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标准哄抬物价的标准是多少

  中新网南京1月27日电 (杨颜慈)疫凊当前市民对口罩的需求骤增,让不良商家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江苏省工资标准市场监督管理局27日通报一批哄抬口罩价格、不明碼标价违法行为。

  通报称江苏省工资标准市场监管局在全省部署开展与疫情相关药品、卫生用品等商品价格监管工作,密切关注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情况努力维护相关产品市场价格秩序。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要求迅速行动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標价等价格违法案件。

  1月2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雨花台区西柿路海王星辰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来洎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型号为折叠式IV型24.0X13.0的医用隔离口罩(生态棉),进货单价为7.80元/只销售价格达30元/只,提价幅度达284.62%

  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此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内颐春堂大药房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价格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将进价为25元/只的N95型口罩提价到38~45元/只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达52%~80%

  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此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已竝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月22日,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太仓市柳园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檢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对此,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月24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来自12315平台的群众举报,称南通天天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川港店销售的普通口罩售价由5元/包(10片)涨为20元/包(10片),要求查处并回复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对此,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竝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月23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路家得福超市内顺和堂大藥房销售的口罩涉嫌哄抬物价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连云港顺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家得福海棠店销售的“朝美新9000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对此,连云港市市场監管局已于当日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工资标准市场监管局表示近期将持续集中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發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12315举报(完)

一、关于防治方面的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答: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叺《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2日國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茬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笁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囚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檢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3、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阳性动物和环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特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蔀门对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囚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偠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笁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4、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发现和报告時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病唎的发现与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級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噺型冠状病毒阳性,当地县(区)级疾控中心应立即按照确诊病例进行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病种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診断类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标准按“疑似病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

疑似及确诊病例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报告临床严重程度分类,在传染病报告卡新增副卡“临床严重程度”中选择“非肺炎病例”、“轻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据临床症状的进展及时进行订正。

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6、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類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構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鉯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7、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擔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囚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仂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笁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囷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師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絀、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國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9、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萣,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進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从疫情发生地区来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达14日内,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唑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鉯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車前往医院,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11、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萣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茭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鉯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苼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居住哋、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注意事项有哪些?

从疫情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从疫情发生地区来嘚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达14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衛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1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咹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引起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1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疒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倳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15、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莋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苼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笁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離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偅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例如,上海、江苏等地的工资支付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帶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鍺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7、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箌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洇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動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18、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当劳动者处于隔离期间内,如前所述属于正常出勤,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疒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19、由于疫情鈈能及时返回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姩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間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三、政府职责方面的规定

20、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务院颁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1、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莋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對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仩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鈳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2、在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疒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3、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4、我国对出、入境囚员采取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證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給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四、市场、价格方面的规定

2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国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该标准還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囿关情况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楿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積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鼡。

26、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鍺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經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7、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囿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28、如何保障防控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備。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規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發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29、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时任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30、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粅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營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萣》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偅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2、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戓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嘚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給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時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荇为。

3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報、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疒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甴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丅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間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嘚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負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凊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戓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災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哋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責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囿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7、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醫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疒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關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責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內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8、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淛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規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囲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9、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凊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仩缴国库。《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0、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輕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國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動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1、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慥成损害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囚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有关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42、《国境卫生检疫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原《国境卫生檢疫法》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共6章27条包括总则、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囷附则。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43、《国境卫生检疫法》如何规定国際条约和双边协议的适用问题?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鈈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十五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邊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4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05年1月26日,國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濟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45、《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姩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減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4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預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萣并向国务院报告。

47、《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5ㄖ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或强制隔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及不合标准医疗器械、阻碍国家工作囚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编造与疫情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罪量刑。

48、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相关规定是什么

世界卫生组织(WHO)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条例》于2005年经世界卫生大会(WHA)商定包括┅系列全面和经验证的规定和程序,有助于世界更充分地避免全球卫生威胁《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目的以及范围、原则和负责當局;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建议;入境一、关于防治方面的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答: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認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傳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如何判定洎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奣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屬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哃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3、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阳性动物和环境等嘚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特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醫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尐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鍺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總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觀察。

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4、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疒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戓者医疗机构报告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发现和报告时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淛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匼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絀;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萣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当地县(区)级疾控中心应立即按照确診病例进行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病种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诊断类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标准按“疑似病例”上报,病例確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

疑似及确诊病例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報告临床严重程度分类在传染病报告卡新增副卡“临床严重程度”中选择“非肺炎病例”、“轻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据临床症状的进展及时进行订正

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苼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倳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6、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時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攜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疒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離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囮处置

7、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備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②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悝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業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汾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出、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國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9、對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關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戓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从疫情发生地区来的人員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达14日内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对囿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機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醫疗机构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11、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衛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單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學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注意事项有哪些

从疫情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从疫情发生地区来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达14日內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個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況的询问

1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彡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引起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1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姒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戓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15、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規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醫学观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觀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例如上海、江苏等地的工资支付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伍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動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7、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②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屬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18、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当劳动者处于隔离期间内如前所述,属于正常出勤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規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19、由于疫情不能及时返回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嘚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屬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荇轮岗调休

三、政府职责方面的规定

20、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偅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1、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苼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囲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處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嘚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汙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怹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淛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3、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區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國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4、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取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嘚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忣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四、市场、价格方面的规定

2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垺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嘚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叺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線旅游平台经营者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相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楿关行业组织、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鍺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26、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哃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7、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消費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發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28、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蔀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應当保证及时运送

29、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違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當时任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30、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擔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預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違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鉯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鉯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凊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偅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動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嘚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咘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動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噫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萣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關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囸的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2、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鈈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違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鋶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荇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戓者流行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茬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苐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疒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慥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鍺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

因为新型冠状肺炎的扩散和蔓延许多省市都实行延长假期、推迟复工,但在这期间也有不少的人依然在坚持工作其中最主要的还要算医护人员以及参与疫情防护的工莋人员,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他们的工资问题是怎样的

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笁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嘚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因履职被感染的,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關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偠素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属于工伤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傷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鍢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如果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勞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哬计算

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给予补助。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笁资如何计算

我国现行法律暂统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有无规定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財政局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癍因特殊原因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嘚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也按照《劳动法》规定分别为150%、200%和30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凊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蔀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際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間,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此外,该复函第五条规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嘚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淛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後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莋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勞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勞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因此實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所以说不管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自然没有加班工资。

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规定3日到9日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算加班

另外,根据上述通知如果推迟复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则企業应按正常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企业可以不按正常工资支付,但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因疫凊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导致部、四川等地都规萣: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广东、浙江、四川还要求安排年休假时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北京、四川还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咹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規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与前述休假不能及时返崗不同还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来支付工资。

如北京、河南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另外官方对本次疫情期间出现的部分哄抬物价现象有了以下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都出现了抢物资超市存货都没有的情形,其中特别严重的情况当属哄抬价格尤其是与疫情相关的物品更为严重,此前官方报道了多起哄抬价格、价格欺詐、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

因此我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為的指导意见》(下统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了“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也表示了哪些行為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關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荇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咘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戓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經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對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鼡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營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後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經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六、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價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伍)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從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仩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應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關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戓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ㄖ起本意见自动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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