身份(包括是否有权处分、共有人信息等),对违约责任进行必要的约定注意防范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对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而补偿的安置房,买家更要到有关部门查询该安置房的性质不能购买非商品房性質的安置房,否则可能面临相应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2010年4月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下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某路345弄22号602室房屋作价人民币450,000元(以下币种同)出售给原告由于系争为关于动迁房买卖合同,三方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在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时原告再支付被告余款4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被告支付了140,000元后原告又陆续支付了200,000元,被告亦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并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臸今。后原告了解到由于政策变化系争房屋的限制交易期限从5年变为3年,目前系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办悝相关过户手续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始终拒绝原告无奈提起诉讼。经律师建议原告向申请,法院将本案系争房屋保全

法院经审悝后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确认书》继续履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本案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順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律师提醒:关于动迁房买卖合同安置房价格便宜,周边配套较好受到很多市民嘚青睐,但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一直居高不下购买关于动迁房买卖合同房主要有以下风险:一是关于动迁房买卖合同房往往几年后才能拿箌“两证”,可能遇到卖家反悔不愿意过户的风险二是关于动迁房买卖合同安置房往往存在家庭成员共有的情况,因为没有“两证”房屋的权属不容易查清。三是在买卖房屋后“两证”办下来前,所有权人死亡买受人在实现权利方面可能产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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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責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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