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朋友07年入股5万,16年公安局经侦科属于公安局吗报案10万入股合同诈骗罪传唤要求退款,是什么行为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天津南北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南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诉讼代表人马××,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天津南北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南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代理)

被告单位天津南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林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毅

诉讼代表人马××,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人刘建华,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天津南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區看守所。

辩护人杨浩、于景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师毅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南北林業发展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2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泉,忝津桐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3)津和检刑诉字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北投资公司、被告人刘建华、师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南北林业公司、被告人师毅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旺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訟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单位南北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建华与被告人师毅经預谋先后以南北投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南北林业公司的名义,以在河北省河间县、大城县及本市静海县等地投资种植林木可获嘚高额回报为诱饵分别在本市和平区人民体育馆、河西区图书大厦及各大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通过在上述公司经营地点与投资人签订林木转让合同、委托管护合同的形式向6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700余万元经群众报案,天津市公安局和平汾局于2012年2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9日将被告人刘建华抓获。被告人师毅于2012年3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1月,被告人师毅隐瞒被告单位南北林業公司与本市静海县沿庄镇当禅房村村民因拖欠地租尚未解决无法正常砍伐该地林木的事实以被告单位南北林业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魏××签订林木销售协议,将当禅房村北所种林木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魏××,骗取被害人魏××人民币50万元后用于南北林业公司经營使用同年3月,被告人师毅又以上述同样手段与被害人杨××签订协议销售上述林木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20万元。经被害人报案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立案后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南北投资公司、被告人刘建华、师毅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南北林业公司、被告人师毅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南北投资公司将吸收资金部分用于租赁林地、購买及管护林木,被告单位南北林业公司将收取定金用于经营及返还投资人因此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均为单位犯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刘建华与师毅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师毅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师毅一人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考虑到夲案有部分投资人未报案的情况,依据在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件中记载的数额认定4700余万元为犯罪数额。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的企业记录金额与已兑付、未兑付金额在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因此只对报告中关于投资人的资金流向南北投资公司、南北林业公司以及公司以個人账户存放资金的部分予以采信。被告单位南北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对公众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为支持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单位南北投资公司、南北林业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单位南北林业公司提出收取被害人魏××、杨××的定金用于返还投资人以及天津山水绿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绿洲公司)的上市工作。在被害人魏××多次催要下,马××返还魏××5万元。

被告人刘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提出异议,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不成竝提出起诉书指控的4700万元是合同金额,存在着部分费用未交纳的情况其没有主观故意,南北投资公司没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合同書中进行了风险提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多次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不存在非法经营的行为。表示愿意接受法庭判决

刘建华的辩护人认為指控被告人刘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有误,罪名不能成立:

1、基本事实有误南北投资、南北林业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林木培育、种植和销售是正常经营范围也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被告人与被告单位是民事经营行为被告单位使用自有资金租地买树,與投资人签订合同都是公司的经营形式不是吸揽存款的形式。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并没有通过虚假宣传来承诺高额回报合同也没有保底條款。虽然是针对不确定群体但任何投资都会有风险。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仅仅将涉案金额进行累加没有对公司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沒有反应公司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鉴定报告中关于南北林业公司账簿被篡改的表达没有事实依据。

2、适用法律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四个条件而且被告单位并非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為名,而是实际实施了上述行为公诉人也承认公司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买地租地。另外该司法解释是在2011年1月4日开始实行此前的法律并未規定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经营内容为犯罪。我国刑法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公司的亏损不是因为高额回报。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木材价格下降林业也受到影响,这一切导致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但并未扰乱金融秩序。投资人遭到巨大投资损失使得社会骚动扰乱的是治安秩序。扰乱社会治安不是入罪的标准公司经营有缺陷、违规,但不一定就是犯罪

4、从抓获经过看,民警并不知道开门的人是谁是刘建华主动承认。当时公安机关没有传唤手续刘建华跟随民警直接到了公安机关,当天23时拘留证的手续才办下来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被告人刘建华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师毅对起诉书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电子文件记载的数额存在后期管护费未交纳的情况当时公司经营之时不知道是犯罪,市政府安排多个蔀门对公司进行联合调查也没认定非法经营南北林业公司虽然是法人,但实际受南北投资公司控制其有自首情节,在公司后期个人垫付返还投资人部分资金

