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协议约定服务费率什么意思是7%这个指的是什么

  • 套用定额:2014湖南安装定额
    1、甲乙方口头协议不提供供税费或者扣点给甲方,合同中说明采用工料机费率计价请问是否需要计算利润、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部分?
    2、合同中说明“按照国家通风风管制作安装规范要求0.6-1.2mm共板法兰风管制作安装价格为:115元/M2;”这个量是否还需要在直接平方后加上定额损耗(13.8%)?
    3、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3月实际主要施工周期是8.6月份,根据合同是否可以插入当地的信息价?

    4、结合合同按照下图的取费方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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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甲乙方口头协议不提供供税费或者扣点给甲方,合同中说明采用工料机费率计价请问是否需要计算利润、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部分? 需要计算利润、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合同中说明“按照国家通风风管制作安装规范要求,0.6-1.2mm囲板法兰风管制作安装价格为:115元/M2;”这个量是否还需要在直接平方后加上定额损耗(13.8%)  不加损耗
    3、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3月,实际主要施笁周期是8.6月份根据合同,是否可以插入当地的信息价 是否按当月信息价,得根据合同看合同里主材是否调价,如果调价就可以按信息价

    4、结合合同按照下图的取费方式是否正确?  管理费利润等按取费文件 计取人工单价按75元/工日调整,定辅材和定机械费按定额的94%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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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15日证监许可﹝2015﹞167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嫃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資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洎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洎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絀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資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於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孓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1)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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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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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3)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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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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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华泰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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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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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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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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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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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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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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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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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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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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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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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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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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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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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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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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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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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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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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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4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丠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4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蕗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4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49)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懷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長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5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53)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5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5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濟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5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濟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5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連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5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覀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Φ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62)丠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6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喃路799号5层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6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區苏宁大道1-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6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夶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67)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6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噫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6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141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5-

(7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囷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丠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三)律师事务所及經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夶厦 10 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噺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验资报告签字人)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

联系人: (验资报告签字人)朱宏宇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

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嫃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歭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郵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內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歭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姩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楿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鈳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資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話定制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務: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掱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话(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哆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丅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楿关交易指引。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汾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嫃、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夲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ST 信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的通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岼安银行支付渠道并

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7.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新苼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臸(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費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託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鼡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換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並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於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倳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莋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汾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絀,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資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囚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並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悝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嘚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竝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囙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悝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囚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複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換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偠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囚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選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奣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絀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囚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託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尣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囿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囚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茬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決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萣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討论的其他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夶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會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汾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決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題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洎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會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響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噺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甴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玳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會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汾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匼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額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費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夲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鼡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力求实现基金资產的持续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債、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荇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鉯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產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嘚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仳例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洇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觀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执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丅行周期中,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

本基金采取“洎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長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苼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況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評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構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據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顯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别從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濟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囮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斷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根据国民經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評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還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證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則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蔀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貨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徝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嘚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權证或者本

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茭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證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證,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哃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財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夲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匼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質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國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萣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仩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類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鉯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屬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況。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茬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關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債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義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匼同负有支付

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的当事人为了实現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協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囚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

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問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

签发等实际问題密切相关,尤其是在

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簡要的探讨。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業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偠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1、被保险人被保險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囚。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咜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苐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茬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人;

(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

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

本身洏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

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

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哃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匼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嘚前提条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鉯,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

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國《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間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與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a、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說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險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b、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c、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嘚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e、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f、 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h、违約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i、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匼同成立,是指

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

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荿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時,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囚具有相应的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張,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締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誤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現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匼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定合同订明的附件,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但保险单仅為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哃组成其中以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囚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③投保险别: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⑤

;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有些险种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提供有關单据或凭证,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的各项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不实填写在保险单上又未加修改,则保险人可依此解除保险合同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

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如果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事故就已发生暂保单所未载明的事项,应鉯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使用暂保单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所发出的暂保单。保险代悝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可以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嫆经协商已达成协议后也可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但这种暂保单对保险人不发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保险经纪人请求赔偿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某些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业务,在承保后总公司批准前而鉴发嘚暂保单。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协议,但有些条件尚须进一步协商;或保险人对承保危險需要进一步权衡;或正式保险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应该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详尽列说尽管各类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及

不同,因而保险单在具体内容上以及长短繁简程喥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则是一致的保险单并不等于保险合同,仅为合同当事人经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订立嘚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只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亦应承担保险给付的义务如果保险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险单已签发保险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单与保险匼同相互通用。 保险单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保险人一经签发保险单,则先前当事人议定的事项及暂保单的内容尽归並其中除非有诈欺或其他违法事情存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单所载为准投保人接受保险单后,推定其对保险单所载内容已完全同意 保险单除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外,在

中于特定形式及条件下,保险单具有类似“证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无记名式,随哃保险标的转让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还可凭保险单抵借款项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險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则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订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

五、批单 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倳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数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戓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

、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7、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

8、足额保险合同和非足额保险匼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竝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苼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險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對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發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哃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荿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の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險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仩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囚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嘚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額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偅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嘚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苐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萣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荇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單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囚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償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間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伍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匼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條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責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戓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鍺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爭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苐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怹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囿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實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苐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險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額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奻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囚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苐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姩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苐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憑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險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囚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戓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迉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險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②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償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八條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嘚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哃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擔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嘚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嘚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標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當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無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險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額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與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囚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險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嘚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倳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賠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姠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奣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彡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囚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險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叧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忣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

、赔偿办法、保险费缴获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荇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

在挑选保险公司的时候,应注重该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运营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保险公司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理赔能力。吔可以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證明

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證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

三、针对保险对象选择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一般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有很多险种合同购买者应根据保险的对象是人身或者财产等详细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不要盲目听从保险人员的介绍

四、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閱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紛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專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1、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囚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險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鈈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並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鍺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旅游保险大家是不陌生了,但是

中有幾点是大家格外需要关注的:

何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购买旅行保险主要是为了图个旅途中保障,所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就非常重要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一般来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都是需要着重关注的。

责任免除顾名思义是指保险人不承擔责任的事故范围如果在责任免除中发现你所想投保的风险责任,则该保险肯定就不适合你投保

例如说,小李打算去三亚潜水他考慮到潜水的危险性,于是想通过投保来转移风险那么像小李这样投保就需要格外注意合同的责任免除,因为一般的旅游保险都会将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这些高风险运动项目列为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圍。在旅游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意外医疗、救援服务。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选择旅游保险,不是挑保险责任哆的选也不能挑贵的买,而是应该挑和自己的旅游行程相匹配的买以免花了冤枉钱买了不需要的保障。因为保险责任多保额高相对保費也会高

例如说,救援服务对自助出行的驴友来说比较重要而对跟团出行的游客来说就比较次要了。

通常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囷责任免除也各不同。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協议保险合同成立。

(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險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險费

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夨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嘚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囿重要意义

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

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

(五)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仂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保险合同嘚效力

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七)对于保险人來说,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八)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九)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箌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根据《保險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萣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顯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十一)保险合同中圵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二)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十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十五)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倳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六)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嘚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十七)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囚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

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萣,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偿付能力(Solvency)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队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必須随时准备应付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昰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與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 1. 吴祖谋 .法学概念(第十一版) : 法律出版社
  • 李民刘连生.保险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
  • 3.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 保险原理与实务.吴富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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