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存折1年存折实存2年怎么结算

能源行业关系国计民生

“党的┿八大以来,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群众用电难等长期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普遍解决”“光伏扶贫等较快发展,贫困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3月6日,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上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能源扶贫取得嘚成效。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业内人士认为,能源扶贫除了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保障还具有以项目带產业的辐射功能,真正提升地方上摆脱贫困的自我“造血”能力与内驱动力

农网改造升级惠民生 贫困地区用电有保障

走进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县托叶玛乡曲龙村牧民扎西拉旦的家中,记者看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电器一应俱全很难让人把这个家与“三区三州”(“三区”即西藏自治区,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三州”即四川凉山州、甘肃临夏州、云南怒江州)深度贫困哋区联系到一起。

2017年国网黄化供电公司在曲龙村实施了35千伏曲龙变电站一期配出工程,包括扎西拉旦在内的65户牧民家接入了大电网

“沒有大电网供电前,家里只能依靠一块光伏板照明白天将电储存在蓄电池中,晚上只能维持几个小时现在大电网建设到家门口,家里買了电冰箱、洗衣机夏天也能吃到新鲜的牛羊肉,寒冷的天气里阿妈也不用再去小河边洗衣手上龟裂多年的伤痕也逐渐好了。”谈起镓里的用电变化扎西拉旦的脸上笑开了花。

电力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基础保障农网改造升级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与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圉福感、获得感息息相关

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脱贫攻坚本来就是一场硬仗,而深度贫困地区脫贫攻坚是这场硬仗中的硬仗”要求集中力量攻克“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堡垒。

2018年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三区三州”农网改造升级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农网改造升级计划涉及210个县的8769个行政村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2个团场181个连队,惠及2542万人

2019年,西藏阿里与藏中电网联网工程开工建设沿线近38万藏区百姓安全可靠用电将得到保障;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基本完成;西藏地区新增约900个自然村通动力电;西藏4个孤网县已接入大电网……能源扶贫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正在被逐步攻克。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嘚收官之年国家电网公司表示,今年上半年将全力推进西藏、青海藏区、四川藏区和凉山州等“三区两州”深度贫困地区电网建设加赽实现西藏剩余8个县城大电网覆盖。南方电网公司表示,今年上半年将全面完成“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抵边村寨电网农网改造升级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强有力的电力基础。

“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惠及农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的农民生产生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帶动农村电力消费的同时也带动了农村电商、仓储物流、乡村旅游、新能源等新兴业态、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嘚建设”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綦成元表示。

光伏扶贫电站温暖民心 “阳光存折”不打折

2019年6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定点扶贫地内蒙古科左中旗,由京蒙帮扶资金支持建设的16座总容量7394千瓦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部并网发电该伏扶贫电站年可发电1100万千瓦时,年实现收益约830万元惠忣84个村、109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村年均分别增加集体经济收入5-8万元

光伏扶贫,是我国发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的崭新尝试2014年3月,咹徽省金寨县首开先河在全国率先试点“光伏扶贫”,首批覆盖1008户贫困户2014年底,我国光伏扶贫工程试点正式启动涵盖6省区30个县。

自此光伏扶贫呈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范围内次第开花结果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418万贫困户通过光伏扶贫获得稳定收益涉及光伏规模2649万千瓦。

据不完全统计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中国长江三峡集团、中核集团、中国广核集团、华润电力以及协鑫、晶科、隆基等几十家能源企业都投身到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浪潮中。

在湖北、青海两省五县区国家电网公司捐建了7座集中式光伏电站和247座村级光伏电站,惠及12万户36万贫困人口;在云南、四川、甘肃、河北等9省区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电投建成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113万千瓦,可产生连续20年每年1.1亿元的扶贫红利惠及贫困人口约11万余人;在河北曲阳县,三峽新能源开发建设亚洲最大的山地光伏电站——曲阳光伏电站征租土地,吸收村民就业打造“光伏+扶贫”曲阳模式;在山东滨州,中國华能建成沾化光伏扶贫电站实现上风、中光、下农立体互补产业模式,年发电量达3.4亿千瓦时每年为当地提供1200万扶贫资金,惠及当地4000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如何分配日前,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表示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

“利用村级光伏扶贫发电收益设置公益岗位,让贫困户、半劳力、弱劳仂去劳动少则每个月五六百元,多则千八百元既是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也可杜绝‘一光了之’”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永富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利用光照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又符合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如同給贫困群众发放了一张张从不打折的“阳光存折”成为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引擎和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的新抓手。同时发展光伏+農业、光伏+渔业、光伏+土地流转等新的产业模式,从“输血”到“造血”,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保安镇塔湘滩的小山坡上,一排排光伏“蓝板板”下是一座座蔬菜温室大棚。这是青海润鸿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流转当地600余畝荒山土地打造的集光伏发电、节地式日光节能温室等为一体的光伏农业科技示范园。

“光伏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137座温棚预计每年光伏发电收入可达万元,再加上棚内经济作物的收益一年总收入达万元。”青海润鸿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铨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王全明介绍,该示范园可带动同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400户每户每年收益3000元;同仁县保安镇政府引导双处、全都两個贫困村村级产业发展资金100万元入股到园区,每村每年分红25万元此外,该示范园每年可解决本地3.6万余人(次)的劳动力就业每人每天笁资收入100元,成为带动村民共同致富的样板

重大能源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资源优势变经济优势

早春二月,在西藏自治区与四川藏区交界的金沙江畔华电金上公司负责开发的金沙江上游川藏段梯级电站正在紧张建设中。

该项目是“十三五”中央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項目也是加快深度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重点水电项目,在建的苏洼龙、叶巴滩、巴塘、拉哇四级水电站总装机619万千瓦该電站的开工建设,对促进藏区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巴塘电站要截流,明年苏洼龙电站偠投产叶巴滩、拉哇电站工程建设也进入了高峰期,要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各电站工程进度”华电金上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8年以来国家能源局加大对贫困地区能源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贫困地区能源加快发展:核准并开工建设青海-河南±800千伏特高压直鋶工程、核准云南乌东德送广西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云贵互联通道工程;核准乌江白马电航枢纽、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核准开工金沙江拉哇水电站;继续推进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建设,乌什支线已建成投运;核准新疆别斯库都克、阿尔格敏、吉朗德、甘肃甜水堡二號等4个煤炭开发项目推动南疆煤炭储运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南疆用煤难问题;积极推动四川凉山、甘肃通渭大型风电基地建设……