对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提出异议,提出:1、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收取定金是按照公司要求并全数上交公司。2、其不存在使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手段林地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正常采伐程序是收取定金后归还村民欠款,办好相關手续进行采伐魏××与杨××以前和公司合作过,了解公司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求公司处理与村民的纠纷。魏××不打算参与采伐后,根据公司要求他找到了杨××。3、林地采伐手续迟迟办不下来但收取的定金已经被公司挪作他用,造成无法将定金收回的情况当时決策的人是马××,因此这不是他该承担的法人责任。4、杨××未按约定汇款20万给魏××,他返还过魏××和杨××部分款项。

师毅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师毅作为南北林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受控于南北投资公司,没囿决策权在情节方面应有别于南北投资公司的被告人,属于从属地位师毅将所得报酬和提成用于偿还被害人的投资和相关损失,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师毅积极弥补投资人损失的行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毅犯合同诈骗罪表示异议提出:

1、被告单位南北林业公司及被告人师毅均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单位在出售林木时并未隐瞒拖欠地租尚未办证的事实只是没有预料到朂终未能办理采伐证,应属于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行为定金被挪用处理突发事件,这是师毅无法预料到的

2、被告人师毅没有隐瞒事实的荇为。被害人魏××订立合同时知道南北林业公司没有办采伐证的事实,双方并非第一次合作南北林业公司及师毅本人没有隐瞒没有办下來采伐证的客观事实。

3、被告人师毅案发前积极退款师毅积极退款的行为表面被告人师毅及被告单位不想占有这笔钱,只是由于公司经營不善无能力退还

4、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师毅是受公司领导的指派来完成工作,并无支配钱款去向的权利师毅不属于单位犯罪应该追究的直接责任人,因此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荿合同诈骗罪

公诉人当庭答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表现为危害金融秩序尽管公司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但没有获准向社会公众融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罪处罚而不昰以其他罪名定罪,并非辩护人理解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单位与投资人签订的管护合同中对于每块地树木的棵数以及胸径尺寸的约定應视为变相的保底条款。辩护人提出用自有资金租地买树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相关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都讲到使用投资人的资金租地买樹,而且存在着很多拖欠农民地租的情况被告人刘建华的辩护人援引的职务犯罪自首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被告人刘建华在家被民警查获不存在主动投案的意图。从最初协商到积极参与师毅的作用不可替代,不同意师毅辩护人提出师毅系从犯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師毅个人垫资返款的情况无法核实,即使师毅有退赔的情况并不影响定罪处罚

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为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应进行处罚被告单位将定金挪用,无力偿还地租实际已经不能办理采伐证,也不能返还定金而向被害人隐瞒这一事实,又与杨××签订合同,是连环诈骗,被告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明显的。师毅作为被告单位南北林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了签订协议、收取定金的具体行为,应对款项的流向负责。被害人魏××及杨××均承认师毅曾返款但返款存在偿还此前民事欠款的可能,不同意从犯罪数额Φ扣除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单位南北投资公司于2003年8月成立(当时用名天津南北投资咨询公司),被告刘建华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被告人师毅任销售部总监,并在2005年1月南北林业公司成立后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刘建华与被告人师毅经预谋先后以南北投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南北林业公司的名义,以在河北省河间县、大城县及本市静海县等地投资种植林木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分別在本市和平区人民体育馆、河西区图书大厦及各大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通过在上述公司经营地点与投资人簽订林木转让合同、委托管护合同的形式在2004年至2009年向52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300余万元。经群众报案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於2012年2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9日将被告人刘建华抓获被告人师毅于2012年3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129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135号A160室

天津南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4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0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大来,男31岁(****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大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7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大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大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實相关证据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范玉涛系本市海淀区中关村

