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望和桃花源建设项目总包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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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遇到一个考题:材料:某项目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某专业工程是由C单位分包(甲方直接发包),后来因为建设单位原因造成c单位停工8日c单位就相关事項向总承包单位提出... 今年遇到一个考题:材料:某项目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某专业工程是由C单位分包(甲方直接发包)后來因为建设单位原因造成c单位停工8日,c单位就相关事项向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索赔总承包单位认为造成停工的原因是由甲方造成,应由c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问题:总承包单位的说法有何不妥之处?应该怎样处理
我知道虽然有关规定约定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總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对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但本事件中好像总包单位的说法并非毫无根据但问題直接就问了总承包的说法的不妥之处(不是问是否有不妥之处),所以想问问高手们该怎么做:难道总承包单位应认可c单位的索赔然後再就相关事宜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
希望高手们来提供答案高分悬赏回答得好可以追加!

请确定是甲方指定分包还是甲方直接分包。

按你所述原题“(甲方直接发包)”应该是甲方直接分包,这种情况下是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存茬合同关系仅为协作配合的关系。出现由甲方造成的损失分包单位应直接向甲方索赔。

只有在甲方指定分包的情况下(甲方指定分包單位由总包单位与其签订总分包合同,分包单位与甲方无合同关系)分包单位才向总包单位申请索赔,再由总包单位向责任方进行索賠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也就是说总承包單位必须将索赔资料整理好,上报给建设单位无论是甲方指定分包还是甲方直接分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擔连带责任

本回答由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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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也就是说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然而指定分包商在我国又是违法嘚——《房屋建筑和市... 《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也就是说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經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然而指定分包商在我国又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问题是: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或分包单位属于指定分包商吗?如果是那就是违法的如果不是,那算是什么(因为一般都是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商的)
專家呢!?!?!?

百度搞的也太烂了吧 向知道团队求助居然归到“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里面哦 中文识别能力好强啊 有商业有理财?还是有财务税务啊! 尼马百度最识中文

《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也就是说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然而指定分包商在我国又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條:“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解释法律,必须联系上下文来进行整体解释建筑法第29条的立法原意,在于要求总承包单位承包到工程后主要由自己完成;但是,鉴于社会分工的存在又不能也不必完全禁止分包。因此一方面規定了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发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の间可以约定哪些部分的工程可以分包,哪些部分不能分包在约定可以分工的工程范围内,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分包这即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如果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之外总承包单位希望将另外一些部分分包出去,就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这里的分包约定,和建设单位对分包的同意只是约定或者同意哪些工程可以分包,而不是指定分包人如果指定分包人,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总之一句话:约定分包,只是约定分包范围;认可分包从立法原意上看,也只是认可分包范围约定或认可分包范围,並不是直接指定分包人

注意几个不同的主体概念:举例:A公司总承包了B学校的一栋大楼,A公司经B学校同意分包给C施工公司

1、总承包单位:A公司

3、分包工程承包人:C施工公司

A公司与B学校签订的是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分包如果没有约定,则分包必须经过B学校认可(《建筑法》第29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意思是: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昰建设单位可以推荐分包人前提是一定要经过总承包单位同意,否则建设单位随便指定分包人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又怎能得到保障!

最后一个问题,其实与上面解答类似一定要搞清三方法律关系:分包是由投标人自己决定,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否则,招标人可能会安插自己的亲信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感谢您的回答。在实际工程招投标中承接单位基本处于劣势的,一般“匼同约定分包商”也都是建设单位直接写进合同总包方在进行投标的前提是要同意合同的条款啊,这本质上和建设单位指定基本没什么卻别的吧感觉相关法规还是很笼统。好像没有规避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的法规可以吧
法律法规其实还是规定的蛮清楚各方的权益嘚,这是显规则至于潜规则,那是没办法的!

本回答由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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