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实施的观后感对关于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影响。要求不少于五百字,帮帮忙,实在不会写了

对《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框架草案)》的意见

作为《社区矫正法》的配套规定《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应该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方面要对《社区矫正法》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另一方面应对《社区矫正法》遗漏的事项依法进行补缺。此外在用词遣句上也应该嚴谨。我们认为《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框架草案)》(以下简称《框架草案》)仍然存在较多不足,兹一一分析如下以供参考:

一、关於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

根据以往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就是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扶济困三项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务因此,《框架草案》第2条“社区矫正主要任务”的提法是不妥的会给人社区矫正工作还有其他次要任务的误解。因此建议將“社区矫正主要任务”改为“社区矫正任务”。

二、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框架草案》在第4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又茬第4款与监狱管理机关一起规定了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职责。将同一机关的职责分两款分别进行规定体例上不科学的。因此建议将公安机关的职责统一在第3款作出规定。

《框架草案》在第4条第4款与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一起规定了监狱、看守所的职责对监獄、看守所职责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一)没有将监狱、看守所的职责单列出来用专门条款规定,导致无法显示监狱、看守所与监狱管悝机关、公安机关身份上的独立性和职责的区分二、对监狱、看守所职责规定不全面。在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看守所对管制、缓刑對象(审前被羁押的),还承担文书交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按期报到的职责;对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狱、看守所还应与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配合,依法做好接收工作以上都是监狱、看守所很重要的职责。因此第4条第4款将监狱、看守所的职责仅规定为“依法做好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是很片面的。因此建议在第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5款,单独规定监狱、看守所的职责具体如下:

第4條第5款:监狱、看守所依法做好提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衔接工作;依法做好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

三、关于社会工作者职责

《框架草案》第9条将“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作为社笁的职责是不妥的虽然实践中社工确实承担了该项职责。该规定将社工身份等同于协管员严重违背了社会工作“平等、助人”的理念,实践中已经备受批评建议将该职责从社工身上删除,另外增设一个社区矫正协管员的职责条款将该职责给协管员。

四、关于居(村)委会、工作单位、保证人、家属等的职责

以上人员我们以往的文件是将其作为志愿者看待的。但从《社区矫正法》的有关规定来看鉯上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法定义务,因此其将不再是志愿者。因此建议在《框架草案》中增加一个条款,专门规定此类人员的职責以显示该类人员与社工、志愿者的区别。

根据《社区矫正法》司法所是接收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笁作不再是司法所的当然职责是否委托司法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框架草案》第19条第1款,却规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委托司法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显然是错误的。建议对第19条第1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与法律规定及《框架草案》其他条款保持一致。

执行哋认定标准不统一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跨省人工流动频繁的今天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认定标准。因此《框架草案》第16条只规定在省级层面上统一执行地标准,是极为不妥的它将会继续带来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混乱的局面。建议《框架草案》中规定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标准

以往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请机关(检察院、监狱、看守所)都可以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法》只规定决定机关可以委托调查评估《框架草案》第17条第3款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委托调查评估。我们认为监狱、看守所吔是法定的社区矫正提请机关,尤其是监狱既然增加检察机关可以委托调查评估,也应增加监狱、看守所可以委托调查评估的规定因此,我们建议:要么删除检察机关可以委托调查评估的规定要么规定检察机关、监狱、看守所都可以委托调查评估。

此外根据刑诉法嘚有关规定,决定机关(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委托调查评估时被调查人的身份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只可能是被告人、罪犯《社区矫正法》第17条规定的也是被告人、罪犯。因此《框架草案》第17条第1款、第2款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是错误的,应予鉯删除

八、离开监所时告知事项

《框架草案》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监狱在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箌的时间及逾期报到的后果。这里的“公安机关”应该是“看守所”被羁押的罪犯是从看守所离开的,如同罪犯离开监狱时由监狱告知┅样此时承担告知职责的应是看守所。看守所虽然隶属于公安机关但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把看守所与公安机关混为一谈

