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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宜、林金江与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待遇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青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託诉讼代理人:马威 律师。
原告:林金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 律师
被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琳, 律师
原告林青宜、原告林金江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林青宜、林金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青宜、原告林金江以拟庭外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青宜、原告林金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林青宜、原告林金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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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待遇通信集團设计院有限公司(China Mobile Group Design Institute Co., Ltd.)是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待遇通信集团公司直属设计企业,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52年是国家甲级咨询勘察设计单位,中國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