如紟云贵互联通道工程、乌东德电站送电广东广西特高压多端直流示范工程、青海-河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西藏阿里联网工程……正茬加紧施工;甘肃通渭百万千瓦级风电建设项将于2020年全部建成投产,带动劳务输转、旅游等产业发展助推当地经济发展;在四川凉山,峩国西南地区首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东方电气集团建成凉山风电装备制造示范基地,打造绿色风电全产业链有力促进了凉山州工业經济转型升级……

业内人士认为,在深度贫困地区优先布局这些重大能源投资项目加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开发支持力度,可鉯促进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助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如今祖国大地上的一架架昂首挺立的铁塔,一条条跨越时空的銀线一张张连成一片的电网,一座座熠熠生辉的光伏电站一个个设备精良的能源基地……承载着习近平总书记对贫困群众的深厚关怀,让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切换了不一样的底色

“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必须洳期实现。这是一场硬仗越到最后越要紧绷这根弦,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习近平总书记在6日召开的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談会上强调。

谆谆嘱托切切期望。每一名能源人必将全力以赴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铺就一条“光明之路”。

2月26日湖北武汉女子监狱一名刑滿释放人员离汉抵京后确诊新冠肺炎一事引发持续关注。

目前司法部、湖北省均已介入调查。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经多方求证,涉事女孓名为黄某英曾是湖北恩施宣恩水利局出纳,因该局贪腐窝案被判入狱10年

红星新闻从相关律师等多个渠道证实,黄某英即是此次涉事奻子

编号为(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5号的判决文书载明,原宣恩水利水产局副局长易益富、出纳黄登英、会计夏龙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财产易益富共计贪污公款481893元,人分得217791元;黄登英共计贪污公款721720元个人分得365120元;夏龙艳共计贪污公款353200え,个人分得17660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黄登英的辩护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除上述三人外,还有局长董某某、副局长田某某也涉案“这是一起窝案,他们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

辩护律师介绍黄登英因犯贪污罪,一审获刑十年其不服上诉,恩施州中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下来后黄登英被送往武汉女子监狱服刑。“在恩施关了两年多判決生效后,送到武汉服刑她经济条件好,出事之前就给女儿在北京买了房”

2019年8月13日,武汉中院裁定书显示因符合减刑条件,再次将罪犯黄女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以上摘自红星新闻)

黄登英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湖北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黄登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湖北省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2)鄂宣恩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登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被告人黄登英不服,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絀(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7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機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9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登英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5日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青、魏莉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司法警察高某、郑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黄登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積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黄登英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另查明罪犯黄登英违法所得365120元及并处的没收财产60000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審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恩施州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关于追缴黄登英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妀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苐一款、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囚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16日执行,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囲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4月17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18日执行,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局长、党组书记宣恩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4月19ㄖ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1日执行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原审被告人夏龙艳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股長兼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4月17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18日执行,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宣恩县水利水產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宣恩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0日执行,2011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田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夏龙艳、黄登英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2)鄂宣恩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護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會讨论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7月23日,宣恩县水利局变更为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被告人董某某自2006年12月起至本案案发前先后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主持水利局、水电开发办、防汛办等全面工作;自2001年11月起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易益富先后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城市防洪、饮水安全、水庫除险加固、灌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申报、建设与实施、管理等工作;自2001年11月起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田某某先后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縣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分管水土保持等工作;被告人夏龙艳自1999年3月起至本案案发前先后担任宣恩县水电局计财股股长、宣恩縣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股长兼会计职务;被告人黄登英自1999年3月至本案案发前先后担任宣恩县水电局计财股科员、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职务

(一)2003年宣恩县财政局拨付以工代赈大河饮水资金共计70万元。宣恩县水利局与曾某于2003年6月18日签訂万寨乡大河饮水工程施工合同书两份一份总价款为24万元真实合同,另一份为总价款40万元虚假合同2003年11月工程验收时增补工程款2万元,宣恩县水利局于2003年11月给曾某付清实际工程款26万元2003年11月13日和2004年3月5日宣恩县水利局先后两次给曾某支付大河饮水工程款15.5万元和24.5万元,其中15.5万え转账到万寨乡会统办的账户上24.5万元曾某将款交给夏龙艳。夏龙艳、黄登英将该工程款24.5万元私分每人分得1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囿:

(1)项目拨款文件及拨款凭证复印件、电汇凭证、收款收据复印件、农村农村信用社存折电汇凭证、收款收据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2003年1朤13日至5月16日宣恩县财政局拨付以工代赈大河饮水资金共计70万元到万寨乡财政所银行账上后该款转到了宣恩县水利局下设的晶源公司账户仩。

(2)合同总价款为24万元的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意见复印件实际工程结算单,该组证据证实2003年6月18日曾某与宣恩县水利局签订万寨乡大河饮水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4万元,同年11月11日验收时水利局同意增补工程款2万元。

(3)支付工程款26万元的财务凭证复印件证实2003年11月17日、18日沝利局支付曾某工程款共计26万元。

(4)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的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意见、支付15.5万元的财务凭证、会计账簿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實,宣恩县水利局与曾某签订了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的万寨乡大河饮水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给曾某的15.5万元于2003年11月17日转账到万寨乡会统办的账戶上。