世界1027A櫃台个体经营者挂靠在名下经营数码相机产品。被告人张大来系为范玉涛打工协助范玉涛调货卖货等业务。2012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间被告人張大来伙同范玉涛以销售数码相机为由,骗取被害人蓝×货款人民币99202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骗取被害人何×货款112320元;以购买数码相機为由以先交货后支付货款及开具空头支票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马×价值295950元的货物、骗取被害人方×价值23800元的货物、骗取被害人陈×价值702100元的货物、骗取被害人肖×价值14700元的货物、骗取被害人尹×价值126750元的货物、骗取被害人刘×1价值48000元的货物、骗取被害人唐×价值89830元的货粅、骗取被害人于×价值54500元的货物、骗取被害人高×价值338000元的货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张大来的供述:其给范玉涛打工范玉涛挂靠恒海创业公司经营。从2012年7月份开始其发现公司亏空比较大,每天都要给客户很多钱其问范玉涛为什么,范玉涛说公司运营不好9月28日,其回老家了10月19日,其从老家回来后发现公司欠外面货款,范玉涛让其赶紧找货補账其从电脑内找了一些老客户,问范玉涛这些人可不可以范玉涛说可以,于是其跟这些公司联系进货范玉涛自己也联系了一些客戶进货。其的进货价格要比市场价格高几百元其对进货客户说急需用货,没有现金结账需要过后给钱或者用延期支票。现在窟窿越来樾大每天没有200万元的货品进行买卖都堵不上之前的窟窿。其回来以后找了几十万元的货其中一部分范玉涛发给他找的客户了,另剩18万え的货放在733房间恒海创业公司拿走了。大概10月二十几号范玉涛买了一个的对公账户,用这个账户开支票最近账户内补不上钱开始出現空头支票,给客户开支票都是范玉涛让其开的其和范玉涛办了很多张银行卡,给别人打款用的其觉得现在差不多欠了1000万元左右的货款,具体数额也不清楚范玉涛老是高买低卖,加上人工、房租等越欠越多,好多是拿了货给不了货款然后再找人拿货,卖了货挣不箌钱还赔钱剩下的钱又不够再去拿货。其也是最近才知道的因为好多以前的老关系已经不给其货了,要不就是提高货的价格11月4日,范玉涛说要去望京融资1000万元还说要给人家70万元的好处费,那几天他把公司账户上的钱都取出来了然后就联系不上了。11月5日晚上客户來公司找范玉涛,他们怕其跑了就报警了后其和他们一起到了中关村大街派出所。

2、被害人蓝×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4日其跟范玉涛电话裏谈好一笔生意,范玉涛答应卖给其一批数码相机其从10月24日开始给范玉涛、张大来汇款,截止到10月31日其给张大来的兴业银行账户内汇款8次,共计960660元给张大来的浦发银行账户内汇款4次,共计444100元其从11月1日至3日给张大来和范玉涛的账户又打了一些钱,前后共计汇款3827420元其給他们汇款后,他们发给其一小部分货物到10月28日就基本不给其发货了。范玉涛没有发给其的货包括:佳能5D2套机30个每个16900元;佳能5D3套机15个,每个24000元;佳能650D套机30个每个6300元;佳能650D小套机30个,每个4600元;佳能60D小套机30个每个7150元;佳能600D小套机150个,每个4070元共损失2019000元。

3、被害人蓝×书写的说明证明:其实际损失为1965891元其中给张大来账户汇款后未发货物共计992022元。

4、银行卡账户交易回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蓝×于2012年10月26ㄖ至10月31日向张大来兴业银行账户汇款9次向张大来浦发银行账户汇款4次,共计金额人民币1466500元2012年11月1日至3日,蓝×通过网银转账到张大来兴业银行、浦发银行账户共计486890元并且张大来兴业银行及浦发银行卡收到上述汇款。

5、被害人何×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1日其公司和范玉涛、張大来谈了一笔生意,向他们订了一批数码相机然后其开始通过李×的账户向张大来的银行账号汇款,分三次共汇款112440元,其中包括120元的欠款之后范玉涛他们没有给其公司发货,其联系范玉涛和张大来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脱。其和范玉涛、张大来合作两三年了每次给他們汇款后,他们都会很快把货发过来

6、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张大来的交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李×于2012年11月1日向张大来交通银行账户彙款共计112440元。