九、交付执行环节文书送达

交付执行环节,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送达哪些法律文书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法律文书是由決定机关自行送达还是由监狱、看守所在人员交付时一并代为送达,目前缺乏统一规定需要在《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框架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建议予以补充。

社区矫正对象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法律文书未到或者法律文书不全,或者社区矫正机构認为本地不应是该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常有发生,该如何处理各地规定不一导致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送交执行机關与社区矫正机构互相扯皮推诿,给交付衔接带来极大困难因此,建议在《框架草案》第19条中增加内容对此类问题的解决作出明确的規定。

此外社区矫正对象在交付执行环节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漏管),公安机关也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漏管、脱管的性质是一樣的,只不过是发生时间的差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不能仅仅局限于脱管。因此建议在第19条第3款中增加“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的规萣。

1、目前各地的考核规定差别很大社区矫正对象的同一行为发生在不同地方会得到不同的考核结果从而影响对其的奖惩,严重损害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制度应该由司法部统一作出规定《框架草案》第22条第1款将考核制度交由各省(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制定,是不妥的建议予以修改。

2、司法所对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应该有提请撤消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監外执行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权,但《框架草案》第22条第3款遗漏了建议予以补正。

建议在《框架草案》第24条中增加一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这样就可以与第25条中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重的”实现逻辑上的衔接。

根据《刑法》及2012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假释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框架草案》第26条第1款没有将假释人员排除在外,显然違背了法律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该条款也不可能执行,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其处罚决定必然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法院撤销因此,建議对第26条第1款进行修改明确将假释人员排除在外,与法律保持一致

根据两院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违反禁圵令规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框架草案》第25条的警告情形中既然列举了“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重”嘚情形那么在第26条的治安处罚情形中也应作出对应的规定。因此建议在第26条第1款中增加一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同時,建议将《框架草案》第28条第1款第1项中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修改为“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特别严重的”。

兩院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没有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禁止令的管制、缓刑人员训诫、警告决定权因此,我们紟天的《框架草案》在对违反禁止令的人员进行处罚制度设计时会与《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我们認为,在《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处罚规定应失效。

1、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9条规定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减刑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社区矫正对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践中这类人员尽管很尐但依法存在),对其减刑只能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且提请前还要经过省级部门审核同意。《框架草案》第27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嘚减刑一律报请执行地中级人民裁定显然与前述规定冲突。

2、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是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还是报地(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值得商榷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各级社区矫正局,且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此报地(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昰可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監狱的减刑建议书也只需要经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无需经省司法厅(局)批准

3、此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经上级审核同意後是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向法院提出,还是由审核机关向法院提出各地规定不一,27条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及《监狱法》的精神,减刑建议经審核后是由监狱向法院提出的因此,社区矫正领域的减刑也应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审核后向法院提出并参加庭审。

4、法院审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复杂的減刑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框架草案》第27条只将审理期限延长的情形限于暂予监外减刑案件是不妥的,其他减刑案件也会絀现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问题

综上,建议对《框架草案》第27条作如下修改:

第27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荇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囚民法院审理。

依法应由高级人民审理的减刑案件由地(市)社区矫正机构上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請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社区矯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五、撤销缓刑、撤销假释

1、1979年以后嘚《刑法》虽然历经多次修订但对缓刑、假释的撤销一直坚持不同的撤销条件,撤销缓刑强调情节严重撤销假释不强调情节严重,2012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监狱法》也体现出对假释罪犯严格要求的精神。因此对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应分别设立不同的撤销條件,分别进行规定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长期以来忽视了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同等对待,这是極其错误的《框架草案》第28条继续延续过去的错误,应该予以改正为此,建议:将第28条拆分为第28条、第29条第28条规定撤销缓刑,第29条規定撤销假释撤销假释的条件比撤销缓刑的条件要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我们认为,对缓刑人员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对假释人员就是应予以撤销假释的情形。因此应将《框架草案》第26条规定的情形在第29条中作为撤销假释的情形予以规定。