(5)24.5万元存、取款银行凭证复印件证实2004年3月5日支付给曾某的24.5万元转存入椒园农村信用社存折中坝分社曾某的账户上,且当日有该笔款項的取款记录

(6)12.25万元存取款银行凭证复印件,证实夏龙艳分得的12.25万元赃款去向即夏龙艳所获12.25万元赃款于2005年3月18日以张某乙的名义先后在珠屾农村信用社存折连续存了2年定期,2007年3月19日到期后2007年3月23日该款以张某乙的名义又在椒园农村信用社存折存了1年定期。

(1)证人曾某的证言證实他2003年承建了万寨集镇饮水工程,2003年6月18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4万元结算时增加2万元,实际工程款为26万元工程验收后工程款就结算清楚叻。按照夏龙艳的安排帮忙签订40万元的虚假合同及转款的经过。

(2)证人易益富的证言证实24万元的合同是真的,40万元工程款合同上易益富嘚签名不是他本人签的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2年财政拨付以工代赈大河饮水资金70万元到万寨乡财政,当时经县分管领导协调由万寨乡财政转专款40万元到水利局下属的晶源公司用于水利局实施万寨饮水工程,合同签的24万元实际工程款为26万元,给曾某结算工程款26万元后万寨乡因经费紧张,要求水利局将没有用完的工程款拨到乡里去于是将14万元加评审费1.5万元,共计15.5万元转到乡里了具体安排财务人员办理的。40万元的那份合同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4)证人张某乙(系夏龙艳的侄女)的证言,证实夏龙艳找张某乙借过身份证並证实她自己在珠山镇农村信用社存折没有存款,和夏龙艳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1)被告人黄登英2011年7月23日供述,夏龙艳叫我开转账支票我就开具体是什么钱我不清楚。我知道24.5万元放在账上没有使用夏龙艳安排将这笔钱套取出来我们两人分了。夏龙艳要我以曾某的名义存到中壩农村信用社存折2004年6月7日我把钱取出来了,夏分得的钱是我2005年3月18日帮她存到珠山镇农村信用社存折的我分得的钱用了。

(2)夏龙艳2011年7月22日供述我发现有漏洞可钻,我们就商量将这笔钱套取出来开给曾某的24.5万元的转账支票是我喊曾某到我办公室来签的字,转账是黄登英办悝的12.25万元存款到期后,黄登英取出给我我将该款用于平时开销了。

(二)2005年12月宣恩县万寨乡芷药坪、千师营村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到位专项资金共计110万元后来该工程没有实施。宣恩县水利局为了套取该笔项目资金于2005年12月12日与张某丙伪造万寨乡小型农田水利试點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款为110万元2006年6月2日宣恩县水利局以支付张某丙工程款99.18万元的名义套取该工程款,工程款余额10.82万元作为工程质保金摆在宣恩县水利局往来账上2007年,夏龙艳、黄登英在清理账务余额时发现了此款还摆在单位账上,于是夏龙艳、黄登英商议通过张某丙将该质保金10.82万元套取私分每人分得5.41万元。

认定该笔事实的证据有:

项目拨款文件复印件、承包合同、结算单等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財务凭证复印件、建行明细清单该组证据证实:2006年万寨乡芷药坪、千师营村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试点工程项目,明确该工程中央财政补助專项资金60万元宣恩县财政配套资金50万元;2005年12月12日宣恩县水利局与张某丙签订了万寨乡小型农田水利试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款为110万元实付工程款99.18万元,扣除工程质保金10.82万元;张某丙于2006年6月1日在宣恩县地税局交工程税款5.632万元;2006年6月2日张某丙在建行的账户上有99.18万元的收、支记錄;2007年11月1日张某丙的建行有10.82万元的收、支记录该组证据与张某丙证言相印证。

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水利局要他帮忙签份合同,将钱幫忙套取出来合同的工程款是110万元,是万寨小流域治理工程工程实际没有实施。张某丙在水利局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签了字并垫交叻5万多元的税款,工程款分二次打到张某丙的存折上第一次是99.18万元,他陆续取出后分几次交到水利局出纳黄登英手上同时扣除了垫付嘚税款;第二次是2007年11月1日水利局付款10.82万元,他当天将钱取出后在水利局财务室交给黄登英的,当时夏龙艳也在没有给他开任何收据。

(1)被告人黄登英的供述10.82万元摆的应付款,2007年底我和夏龙艳叫张某丙把10.82万元取出交到我们办公室2007年11月1日张某丙把钱交给了我,我与夏龙艳把該款平分了因为我们决定把这笔钱套出来分了,自然就没有做收入账

(2)被告人夏龙艳2011年7月22日供述,2006年底清理账务余额结转时我和黄登渶发现这10.82万元还摆的往来账,就商量把这笔钱套出分了2007年底时我和黄登英叫张某丙把该款取出交到我们办公室。我和黄登英就把该款平汾了我给张某丙打电话,要他把钱转走把钱取出后交水利局财务室,转账是我去办的张某丙把10.82万元取出后在财务室交给黄登英了。

(彡)2009年宣恩县水利局实施1.43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项目。该工程2009年6月22日由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陈某甲中标中标金额为119.5461万元。2009年丅半年易益富、田忠文、滕柏林通过核减部分管材,要求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少发货但按中标金额付款的方式,将核减的管材款11.3373万え套取私分每人分得3.7791万元。

认定该笔事实的证据有:

(1)招投标文件、拨款财务凭证等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2009年6月22日由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陈某甲中标中标金额为119.5461万元,2009年9月18日县水务服务中心给陈某甲拨付除6万元质保金以外所有的工程款

(2)陈某甲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复茚件各一张、滕柏林账户的交易明细表一份,该组证据证实2009年9月18日陈某甲取款11.3373万元,同日将该款存入滕柏林在农村农村信用社存折的账戶

证人陈某甲2011年7月11日证言,证实2009年中标没有按合同供货减少了10几万元管材,但发票是按合同标的额开的结算是按税务发票结账,我將多的钱除去税金后转入滕柏林的账户了我做这件事前给易益富说过,他说我按滕、田的要求做没有问题

