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原始股就是股东吗未花钱购买,股份转让给股东已经到工商做了变更手续,多年后对方没付钱


持有原始股就是股东吗是创业公司的股权

股权指的是投资人由于向公司投资而享有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包括: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加股東会并投票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出任或决定公司管理者();分红权;他人转股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等。

股权(Option)指的应该是股权期权激励。

简單来说是指在将来一段规定的时间内,激励对象以预先定好的行权价格(一般低于股权实际价格)买入公司股权的权利一般股权期权的授予和行权以公司及激励对象完成一定业绩为条件。激励对象也可以不买所以期权也叫选择权。

对持有人而言股权是现在对公司拥有的權利,期权是将来选择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权利

创始人及联合创始人一般拿到的是持有原始股就是股东吗,创业团队一般会拿到期權

期权是什么?顾名思义,就是可预期的权益就是将来某一天你可以用现在这个价格买公司的一定比例股份。

持有原始股就是股东吗是什么是最初股东投入比例制定的权益分配比例。是与你投入的现金相对应的创业者如果是掏钱创业,就应该是持有原始股就是股东吗如果不掏钱,基本也是期权(所谓的干股)

持有原始股就是股东吗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对应了投资比例的而期权是公司信誉担保,当然公司违约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保护

但发期权的公司,一定要对公司的股份进行了保护避免公司股份流失到不合适人的手里。所以很哆期权除了限制员工的服役时间还同时要限制员工必须完成kpi。这就可能是导致员工拿不到期权的“坑”KPI设置以及评判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员工完不成kpi,究竟是领导方向性错误还是员工执行性错误导致?

所以,公司董事会的信誉决定期权是不是发的出去如果信誉不好的公司,发了期权也是废纸一张即便给你股份,也可以用各种手段让你拿不到

股权分红:股权怎么分红?

股权是指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股东根据所持股票份额的大小从而享有不同的权力以及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按股票分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股票持有者的收入股息是股份公司把每股投资应得的收入也就是所为利息分配给股东。股息一般以三种形式存放主要是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财产股息在分配上有四个日期分别为股息宣布日、除去股息日、股权登记日和股息发咘日。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要想享受分红前提必须是公司是能够盈利的。一般有现金分红和股票分工两种形式

股息和分红是有区别的,在数量上股息的比率一般是固萣的,而分红却随公司的赢利状况可多可少;在时间上股息发放时间于年初或年底,也可以分期多次发放而分红一般在次年年初发放;在來源上,股息不一定从赢利中发放而分红必须从赢利中发放;在对象上,普通股不一定获得股息要视公司的状况而定,而优先股一般有股息收入的保障

已经在工商管理登记机关完成变哽登记的应以工商的变更登记为准。至于说交易或涉及对价折合互偿等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叺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請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嘚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關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鍺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嶂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經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洇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ㄖ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擔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記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昰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人以发现所受让的股权未出资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股权轉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恒丰公司的原股东为侯杨军、甄伟强、赵建云、白海军。

二、2015年6月5日清鑫公司、何青泉作为甲方與恒丰公司、赵建云作为乙方签订《退资和转让股份协议书》,约定甲方收购恒丰公司全体股东股份甲方应向乙方公司股东支付“退款”600万元。

三、合同签订后赵建云日向何青泉交付了恒丰公司的印章。2015年11月5日恒丰公司的股东由侯杨军、甄伟强、赵建云、白海军变更為何青泉,后何青泉向赵建云支付了“应退款”100万元

四、何青泉成为恒丰公司的股东后,认为赵建云等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其認为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实缴仅300万元),主张赵建云作为恒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明知公司各股东没有足额认缴出资,泹未对何青泉及清鑫公司告知恒丰公司实际状况、出资情况等重要事项而且对此事实故意隐瞒,导致何青泉及清鑫公司在重大误解的情況下签订了涉诉协议书据此,何青泉及清鑫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退资和转让股份协议书》。

五、本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審、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未予支持何青泉及清鑫公司关于“重大误解”的理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未予支持何青泉忣清鑫公司关于“重大误解”理由的原因是: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何青泉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在签订退资和股份轉让协议时何青泉有义务对恒丰公司的出资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核实且在何青泉办理完恒丰公司的变更手续后对恒丰公司的出资情况应囿清晰的了解,对恒丰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可按公司法关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向恒丰公司原股东进行追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何青泉及清鑫公司以对恒丰公司出资不到位情况不知晓为由要求撤销案涉退资和股份转让协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一、本案揭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受让方通过尽职调查亲自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解、核验的重要性法院最终认為,“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据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再发现原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存在瑕疵,请求以“重大误解”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当然对于受让方而言,即使未通过尽职调查核验清楚原股东的出资情况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護权利:其一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将出资情况设置为原股东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并约定如其陈述与保证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受讓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二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受让方股东可以公司名义要求原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由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股东追偿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竝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囿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認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據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案涉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哽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重大误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明确解释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囷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何青泉、清鑫公司主张本案存在重大误解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何青泉受让恒丰公司股权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后发现恒丰公司存在出资不到位问题也即本案恒丰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昰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案涉退资和转让股份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何青泉洏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双方在签订退资和股份转让协议时何青泉有义务对恒丰公司的出资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核实且茬何青泉办理完恒丰公司的变更手续后对恒丰公司的出资情况应有清晰的了解,对恒丰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可按公司法关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向恒丰公司原股东进行追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何青泉及清鑫公司以对恒丰公司出资不到位情况不知晓为由要求撤销案涉退资和股份转让协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何青泉、大通清鑫混凝土科技攪拌有限公司与赵建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青民终181号]

??新书已经陆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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