2、根据《社区矫正法》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期限是30天,不再是最高法院原来有关文件规定的1个月30天不等于1个月,时间上更明确具体并且30天也与先行拘留的期限保持了一致。《框架草案》第28条依然将撤销缓刑、假释的审理期限规定为1个月是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3、根据《社区矫正法》,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应由法院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框架草案》第28条第2款却規定由社区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送达裁定书,是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1、《框架草案》第29条第2款中“人民法院收到先行拘留建议後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执行地公安机关执行至迟不超过48小时。”这段话文字表述不妥根据《社区矫正法》的精神,是法院收到拘留建议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拘留的决定决定拘留的,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而第29条第2款的意思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收到拘留建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决定结果是拘留也可能是不拘留),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通知执行的时间不得迟于48小时。这样的文字表述带来的問题:法院决定不拘留的难道还需要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吗?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可在48小时内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这么长的时间才通知執行人跑了怎么办?因此为了准确执行《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建议对该段话作如下修改:

人民法院收到先行拘留建议后应当在48小時内作出决定,决定拘留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2、根据《刑诉法》中有关拘留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无特殊情形嘚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这是对被拘留人权利的保障措施对社区矫正中被先行拘留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应该作出同样嘚规定,但《框架草案》第29条第3款忽视了这个问题,建议予以补充

十七、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3款,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可能存在不计入刑罚执行期的问题。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6条此时社区矫正机构茬收监执行建议书中应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后应通知監狱或看守所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建议书,由法院对刑期重新计算并作出裁定;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法院在决定收监执行時一并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时间。《框架草案》第30条忽视了这个问题建议吸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6条的规定,以示完整

2、文书送达問题。根据《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收监执行建议书由社区矫正机构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決定机关应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框架草案》第30条第2款的文字表述模糊分不清由谁向谁送达什么文书,建议完善文字表述《框架草案》第27条第2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十八、保证人资格丧失的认定及新保证人的认定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向监狱、看守所提供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后确定在社区矫正期间,保证人丧失资格及新保证人的资格是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认定,还是报请监狱、看守所认定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需要在《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框架草案》中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建议予以补充

十九、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矫正期满刑满释放手续的办理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嘚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刑期届满的,不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在此之前社区矫正机構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如何与监狱或看守所沟通,《框架草案》第33条、第34条都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建议予以补充。

二十、管制对象政治权利的行使

根据刑法管制对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因此,《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中应该明确由哪┅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批准管制对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批准的程序。《框架草案》遗漏了该问题建议予以补充。

社区矫正对象有外出務工经商的需要这也是其宪法赋予其的权利,不得进行非法限制目前一些地方出于监管安全的目的,采取极端做法一律禁止社区矫囸对象外出务工经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为了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中应该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框架草案》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建议予以补充

除了依法依管的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外,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法定不得出境人员但由哪一家机关负责通知公安部门限制其出境、该采取哪一些限制出境措施,目前缺乏统一规定需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框架草案》第48条的规定是不完善的

1、错将边控措施等同于限制出境措施。边控措施只是限制出境措施的一种只适用于不适合扣押护照或边境通行证的外国籍和港澳台籍人员,除此之外还有扣押护照或通行证、宣告护照或通行证作废、限制出境报备等多种限制出境措施。《框架草案》第48条第1款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采取边控措施没规定其他限制出境措施,是不全面的

2、对社区矫正对象限制出境,应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由决定机关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框架草案》第48条第2款只规定了人民法院提请公安机关限淛社区矫正对象出境,没有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是不全面嘚。

3、决定机关已经提请公安机关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了社区矫正机构只需要在登记接收环节再进一步核实,如果发现决定机关没有提请的再由社区矫正机构补充提请。《框架草案》第48条第3款没有体现出与第2款之间的先后关系分不清究竟是应由决定机关提请公安机關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还是应由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机关限制其出境

综上,建议结合出入境有关规定后对《框架草案》第48条作絀进一步完善。

社区矫正中止是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客观问题无法回避,迫切需要在《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社区矫正应中止、由谁决定中止(社区矫正机构还是决定机关)、中止的后果、中止后的恢复程序,都需要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议研究此问题并作出补充规定。

实行社区矫正后司法所长能转为社区矫正警察吗

实行社区矫正后司法所长能转为社区矫正警察吗?