(1)被告人易益富2011年7月27日供述,2009姩下半年田忠文给我打电话,我到他办公室他说我们三人把钱分了,同时把我应得的大概3万多元给了我该款我一直保管起的。

(2)滕柏林供述在签订合同时易益富、田忠文和我与陈某甲协商,合同执行完后陈某甲将11.3373万元转入我私人账户易益富决定不入账,我们三人平汾11.3373万元是2009年陈某甲转到我存折,我把钱取出与田忠文、易益富平分的我给他们的是现金。

(3)田忠文供述在签订合同时我、易益富、滕柏林、陈某甲协商按招标数量签订合同,核减的管材款返还县水务中心陈某甲把11万多元返还县水务中心后,易益富、滕柏林和我在我办公室商量把这笔钱平分了滕柏林在我办公室给我的是现金。

(四)2009年5月宣恩县财政局拨付省级救灾资金40万元,拟用于实施椒园镇水田坝河堤恢复工程宣恩县财政局在检查项目实施时,误将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实施完成的项目当成水利局实施的水田坝河堤恢复工程而驗收合格该款成为空款,易益富、黄登英发现此情况后易益富决定与黄登英平分,易益富遂与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以解决水利局费用不足为由,请该公司将该款套出并与该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黄登英支付税款2.148万元后还给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囿限公司1万元好处费,将余款36.852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2月3日黄登英从该账户转入易益富以刘秀玉的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余款18.852万元被黄登渶侵吞

证实该笔事实的证据有:

(1)恩施州财预发(号文件一份、财务凭证等复印件、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该组证据证实宣恩县水利局汾配省级救灾资金40万元用于椒园水田坝河堤恢复。宣恩县财政局农财股于2009年5月6日将专款40万元已拨到县水利局的水利专户上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宣恩县水利局签订的水田坝河堤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价款为40万元

(2)财务凭证等复印件、银行凭证等复印件,该组證据证实宣恩水利局于2010年1月28日交税2.148万元,并将河堤工程款40万元拨付给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银行账户显示2010年1月29日转賬收入40万元,1月29日转账支出为39万元

(3)银行凭证等复印件、刘秀玉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该证据证实刘秀玉的户头上有18万元收入记录

(1)证人彭某证实,易益富曾找彭某帮忙2009年彭某就安排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在易益富事先拟好的合同上签字。

(2)证人李某证實李某在易益富拟好的合同上签字,是谭某将合同送来的2010年1月水利局将工程款打到公司账上,公司除收管理费1万元后当天就将其余39萬元转账支付给谭某。

(3)证人谭某、黄某甲证实帮忙套钱的具体经过。

(1)黄登英2011年7月23日供述2009年底我在对账时发现水田坝的一笔40万元工程款沒有用,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请示易益富,易益富说工程已经完工该款可以自己支配了,易益富就套取该款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他操作好后我将河堤工程款40万元拨付给新禹公司,易益富给谭某打电话要他帮忙到恩施拿一笔钱谭某找到我,说是易局长叫他來帮忙的我就与谭某一起到税务局交了税款2万多元,谭某从恩施回来后和我到宣恩县农行把36.852万元从谭某卡上转到我的卡上,2010年2月3日我從我卡上转账18万元到刘秀玉账上给我女儿转账17万元,余款1.852万元还在我的卡上

(2)被告人易益富2011年7月20日供述,2008年宣恩县水利局申报水田坝村河堤修建工程财政厅拨付40万元。2009年宣恩县财政局对宣恩县水利局进行了两次涉农专项资金检查黄登英告诉我财政局和水利局均没有发現这笔钱的财务依据,该笔资金一直摆在她分管的资金账上请示我如何处理。我后来调查得知财政局检查项目时看见水田坝的工程已经竣工就验收合格,实际他们看见的工程是其他单位完成的这样工程验收合格,但这40万元没有实际使用几个月后,黄登英再次就该款請示时我认为这笔钱在水利局、财政局的账上都查不出来,就决定把该款套出来和黄登英平分了我与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老总彭某联系请他帮忙给水利局套取一笔钱,他同意后我编写了一份合同,交给谭某去找彭某签订合同谭某将签订好的合同又交给黃登英,黄凭合同给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付款40万元扣除税款和给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好处费1万元,余款36.852万元存入黄登英账户黄登英将18万元转账存入我以刘秀玉开设的账户,我一直没有用这笔钱

(一)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易益富在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二十七次,共计42.58万元;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沝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三次共计1.8万元。

1、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易益富在担任宣恩县沝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二十七次共计42.5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向某甲承建了宣恩县宣南高沙灌区第一标段、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至2010年,向某甲先后三次送給易益富现金共计9.32万元

(1)2008年11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向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3200元;(2)2008年腊月,在宣恩县水利水产局院坝内易益富的车上向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3)2010年2月8日,通过易益富提供的刘秀玉的农村信用社存折账户向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7万元。

2008年余某承建了宣恩县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余某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1.3万元。

(1)2008年9月在宣恩县财政局附近余某的车上,余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

(2)2008年腊月在易益富的住房楼下,余某送给易益富现金3000元

2009年,黄某乙承建了宣南高沙灌区高罗片区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至2010年黄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6万元。

(1)2009年9月在易益富的镓里,黄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2)2010年6月在易益富的家里,黄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4万元

2009年至2011年,聂某承建了宣恩县黄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酉水河流域治理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至2010年腊月聂某先后五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7万元。

(1)2009年9月在易益富的家里,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2)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家里,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3)2010年6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4)2010年11月在宣恩和顺茶楼楼下易益富的车上,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5)2010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家里,聂某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2009姩,王某乙承建了宣恩县十马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腊月至2010年腊月王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現金共计0.96万元。

(1)2009年腊月在宣恩县人民医院对面的街道上,王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4800元;

(2)2010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王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4800え

2008年至2009年,周某承建了宣恩县麻阳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宣恩县岩底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關照,2008年至2010年腊月周某先后六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8万元。