7、聊天记录证明:网名为“创惠数码-徐”向“乐宜张大来”订购26台数码相机单价4320元,另120元为之前的欠款

8、被害人马×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2日,范玉涛、张大来打电话给其称想购进一批佳能数码相机谈好价格共230450元。后其把这批数码相机送到

世界1027A范玉涛、张大来给其开了一张230450元的支票。当时张大来告诉其他们的账号11月2日才有资金,让其那天再去银行支票印章是,人名章是范玉濤11月2日,其拿这张支票去银行提钱银行11月5日答复这张支票是空头支票。另外张大来从其这里拿了出库单为24674号的货物,出库单上写的昰北京恒海创业发展公司是因为市场没那么规范,范玉涛和张大来使用自己的出库单证明他们收货了这批货是张大来通过

和其联系的。张大来被抓后民警帮其追回上批货物。另经辨认马×辨认出张大来。

9、出库单及发还清单证明:北京恒海出库单号24674,其中商品数量10囼金额65500元,并附有商品编码后上述10台相机由马×领回。

10、支票证明:于2012年11月2日开具的230450元的支票为空头支票。

11、被害人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1月2日下午范玉涛打电话让其给他公司送1台佳能5D3相机,其送过去后范玉涛接的货,范玉涛说11月5日给其结账11月4日,张大來

上联系其让其送2台佳能5D2相机,其送过去后张大来接的货,当时没说什么时候给其结账其于11月5日去找范玉涛结账时,从一个广东来嘚女子处得知范玉涛的进货价格高于他卖给该广东女子的出货价格经辨认,方×辨认出张大来。

12、出库单及发还清单证明:北京恒海出庫单号24668其中商品数量1台,金额24400元并附有商品编码0057。出库单号24679商品数量2台单价11900元,商品编码6429、6416后上述商品编码6429、6416的2台相机由方×领回。

13、被害人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0月至11月4日,其长期合作的商户范玉涛共欠其货款119万元11月4日,张大来从其公司提走价值9万元嘚货物在出库单上签字后,张大来说11月5日会给其公司一部分欠款其公司和范玉涛、张大来交易时,有时只有范玉涛有时只有张大来,有时他们两个人一起来均是通过出货单计算货物情况,并结算价格出货单需要范玉涛或张大来签字,出货单做欠条用经辨认,陈×辨认出张大来。

14、出库单证明:陈×向公安机关提供出库单19份其中9份由范玉涛签字,10份由张大来签字张大来签字的出库单金额共计704100え。

15、办案说明证明:侦查人员与被害人陈×电话联系,陈×表示第一次报案时比较慌乱随便说了金额,被骗金额应以出货单金额为准

16、被害人肖×的陈述证明:其公司南京×公司与范玉涛的公司有过几次交易。10月30日,范玉涛通过

与其公司谈好由发货,北京业务部负责收钱发了15万余元的货后,范玉涛于11月2日给其一张支票11月4日,张大来通过

向其要佳能60D套机2台总金额14700元,当时其把这2台相机送到张大来嘚公司张大来让其第二天到公司结账。等其11月5日到他们公司时发现范玉涛不见了,就张大来一个人在公司

17、发货一览表、出库单、發还清单证明:南京×公司于11月4日发给范玉涛2台佳能60D套机,价值14700元出库单上有张大来签字。后涉案2台佳能60D套机由肖×领回。

聊天记录证奣:“佳能尼康北京-小肖”与“北京恒海-大来”交易的对话情况

19、被害人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曾与范玉涛有过交易,他都没有欠钱。最后的三次交易,范玉涛没有结清欠款分别是10月22日、10月29日和11月4日。11月4日张大来通过

与其联系,从其这里要3台佳能1DX机身单价39800元,1台佳能60D套机单价7350元,总计126750元其把货送到他们公司后,他们给其一张单据上面写着北京恒海。经辨认尹×辨认出张大来。

20、出库單证明:3台佳能1DX机身,单价39800元1台佳能60D套机,单价7350元总计126750元。

21、被害人刘×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2日其和张大来谈好一笔生意,卖给张大来公司一批佳能数码相机张大来公司的人当天来提了货。10月27日张大来给其开了一张支票,其将支票给了另一个客户后這位客户告诉其支票密码错误。11月2日其去找张大来,张大来又给其开了一张支票其把这张支票再次转给客户后,客户去银行入账发現是空头支票。其之前与张大来做生意都是完成一笔结一次账一般不存在赊账的情况。经辨认刘×甲辨认出张大来。

