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云南州、厅的建置及其特点
摘要: 清承明制其地方府、州、县行政制度,亦多沿袭明代但与明代不同的是,清代于府、州、县之外另创设厅制。厅又有直隶厅和直隶州、散厅之分主要设置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或新开发地区。至于州的设置虽承袭于明代,但在體制上比明代更加完备尤以直隶州和散州的定制化为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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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厅和直隶州清代地方行政單位之一,直属于省其长官为
厅本来并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初期知府常把自己的左贰官(即副手)同知、通判派出分防专管某些倳务,其派出之办事处名之为“
”以后就逐渐形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哈密、乌什、库车等地),不宜設州置县也设厅,派同知、通判为其长官一般的散厅多属知府统辖,与州同级直属布政司管辖的,称为
为同级单位各厅的属官有經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所掌略同于府属各官
清代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和直隶州41个。各厅长官除
的一个厅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