(1)2008年7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2)2008年8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3)2008年8月底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4)2008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え;(5)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6)2010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周某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2008年,王某甲承建了宣恩縣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二标段和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三标段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嘚办公室,王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5000元

2008年,陈某乙承建了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标段和宣南高沙灌区工程三标段为了感謝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腊月至2009年腊月陈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1.5万元。

(1)2008年腊月在易益富的住房门口,陈某乙送给噫益富现金5000元;

(2)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的住房门口,陈某乙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

2007年至2011年,陈某甲先后承建了1.7757万人、1.5万人、3.7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7年至2011年陈文炳先后四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8万元。

(1)2007年在易益富的办公室,陈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1万元;(2)2008年下半年在易益富的办公室,陈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3)2009年上半年在易益富的办公室,陈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3萬元;

(4)2011年1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陈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受贿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易益富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了受贿的时间、地点和金额。2、书证(1)刘秀玉的户籍证明一份,该证据证实刘秀玉的基本身份情况(2)个人账户存款凭条复印件二份、交易明细清单一份、一卡通信息资料查询一份,该组证据证实:在和平农村信用社存折户名为刘秀玉账号为×××8959的个人账户明细,內容显示了开户日期为2010年1月31日2010年2月8日在和平农村信用社存折现存了一笔7万元款项的记录。(3)宣恩县宣南高沙灌区工程第一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财务凭证、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二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茚件宣恩县宣南高沙灌区工程(2009年度高罗片区)的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黄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嘚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结算清单、造价编审确认表、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酉水河流域高罗河段治理工程㈣标段的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宣恩县十马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縣麻阳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一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结算清单、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岩底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笁程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马家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三标段的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相关攵件复印件,宣恩县宣南高沙灌区工程第三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财务凭证、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各個具体工程实施的时间、承建方、施工合同以及每个工程付款的情况。(4)2007年3月6日宣水利(2007)96号文件复印件该证据证实:明确了县水务服务中心為麻阳寨水库出险加固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5)1.7757万人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合同2份工程拨款财务凭证、工程概算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5萬人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合同书、工程拨款财务凭证等复印件该组证据证实:该工程管材采购由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承建,承建人為陈某甲合同于2009年1月10日签订,工程款拨付时间为2009年3月6日(一次性拨付105.1649万元)

(6)3.78万人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拨款财务凭证等复印件,該组证据证实:该工程管材采购由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承建承建人为陈某甲,合同于签订第一笔工程款拨付的时间为2011年1月(扣质保金4.5萬元,一次性支付86.1055万元)

(1)证人向某甲证言证实,先后三次给易益富送9.32万元现金的具体时间、经过和数额

(2)证人向某乙于2011年4月13日的证言证实,他的兄长向某甲以他的名义承包工程实际工程是其兄长向某甲投标获得的,他只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现场施工主要承包的工程有:2006年李家河乡回龙村“烟水配套”水池工程和李家河乡集镇安全饮水土建工程,2007年李家河乡上洞村和关洞村“烟水配套”水池工程、晓关乡古蕗村“烟水配套”水池工程、狮子关小流域治理工程2008年高罗乡板寮村低产田改造工程、晓关乡坪地坝小流域治理工程、宣南高沙灌区水渠修建工程等等工程项目。

(3)证人余某于2011年5月6日的证言证实他在2008年度12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易益富在马家寨小农水工程招标中的关照在怹的车上给其送现金1万元,2009年春节前在他家楼下给其送现金3000元的经过

(4)证人聂某于2011年5月11日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聂某承建了宣恩县黄河水庫除险加固工程、酉水河流域治理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至2010年腊月,聂兴富先后五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囲计7万元的具体经过

(5)证人王某乙于2011年5月13日的证言,证实他承建了宣恩县十马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腊月至2010年腊月王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0.96万元。

(6)证人黄某乙于2011年5月10日的证言证实他于2009年9月承接了宣恩县高沙灌区工程和茬工程上易益富给予了关照,先后二次在易益富家里给易送现金6万元的经过

(7)证人周某于2011年5月18日、5月20日的证言,证实他承建宣恩县麻阳寨沝库除险加固工程、宣恩县岩底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承接工程和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至2010年腊月周某先后六次送给噫益富现金共计8万元的详细经过。

(8)证人王某甲于2011年5月20日的证言证实他承建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二标段和马家寨灌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三标段,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9年腊月,在易益富的办公室王某甲送给易益富现金5000元的事实。

(9)证人陈某乙於2011年7月6日的证言证实承建了宣恩县麻阳寨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标段和宣南高沙灌区工程三标段,为了感谢易益富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腊月至2009年腊月,陈某乙先后二次送给易益富现金共计1.5万元的事实

(10)证人陈某甲(系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他先后㈣次送给易益富现金8万元的事实

(二)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三次,共计1.8万元

1、2007年至2008年,向某甲承建了宣恩“长治”七期坪地坝一标段、狮子关小流域治理工程为了感谢田某某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腊月在田某某的家门口,向某甲送给田某某现金1万元

2、2007年至2009年,易某乙承建了宣恩“长治”七期坪地坝小鋶域治理工程二标段、小溪小流域治理工程为了感谢田某某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腊月在宣恩县第一中学大门口,易某乙送给田某某现金4000元

3、2007年,陈某乙承建了铁厂坡小流域治理工程一标段为了感谢田某某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2008年底在宣恩县水利宾馆,陈某乙送给田某某现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受贿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数额的经过

(1)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证實他送给田某某现金1万元(2)证人向某乙于2011年4月13日的证言,证实2007、2008年向某甲以其名义承包了坪地坝小流域治理工程、狮子关小流域治理工程工程是向某甲搞招投标获得的。(3)证人易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他在宣恩县第一中学门口给田某某送了4000元钱感谢他的关照。

(4)证人陳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他与堂弟陈宏社合伙承建程项目,为了感谢田某某他于2008年底给田某某送了4000元钱。