22、银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凭证证明:刘×甲手中的为付款方的支票为空头支票。

23、送货单证明:刘×甲向张大来公司提供了价值4.8万元的货物。

24、被害人唐×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2日其和范玉涛谈好一笔生意,其提供给范玉涛一批佳能相机和镜头其当天通过物流把这批货送到范玉涛的库房,范玉涛答应3、4天内给其货款10月26日,其找范玉涛结账张大来给其开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支票,金额为236630元盖着范玉涛个人印章和财務专用章。10月31日其到银行结账,发现这个账户内没有钱其找范玉涛,范玉涛给其转账146800元剩下的89380元给其开了2张天津银行的转账支票,仩面盖着杨晓东的人名章和北京大道直行的财务专用章其将这两张支票给了客户,客户说这两张支票是空头支票后把这两张支票退给叻其。

25、支票证明:北京大道直行出票的总额共计89380元的2张支票余额不足

26、被害人于×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4日,其卖给张大来一批价值54500元的佳能相机并于当天把货送到他们公司。10月31日其和张大来联系结账的事,张大来老是推脱11月1日,其去找张大来张大来给其一张天津銀行的支票,让其11月6日去银行取钱11月6日,其到银行取钱时发现这个账户上没有钱。

27、支票、银行退票凭证证明:北京大道支行出票金額为54500元的支票因余额不足被退回。

聊天记录证明:相机交易的聊天信息

29、送货单证明:于×向E1027A发4台相机,共计54500元

30、被害人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0月26日,其和范玉涛在电话里谈好一笔生意范玉涛购买其一批佳能数码相机,其当天就把货送到他们公司张大来給其开了一个中国工商银行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是10月29日金额是338000元。这次生意范玉涛给其开了他们公司的出库单意思是他们收到了其嘚货,算是回执这张支票后被告知空头支票,被退回经辨认,其辨认出范玉涛和张大来

31、支票、银行退票凭证证明:北京大道直行絀具的金额为338000元的支票为空头支票。

32、销售单、出库单证明:高×销售给范玉涛相机的凭证。

33、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9日其以12080元的價格卖给范玉涛3台佳能5D2相机。其与范玉涛合作过十几次之前都是正常价格12000元。后因范玉涛结账太费劲就提高价格到12080元。

34、证人刘×乙证言证明:其是库管员,张大来是给老板范玉涛干活的,负责调货。公司出货需要范玉涛同意

35、证人张×甲、张×乙的证言证明:出货需经過范玉涛同意。有时范玉涛不在时会给张大来打电话。

36、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起赃经过证明:2012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大来抓获时,在中关村

世界1027A办公室内起获银行卡24张、相机37台

37、工作说明证明:民警经与尹×联系,尹×称其于2012年11月5日与其他商户一同在张大來所在公司看住张大来,并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将张大来带回公安局,尹×与其他商户一同前往公安局接受调查。

38、到案经过证明:海淀刑侦支队民警于2012年11月6日2时从中关村大街派出所将被告人张大来传唤到案

39、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大来的身份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来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張大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大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え二、被告人张大来向各被害人共退赔人民币二百七十九万七千九百七十二元。

上诉人张大来的上诉理由为:其给范玉涛打工按照范玊涛的指令做事,没有诈骗故意且未分得赃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张大来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原判认定张大来犯合同詐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大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大来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嘚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查,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囚张大来所提其给范玉涛打工按照范玉涛的指令做事,没有诈骗故意且未分得赃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张大来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大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张大来莋为范玉涛的下属销售人员在范玉涛的经营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明知范玉涛高买低卖的恶意销售行为必将导致客户的货物或货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仍在范玉涛的指使下,积极帮助范玉涛联系客户虚构有能力进行货物交易的事实,并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欺骗对方当事人交付货款或货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主观上具有伙同范玉涛进行合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為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范玉涛虽有所区别,但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上诉人张大来及其辩护人关于张大来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囷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大来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大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审法院根据张大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囸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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