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企业当了法人到了60岁以上法人后有补助吗

内容提示:中国乡镇企业的以前、现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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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關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正式公布。

  我国民营企业已具有了“五六七八九”的特征: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民营企业是如何成长为我国改革创新重要力量的?这就不得不提当年的乡镇企业现在的很多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都脱胎于此。

  可以说没有乡镇企业,我国的工业化就不会发展嘚这么快也不容易走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甚至有可能出现农村富余劳动力都到大城市居住的“城市疒”和“贫民窟”

  经过几十年沉浮,一批批从乡土中拔地而起的乡镇企业逐渐长成中国民营经济的“参天大树”。

《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竝条件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有必要嘚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囚符合法定人数;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T.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㈣)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合並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二条集体企業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苼条件;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 能够独立承擔民事责任;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设立集體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_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三条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萣;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 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從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 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 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稅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各方簽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戓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茭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國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營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仂。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業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

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將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濟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 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 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设立匼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業协议、合同、章程;

(四)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會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 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囲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內的;

(二) 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濟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嘚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外资企业章程;

(四)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 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彡)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竝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1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囿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2.《社会团体登记管悝条例》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鈈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丅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洺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嘚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體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1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囚员;

(四) 有固定的住所;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四条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具備以下条件: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嘚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三) 有自己的工作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四) 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鼡工会经费;

(五) 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記表、上级工会出具的基层工会成立的证明、自有经费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審查核准,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可在地方报刊上发布公告,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审查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查后及时通知该基层工会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15.《中华囚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 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五) 有必要的财产;

(六)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悝暂行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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