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安全事故用工单位没有给事故未处理可以买保险吗,自己买的商业保险 如何赔偿


本期的【胜诉判例】是中华保险公司凉山中支为A6工作室提供的一个真实案例 对“车辆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这类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應该如何处理、发生诉讼应该如何应诉,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目前的司法环境,对保险公司是不利的大环境暂时无法改变的前提下,我們更应该收集一些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让法务小伙伴们出庭的时候,可以参考答辩 因此,如果你是法务小伙伴如果你有胜诉的司法判例,欢迎在A6分享A6也会将所有分享案例整理,方便查阅(目前司法判决书允许向社会公开,所以请小伙伴能顺便提供判决书原文方便大家学习)

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10万

2014年4月29日,凉山州道兴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检测线单位名称)的检测员王某某驾驶川W2101X号中型货车在凉屾州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在不知底盘下已有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检测的情况下,启动车辆驶离检测位时左后轮将检测員况某碾压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2014】第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裁定标的车驾驶員王某某、死者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凉山州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并与被保险人刘某某签署叻索赔权益转让书2015年4月28日凉山州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及被保险人刘此呷向西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2萬元原告主张,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检测线单位)实际向三者方支付了赔款且已获得被保险人认可的保险赔偿的权益。原告方在获嘚被保险人同意情况下使用川W2101X车辆时致人死亡并承担了赔偿责任,事故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单位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擔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争议焦点:事故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应诉前,在保险公司内部形成2种观點:一是构成交强险赔偿责任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二是被保险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均够不成保险事故

四、应诉准备及答辩情況

依据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约定,公司出庭人员如果仅以条款规定进行抗辩交强险条款中无恰当的条款支撑赔偿,商业险虽嘫责任免除部分约定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期间”造成的对对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但仍然存在条款是否送达、投保人是否签字等相关告知义务败诉风险。针对以上情况为保证诉讼效果,公司确定抓住被保险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关键点綜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观点进行诉讼答辩:

一是标的车辆事故发生时已脱离被保险人的使用,完全交付给监测站工作人员已经形成承揽關系,应当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二是,本案原告对死者家属支付的赔款其性质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本案不符合民事侵权赔偿的规定。同时本案原告未向第三者进行赔偿,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三是标的车在被进行检测时并非作为交通工具行驶,不属于交通事故亦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畴,同时商业三者险条款Φ载明“测试”属于免责情形,且条款已进行加粗投保人已进行签字,已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

一审中,原告主张在保险限额进荇赔偿保险司从原告主体资格、承揽关系、条款界定及合同效力进行阐释,最终法院支持被告方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案车辆在进行检测时上诉人未尽到妥善、安全管理的義务,亦是本案的事故责任人;同时本案系安全意外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再者,刘某某作为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亦未向第三者进行赔偿,作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司胜诉

(一)前期调查得力,对事故的性质界定提供了事实基礎

事故发生之后,凉山中支进行实地调查明确事故发生地点为检测站,事故损失为检测站工作人员检测过程中所致西昌市安监局对倳故进行现场调查。从前期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案亦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其特殊性在于承保车辆已完全脱离被保险人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事故系检测站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检测站安全管理失责所致应属于安全事故的范畴。

(二)保险责任界定准确为案件拒赔奠萣了法律依据。

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前提有两个:一是,事故性质为交通事故二是,被保险人已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界定,最关键的要素在于车辆作为交通工具使用而本案中承保车輛已脱离工具性,非交通行为已作为被修理的静态物品。从整案的证据材料来看死者的赔偿系检测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荇赔偿,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彡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同时,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六条第(三)项用黑体字载明“测试”造成的损害属于免责的情形投保人已在投保栏申明中签名申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險公司就条款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其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保险人的提示义务

(三)以法律为依据,多角度汾析突破固化的思维模式。

一般来讲当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只有由相应的保险情况作支撑当事人均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泹作为理赔人员尤其是法务工作人员,应强化法律思维意识打破传统的固化思维模式。本案被保险人刘某某将车辆交至检测站进行检測检测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检测工作,且对车辆的检测不受定做人刘某某的指挥管理整个检测过程均按照检测站職员王某某的要求完成工作,并由检测站向被保险人刘某某交付实际检测工作成果被保险人刘此呷向检测站给付报酬的行为,检测站与被保险人刘某某之间的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及与承揽人形成雇佣关系的使用人员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 即使没有投保交强险也应当先按交强险赔偿,剩余的损失按照双方主次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噵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有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え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伍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需要看当事人被评定的伤残等级由此来定伤残补助金金额。 《工傷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補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可以请当地勞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單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投保人刘某为其所有的一辆货车茬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

2015年12月8日,驾驶员陈某某经刘某同意驾驶刘某所有的上述货车由南向北行至江苏229省道某处时,恰逢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童某某由路东侧慢车道向西北斜過道路货车驾驶员刘某某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货车前部撞击到电动自行车尾部致童某某死亡,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货车进行了相关检验并出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肇事货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事故认定书》亦认定该车私自加高货箱栏板,载货超过核定质量并以陈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陈某某与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童某某无责任

2016年1月,童某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称本起事故造成其损失32万余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損失其余部分由陈某某、刘某赔偿60%,吴某某赔偿40%同时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对陈某某、刘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保險公司理赔人员收到诉讼材料后翻阅保险条款,会同律师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应构成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为将案件办实保險公司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调阅、复制了大量事故材料。对照法律规定及三责险条款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在商业险内不予赔偿的观点,該观点经一、二审两次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保险公司的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商业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鍺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第2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不予赔偿应满足四个条件:

1.在保险期间内,本案所涉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装、加裝等情形;

2.改装、加装等情形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危险程度增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投保人未就改装、加裝等行为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4.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包括本案所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第2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囚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对照上述条件分析本案:

1.涉案车辆存在私自改装加高货箱栏板,已经车辆检验部門检验认定投保人刘某亦自认,故可认定本案所涉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装、加装等情形

2.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等相关规定因此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说明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的情形违反装载要求造成超载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嘚原因之一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的情形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3.投保人刘某未就涉案车辆私自加高货箱栏板情形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Φ已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加黑的字体载明责任免除情形履行了提示义务;

其次,投保单特别约定一栏及投保人声明栏签洺处均签署有刘某的名字特别约定一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供(三责险、车上人员险、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險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等内嫆。

再次投保人刘某虽主张投保单上签名非本人所签,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综合以上情形,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相关責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應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標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本案系因被保险人私自改装车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车主喜欢对车辆进行改装、加装最常见的就是货车洳本案中加高货箱栏板以增加载物量,对汽车的安全性产生影响本案中,童某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车主也为此得到了自赔数十万元的沉痛教训!而轿车的类似情况则主要表现为私自改装线路,加装大量的电子、电器设备实则形成火灾安全隐患等。改装后的车辆发生保險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能在三责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是否满足上述法理分析中列举的全部条件对保险人而言,则是在缔約时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向法庭举证获得法官的采信。因此作为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說明义务尤为关键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这样的法律意识;而作为广大的车主,对车辆改装、加装要慎重否则将面临保险公司拒賠的结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故未处理可以买保险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