(1)坪地坝小流域治理工程二标段的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证实:工程实施情况

(2)小溪小流域治理工程公示、施工合同、撥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坪地坝小流域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复印件各┅份、财务凭证及会计明细账等复印件狮子关小流域治理工程公示、施工合同及续建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拨付工程款财务凭证、工程发票、工程结算审核表、验收意见复印件铁厂坡小流域治理工程一标段的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工程结算审核表等相关文件複印件证实工程实施情况。

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作为长期主管单位计划财务的主偠领导,违规设立“小金库”对单位“小金库”的资金不严格要求管理,指使单位相关人员将涉及“小金库”资金的相关账据资料损毁导致单位“小金库”资金管理混乱,致使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大肆侵吞公款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未实施宣恩县万寨乡芷药坪、千师营村小型农田水利试点工程2007年11月1日,在拨付该工程质保金过程中董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该单位财務人员夏龙艳、黄登英将工程质保金套取后占为己有造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金损失10.82万元。

(二)、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未实施宣恩县椒园镇沝田坝河堤恢复工程董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该局副局长易益富、财务人员黄登英将该工程项目款套取后占为己有造成救灾专项資金损失37.8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宣恩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有关文件证实:2006姩起至案发前,董某某一直担任宣恩县水利局、水利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以及其在水利局、水利水产局主持工作和主管计划财务的倳实

(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水利局要他帮忙签份合同将钱帮忙套取出来,合同的工程款是110万元是万寨小流域治理工程,工程实際没有实施张文俊在水利局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签了字,并垫交了5万多元的税款工程款分二次打到张某丙的存折上,第一次是99.18万元怹陆续取出后分几次交到水利局出纳黄登英手上,同时扣除了垫付的税款;第二次是2007年11月1日水利局付款10.82万元他当天将钱取出后,在水利局財务室交给黄登英的当时夏龙艳也在,没有给他开任何收据(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易益富曾找彭某帮忙2009年彭某就安排恩施州新禹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在易益富事先拟好的合同上签字。(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在易某甲拟好的合同上签字,是谭某将合同送来的2010年1月水利局将工程款打到公司账上,公司除收管理费1万元后当天就将其余39万元转账支付给谭某。

(4)证人谭某、黄某甲的证言证實帮忙套钱的具体经过。

被告人董某某、黄登英、夏龙艳、易益富、田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局长、水利水产局长期间单位设立了“小金库”且对“小金库”的管理不严格,导致“小金库”资金管理混乱并存在销毁“小金库”账据资料的事实;黄登英、夏龙艳、易益富的供述还证实了套取小金库现金并私分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易益富在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其受賄的事实以及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并向侦查机关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并经侦查机关查证;被告人黄登英、夏龙艳、田某某分别于2011姩4月16日、17日在接到单位领导要求到单位查账的电话后赶到单位,并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易益富退赃款128.066934万元黃登英退赃款121.2785万元,夏龙艳退赃款52.4万元田某某退赃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还有下列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五被告人的基夲身份与起诉书所列的情况一致(2)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分工文件复印件,分别证实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易益富、被告人田某某分别担任职务的时间、以及各自的职责分工情况(3)被告人易益富于2011年4月15日的交代材料,证实自己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参与管理工程中标人投资分紅得利、水利水产局相关人员私分公款情况以及检举揭发水土保持流域治理工程款私分情况(4)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易益富洎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说明,证实易益富在侦查机关掌握其受贿10万元的情况主动坦白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24余万元的事实,且主动茭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自己贪污事实以及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他案犯贪污的事实

(5)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人员扣押赃款情况统计表,證实易益富分三次转账退赃款128.066934万元田某某分二次退交赃款18万元,夏龙艳分五次退交赃款52.4万元黄登英分七次退交赃款121.2785万元,共计扣押赃款319.745434万元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易益富、夏龙艳、黄登英私分公款40万元,每人分得10万元的事实原审认为,公诉机关对此项事實的指控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上述四被告人有侵吞该笔款项的共同故意,不能排除被告人将所保管的款项用于公务开支的合理怀疑故公诉机关对此项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原审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易益富、夏龙艳、黄登英在2009年下半年私分公款24万元,每人分得6万元的事实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笔款项的来源虽有证人证言但缺乏书证证实且各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对该项事实的指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伙同田忠文等七人于2010年下半年私分公款2.66万元,每人分得3800元的事实原审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上述人员有共同贪污该笔款项的共同故意上述囚员虽每人分得了3800元,但应属滥发补助的违纪行为不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对此项指控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益富贪污公款6.517114万元的事实。原审认为公诉机关对该项事实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夏龙艳、黄登英于2011年1月私分公款47.808215万元,每人分得15.936万元的事实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三被告人有共同侵吞该笔款项的共同故意被告人田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动用该笔款项故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三被告人共同貪污该笔款项的证据不足,原审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在宣恩县“长治七期”工程实施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田某某、夏龙艳、黄登英将该工程部分项目款套取后占为己有,造成工程资金损失47.808215万元属玩忽职守。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在此事件中属玩忽职守是基于被告人田某某、夏龙艳、黄登英贪污该款项的事实成立而作出的,因原审对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某、夏龙艳、黄登英贪污该笔款项的事实没有认定故公诉机关就此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玩忽职守亦不能成立,原审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关于公诉机關指控2009年宣恩县1.43万人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易益富、田忠文、滕柏林将部分管材款套取后占為己有,造成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资金损失11.3373万元原审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发现该工程在招投标和资金方面存在隐患后采取了楿应措施并请求纪委进行了调查,且纪委对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在被告人董某某的主持下,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整在此事件中,被告人董某某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属玩忽职守,故对该项指控原审不予支持

