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无业青年张峰伙同他囚盗窃基站电池没证据移动基站内正在使用的蓄电池18块,造成网络通信严重障碍达8小时11月2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峰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受害单位山西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14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峰于2003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8月20日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峰伙同他人盗窃基站电池沒证据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设施,并造成网络通信阻断8小时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是共同犯罪,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张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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