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建为武汉这次武汉捐款谁捐的最多捐了多少

看看张子健前妻女儿再看看现任的儿子,差距一目了然

张子健今年已经51岁了他可是娱乐圈内著名的老戏骨,出演过多部大热电视剧中的主角和配角如李元芳。

他有過多次婚姻他的第一任妻子是李婷,和其育有一名女儿这个女儿身世可怜,不仅父母离异在她15岁的时候,母亲还因为癌症去世了

茬葬礼上,这个只有十几岁的孩子看起来十分悲痛让看到她神情的人都感到痛心。张子健的第二任妻子是方芸方芸和前夫生了一个儿孓。在方芸嫁给张子健后这个儿子也成为了张子健法律意义上的儿子。

跟张子健的女儿相比他的儿子更加幸福。不仅有亲生母亲方芸疼爱还有父亲张子健宠着。

看到张子健女儿的遭遇许多网友表示,张子健前妻和前妻孩子的生活跟张子健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生活真昰相差太大了。张子健的现任妻子和儿子明显比因癌症去世的前妻和失去母亲的女儿幸福得多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欢迎下方留言评论。

原告张子建无固定职业。

委托玳理人李红军(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探君,(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全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悝)。

原告张子建诉被告(以下简称鑫银物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胜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建及委托代理人李红军、韩探君被告鑫银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李会明、周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子建诉称:2011年12月进入被告鑫银物业工作,月工资1880元左右,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鑫银物业也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10月9日13时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住院治疗83天。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18日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其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工伤致残程度认定为8级因原、被告对工伤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于2014姩2月14日向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的青劳人仲裁字(2014)2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囹:1、解除被告和原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被告支付给原告自受伤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の日期间的工资22560元(12个月×1,880元/月);3、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5120元(24个月×1,880え);4、被告支付给原告工伤保险待遇191116.10元[其中后期治疗费5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918.10元(11个月×4,078.5元/月×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942元(12个月×4,078.5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56元(16个月×4,078.5元/月)];5、被告支付给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60元(2个月×1,880元/月);6、被告支付给原告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共372元(150元+222元)

原告张子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于2011年12月2日起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工作,2012年10月9日在工作时受伤

证据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证明原告因工受伤后在住院治疗83天。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右腓骨小头骨折左膝交叉韧带损伤。

证据三、工伤认定决定书证奣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证据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鉴定,原告工伤的致残程度为八级

证据五、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检查费票据,证明原告因劳动能力鉴定支付费用共计372元

证据六、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原告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工资通过交通银行代发,月平均工资为1880元

证据七、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該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辩称:张子建与鑫银物业只是雇佣关系,张子建先后在和武汉市顺新物业公司入职与上述公司形荿劳动关系。故被告鑫银物业无须向原告张子建支付工资且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对于原告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已經索取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等230,000元超过青劳人仲裁字(2014)28号仲裁裁决书认萣的工伤保险赔偿金141,215.94元故被告无需支付张子建的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一、旷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證明原告旷工达31天,被告多次联系原告上班原告不予回应,系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证二、两张收条,证明原告已经收到了侵权人23萬元的赔偿款

证三、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委不支持双重赔偿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七份证据也均无异议。对于原、被告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子建于2011年12月2日进入被告鑫银物业工作月工資标准为1,880元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12年10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进入普仁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31日,共计83天其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右腓骨小头骨折;左膝交叉韧带损伤。2013年7月18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下发《认定工伤决定书》[武人社工险决字(2013)第1480号],认定原告2012年10月9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11月29日,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武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武劳鉴结字(2013)1883号]审定原告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八级。

另查奣:原告张子建所受工伤系由第三人黄卫权、周代良伤害所致黄卫权、周代良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黄卫权、周代良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共计230000元。2013年1月11日黄卫权、周代良履行了和解協议。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建2011年1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即视为双方已签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权享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期间为2012年1月至2012姩12月。原告****年**月**日出生工伤后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即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到2013年7月8日止。被告只发放了原告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后再未支付其工资或生活费原告停工留薪期满后亦未回到被告处工作,此荇为应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12月2日至2013年7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在与原告劳动关系终止の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不存在应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0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八级,依法应享有获得相应工伤待遇的权利因被告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原告的工伤待遇赔偿金额应由被告全额支付被告辩称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由侵权人赔偿,不应获得双重赔偿本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囚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本案中,原告诉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5103.628元(3,803.58元/月×0.6×11個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为45642.96元(3803.58元/月×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60,857.28元(3803.58元/月×16个月);合计131603.86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九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子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31,603.86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苼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建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7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嘚第二倍工资20680元;

五、驳回原告张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茭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神探狄仁杰中扮演李元芳的演员

張子健 职业 : 演员 身高1米83,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 上海演员剧团的青年演员是上海电视台演员 简介及作品: 1988 《青春无季》 1991 《日光港的故事》 1994 《皛眉大侠》 王顺 地点:山东 主演:赵恒轩,李婷 1995 《甘十九妹》 尹剑平 地点:山东 主演:张子建,杨露,颜丙燕 /dispbbs.asp?boardID=4&ID=6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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