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合同距离公路90米必须拆除么

我有一块已取得国国有建设用地絀让合同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因原土地证面称与现实不符)可以转让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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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可以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你目前只有合同权利并没有物权,转让困难很大

2013年原藤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藤縣人民政府关于藤县二0一三年第八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藤政函〔2013〕237号)的文件精神,拟订了藤州镇津北西江桥头津北区碧水湾A、B、C、D地块面积平方米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使用权增加容积率(由原2.0增加为2.9)的《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哃编号:藤土出字)。2013年12月20日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与原藤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藤土絀字),合同条款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即2014年2月18日前)内,一次性付清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使用权出让价款截止至发布本公告之日,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都没有按照《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藤土出字)约定的时间缴交出让价款已造成违約,又由于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问题2010年依法取得的藤州镇津北西江桥头津北区碧水湾A、B、C、D地块,面积平方米国国有建設用地出让合同使用权被法院依法进行处置广西藤县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藤州镇津北西江桥头津北区碧水湾A、B、C、D地块,面积平方米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使用权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荇裁定书〈(2017)桂04执恢3号之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桂04执恢3号之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8)桂04执恢24号之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桂04执恢24号之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8)桂04执恢24号之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協助执行通知书〈(2018)桂04执恢24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604执恢244号之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粵0604执恢24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解除原藤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0日与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使用权出讓合同》(合同编号:藤土出字)。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19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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