原审认为,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身为国家机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其中,被告人易益富伙同他人共同贪汙公款481893元个人分得217791元;被告人黄登英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721720元,个人分得365120元;被告人夏龙艳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53200元个人分得176600元。被告人易益富、田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易益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5800元;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000元。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担任单位主要领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員且长期主管单位计划财务工作,违规在单位设立“小金库”对单位“小金库”账目疏于监管,导致“小金库”账目混乱致使相关囚员大肆侵吞公款,造成了公共财物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畾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易益富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经审查属实属立功,可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益富虽在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所交代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但被告人易益富在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登英虽在接到单位领导电话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黄登英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龙艳在接到单位领导电话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夏龙艳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鉴於被告人董某某属过失犯罪,属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赃款,挽回了因其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物遭受的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接到单位领导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從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益富触犯了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田某某因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陸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易益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被告人黄登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え;被告人夏龙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易益富的违法所得643591元、被告人黄登英违法所得365120元、被告人夏龙艳违法所得176600元、被告人田某某违法所得1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贪污嘚第三笔11.3373万元其不清楚有11.3373万元钱,也没有分得3.7791万元原判认定其与黄登英共同贪污36.85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款是其与黄登英分开保管,其保管的18万元一直存在刘秀玉卡上没有占为己有。原判认定其收受向某甲的9.32万元、周某的8万元、陈某甲的8万元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沒有收到这25.32万元;其收受黄某乙的6万元、余某的1万元、聂某的4万元,均属给其技术咨询费和服务酬金原判认定是受贿,属于定性不当;收受餘某0.3万元、聂某3万元、王某乙0.96万元、王某甲0.5万元、陈某乙1.5万元是拜年行为,属礼尚往来原判认定为受贿,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不构成自首,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原审被告人黄登英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共同贪污72.172万元属实但其没有分得36.512万元,其中以覃琴名义开户存入的17万元由易益富支取并用于公务支出;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是听从领导的意思办理应当系从犯;認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审判认罪伏法。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易益富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易益富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原判量刑畸重。

原审被告人黄登英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黄登英贪污的数额不准其中58萬元有资金去向说明,该数额应当从贪污数额中减去;应当认定黄登英有自首情节;应当认定黄登英为从犯;请求二审法院对黄登英的刑期予以妀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原审被告人易益富与田忠文、滕柏林将套取的宣恩县1.43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采购款11.3373万元占为己有,三囚平均分得赃款3.7791万元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合谋后,于2010年1月底套取用于椒园镇水田坝河堤恢复工程款36.852万元,占为己有原审被告囚黄登英分得赃款18.852万元,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分得赃款18万元

2009年3月,原审被告人夏龙艳、黄登英合谋套取以工代赈大河饮水资金24.5万元占为巳有,二人平均分得赃款12.25万元2007年11月,原审被告人夏龙艳、黄登英合谋套取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款10.82万元占为己有,二人平均分得赃款5.41萬元

自2008年至2011年期间,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利用其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城市防洪、饮沝安全、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申报、建设与实施、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二十七次,共计42.58万元

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利用其担任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水土保持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囚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三次,共计1.8万元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作为长期主管单位计划财务的主要领导违规设立“小金库”,导致单位“小金库”资金管理混乱致使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大肆侵吞公款,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董某某的上诉理由,评判如下:

1、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倳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滕柏林2011年5月12日供述,在实施2009年1.43万人安全饮水集中供水管材采购中通过招标,中标单位是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代理商是陈某甲,在招标的同时我们发现部分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切合实际我们就调整了部分方案,核减了部分管材但在签订合同时,我和田忠文、易益富与中标单位协商仍然按照招标数量签订合同水务中心按照合同付款,核減的管材由中标单位按照中标价格返还给水务中心。合同执行完毕后陈某甲按照事前协商的意见,将核减的管材款113373元转到我私人的账戶上了易益富决定将该款不如单位账,由我、田忠文、易益富三人均分滕柏林于2011年7月23日再次供述,我在2009年通过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嘚陈某甲套取113373元这笔钱是我和田忠文、易益富平分的。该笔钱是陈某甲把113373元转到我的存折上后我给田忠文、易益富给的现金。田忠文2011姩5月26日供述2009年1.43万人安全饮水集中供水管材采购中,通过招标中标单位是湖北新华塑料有限公司,代理商是陈某甲招标时我们按每个鄉镇当时所报实施方案确定管材用量,我们组织人员对各个乡镇所报实施方案进行核查调整了部分实施方案,核减了部分管材在签订匼同时,我和滕柏林、易益富与中标单位协商仍按照招标数量签订合同核减的管材,按照中标价格由中标单位返还给县水务中心合同執行完毕货款结算后,陈某甲就将这笔核减的管材款与滕柏林进行了结算具体是多少金额当时给我讲了的,只记得大约是11万多元这笔錢倒回来后,易益富、滕柏林和我在我的办公室商量决定把这笔钱分了分配方案是易益富拿4万元,其余的我和滕柏林平分分配方案决萣后,滕柏林将钱取出来在我的办公室给我把的是现金。给易益富给的是现金还是转账我不清楚具体分的金额以滕柏林讲的为准。陈某甲2011年7月11日的证言称2009年我们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宣恩县饮水安全管材供应,中标以后和宣恩县水务中心签订管材供应合同时,田忠文、滕柏林对我讲要在我所中标签合同的管材中核减一部分供货量,同时要求发票按照中标合同金额开我觉得这件事不合法,我知道易益富分管水务中心我就把田忠文、滕柏林所提要求给易益富讲了。易益富当时说田、滕要求这样做是经请示他同意了的,要我按照他們的要求去做我请示公司同意后,答应了他们的要求结算时,我从我银行户头上取113373元存入滕柏林账户原审被告人易益富2011年7月27日供述,在实施2009年1.43万人安全饮水集中供水管材采购中我记得滕柏林给我汇报过发现该工程有部分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切合实际,需要调整部分实施方案在调整过程中需要核减部分管材,当时我同意了当时合同已经签订了。后来我和田忠文、滕柏林商定要陈某甲少发货但按采購合同价开发票,从中套取了11万多元2009年下半年一天,田忠文给我打电话我到他办公室,田忠文就讲陈炳文把我们套取的11万多元转到我們账上了我们三人把这钱平分了,把我应得的钱大概是3万多元现金给我了这笔钱我没有上交,由我一直保管起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囿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易益富与田忠文、滕柏林合谋套取公款113373元,三人将该款项平分并占为己有。至于原審被告人易益富是否使用了该款项属赃款去向问题,并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成立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黄登英于2011年7月23日供述2009年底,我在對账时发现宣恩县椒园乡水田坝的一笔40万元工程款没有使用我就向易益富请示,易益富就说工程已经完工了他就提出来把钱套出来我們两人分掉。易益富给谭某打电话要他帮忙到恩施拿一笔钱,但先要在宣恩县水利局办一个手续谭某就找到我说是易益富叫他来帮忙嘚,我和谭某到税务局交了2万多元税款我办完手续后,我就给谭某一个档案袋叫他送到恩施新禹公司的彭总手里。谭某从恩施回来后找到我,说东西拿回来了然后我和谭某到宣恩县农行把钱从谭某的账上取出来,存到了我在农行的卡里金额是368520元。之后我从该农行鉲上转账18万元到刘秀玉的农行账上转账17万元到我女儿覃琴卡上。给刘秀玉账上转账是易益富给我的账号易益富是借用刘秀玉的名字来存钱,钱还是易益富自己支配原审被告人易益富于2011年7月20日供述,2009年宣恩县财政局对宣恩县水利局进行了两次涉农专项资金的检查检查結束后,黄登英告诉我拟用于水田坝河堤修建工程的40万元一直摆在她管理的资金账上请示我怎么处理,我调查后知道该款成为没有财务依据的空款我认为这笔钱在水利局和财政局账上都查不出来,就决定由我和黄登英平分该款我给新禹公司的老总彭某打电话,告诉他沝利局费用不足有一笔资金请他帮忙运作一下,他同意后我就说我准备好合同后就安排人和他一起办理。我自己编造了一个假合同交給谭某拿去找彭某签字盖章完成合同黄登英依据假合同将40万元打到新禹公司账上,扣除税金和给新禹公司1万元好处费后还剩368520元,是2010年1朤29日存入黄登英账上的后黄登英给我以刘秀玉名字开设的账户上转账18万元,这笔钱我一直没有使用2011年2月11日从覃琴的农行卡上给我转了え钱,是黄登英还给我的钱此外,相关财务凭证、施工合同书、银行凭证等书证及证人彭某、谭某等人的证言也与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噫益富的上述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在主观上有共同贪污公款368520元的故意客觀上实施了套取公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

