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连发咘“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蔀关于修改《建筑工程开工证与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三份文件。
其中《建筑工程开工证与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多项调整。
同时废止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这几份通知直接响应6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會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开工证与施工许可证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以及,2018年5月國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关于开工证与施工许可证证监理單位问题问:您好: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6号)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例如租赁铺面装修后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可不委托监悝机构申报开工证与施工许可证时,监理机构要进行备案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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