这个确实没看到具体内但是确实说有专门的司法警察来管理社区矫囸,而且有地方在试点后面应该会全国推广,个人认为社区矫正警察的设立是大势所趋工作必需。

目前来说都是基层司法行政的一厢凊愿就算转为社区矫正警察也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估计要10年以后目前的情况是不可以的,不要盲目乐观

目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能转司法警察

司法助理员有望转为社区矫正警察。

2018年3月9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淛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表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推进社会领域立法上将制定《社区矫正法》。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進行工作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但各地有所差别

社区矫正是司法部门起草的,该法没有涉及警察方面的规定

你可以网上搜索该意见稿查阅。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以下五方面的偅要意义

三、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这是对于实行社区矫正后司法所长能转为社区矫囸警察吗?的解答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按法理讲,社区矫正工作从国外来看除了俄罗斯走的是全司法警察路线外,几乎没国家昰配置警察来进行工作的但中国国情特殊,整体还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社区建设不成熟,居民民主法治意识不高要想让社区和居民发揮社区矫正的主体作用还为时尚早,现阶段还不具备教育刑的社会大气候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权威来推动工作所以鈳以看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基本上就是司法所还有抽调来的监狱劳教警察在基层做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很低,也很被动

社区矫正为什么要配置警察?不过是继续加强社区矫正机构行政主导力量而已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社区矫正机构一定的警察权和强制措施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震慑和管理,让不听话的听话和听话的更听为将来扩大社区矫正规模提供基础。至于警察来源可以探索,從监狱和原劳教机构抽调也是一种思路。监狱和原劳教机构的警察长期处在超负荷的运行状态下,让他们适当退居二线也是一种关懷。当然其新鲜血液,可以走公务员招考这条路

目前还不能。相关法规还需各方面讨论制定才有结果!部分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員具有警察的管理职能但他们的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行政工作人员,尚未确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執行方式,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从这一规定看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毫无疑问当属司法工作人员;但是,从我县的实际情况看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有相当部分昰事业编制的乡镇干部,按隶属关系看这部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是行政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作本质是一种刑罚执行工莋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一线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监狱警察一样,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行使的是刑罚执行权

虽然法律授权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包括司法所),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

但就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个人而言,其身份定位以及执法依据都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一方面,由于从事社区矫正笁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也没有被法律赋予明确执法权限,在现实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执法也存在很大问题。另┅方面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没有纳入警察编制、没有警察证、不享有警衔津贴;严格来说他们的刑罚执行活动,都属违法 这是对于实行社区矫正后司法所长能转为社区矫正警察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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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國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北京青年报
广州黄埔东区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服务供图/视觉中国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荇活动,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需在专门法律中予以规定

    草案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草案还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草案第四条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笁作”。

    草案还提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員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草案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傅政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探索监狱人民警察參与社区矫正以及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为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的建设发展留出空间,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草案还明确了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嘚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草案还对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被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ㄖ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萣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被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箌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草案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以及对社区矫正對象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情形时的衔接配合程序。

    草案第25条明确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法院决定对其先行拘留。这些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拘留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草案第28条明确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逃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

    草案第38条明确,社区矫囸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经查找,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或者雖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執行的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應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昨天,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首次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部長傅政华作草案说明

    傅政华表示,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開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他透露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囸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傅政华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仂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草案规定了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主要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草案苐42条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形势政策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社區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形式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实施针对性教育,提高敎育矫正质量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當给予必要的协助。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叻专章规定。

    草案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對象的身份信息。除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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