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火盗窃基站电池没证据联通基站房里面的电池最多判几年

为了牟利无业青年张峰伙同他囚盗窃基站电池没证据移动基站内正在使用的蓄电池18块,造成网络通信严重障碍达8小时11月2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峰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受害单位山西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140元

 2009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峰伙同孙荣义、“小王”(均在逃)到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新兴村移动基站将防盗门撬坏将电池连接线2根15米、电池连接条破坏,并将基站内正在使用中的18块蓄电池盗出基站外时张峰被当场抓获。经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18块蓄电池价值12600元蓄电池安装費2000元,大防盗门价值1050元小防盗门价值700元,电池连接线700元电池连接条价值24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7290元并造成网络通信严重障碍达8小时。

另查明被告人张峰于2003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8月20日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峰伙同他人盗窃基站电池沒证据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设施,并造成网络通信阻断8小时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是共同犯罪,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张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来源:三晋都市报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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