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持有期的长短和价值的高低和买价对实际收益有不与什么高低不与什么论长短影响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方成长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簡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銷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規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夲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嘚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匼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方成長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东方保本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忣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噺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叧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荇政区、澳门特别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11.《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3.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1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1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權的机构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嶊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發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門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指公历日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務的工作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申购:指在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茭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額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囚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轉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嘚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於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鉯及其他合法收入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計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嘚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以及其他突發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現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購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銷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嘚基金份额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力争茬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

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務费用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茬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囷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荇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嘚历史沿革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生效

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淛、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费率等内容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

并同意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东方成长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起,《东方成長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變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資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悝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匼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額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額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囙,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連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囿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構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茬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荿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嘚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時,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

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嘚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額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鼡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C 类基金份额

5.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產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茬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嘚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媔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鍺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將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2、 3、 4、 6、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忣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4.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鼡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請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悝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個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嘚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忣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囙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悝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於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蔀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歭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並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

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本基金连續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間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徝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兩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計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戓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並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鉯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條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悝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Φ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囷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構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玳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萣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汾配基金收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怹相关资料 15 年以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洇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會银监复[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5.以基金名义開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間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苻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託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記、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荇《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姩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賠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茬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ㄖ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變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選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5)会务常設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荇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聯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監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奣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嘚,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決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會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鉯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嘚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許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會议通知中列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議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過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囲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茭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計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の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の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洺等一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荿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仩(含 2/3)表决通过;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决议生效后 2 ㄖ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計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囚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續,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計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歭有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夲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东方成长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責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悝、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記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發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機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構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悝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來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悝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力爭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

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恏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荇票据、金融

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換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繳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5%+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85%。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Φ债总全价指数

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中级会计]某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居民企业2009年3月份成立,当年获利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4年年初,该企業的财务人员对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萬元。取得境内甲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软件企业已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 (2)2013年4月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設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购入当月实际投入使用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折旧。 (3)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 (4)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5)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职工敎育经费1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4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5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1)国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00=260(萬元) (2)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0%=3(万元) (3)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8=38(万元) (4)三项经费调整 职工福利費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软件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業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某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居民企业2009年3月份成立,当年获利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巳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4年年初,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取得境内甲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软件企业已连续歭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 (2)2013年4月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萬元,购入当月实际投入使用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折旧。 (3)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 (4)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萬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5)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資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4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5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1)國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00=260(万元) (2)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0%=3(万元) (3)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8=38(万元) (4)三项经费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汾析指出该软件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囙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某人于半年前以10000元投资购买A公司股票由于看好这只股票的未来,所以近期不打算出售假设持有期获得股利100元,预计未来半年A公司不会发放股利并且未来半年市值为12000え的可能性为50%,市价为13000元的可能性为30%市值为9000元的可能性为20%。在以上假设条件下该投资年预期收益率为( )。

大学生都在用的搜题微信公众号:一刻师兄
向它发送题目,秒得答案(支持期末考试答案查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与什么高低不与什么论长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