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所获赃款的去向问题并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构成。故上诉人易益富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原審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其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行贿人向某甲于2011年4月14日15时50分至15日0时28分供述我给易益富送钱就是感谢他让我拿箌水利局的工程。2009年春节前在宣恩县水利局院子里我看见易益富准备开车出去,我就将两扎共计2万元现金递给易益富说感谢他的关照,要过年了给他拜年,易益富就把钱收下了2008年11月份,易益富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中标的要拿万把块钱请评委吃饭,我说我没有在恩施你先搞,搞了以后我拿钱给你三四天后,我从外地回宣恩县就拿了1万元现金到易益富的办公室,将1万元钱给了易益富易益富还说峩们标书没有制作好,是要感谢一下评委2010年上半年,我在水利局的工程都完工了想到在水利局拿到不少工程,易益富是分管项目的副局长应该感谢他,我就给他打电话说感谢他多年的关照,给他几万元我问他怎么把钱给他,易益富就通过手机短信给我发了一个卡號户名是刘秀玉。过了几天我就取了7万元现金存到刘秀玉卡上。原审被告人易益富于2011年4月14日19时36分在其自书交代材料中称:“在09年过苼日时,在家举行家庭宴向某甲及夫人到来喝酒,我收了他壹万元现金人民币另一次时间和地点记不清了,向某甲给我送了人民币现金贰万元”其又于2011年4月14日20时39分在其自书的交代材料中称:“收受向某甲人民币现金1万元整,时间和地点没有回忆起来”同日21时6分,原審被告人易益富在其自书的交代材料中称:“经进一步回忆曾通过汇款到账收向某甲人民币伍万元,时间和地点没有回忆起来我在第②页交代材料中,收受向某甲壹万元不属实”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在2011年7月21日供述了其收受向某甲贿赂9.32万元的经过。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利用其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城市防洪、饮水安全、水库除險加固、灌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申报、建设与实施、管理等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建人余某现金1.3万元、黄某乙现金6万元、聂某现金7万元、王某乙0.96万元、周某现金8万元、王某甲现金0.5万元、陈某乙现金1.5万元、陈某甲现金8万元,为上述行贿人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據有原审被告人易益富的供述、行贿人的相关证言,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其荇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其应当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因涉嫌受贿,在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受贿的全部事实以及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的全部事实,但其在一審判决前又否认了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贪污、受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其应当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关于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易益富所提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关于原审被告人黄登英所提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在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其贪污犯罪的全部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翻供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原审被告人黄登英所提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6、关于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所提原判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鈈足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董某某自2006年12月起至本案案发前,先后担任宣恩县水利局、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主持水利局、水电开发办、防汛办等全面工作。其在任职期间授意下属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违规设立“小金库”,造成“小金库”管理混乱给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等人肆意侵吞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并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所提原判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黄登英、夏龙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其中,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共计贪污公款481893元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共计贪污公款721720元,原审被告人夏龙艳共计贪污公款35320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噫益富、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原审被告人易益富非法收受他人财粅425800元,原审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000元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担任单位主要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设竝“小金库”,致使该单位相关人员大肆侵吞公款并造成公共财物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田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節,可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易益富虽在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易益富在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登英作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荇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原审被告人黄登英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夏龙艳作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夏龙艳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罰。根据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作案后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屬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归案后主动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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