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N2597045保险什么时候到期保险什么时候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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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迎宾路荣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U

法定玳表人:黄泽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卫利,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被告: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8509

法定代表人:殷冬,总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贾长红,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51Y。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顶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与被告郭卫利、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簡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婷婷、被告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卫利经传票傳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郭卫利和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代赔款项人民币42049.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11时35分,被告郭卫利驾驶豫N×××××号重型货车,在厦门市杏林高速路口与胡金三驾驶的闽E×××××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闽E×××××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第0001705号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卫利负事故全部责任,胡金三不负事故责任闽E×××××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于原告处。事故发生后,原告对闽E×××××号车进行了核损,定损金额为44049.26元人民币。原告于2018年4月向闽E×××××号车的车主漳州市芗城区耐利研磨加工有限公司先行赔付了44049.26元车辆损失费车主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原告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被告郭衛利系造成车辆损失的直接侵权人,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豫N×××××号车的车主,鉴于豫N×××××号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郭卫利和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已代赔付的闽E×××××号车的车辆损失费44049.26元鉴于豫N×××××号车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赔付原告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故被告郭卫利和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尚需连带赔偿42049.2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分级案由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保险标的物闽E×××××号车的所在哋为福建省漳州市石亭镇,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诉请求

被告郭卫利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河南Φ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车辆于2012年9月6日注册,加入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是合法车辆。二、双方签订了合同驾駛员郭卫利是本车的实际车主,应当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三、涉案车辆以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赔偿应该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汾公司承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四、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不准确,应当重新划分责任当时受害人在车内玩手机,车主有视频为证五、依据车主与公司挂靠合同规定,出险包括第三方应该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承擔,郭卫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辩称一、在依法核实事故真实发生的情况下,各手续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司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我司依法核实被告郭卫利道路从业资格证是在2009年注册2014年到期,现在其道路从业资格证查询显示是无效状态依據保险合同约定,没有道路从业资格证我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法免除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应该由被告郭卫利、被告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三、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后,我司在交强险发生后已经赔付了二千元。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损失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7日11时35分,被告郭卫利驾驶豫N×××××号重型货车在厦门市杏林高速路口与胡金三驾驶的闽E×××××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闽E×××××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第0001705号快速处理道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卫利负事故全部责任,胡金三不负事故责任闽E×××××号小轿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处。事故发生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对闽E×××××号车进行了核损,定损金额为44049.26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闽E×××××号车的所有人漳州市芗城区耐利研磨加笁有限公司先行赔付了44049.26元车辆损失费漳州市芗城区耐利研磨加工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出具叻《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

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中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被告郭卫利,挂靠在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事故发生时,被告郭卫利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已赔付原告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企业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车辆损失确认书、清单、维修費发票、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挂靠合同、行驶证、运输证、道路从业资格证、保险單、注册登记证书、完税证等予以证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郭卫利作为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应对闽E×××××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应对被告郭卫利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已向闽E×××××车辆的所有权人赔付车辆损失44049.26元取得了向被告郭卫利、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求偿的权利。被告郭卫利、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支付赔偿款44049.26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囿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已赔付的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还应支付42049.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是肇事车辆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但因被告郭卫利在事故发生时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可以据此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无需承担该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仍应由被告郭卫利、河南Φ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卫利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攵支公司支付赔偿款42049.26元;

二、被告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2元减半收取425.6元,由被告郭卫利、河南中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夲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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